休假管理标准

休假管理标准

2012-01-011发布

XXXXXXXXXXXXXX公司 发布

前言

本标准与《薪酬管理制度》》、《员工福利管理标准》共同构成规范薪酬福利工作的标准。

本标准旨在保障员工的合法休假权,规范公司的休假管理。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标准首次发布。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结

休假管理标准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XXXXXXXX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的各部门等。

2管理职责

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休假管理标准的制订。综合管理部负责员工休假的日常

监督与管理、部分假期的审核等工作;各部门负责员工休假的审核,按权限报批,以及员工休假期间的工作安排。

3休假类别

3.1总则

员工休假包括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年休假、病假、事假、婚假、丧假、产

假和计划生育假等。

3.2 公休假

每星期六和星期日两天为公休日。

3.3法定节假日

按国家现行规定,每年元旦(1月1日)、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清明节、劳动节(5月1日)、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10月1日至3日)等为法定带薪节假日。

公司女员工可享受“三八”妇女节(3月8日)半天假期;28周岁(含)以下

青年员工可享受“五四”青年节(5月4日)半天假期,一般由各公司统一组织安排相关活动。

3.4年休假

3.4.1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3.4.2根据员工累计工作年限(含其他单位工作年限),可休年假天数如下:

a)累计工作已满1年未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b)累计工作已满10年未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c)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3.4.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再享受当年(按自然年度)年休假:

a)累计工作满1年未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b)累计工作满10年未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c)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d)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3.4.4新入职员工符合年休假要求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当年度实际工作的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3.4.5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员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于员工离职前予以一次性休假。

3.4.6参加公司组织的国内或出国旅游,旅游天数视同享受当年年休假。

3.4.7各部门应根据工作计划,结合员工个人意愿,做好员工轮流休假统筹安排。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跨年度延用或累计。

3.4.8年休假不含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最小休假单位为1天。

3.5病假

3.5.1员工非因工患病或受伤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或休养的可申请病假,申请病假须出具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有效病假证明(具体包括:病历、看病发票、病休建议单等),无病假证明按事假处理。若公司对员工出具的病假证明存有疑议,可要求员工到公司指定医院开具病假证明。如发现虚假情况,根据《员工行为奖惩管理标准》的规定给予书面警告处分。

3.5.2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员工可享受的医疗期限如下:

3.5.3 病假申请期限超过国家规定医疗期,公司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3.5.4 病假天数按缺勤的实际工作日计算,最小请假单位为半天。

3.6 婚假

3.6.1 员工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女满20周岁,男满22周岁)结婚的(以领取结婚证为准),享有3天带薪婚假;若双方符合晚婚条件的(女满23周岁,男满25周岁),可享有15天带薪婚假(含3天法定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但不享受晚婚假。

3.6.2 员工申请婚假须同时提供结婚证明。

3.6.3 婚假须在结婚当年一次性休完,休假期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3.7 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指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及配偶的父母、祖父母等 )死亡,可享有3天带薪丧假,不计路途时间。

3.8 产假和计划生育假

3.8.1产假和计划生育假类型

产假分为待产假、产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分为小产假、节育假、护理假。产假和计划生育假包括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

3.8.2待产假、产假:

a)女员工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生育子女的,怀孕满7个月起,可根据医生建议等实际情况,申请享受待产假、产假;平产假为98天(含产前休假15天,下同),难产(包括剖腹产)产假为113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胞增加产假15天;

b)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女员工,怀孕不满4个月内流产的,根据实际情况可申请不超过20天的小产假;4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可申请不超过42天的小产假;7个月以上,可申请不超过90天的小产假;

c)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员工,妊娠期间经产科检查,医生建议需要保胎休息的,按病假处理。

