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论文-浅谈当前刑罚执行法律监督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刑罚论文-

浅谈当前刑罚执行法律监督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摘要: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对刑事诉讼的监督工作包括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三个部分。其中,刑罚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是保障刑事裁判得以公正执行的关键。然而在当前实践中,刑罚执行监督过程还存在一些问题,故讨论如何完善刑罚执行之法律监督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刑罚执行;法律监督;完善

近年来,刑罚执行作为侦查、起诉和审批的后续司法活动,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而刑罚执行监督,作为刑罚执行活动的正确实施、监管活动的正常开展和行刑公正的最终实现之有力保障,其重要性更是不可忽视。若检察监督不能到位,刑罚执行机关的执法行为也得不到应有的约束。本文针对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重要性及现阶段存在问题展开论述,对如何完善刑罚执行的法律监督发表粗浅的看法。

一、我国刑罚执行的法律监督

所谓刑罚执行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刑罚执行机关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活动实行的法律监督。刑罚执行监督与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共同构成了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的基本框架,是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它是检察机关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进行法律监督的最后环节,也是保障刑事裁判得以完整、科学、公正、规范执行的关键。

我国《监狱法》规定监狱是主要刑罚执行机关,《刑事诉讼法》第224条则确认了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可以依法实行监督。“检察机关不执行任何行政职能,也不直接实施刑甩权,而是从监督执法活动人手,把维护法律的统一作为自己的专职。”这表明了我国实行的是检执分离模式。检执分离模式反映了法律对国家权力天生具有扩张趋势和极易被滥用危险的疑惧和控制。检察机关、执行机关和罪犯在执行一监督的关系中,执行机关处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之下,同时又时刻处于个人权利的诉求之中,可以说责任和压力最大。但执行机关由于掌握了个人的自由甚至生死大权,对它又不能不进行法律规制。检察权的有效介入,能实现国家对执行权的理性制约和科学规范,对防止权力滥用、保护人权、提供司法救济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当前刑罚执行监督存在的问题

1.法律依据过于原则化,不易操作。《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监狱法》第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现有的法律只是规定了检察机关负有对刑罚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权力,但如何监督没有具体规定,各地监所检察部门在实践中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摸索出一些方法,但由于各地情况不同,制订的具体监督方法也不同,其中不乏有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的现象,所以,要尽快解决各地刑罚执行监督的法律依据不统一的问题。可见,刑罚执行监督立法过于原则,导致监督工作无法可依,无法监督。实际效果看,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程序中的权力制约和程序控制作用也相对有限。

2.监督程序的设置缺陷。刑罚执行监督程序的结构性缺陷导致检察机关监督地位和作用的缺失。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刑罚交付执行、执行和变更执行三个部分的监督,基本上是“局外”的事后监督,检察机关对刑罚交付执行及其他执行主体的相关活动缺乏应有的控制力和约束力。第一,刑罚的交付执行基本上在交付执行主体与刑罚执行机关之间运行,在程序上没有设计检察机关介入监督的规定,检察机关对法院执行裁决的合法性、交付执行的合法性等基本上无从监督。第二,在刑罚执行活动中,由于执行机关的不同,监督力度也有所不

同。例如,对法院执行罚金刑、没收财产的活动,虽然从检察机关方面有关司法解释也对监督提了一般性要求,但如何监督,因缺乏途径和手段,实际上形同虚设。第三,刑罚变更执行的程序基本上也是在法院与执行机关之间运行,检察机关只能事后监督。第四,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存在衔接断档的问题。在监督方面,检察机关并没有设立专门的社区矫正监督机构,而是由监所检察部门承担。由于监所部门人员少,监督的形式主要是查看台帐、对法律文书进行审查以及不定期的联合执法大检查等,监督的重点往往是矫正对象的交接,是否存在脱管、漏管的情况,对矫正对象的平时表现、矫正工作者的日常工作难以做到经常化监督。

3.监督的操作性不强。相比诉讼中的监督,刑罚执行检察监督的操作性不够成熟,检察监督的模式没有形成一整套完备、有效的体系,各种监督方式和途径还停留在摸索之中。比如在监狱的日常监督工作中,检察人员应该做什么,怎么做,做到什么程度没有统一的标准。当前刑事执行社会化改革的形势下,势必导致减刑、假释数量的增加,社区矫正工作逐步扩大化的趋势,越来越多的罪犯放到社会上矫正,监外罪犯脱漏管问题日益凸显。因此,检察监督如何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是必须应对的问题。

