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拉尔基区教育局人事管理有关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强化管理职能,实现人事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保障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 各类假期
1、 休假
教职工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待遇以外,不享受带薪休假、异地探亲假。
2、 婚、丧假,
按[1980]劳总新字29号、[1980]财企字4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即教职工本人结婚的,可给予3天婚假;教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男女双方均达到晚婚年龄的(法定婚龄三年以上、初次结婚的),给予2周婚假。
直系亲属死亡的(父母、配偶、子女)给予3天丧假,直系亲属异地死亡,需本人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在批准的婚、丧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照发。
3、 女职工产假
依据国务院1988年9月1日起执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5天。 教职工依法结婚后实行晚育的(男女双方年龄均在法定婚龄三年零九个月以上生育的为晚育)女职工产假可延长至半年,可给予男职工5-10天护理假,假期期间工资照发。
女职工采取计划生育措施、怀孕流产、哺乳期等等待遇, 按《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4、病假
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要休养的,须有本地区三级甲等医院开具诊断证明,病假一周内,由所在单位批准,一周以上的由教育局批准。
休假期间待遇按国发[1981]52号执行,即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按工作年限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满十年或十年以上的发给80%。
为认真执行国家关于病假问题的有关规定,保证工作人员享有正常福利待遇与无故旷工、小病大养区别开,黑龙江省下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问题的有关规定》(黑人办字[1998]131号)文件。
(1)病假时间连续2个月或一年内累计满6个月,且不能恢复工作的,必须经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医疗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
(2)经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必须退休(退职)。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而本人不上班工作,从第七个月起停发工资和一切福利待遇,满一年仍不上班工作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因病不能恢复工作,但又没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继续休病假,从鉴定之日起,满1年再进行鉴定,仍不能
恢复工作的一般应予以办理退休(经劳动部门鉴定)。
(3)病休人员恢复工作后,不是因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而是原患疾病本来就没好,恢复工作不满1年又休病假的,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4)因公致伤、残,病假期间可适当延长,病假满3年仍不能上班工作的,原则上按退休规定办理。
5、 事假
教职工因私事请假,半天内可由基层负责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批准,半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事假一周以上的报教育局批准。
事假期间待遇,事假十五天以内的,工资正常发放,(按基层绩效工资考核办法执行)。连续事假十五天或全年累计事假一个月的(按20天有效日期计算),工资照常发放,取消年终奖励,不得参加各类评优、晋级。连续休息一个月后,停发一切待遇,无故不回岗工作的,按行政处分处理。
请事假时,按要求填写事假审批表,事假后须履行消假手续,填写消假表。
二、辞职(自动离职)
因夫妻双方一方工作调动,本人又没有能力办理工作调动,或因专业技术人员合理流动,符合有关文件要求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的,可办理辞职手续。有关政策按人事部关于执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1991年5月31日 人调发(1991)14号)、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调发[1990]19号执行。
符合辞职规定经批准允许辞职的,按正常程序办理辞职手续。不办理辞职手续擅自离职的,按自动离职处理,以后被其他单位录用,工龄从录用之日起重新计算。
三、辞退
对有下列情况发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辞退:
1、连续两年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2、连续两年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四、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
(一)有下列行为的给予警告处分
1、无故不服从工作安排,不执行正常工作指令一次以上的。
2、违背师德标准一次以上的。
3、拨弄是非,破坏团结,同志之间闹无原则纠纷,造成影响的。
4、在各类评优晋级及日常工作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
5、无故迟到、早退, 一学期累计5次的。
6、出现教育教学事故的。
7、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8、无故丢课1节、值班值宿漏岗三次的。
9、工作时间不安心本职工作,经常做和本职工作无关事情的。
10、犯有其他错误的。
11、