3.8.3哺乳假

产假期满后,有实际困难且在工作许可的前提下可申请6个月以内的哺乳假;婴幼儿在1周岁内,女员工可享有每天1小时的哺乳假,双胞胎的时间加一倍。

3.8.4小产假

已婚女员工怀孕需实施流产手术的,根据实际情况可申请不超过 25 天的小

产假。

3.8.5节育假

对接受节育手术的员工,休假按国家规定,参照当地标准执行。

3.8.6护理假

双方符合晚育条件的男员工在配偶生育期间,可享有7天的带薪护理假。

3.9 事假

3.9.1 员工在不符合上述假期的情况下确需请假的,按事假处理。享有年休假的员工,申请超过1天事假的,应改为申请休年休假。每年累计事假一般不得超过20天(含)。

3.9.2 事假天数按缺勤的实际工作日计算,最小请假单位为半天。

4 休假流程管理

4.1 各类休假均须提前申请并办理休假手续,如休假时间大于5天,应提前5个工作日办理申请手续,以便相关工作安排。

4.2 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休假申请手续,须口头报告部门负责人获准,并于返回工作岗位后的首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4.3 需要延长休假的,应按照休假审批程序提前续假审批。如有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完成续假手续的,须经直接领导事先同意,且于销假后首个工作日内办理结假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续假手续,超出的应休假天数以旷工处理。

4.4 休假途中因工作需要提前销假,应于销假后首个工作日内到部门负责人处报到,办理销假手续。

4.5 根据《员工行为奖惩管理标准》,未办理完毕休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以旷工处理,给予记过处分。旷工超过3天(含)按严重违纪处理,解除劳动合同。

4.6 各类休假均由员工本人提出申请,用人部门审核,相关负责人审批(具体审批权限详见《休假审批权限》)。

5 工资核算

5.1 各类休假期间,员工工资计发标准如下:

病假期间按员工个人基本日薪的50%计发工资;

待产假期间按员工个人基本日薪的50%计发工资;

产假(小产假)期间,根据“就高不就低”原则,按员工个人基本日薪的70%计发工资,或按社会生育保险核定金额计发工资;

6个月以内的哺乳假期间按员工个人基本日薪的50%计发工资;

事假期间不计发工资。

5.2 各类休假期间,员工福利发放标准参照公司《员工福利管理标准》执行。

6 其他事项

6.1 员工休假以经批准后的《请假申请表》为依据。

6.2 员工休假前应根据部门安排,将工作暂时移交给其他员工负责,并至少在工作时间保持沟通联系畅通,以便遇到重要紧急事项时,可以提供支持。

7 记录清单

7.1 请假申请表

7.2 休假审批权限

休假管理标准

2012-01-011发布

XXXXXXXXXXXXXX公司 发布

前言

本标准与《薪酬管理制度》》、《员工福利管理标准》共同构成规范薪酬福利工作的标准。

本标准旨在保障员工的合法休假权,规范公司的休假管理。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标准首次发布。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结

休假管理标准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XXXXXXXX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的各部门等。

2管理职责

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休假管理标准的制订。综合管理部负责员工休假的日常

监督与管理、部分假期的审核等工作;各部门负责员工休假的审核,按权限报批,以及员工休假期间的工作安排。

3休假类别

3.1总则

员工休假包括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年休假、病假、事假、婚假、丧假、产

假和计划生育假等。

3.2 公休假

每星期六和星期日两天为公休日。

3.3法定节假日

按国家现行规定,每年元旦(1月1日)、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清明节、劳动节(5月1日)、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10月1日至3日)等为法定带薪节假日。

公司女员工可享受“三八”妇女节(3月8日)半天假期;28周岁(含)以下

青年员工可享受“五四”青年节(5月4日)半天假期,一般由各公司统一组织安排相关活动。

3.4年休假

3.4.1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3.4.2根据员工累计工作年限(含其他单位工作年限),可休年假天数如下:

a)累计工作已满1年未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b)累计工作已满10年未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c)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3.4.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再享受当年(按自然年度)年休假:

a)累计工作满1年未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b)累计工作满10年未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c)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d)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3.4.4新入职员工符合年休假要求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当年度实际工作的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3.4.5员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员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于员工离职前予以一次性休假。

3.4.6参加公司组织的国内或出国旅游,旅游天数视同享受当年年休假。

3.4.7各部门应根据工作计划,结合员工个人意愿,做好员工轮流休假统筹安排。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跨年度延用或累计。

3.4.8年休假不含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最小休假单位为1天。

3.5病假

3.5.1员工非因工患病或受伤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或休养的可申请病假,申请病假须出具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有效病假证明(具体包括:病历、看病发票、病休建议单等),无病假证明按事假处理。若公司对员工出具的病假证明存有疑议,可要求员工到公司指定医院开具病假证明。如发现虚假情况,根据《员工行为奖惩管理标准》的规定给予书面警告处分。

