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toChina International Limited
反舞弊政策
I.
目的
AutoChina International Limited 公司及其附属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仅通过本政策建立有效的控制架构,以检查和(或)防范舞弊。
II. 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本公司员工、董事、股东、顾问、供应商、承包商及(或)与本公司有业务关系的任何当事方的任何舞弊或疑似舞弊。
III. 职责
审计委员会有监督本公司反舞弊政策之职责,授权内部审计机构行使日常管理职责。为彻底实施其监督职责,审计委员会应在定期例会中考虑及讨论舞弊,特别针对涉及到管理层所用之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以及任何由管理层参与之重大非常规交易。审计委员会也将与外部及内部审计师讨论他们对是否控制足以降低长期不易察觉舞弊风险之评估。审计委员会有实施、修改及解释本政策之职责。本政策将在每年首次审计委员会会议中复核。
管理层之职责是建立和维持内控体制,以合理确保、阻止及发现舞弊行。每个管理层人员要熟悉在自己职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不正当行为,并时刻警惕任何反常迹象。
全体员工应该遵守本公司商业行为与道德规范守则,国家、地方、行业所涉及法律法规。如发现任何舞弊或舞弊的迹象情况,应向本公司的审计委员会或内审经理进行检举。
IV. 定义
舞弊是指通过故意欺骗、挪用资源、操纵数据资料,以为个人或本公司谋取利益或造成不利,或其它相似的有悖于道德规范的不当行为。常见的四种财务舞弊类型如下:
∙ 财务报告欺诈——不正当手段取得收入、故意夸大资产或掩饰债务等;
∙ 挪用或侵占资产——侵占或挪用、篡改薪资、以及盗窃财产等;
∙ 不正当或违法的支出和负债——行贿或其它可导致名誉损失之不当支出行为;
∙ 以欺诈获得收入、资产和(或)规避成本和费用——策划欺骗员工或第三方策划,以躲避费用支出等,例如税务欺诈。
下列事例(包括但不仅限于)视为舞弊:
∙ 任何不诚实或欺诈性行为;
∙ 任何账目、记录、支票或其它文件之伪造或篡改;
∙ 不能说明之货币收入;
∙ 资金、证券、物料或其它资产之挪用;
∙ 货币或财务交易的不正当处理或汇报;
∙ 利用本公司内部信息牟取暴利;
∙ 有意在职位申请表中提供虚假信息。
V.
考虑舞弊之潜在性,管理层将对本公司进行正式、系统及全面的风险评估。该风险评估将在本公司层面、分部层面、流程层面以及重要账目层面定期进行,至少一年评估一次。反舞弊政策应作为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定期议题。
审计委员考量管理层年度或周期性舞弊风险评估流程,应专门包括对管理层逾越控制的可能性的考量或对其他对给予财务报告流程不当影响的考量。另外,还会考量导致管理层舞弊的动机与压力。
内部审计经理要在每年设计的内审计划和每次内部审计中考虑到舞弊事项。所有内审计划均由审计委员会批准。 舞弊风险评估
VI. 舞弊检举
通过检举电子邮箱即刻检举舞弊行为是所有董事、高管和员工的义务。
已知或疑似舞弊的检举可以通过内部汇报或匿名方式进行。本公司鼓励个人一旦察觉或怀疑舞弊行为与其匿名不如立即向内审经理作检举。内审经理直接汇报给审计委员会并同样地独立于本公司管理层。通过匿名方式表达的检举可能没有如内部直接汇报一样的准确性,但会受到与后者同等的关注。本公司设有检举电子邮箱,为个人匿名检举舞弊事项提供独立的第三方援助。本公司网站可获得检举程序与流程的电子资料。检举将由审计经理直接汇报给审计委员会主席。
所有真实或疑似舞弊的检举由审计委员会主席裁定。在行使判断力时,主要的考虑因素是事件的严重性、检举的可信性以及通过其它消息资源印记所检举事项的可能性。
本公司禁止对任何检举者进行报复,也不容忍任何骚扰或欺骗性检举。本公司会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如实检举的检举者;也会适当惩处已确认的恶意或欺骗性检举的个人。
除非律师阻止,否则对已知或疑似舞弊行为的调查结果和补救措施将回复给直接向审计部检举的检举者。
VII. 舞弊调查
对已知或疑似舞弊行为的调查采取如下步骤:
∙ 内审经理应立即向审计委员会主席通报所有内部舞弊的检举;
∙ 舞弊一旦汇报,审计委员会将确定所检举的违规事件是否包括性质重大的经营缺陷,进而核准内部或独立外部律师提出的如何行事的建议。如果律师的建议不被核准,审计委员会将决定是授权内审经理进行内部调查还是委任专家协助调查。
∙ 汇报的本质及事实决定了舞弊调查的路线方针。
∙ 调查应始终保持高度机密性。调查人员撰写和保管调查进程、措施及最终决议之文件。
∙ 所有调查最终决议由审计委员会批准通过。另外,审计委员会就此类调查结果及时地与外部审计师沟通。
VIII. 违规处罚