三、完善我国刑罚执行监督制度的途径

1.与时俱进,确立先进的法律监督理念。牢固树立保护人权的先进执法理念,是新时期开展刑罚执行和法律监督工作的前提,随着我国加入WTO 以及有关人权的国际公约,我国关于刑罚执行的立法规定也将进一步与世界接轨,广大人民群众的人权意识也在逐步增强。然而实践中执行机关违法监管、不依法律规定交付执行、体罚虐待等侵犯被监管人的人权的情况还并未杜绝,原因在于忽视了对罪犯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为此,我们还须进一步明确保护的重点,一是保障罪犯的生命健康权,查处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的行为。对管教干警打骂、体罚以及冻、饿罪犯的行为,要坚决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同时,也要配合监管部门重点打击牢头狱霸行为。二是保障罪犯的控告、申诉权和合法会见权,纠正各种违法行为。三是保障罪犯的合法财产权,给予必要的司法援助。罪犯被剥夺自由后,在社会上也属于弱势群体,其各种民事权利,特别是财产权容易受到侵害。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就要维护他们的合法权利,并提供司法援助。

2.健全和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的相关立法。针对我国刑罚执行监督的立法尚且还有待完善的情况,我们应大力加强立法、健全刑罚执行监督制度,并积累有效的方法和经验,缓解当前因立法不完善带来的困难,为立法活动提供切实可行的理论和实践依据。建议可就具体操作上的实务制定《检察监督法》,或《刑罚执行法》。立法中,不仅要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的内容、范围和方法等原则规定,还要详细规定检察机关发现违法、纠正违法、预防犯罪的功能,建立刑罚执行监督责任制,更要明确规定行使监督的程序和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明确检察机关对刑罚各个刑种和刑事执行各个环节的法律监督权及内容、程序使得对执法监督的要求更加明细化,同时也可以使这种公权力运行在阳光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劳动教养制度是刑罚执行的一个重要环节,在立法过程中,还应注意把劳动教养制度纳入司法审查的范畴,建立劳动教养案件的特殊司法程序,设立专门法庭,建立检察机关对劳动教养进行监督的机制,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审理劳动教养案件和劳动教养场所执行劳动教养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相关内容。当然考虑到当前立法相对较为复杂,也需要较长的时间,可以先行启动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方面的司法解释,以弥补立法滞后造成的欠缺,同时也为立法作准备。刑诉法修订后,有关刑罚执行监督方面的司法解释也出台了不少,但还不够完善,有的与相关司法机关作出的司法解释相互之间出现矛盾或者是互相不衔接,建议以后再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时应保持相对一致性,在明确各自职责的同时,注意相互间的协调衔接,建立监督与制约、配合、协调的关系,最好由相关的国家机关联合规定后下发各地执行,确保刑罚执行及法律监督工作的合法有序开展。此外,为了保障公正执法,进一步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应当大胆借鉴国外先进做法,将看守所、拘役所由现行的公安机关负责管理改为由不承担侦查、起诉和审判职责的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较为适宜。

3.赋予检察机关更多纠正刑罚执行违法行为的权力。首先,应赋予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违法行为的调查权只有如此,才能解决好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介入难、调查难、取证难、查处难、纠正难,法律监督作用发挥不理想的问题。其次,赋予检察机关对刑罚变更执行的提请权和法院审理活动的参与权,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开展必要的调查。最后,赋予检察机关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应有的法律效力。这样,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才能保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实效性。

4.提高检察干部队伍的素质。对刑罚执行工作的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之一,检察机关要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高敢于监督的能力。监所检察人员,特别是派驻监管场所的检察人员,首先要在思想上树立依法监督的意识,敢于监督,对发现的违法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不能因怕得罪人就不敢监督,怕影响关系就不愿监督,要克服畏难怕事思想。敢于监督的前提是在熟练地掌握法律知识的基础上,有及时发现问题的能力,监所检察人员在监督活动中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这就要求监所检察人员不仅要有法律监督的意识,还要熟悉监所检察法律业务,这样才能真正做到敢于监督。

综上所述,加强刑罚执行监督是保障刑罚正确执行的有效途径,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当然也是当前摆在各级检察机关面前紧迫而重要的任务,而解决刑罚执行监督问题更要对症下药、标本兼治,关键在治本;因而,必须切实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加强领导,严格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努力为刑罚执行工作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法制环境。

参考文献:

[1]王然冀.当代中国检察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9.

[2]杜敏,关朝银.当前我国刑罚执行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的对策[J].理论建

设,2008,(6).

[3]谢菲.以人权保障为视角完善刑罚执行监督机制[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西部论坛,2008,(S1).

[4]陈家栋.刑罚执行法律监督完善之思考[J].今日南国,2008,(12).

[5]石秀丽.论我国刑罚执行监督制度[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4).

[6]刘颖.加强刑罚执行监督能力[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2).