(二)有下列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
1、全年受警告处分2次以上的。
2、不服从组织工作分配,经教育仍不服从的。
3、违反师德标准,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4、旷工一天以上、一周以内的。
5、无理取闹、聚众上访,严重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秩序的。
6、、触犯法律法规,受到治安处罚的。
7、出现重大教育教学事故的。
8、无病开具假诊断休养的。
9、犯有其他错误的。
10、
(三)记大过
1、全年受记过处分2次以上的。
2、旷工一周以上半个月以内的。
3、严重违反师德,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
4、参加非法组织,利用单位名誉在外招摇撞骗、为非作歹,造成较坏社会影响的。
5、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6、犯有其他错误的。
7、
(四)开除
1、记大过期间,受到任何处分的。
2、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判决的。
3、严重违法失职,屡教不改,蜕化变质,不可救药的。
4、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5、严重违背职业道德,损害单位经济权益,给单位或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
6、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7、
四、受行政处分后的处罚
1、受到警告处分的,取消当年各类评优和职称晋级资格,当年考核为不合格或不定等次,取消当年一次性奖励工资。
2、受到记过处分的,当年考核为不合格等级,取消年终奖金,取消各类评优和职称晋级资格,取消已获得的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及各类荣誉名称,取消次年薪级晋升资格。
3、受到记大过处分的,除按记过处罚外,还将降低一级档案薪级工资,岗位工资按下一档次执行。
4、符合开除条件的,立即停止一切待遇。
五、行政处分时效
1、受到警告处分的,处罚时间为一年,一年后按其工作表现,由基层单位提出是否解除处分意见,经教育局批准解除处分后,将恢复其享有的一切待遇。
2、受到记过处分的,处罚时间为一年,一年后按其工作表现,由基层单位提出是否解除处分意见,经教育局批准解除处分后,将恢复其享有的基本待遇外,取消的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及各类荣誉名称不可恢复。
3、受到记大过处分的,原则上处罚时间为一年,一年后按其工作表现,由基层单位提出是否解除处分意见,经教育局批准解除处分后,恢复其享有的部分待遇以外,
(1)、所降低的档案薪级工资不可恢复;
(2)、处分解除后,三年内不许参加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模范教师等各类荣誉评审;
(3)、岗位工资按下一等级执行后,需要视处分解除时,岗位设置及岗位空缺情况,决定能否恢复处分前的岗位工资标准。
六、考勤制度
基层单位要建立日考勤制度,每日由专人负责考勤,填写由教育局下发的教职员工考勤表,由基层负责人按月检查。考勤制度做为教职工日常工作考评的重要依据。
富拉尔基区教育局
二0一0年四月十二日
富拉尔基区教育局人事管理有关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强化管理职能,实现人事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保障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 各类假期
1、 休假
教职工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待遇以外,不享受带薪休假、异地探亲假。
2、 婚、丧假,
按[1980]劳总新字29号、[1980]财企字4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即教职工本人结婚的,可给予3天婚假;教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男女双方均达到晚婚年龄的(法定婚龄三年以上、初次结婚的),给予2周婚假。
直系亲属死亡的(父母、配偶、子女)给予3天丧假,直系亲属异地死亡,需本人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在批准的婚、丧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照发。
3、 女职工产假
依据国务院1988年9月1日起执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5天。 教职工依法结婚后实行晚育的(男女双方年龄均在法定婚龄三年零九个月以上生育的为晚育)女职工产假可延长至半年,可给予男职工5-10天护理假,假期期间工资照发。
女职工采取计划生育措施、怀孕流产、哺乳期等等待遇, 按《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4、病假
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要休养的,须有本地区三级甲等医院开具诊断证明,病假一周内,由所在单位批准,一周以上的由教育局批准。
休假期间待遇按国发[1981]52号执行,即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按工作年限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满十年或十年以上的发给80%。
为认真执行国家关于病假问题的有关规定,保证工作人员享有正常福利待遇与无故旷工、小病大养区别开,黑龙江省下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问题的有关规定》(黑人办字[1998]131号)文件。
(1)病假时间连续2个月或一年内累计满6个月,且不能恢复工作的,必须经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医疗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
(2)经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必须退休(退职)。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而本人不上班工作,从第七个月起停发工资和一切福利待遇,满一年仍不上班工作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因病不能恢复工作,但又没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继续休病假,从鉴定之日起,满1年再进行鉴定,仍不能