3.5.2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员工可享受的医疗期限如下:

3.5.3 病假申请期限超过国家规定医疗期,公司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3.5.4 病假天数按缺勤的实际工作日计算,最小请假单位为半天。

3.6 婚假

3.6.1 员工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女满20周岁,男满22周岁)结婚的(以领取结婚证为准),享有3天带薪婚假;若双方符合晚婚条件的(女满23周岁,男满25周岁),可享有15天带薪婚假(含3天法定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但不享受晚婚假。

3.6.2 员工申请婚假须同时提供结婚证明。

3.6.3 婚假须在结婚当年一次性休完,休假期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3.7 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指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及配偶的父母、祖父母等 )死亡,可享有3天带薪丧假,不计路途时间。

3.8 产假和计划生育假

3.8.1产假和计划生育假类型

产假分为待产假、产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分为小产假、节育假、护理假。产假和计划生育假包括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

3.8.2待产假、产假:

a)女员工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生育子女的,怀孕满7个月起,可根据医生建议等实际情况,申请享受待产假、产假;平产假为98天(含产前休假15天,下同),难产(包括剖腹产)产假为113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胞增加产假15天;

b)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女员工,怀孕不满4个月内流产的,根据实际情况可申请不超过20天的小产假;4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可申请不超过42天的小产假;7个月以上,可申请不超过90天的小产假;

c)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员工,妊娠期间经产科检查,医生建议需要保胎休息的,按病假处理。

3.8.3哺乳假

产假期满后,有实际困难且在工作许可的前提下可申请6个月以内的哺乳假;婴幼儿在1周岁内,女员工可享有每天1小时的哺乳假,双胞胎的时间加一倍。

3.8.4小产假

已婚女员工怀孕需实施流产手术的,根据实际情况可申请不超过 25 天的小

产假。

3.8.5节育假

对接受节育手术的员工,休假按国家规定,参照当地标准执行。

3.8.6护理假

双方符合晚育条件的男员工在配偶生育期间,可享有7天的带薪护理假。

3.9 事假

3.9.1 员工在不符合上述假期的情况下确需请假的,按事假处理。享有年休假的员工,申请超过1天事假的,应改为申请休年休假。每年累计事假一般不得超过20天(含)。

3.9.2 事假天数按缺勤的实际工作日计算,最小请假单位为半天。

4 休假流程管理

4.1 各类休假均须提前申请并办理休假手续,如休假时间大于5天,应提前5个工作日办理申请手续,以便相关工作安排。

4.2 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休假申请手续,须口头报告部门负责人获准,并于返回工作岗位后的首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4.3 需要延长休假的,应按照休假审批程序提前续假审批。如有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完成续假手续的,须经直接领导事先同意,且于销假后首个工作日内办理结假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续假手续,超出的应休假天数以旷工处理。

4.4 休假途中因工作需要提前销假,应于销假后首个工作日内到部门负责人处报到,办理销假手续。

4.5 根据《员工行为奖惩管理标准》,未办理完毕休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以旷工处理,给予记过处分。旷工超过3天(含)按严重违纪处理,解除劳动合同。

4.6 各类休假均由员工本人提出申请,用人部门审核,相关负责人审批(具体审批权限详见《休假审批权限》)。

5 工资核算

5.1 各类休假期间,员工工资计发标准如下:

病假期间按员工个人基本日薪的50%计发工资;

待产假期间按员工个人基本日薪的50%计发工资;

产假(小产假)期间,根据“就高不就低”原则,按员工个人基本日薪的70%计发工资,或按社会生育保险核定金额计发工资;

6个月以内的哺乳假期间按员工个人基本日薪的50%计发工资;

事假期间不计发工资。

5.2 各类休假期间,员工福利发放标准参照公司《员工福利管理标准》执行。

6 其他事项

6.1 员工休假以经批准后的《请假申请表》为依据。

6.2 员工休假前应根据部门安排,将工作暂时移交给其他员工负责,并至少在工作时间保持沟通联系畅通,以便遇到重要紧急事项时,可以提供支持。

7 记录清单

7.1 请假申请表

7.2 休假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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