[7]赵菊.刑罚执行监督的结构性缺陷及其完善[J].人民检察,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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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当前刑罚执行法律监督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摘要: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对刑事诉讼的监督工作包括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三个部分。其中,刑罚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是保障刑事裁判得以公正执行的关键。然而在当前实践中,刑罚执行监督过程还存在一些问题,故讨论如何完善刑罚执行之法律监督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刑罚执行;法律监督;完善

近年来,刑罚执行作为侦查、起诉和审批的后续司法活动,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而刑罚执行监督,作为刑罚执行活动的正确实施、监管活动的正常开展和行刑公正的最终实现之有力保障,其重要性更是不可忽视。若检察监督不能到位,刑罚执行机关的执法行为也得不到应有的约束。本文针对刑罚执行法律监督的重要性及现阶段存在问题展开论述,对如何完善刑罚执行的法律监督发表粗浅的看法。

一、我国刑罚执行的法律监督

所谓刑罚执行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刑罚执行机关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活动实行的法律监督。刑罚执行监督与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共同构成了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的基本框架,是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它是检察机关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进行法律监督的最后环节,也是保障刑事裁判得以完整、科学、公正、规范执行的关键。

我国《监狱法》规定监狱是主要刑罚执行机关,《刑事诉讼法》第224条则确认了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可以依法实行监督。“检察机关不执行任何行政职能,也不直接实施刑甩权,而是从监督执法活动人手,把维护法律的统一作为自己的专职。”这表明了我国实行的是检执分离模式。检执分离模式反映了法律对国家权力天生具有扩张趋势和极易被滥用危险的疑惧和控制。检察机关、执行机关和罪犯在执行一监督的关系中,执行机关处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之下,同时又时刻处于个人权利的诉求之中,可以说责任和压力最大。但执行机关由于掌握了个人的自由甚至生死大权,对它又不能不进行法律规制。检察权的有效介入,能实现国家对执行权的理性制约和科学规范,对防止权力滥用、保护人权、提供司法救济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当前刑罚执行监督存在的问题

1.法律依据过于原则化,不易操作。《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监狱法》第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现有的法律只是规定了检察机关负有对刑罚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权力,但如何监督没有具体规定,各地监所检察部门在实践中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摸索出一些方法,但由于各地情况不同,制订的具体监督方法也不同,其中不乏有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的现象,所以,要尽快解决各地刑罚执行监督的法律依据不统一的问题。可见,刑罚执行监督立法过于原则,导致监督工作无法可依,无法监督。实际效果看,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程序中的权力制约和程序控制作用也相对有限。

2.监督程序的设置缺陷。刑罚执行监督程序的结构性缺陷导致检察机关监督地位和作用的缺失。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刑罚交付执行、执行和变更执行三个部分的监督,基本上是“局外”的事后监督,检察机关对刑罚交付执行及其他执行主体的相关活动缺乏应有的控制力和约束力。第一,刑罚的交付执行基本上在交付执行主体与刑罚执行机关之间运行,在程序上没有设计检察机关介入监督的规定,检察机关对法院执行裁决的合法性、交付执行的合法性等基本上无从监督。第二,在刑罚执行活动中,由于执行机关的不同,监督力度也有所不

同。例如,对法院执行罚金刑、没收财产的活动,虽然从检察机关方面有关司法解释也对监督提了一般性要求,但如何监督,因缺乏途径和手段,实际上形同虚设。第三,刑罚变更执行的程序基本上也是在法院与执行机关之间运行,检察机关只能事后监督。第四,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存在衔接断档的问题。在监督方面,检察机关并没有设立专门的社区矫正监督机构,而是由监所检察部门承担。由于监所部门人员少,监督的形式主要是查看台帐、对法律文书进行审查以及不定期的联合执法大检查等,监督的重点往往是矫正对象的交接,是否存在脱管、漏管的情况,对矫正对象的平时表现、矫正工作者的日常工作难以做到经常化监督。

3.监督的操作性不强。相比诉讼中的监督,刑罚执行检察监督的操作性不够成熟,检察监督的模式没有形成一整套完备、有效的体系,各种监督方式和途径还停留在摸索之中。比如在监狱的日常监督工作中,检察人员应该做什么,怎么做,做到什么程度没有统一的标准。当前刑事执行社会化改革的形势下,势必导致减刑、假释数量的增加,社区矫正工作逐步扩大化的趋势,越来越多的罪犯放到社会上矫正,监外罪犯脱漏管问题日益凸显。因此,检察监督如何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是必须应对的问题。

