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指导意见] 依法制裁金融违法行为

2012年02月21日 18:27

来源:中广网 作者: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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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广网北京2月21日消息(记者孙莹)最高人民法院今天(21日)发布《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人民法院将在金融民商事案件审理中关注高利贷、非法集资、非法借贷拆借、非法外汇买卖、非法典当、非法发行证券等金融违法行为,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发现犯罪线索的,依法及时移送有关侦查机关。

最高法发布《指导意见》 三项措施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中广网北京2月21日消息(记者孙莹)最高人民法院今天(21日)发布《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三项措施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第一,妥善审理金融不良债权案件。人民法院将继续按照《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规定和精神审理相关案件,保障国家金融债权顺利清收,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第二,依法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人民法院将依法制止那些企图通过诉讼逃债、消债等规避法律的行为。对一些企业改制、破产活动中所存在的“假改制,真逃债”、“假破产、真逃债”的现象,将在党委的领导下,密切配合各级政府部门,采取一系列积极有效的措施,协同构筑“金融安全区”,最大限度地保障国有金融债权。

第三,继续加大金融案件执行力度。人民法院将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和部署下,继续通过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统一调度、强化力度等多种方式,有计划地开展金融案件专项执行活动。在必要时,要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各级政府支持下,通过执行联动机制,加大金融案件的执行力度,确保金融案件的顺利执行。

最高法发布《指导意见》 五项措施保障金融市场协调发展

中广网北京2月21日消息(记者孙莹)最高人民法院今天(21日)发布《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五项措施保障金融市场协调发展。

第一,保障信贷市场规范健康发展。人民法院将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等金融案件,依法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民间借贷对正规金融的积极补充作用,推动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解决。将依法遏制民间融资中的高利贷化和投机化倾向,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将妥善审理涉及地下钱庄纠纷案件,维护安全稳定的信贷市场秩序。

第二,保障证券期货市场稳定发展。人民法院将积极研究和妥善审理因证券机构、上市公司、投资机构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欺诈上市、虚假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引发的民商事纠纷案件,消除危害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严重隐患。要妥善审理公司股票债券交易纠纷、国债交易纠纷、企业债券发行纠纷、证券代销和包销协议纠纷、证券回购合同纠纷、期货纠纷、上市公司收购纠纷等,保障证券期货等交易的安全进行。

第三,依法保障保险市场健康发展。人民法院将妥善审理因销售误导和理赔等引发的保险纠纷案件,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将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注意协调依法保护投保人利益和平等保护市场各类主体、尊重保险的精算基础和保护特定被保险人利益、维护安全交易秩序和尊重便捷保险交易规则、防范道德风险和鼓励保险产品创新等多种关系,促进保险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第四,促进金融中介机构规范发展。人民法院将在金融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强化中介机构对金融产品的合理估价。将妥善审理违法违规提供金融中介服务的纠纷案件,正确认定投资咨询机构、保荐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保险公估机构、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民事责任,努力推动各类投资中介机构规范健康发展。

第五,完善金融企业市场退出机制。人民法院将妥善审理金融企业的重整和破产案件,建立合理的金融企业市场退出机制,维护金融市场稳健运行。将以优化证券市场优胜劣汰机制为导向,加强对上市公司破产案件的受理和审理的调研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过程规范有序。

最高法发布《指导意见》 三项措施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中广网北京2月21日消息(记者孙莹)最高人民法院今天(21日)发布《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三项措施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第一,妥善审理金融不良债权案件。人民法院将继续按照《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规定和精神审理相关案件,保障国家金融债权顺利清收,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第二,依法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人民法院将依法制止那些企图通过诉讼逃债、消债等规避法律的行为。对一些企业改制、破产活动中所存在的“假改制,真逃债”、“假破产、真逃债”的现象,将在党委的领导下,密切配合各级政府部门,采取一系列积极有效的措施,协同构筑“金融安全区”,最大限度地保障国有金融债权。