恢复工作的一般应予以办理退休(经劳动部门鉴定)。
(3)病休人员恢复工作后,不是因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而是原患疾病本来就没好,恢复工作不满1年又休病假的,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4)因公致伤、残,病假期间可适当延长,病假满3年仍不能上班工作的,原则上按退休规定办理。
5、 事假
教职工因私事请假,半天内可由基层负责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批准,半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事假一周以上的报教育局批准。
事假期间待遇,事假十五天以内的,工资正常发放,(按基层绩效工资考核办法执行)。连续事假十五天或全年累计事假一个月的(按20天有效日期计算),工资照常发放,取消年终奖励,不得参加各类评优、晋级。连续休息一个月后,停发一切待遇,无故不回岗工作的,按行政处分处理。
请事假时,按要求填写事假审批表,事假后须履行消假手续,填写消假表。
二、辞职(自动离职)
因夫妻双方一方工作调动,本人又没有能力办理工作调动,或因专业技术人员合理流动,符合有关文件要求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的,可办理辞职手续。有关政策按人事部关于执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1991年5月31日 人调发(1991)14号)、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调发[1990]19号执行。
符合辞职规定经批准允许辞职的,按正常程序办理辞职手续。不办理辞职手续擅自离职的,按自动离职处理,以后被其他单位录用,工龄从录用之日起重新计算。
三、辞退
对有下列情况发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辞退:
1、连续两年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2、连续两年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四、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
(一)有下列行为的给予警告处分
1、无故不服从工作安排,不执行正常工作指令一次以上的。
2、违背师德标准一次以上的。
3、拨弄是非,破坏团结,同志之间闹无原则纠纷,造成影响的。
4、在各类评优晋级及日常工作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
5、无故迟到、早退, 一学期累计5次的。
6、出现教育教学事故的。
7、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8、无故丢课1节、值班值宿漏岗三次的。
9、工作时间不安心本职工作,经常做和本职工作无关事情的。
10、犯有其他错误的。
11、
(二)有下列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
1、全年受警告处分2次以上的。
2、不服从组织工作分配,经教育仍不服从的。
3、违反师德标准,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4、旷工一天以上、一周以内的。
5、无理取闹、聚众上访,严重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秩序的。
6、、触犯法律法规,受到治安处罚的。
7、出现重大教育教学事故的。
8、无病开具假诊断休养的。
9、犯有其他错误的。
10、
(三)记大过
1、全年受记过处分2次以上的。
2、旷工一周以上半个月以内的。
3、严重违反师德,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
4、参加非法组织,利用单位名誉在外招摇撞骗、为非作歹,造成较坏社会影响的。
5、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6、犯有其他错误的。
7、
(四)开除
1、记大过期间,受到任何处分的。
2、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判决的。
3、严重违法失职,屡教不改,蜕化变质,不可救药的。
4、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5、严重违背职业道德,损害单位经济权益,给单位或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
6、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7、
四、受行政处分后的处罚
1、受到警告处分的,取消当年各类评优和职称晋级资格,当年考核为不合格或不定等次,取消当年一次性奖励工资。
2、受到记过处分的,当年考核为不合格等级,取消年终奖金,取消各类评优和职称晋级资格,取消已获得的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及各类荣誉名称,取消次年薪级晋升资格。
3、受到记大过处分的,除按记过处罚外,还将降低一级档案薪级工资,岗位工资按下一档次执行。
4、符合开除条件的,立即停止一切待遇。
五、行政处分时效
1、受到警告处分的,处罚时间为一年,一年后按其工作表现,由基层单位提出是否解除处分意见,经教育局批准解除处分后,将恢复其享有的一切待遇。
2、受到记过处分的,处罚时间为一年,一年后按其工作表现,由基层单位提出是否解除处分意见,经教育局批准解除处分后,将恢复其享有的基本待遇外,取消的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及各类荣誉名称不可恢复。
3、受到记大过处分的,原则上处罚时间为一年,一年后按其工作表现,由基层单位提出是否解除处分意见,经教育局批准解除处分后,恢复其享有的部分待遇以外,
(1)、所降低的档案薪级工资不可恢复;
(2)、处分解除后,三年内不许参加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模范教师等各类荣誉评审;
(3)、岗位工资按下一等级执行后,需要视处分解除时,岗位设置及岗位空缺情况,决定能否恢复处分前的岗位工资标准。
六、考勤制度
基层单位要建立日考勤制度,每日由专人负责考勤,填写由教育局下发的教职员工考勤表,由基层负责人按月检查。考勤制度做为教职工日常工作考评的重要依据。
富拉尔基区教育局
二0一0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