违反本弊政策者处罚一律平等,无视其在本公司所属职位或服务年限。裁决将依据于所查证之事实、对本公司造成实际或潜在之损坏、违规人之合作以及法定要求等。
根据各违规事项的严重程度及具体事实不同,员工所受处罚不同,从约谈、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免职)、辞退(开除)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由董事会下属之审计委员会做出处罚决定。
IX. 阻止舞弊
本公司为发现查或阻止舞弊行为所实施之步骤如下所列。无论如何,采取必要步骤阻止舞弊是所有员工及董事之职责。
∙ 在完成舞弊调查时,内部审计部门对受影响的流程的内部控制架构进行评估并推荐改进措施,适当时,延及本公司其它各处。管理层及时评估缺陷并对重大缺陷尽可行地做出回应。
∙ 根据雇佣和晋升政策,个人将被雇佣或晋升至有可信任度要求之职位,例如会计或财务报告监督或系统信息监督职位时,要进行教育、工作、个人推荐及犯罪背景调查,
∙ 为确保达到必要技能和经验水平,对具有本公司重要职责之管理职位,应正式定义其能力和经验要求。
∙ 由本公司发起之重要契约性协议要包括预先防止舞弊或腐败行为之约定并且包括检举此类舞弊或腐败行为之信息。
∙ 进行合资、合并、收购之前要履行适当的诚信度尽职调查和并就此作书面记录。
∙ 所有董事与员工要每两年接受一次反舞弊政策及商业行为与道德规范守则的培训。新职员在入职之初则作为新进员工培训内容的一部分来学习。培训中也包括如何使用检举电子邮箱。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和安排上述培训课程的责任。
∙ 内部审计部门要对检举程序进行定期复核以确保流程有效运作。
∙ 内部或外部审计师直接向审计委员会汇报,以保证检举任何已知或疑似舞弊行为的渠道畅通无阻。
∙ 执行有效的IT 控制,以保证系统及数据安全,管理层经营管理业务所用的信息是可靠的。
X. 生效
本制度经由公司审计委员会审核和批准以颁布执行,并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签字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内部审计委员会主席 首席执行官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首席财务官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AutoChina International Limited
反舞弊政策
I.
目的
AutoChina International Limited 公司及其附属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仅通过本政策建立有效的控制架构,以检查和(或)防范舞弊。
II. 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本公司员工、董事、股东、顾问、供应商、承包商及(或)与本公司有业务关系的任何当事方的任何舞弊或疑似舞弊。
III. 职责
审计委员会有监督本公司反舞弊政策之职责,授权内部审计机构行使日常管理职责。为彻底实施其监督职责,审计委员会应在定期例会中考虑及讨论舞弊,特别针对涉及到管理层所用之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以及任何由管理层参与之重大非常规交易。审计委员会也将与外部及内部审计师讨论他们对是否控制足以降低长期不易察觉舞弊风险之评估。审计委员会有实施、修改及解释本政策之职责。本政策将在每年首次审计委员会会议中复核。
管理层之职责是建立和维持内控体制,以合理确保、阻止及发现舞弊行。每个管理层人员要熟悉在自己职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不正当行为,并时刻警惕任何反常迹象。
全体员工应该遵守本公司商业行为与道德规范守则,国家、地方、行业所涉及法律法规。如发现任何舞弊或舞弊的迹象情况,应向本公司的审计委员会或内审经理进行检举。
IV. 定义
舞弊是指通过故意欺骗、挪用资源、操纵数据资料,以为个人或本公司谋取利益或造成不利,或其它相似的有悖于道德规范的不当行为。常见的四种财务舞弊类型如下:
∙ 财务报告欺诈——不正当手段取得收入、故意夸大资产或掩饰债务等;
∙ 挪用或侵占资产——侵占或挪用、篡改薪资、以及盗窃财产等;
∙ 不正当或违法的支出和负债——行贿或其它可导致名誉损失之不当支出行为;
∙ 以欺诈获得收入、资产和(或)规避成本和费用——策划欺骗员工或第三方策划,以躲避费用支出等,例如税务欺诈。
下列事例(包括但不仅限于)视为舞弊:
∙ 任何不诚实或欺诈性行为;
∙ 任何账目、记录、支票或其它文件之伪造或篡改;
∙ 不能说明之货币收入;
∙ 资金、证券、物料或其它资产之挪用;
∙ 货币或财务交易的不正当处理或汇报;
∙ 利用本公司内部信息牟取暴利;
∙ 有意在职位申请表中提供虚假信息。
V.