第三,继续加大金融案件执行力度。人民法院将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和部署下,继续通过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统一调度、强化力度等多种方式,有计划地开展金融案件专项执行活动。在必要时,要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各级政府支持下,通过执行联动机制,加大金融案件的执行力度,确保金融案件的顺利执行。

最高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全面保障金融改革发展

中广网北京2月21日消息(记者孙莹) 围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的金融工作总体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充分认识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深化能动司法,把握好“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为全面推进金融改革发展,保障实体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指导意见》指出,随着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金融改革和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际金融危机使世界经济金融格局发生深刻变化,我国经济和金融开放程度不断提高,金融风险隐患也在积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了今后一个时期我国金融工作的总体要求,突出强调要显著增强我国金融业综合实力、国际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全面推动金融改革、开放和发展。规范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推动金融改革,支持金融创新,维护金融安全,不仅是今后一个时期金融改革发展的主要任务,也是人民法院为国家全面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方面。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深化能动司法,为全面推进金融改革发展,保障实体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指导意见》强调,金融风险突发性强、波及面广、危害性大,积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生命线。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充分认识当前国际金融局势的复杂性以及国内金融领域的突出问题和潜在风险,通过审判工作依法惩治金融犯罪活动,依法制裁金融违法行为,支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活动,切实防范系统金融风险,保障国家金融改革发展任务的顺利进行。

《指导意见》指出,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和健康发展,直接关涉金融秩序和社会政治的稳定。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有效地开展好各类金融案件的审判工作,完善金融企业市场退出机制,促进金融中介机构规范发展,依法保障保险市场健康发展,保障证券期货市场稳定发展,保障信贷市场规范健康发展,促进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建设,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推动金融市场全面协调发展。

《指导意见》强调,金融安全关乎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保障金融债权的实现程度,是衡量金融安全水平的重要因素。各级人民法院要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经济发展的大局,妥善审理金融不良债权案件,依法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继续加大金融案件执行力度,依法支持金融监管机构有效行使管理职能,担负起保护金融债权、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职责。

2012年02月21日 18:27

来源:中广网 作者: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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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广网北京2月21日消息(记者孙莹)最高人民法院今天(21日)发布《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人民法院将在金融民商事案件审理中关注高利贷、非法集资、非法借贷拆借、非法外汇买卖、非法典当、非法发行证券等金融违法行为,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发现犯罪线索的,依法及时移送有关侦查机关。

最高法发布《指导意见》 三项措施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中广网北京2月21日消息(记者孙莹)最高人民法院今天(21日)发布《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三项措施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第一,妥善审理金融不良债权案件。人民法院将继续按照《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规定和精神审理相关案件,保障国家金融债权顺利清收,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第二,依法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人民法院将依法制止那些企图通过诉讼逃债、消债等规避法律的行为。对一些企业改制、破产活动中所存在的“假改制,真逃债”、“假破产、真逃债”的现象,将在党委的领导下,密切配合各级政府部门,采取一系列积极有效的措施,协同构筑“金融安全区”,最大限度地保障国有金融债权。

第三,继续加大金融案件执行力度。人民法院将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和部署下,继续通过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统一调度、强化力度等多种方式,有计划地开展金融案件专项执行活动。在必要时,要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各级政府支持下,通过执行联动机制,加大金融案件的执行力度,确保金融案件的顺利执行。

最高法发布《指导意见》 五项措施保障金融市场协调发展

中广网北京2月21日消息(记者孙莹)最高人民法院今天(21日)发布《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五项措施保障金融市场协调发展。

第一,保障信贷市场规范健康发展。人民法院将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等金融案件,依法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民间借贷对正规金融的积极补充作用,推动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解决。将依法遏制民间融资中的高利贷化和投机化倾向,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将妥善审理涉及地下钱庄纠纷案件,维护安全稳定的信贷市场秩序。