三、完善我国刑罚执行监督制度的途径

1.与时俱进,确立先进的法律监督理念。牢固树立保护人权的先进执法理念,是新时期开展刑罚执行和法律监督工作的前提,随着我国加入WTO 以及有关人权的国际公约,我国关于刑罚执行的立法规定也将进一步与世界接轨,广大人民群众的人权意识也在逐步增强。然而实践中执行机关违法监管、不依法律规定交付执行、体罚虐待等侵犯被监管人的人权的情况还并未杜绝,原因在于忽视了对罪犯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为此,我们还须进一步明确保护的重点,一是保障罪犯的生命健康权,查处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的行为。对管教干警打骂、体罚以及冻、饿罪犯的行为,要坚决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同时,也要配合监管部门重点打击牢头狱霸行为。二是保障罪犯的控告、申诉权和合法会见权,纠正各种违法行为。三是保障罪犯的合法财产权,给予必要的司法援助。罪犯被剥夺自由后,在社会上也属于弱势群体,其各种民事权利,特别是财产权容易受到侵害。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就要维护他们的合法权利,并提供司法援助。

2.健全和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的相关立法。针对我国刑罚执行监督的立法尚且还有待完善的情况,我们应大力加强立法、健全刑罚执行监督制度,并积累有效的方法和经验,缓解当前因立法不完善带来的困难,为立法活动提供切实可行的理论和实践依据。建议可就具体操作上的实务制定《检察监督法》,或《刑罚执行法》。立法中,不仅要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的内容、范围和方法等原则规定,还要详细规定检察机关发现违法、纠正违法、预防犯罪的功能,建立刑罚执行监督责任制,更要明确规定行使监督的程序和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明确检察机关对刑罚各个刑种和刑事执行各个环节的法律监督权及内容、程序使得对执法监督的要求更加明细化,同时也可以使这种公权力运行在阳光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劳动教养制度是刑罚执行的一个重要环节,在立法过程中,还应注意把劳动教养制度纳入司法审查的范畴,建立劳动教养案件的特殊司法程序,设立专门法庭,建立检察机关对劳动教养进行监督的机制,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审理劳动教养案件和劳动教养场所执行劳动教养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相关内容。当然考虑到当前立法相对较为复杂,也需要较长的时间,可以先行启动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方面的司法解释,以弥补立法滞后造成的欠缺,同时也为立法作准备。刑诉法修订后,有关刑罚执行监督方面的司法解释也出台了不少,但还不够完善,有的与相关司法机关作出的司法解释相互之间出现矛盾或者是互相不衔接,建议以后再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时应保持相对一致性,在明确各自职责的同时,注意相互间的协调衔接,建立监督与制约、配合、协调的关系,最好由相关的国家机关联合规定后下发各地执行,确保刑罚执行及法律监督工作的合法有序开展。此外,为了保障公正执法,进一步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应当大胆借鉴国外先进做法,将看守所、拘役所由现行的公安机关负责管理改为由不承担侦查、起诉和审判职责的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较为适宜。

3.赋予检察机关更多纠正刑罚执行违法行为的权力。首先,应赋予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违法行为的调查权只有如此,才能解决好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介入难、调查难、取证难、查处难、纠正难,法律监督作用发挥不理想的问题。其次,赋予检察机关对刑罚变更执行的提请权和法院审理活动的参与权,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开展必要的调查。最后,赋予检察机关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应有的法律效力。这样,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才能保证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实效性。

4.提高检察干部队伍的素质。对刑罚执行工作的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之一,检察机关要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高敢于监督的能力。监所检察人员,特别是派驻监管场所的检察人员,首先要在思想上树立依法监督的意识,敢于监督,对发现的违法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不能因怕得罪人就不敢监督,怕影响关系就不愿监督,要克服畏难怕事思想。敢于监督的前提是在熟练地掌握法律知识的基础上,有及时发现问题的能力,监所检察人员在监督活动中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这就要求监所检察人员不仅要有法律监督的意识,还要熟悉监所检察法律业务,这样才能真正做到敢于监督。

综上所述,加强刑罚执行监督是保障刑罚正确执行的有效途径,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当然也是当前摆在各级检察机关面前紧迫而重要的任务,而解决刑罚执行监督问题更要对症下药、标本兼治,关键在治本;因而,必须切实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加强领导,严格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努力为刑罚执行工作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法制环境。

参考文献:

[1]王然冀.当代中国检察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9.

[2]杜敏,关朝银.当前我国刑罚执行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的对策[J].理论建

设,2008,(6).

[3]谢菲.以人权保障为视角完善刑罚执行监督机制[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西部论坛,2008,(S1).

[4]陈家栋.刑罚执行法律监督完善之思考[J].今日南国,2008,(12).

[5]石秀丽.论我国刑罚执行监督制度[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4).

[6]刘颖.加强刑罚执行监督能力[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2).

[7]赵菊.刑罚执行监督的结构性缺陷及其完善[J].人民检察,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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