考虑舞弊之潜在性,管理层将对本公司进行正式、系统及全面的风险评估。该风险评估将在本公司层面、分部层面、流程层面以及重要账目层面定期进行,至少一年评估一次。反舞弊政策应作为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定期议题。
审计委员考量管理层年度或周期性舞弊风险评估流程,应专门包括对管理层逾越控制的可能性的考量或对其他对给予财务报告流程不当影响的考量。另外,还会考量导致管理层舞弊的动机与压力。
内部审计经理要在每年设计的内审计划和每次内部审计中考虑到舞弊事项。所有内审计划均由审计委员会批准。 舞弊风险评估
VI. 舞弊检举
通过检举电子邮箱即刻检举舞弊行为是所有董事、高管和员工的义务。
已知或疑似舞弊的检举可以通过内部汇报或匿名方式进行。本公司鼓励个人一旦察觉或怀疑舞弊行为与其匿名不如立即向内审经理作检举。内审经理直接汇报给审计委员会并同样地独立于本公司管理层。通过匿名方式表达的检举可能没有如内部直接汇报一样的准确性,但会受到与后者同等的关注。本公司设有检举电子邮箱,为个人匿名检举舞弊事项提供独立的第三方援助。本公司网站可获得检举程序与流程的电子资料。检举将由审计经理直接汇报给审计委员会主席。
所有真实或疑似舞弊的检举由审计委员会主席裁定。在行使判断力时,主要的考虑因素是事件的严重性、检举的可信性以及通过其它消息资源印记所检举事项的可能性。
本公司禁止对任何检举者进行报复,也不容忍任何骚扰或欺骗性检举。本公司会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如实检举的检举者;也会适当惩处已确认的恶意或欺骗性检举的个人。
除非律师阻止,否则对已知或疑似舞弊行为的调查结果和补救措施将回复给直接向审计部检举的检举者。
VII. 舞弊调查
对已知或疑似舞弊行为的调查采取如下步骤:
∙ 内审经理应立即向审计委员会主席通报所有内部舞弊的检举;
∙ 舞弊一旦汇报,审计委员会将确定所检举的违规事件是否包括性质重大的经营缺陷,进而核准内部或独立外部律师提出的如何行事的建议。如果律师的建议不被核准,审计委员会将决定是授权内审经理进行内部调查还是委任专家协助调查。
∙ 汇报的本质及事实决定了舞弊调查的路线方针。
∙ 调查应始终保持高度机密性。调查人员撰写和保管调查进程、措施及最终决议之文件。
∙ 所有调查最终决议由审计委员会批准通过。另外,审计委员会就此类调查结果及时地与外部审计师沟通。
VIII. 违规处罚
违反本弊政策者处罚一律平等,无视其在本公司所属职位或服务年限。裁决将依据于所查证之事实、对本公司造成实际或潜在之损坏、违规人之合作以及法定要求等。
根据各违规事项的严重程度及具体事实不同,员工所受处罚不同,从约谈、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免职)、辞退(开除)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由董事会下属之审计委员会做出处罚决定。
IX. 阻止舞弊
本公司为发现查或阻止舞弊行为所实施之步骤如下所列。无论如何,采取必要步骤阻止舞弊是所有员工及董事之职责。
∙ 在完成舞弊调查时,内部审计部门对受影响的流程的内部控制架构进行评估并推荐改进措施,适当时,延及本公司其它各处。管理层及时评估缺陷并对重大缺陷尽可行地做出回应。
∙ 根据雇佣和晋升政策,个人将被雇佣或晋升至有可信任度要求之职位,例如会计或财务报告监督或系统信息监督职位时,要进行教育、工作、个人推荐及犯罪背景调查,
∙ 为确保达到必要技能和经验水平,对具有本公司重要职责之管理职位,应正式定义其能力和经验要求。
∙ 由本公司发起之重要契约性协议要包括预先防止舞弊或腐败行为之约定并且包括检举此类舞弊或腐败行为之信息。
∙ 进行合资、合并、收购之前要履行适当的诚信度尽职调查和并就此作书面记录。
∙ 所有董事与员工要每两年接受一次反舞弊政策及商业行为与道德规范守则的培训。新职员在入职之初则作为新进员工培训内容的一部分来学习。培训中也包括如何使用检举电子邮箱。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和安排上述培训课程的责任。
∙ 内部审计部门要对检举程序进行定期复核以确保流程有效运作。
∙ 内部或外部审计师直接向审计委员会汇报,以保证检举任何已知或疑似舞弊行为的渠道畅通无阻。
∙ 执行有效的IT 控制,以保证系统及数据安全,管理层经营管理业务所用的信息是可靠的。
X. 生效
本制度经由公司审计委员会审核和批准以颁布执行,并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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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委员会主席 首席执行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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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财务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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