第二,保障证券期货市场稳定发展。人民法院将积极研究和妥善审理因证券机构、上市公司、投资机构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欺诈上市、虚假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引发的民商事纠纷案件,消除危害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严重隐患。要妥善审理公司股票债券交易纠纷、国债交易纠纷、企业债券发行纠纷、证券代销和包销协议纠纷、证券回购合同纠纷、期货纠纷、上市公司收购纠纷等,保障证券期货等交易的安全进行。

第三,依法保障保险市场健康发展。人民法院将妥善审理因销售误导和理赔等引发的保险纠纷案件,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将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注意协调依法保护投保人利益和平等保护市场各类主体、尊重保险的精算基础和保护特定被保险人利益、维护安全交易秩序和尊重便捷保险交易规则、防范道德风险和鼓励保险产品创新等多种关系,促进保险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第四,促进金融中介机构规范发展。人民法院将在金融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强化中介机构对金融产品的合理估价。将妥善审理违法违规提供金融中介服务的纠纷案件,正确认定投资咨询机构、保荐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保险公估机构、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民事责任,努力推动各类投资中介机构规范健康发展。

第五,完善金融企业市场退出机制。人民法院将妥善审理金融企业的重整和破产案件,建立合理的金融企业市场退出机制,维护金融市场稳健运行。将以优化证券市场优胜劣汰机制为导向,加强对上市公司破产案件的受理和审理的调研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过程规范有序。

最高法发布《指导意见》 三项措施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中广网北京2月21日消息(记者孙莹)最高人民法院今天(21日)发布《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三项措施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第一,妥善审理金融不良债权案件。人民法院将继续按照《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规定和精神审理相关案件,保障国家金融债权顺利清收,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第二,依法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人民法院将依法制止那些企图通过诉讼逃债、消债等规避法律的行为。对一些企业改制、破产活动中所存在的“假改制,真逃债”、“假破产、真逃债”的现象,将在党委的领导下,密切配合各级政府部门,采取一系列积极有效的措施,协同构筑“金融安全区”,最大限度地保障国有金融债权。

第三,继续加大金融案件执行力度。人民法院将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和部署下,继续通过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统一调度、强化力度等多种方式,有计划地开展金融案件专项执行活动。在必要时,要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各级政府支持下,通过执行联动机制,加大金融案件的执行力度,确保金融案件的顺利执行。

最高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全面保障金融改革发展

中广网北京2月21日消息(记者孙莹) 围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的金融工作总体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充分认识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深化能动司法,把握好“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为全面推进金融改革发展,保障实体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指导意见》指出,随着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金融改革和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际金融危机使世界经济金融格局发生深刻变化,我国经济和金融开放程度不断提高,金融风险隐患也在积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了今后一个时期我国金融工作的总体要求,突出强调要显著增强我国金融业综合实力、国际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全面推动金融改革、开放和发展。规范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推动金融改革,支持金融创新,维护金融安全,不仅是今后一个时期金融改革发展的主要任务,也是人民法院为国家全面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方面。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深化能动司法,为全面推进金融改革发展,保障实体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指导意见》强调,金融风险突发性强、波及面广、危害性大,积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生命线。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充分认识当前国际金融局势的复杂性以及国内金融领域的突出问题和潜在风险,通过审判工作依法惩治金融犯罪活动,依法制裁金融违法行为,支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活动,切实防范系统金融风险,保障国家金融改革发展任务的顺利进行。

《指导意见》指出,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和健康发展,直接关涉金融秩序和社会政治的稳定。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有效地开展好各类金融案件的审判工作,完善金融企业市场退出机制,促进金融中介机构规范发展,依法保障保险市场健康发展,保障证券期货市场稳定发展,保障信贷市场规范健康发展,促进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建设,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推动金融市场全面协调发展。

《指导意见》强调,金融安全关乎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保障金融债权的实现程度,是衡量金融安全水平的重要因素。各级人民法院要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经济发展的大局,妥善审理金融不良债权案件,依法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继续加大金融案件执行力度,依法支持金融监管机构有效行使管理职能,担负起保护金融债权、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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