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认证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汇总

涉及认证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汇总

附件1:涉及CCC 的主要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汇总 附件2:涉及管理体系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汇总 附件3:涉及食品农产品认证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汇总 附件4:涉及实验室的主要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汇总

附件1:涉及CCC 的主要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汇总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强制性产品及活动的执法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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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涉及管理体系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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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涉及食品农产品认证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汇总

附件4:涉及实验室检测机构的主要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汇总

一、与资质认定审批和认证活动有关的检测违法行为的取证查处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批准决定违规行为的调查取证查处

1、实验室在申请资质认定时,应当提供反映实验室真实情况的材料,不得采取造假或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审批决定。

2、调查取证的主要方式是:根据申请材料(可由资质认定申请材料受理部门提供)与实验室的实际状况进行核对,可采取评审前突访、现场评审确认或根据有关举报现场调查的方式进行。

3、查处依据:《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二)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查处

1、实验室出现下述情况时,可初步认定其存在该违法行为。

(1)不具备某检验项目所要求的检测设备而出具包含该项目的检验报告或书面证明材料; (2)未配备相关专业检验人员而出具该专业相关检验项目的检验报告或书面证明材料; (3) 配备的检验人员不能够正常操作检测设备而出具检验报告或书面证明材料; (4)具备检验能力但未对检验项目进行检验而出具检验报告或书面证明材料等。 2、调查取证的主要方式

(1)主要方式是依据实验室出具的检验报告,核实实验室是否配备了相关检测项目的检测设备。检验报告可以从实验室档案中抽取或从实验室的客户处取得。

(2)主要方式是依据实验室出具的检验报告,通过查阅人员管理档案,查实实验室是否配备了相关专业检验人员。同样,检验报告可以从实验室档案室抽取或从实验室的客户处取得。

(3)主要方式是经资料审查后,实验室设备配备符合标准、人员已经到岗,而实验室的人员不能操作相关检测设备,不能完成检验过程而出具了检测数据和结果。

(4)主要方式是在实验室检测设备齐全、检验人员具备有关技术能力条件下,证实是否确实完成了检验过程。一是可从检验报告核查与原始记录的一致性、完整性,再追溯到检测设备的使用记录或管理状况(如报告时间内的是否存在设备停用、送检或维修等情况),核实设备的使用状况;二是可以抽取多份同种产品的检验报告或原始记录,核实不同报告是否存在数据或检测设备打印图表、数据部分或完全一致的问题,以证实报告的真实性。

3、查处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七条和《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三)未取得资质认定证书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查处

1、实验室只要存在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行为,就应当获得省级以上质监部门颁发的资质认定证书。

2、调查取证的主要方式是:责成实验室提供有效期的资质认定证书或从省质监局网站查询确认或直接询问发证部门。证书超出有效期限而存在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行为的,视为无证查处。

3、查处依据:《计量法》第二十二条、《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五条。 (四)超出资质认定审批范围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查处 1、实验室应当在资质认定审批的范围内,开展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检测活动。

2、调查取证的主要方式是:从实验室存档报告或客户处抽取检验报告,核实检验报告的产品和项目是否在资质认定审批的范围内。每个实验室的审批范围可以责成实验室提供书面的批准文件或从省质监局网站公布的“通过资质认定实验室信息查询”中查询或从省质监局印发的年度公告中查询。

3、查处依据:《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五条。

(五)与认证有关的实验室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从事检测行为的调查取证查处

1、认证机构委托或签约实验室应当完成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确保检测的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遗漏检测程序 2、调查取证的主要方式是: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到实验室现场逐一进行核实。

3、查处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六十条。存在上述(一)、(二)、(三)种违法行为的,按照上述所述依据查处。 (六)与认证有关的实验室未对与认证有关的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调查取证查处 1、认证机构委托或签约实验室应当对与认证有关的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

2、调查取证的主要方式是:按照检测过程核查各种记录是否完整并按照规定留存归档。

3、查处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一条。存在(一)、(二)、(三)种违法行为的,按照上述有关查处依据处理。 (七)实验室未经指定或超出指定范围,擅自从事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产品的与认证有关的检测行为的调查取证查处 1、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验业务的实验室,必须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且在指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检测工作。

2、调查取证的主要方式是:依据国家认监委指定实验室目录(可从国家认监委网站查询),确认实验室是否是指定实验室;抽取实验室与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的检验报告,核实检测的产品是否在指定的业务范围(可从国家认监委网站查询)之内。

3、查处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五条。 二、其他检测违法行为及查处 1、食品检测实验室违法行为的查处

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九十三条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七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十六条、第一百条规定执行。

2、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违法行为的查处 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七条规定执行。 3、工业产品许可证发证检验实验室违法行为的查处

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执行。

4、特种设备检测实验室违法行为的查处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一条和《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执行。

5、纤维检验实验室违法行为的查处

按照《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执行。

6、机动车安检机构违法行为的查处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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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认证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汇总

附件1:涉及CCC 的主要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汇总 附件2:涉及管理体系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汇总 附件3:涉及食品农产品认证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汇总 附件4:涉及实验室的主要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汇总

附件1:涉及CCC 的主要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汇总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强制性产品及活动的执法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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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涉及管理体系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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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涉及食品农产品认证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汇总

附件4:涉及实验室检测机构的主要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汇总

一、与资质认定审批和认证活动有关的检测违法行为的取证查处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批准决定违规行为的调查取证查处

1、实验室在申请资质认定时,应当提供反映实验室真实情况的材料,不得采取造假或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审批决定。

2、调查取证的主要方式是:根据申请材料(可由资质认定申请材料受理部门提供)与实验室的实际状况进行核对,可采取评审前突访、现场评审确认或根据有关举报现场调查的方式进行。

3、查处依据:《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二)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查处

1、实验室出现下述情况时,可初步认定其存在该违法行为。

(1)不具备某检验项目所要求的检测设备而出具包含该项目的检验报告或书面证明材料; (2)未配备相关专业检验人员而出具该专业相关检验项目的检验报告或书面证明材料; (3) 配备的检验人员不能够正常操作检测设备而出具检验报告或书面证明材料; (4)具备检验能力但未对检验项目进行检验而出具检验报告或书面证明材料等。 2、调查取证的主要方式

(1)主要方式是依据实验室出具的检验报告,核实实验室是否配备了相关检测项目的检测设备。检验报告可以从实验室档案中抽取或从实验室的客户处取得。

(2)主要方式是依据实验室出具的检验报告,通过查阅人员管理档案,查实实验室是否配备了相关专业检验人员。同样,检验报告可以从实验室档案室抽取或从实验室的客户处取得。

(3)主要方式是经资料审查后,实验室设备配备符合标准、人员已经到岗,而实验室的人员不能操作相关检测设备,不能完成检验过程而出具了检测数据和结果。

(4)主要方式是在实验室检测设备齐全、检验人员具备有关技术能力条件下,证实是否确实完成了检验过程。一是可从检验报告核查与原始记录的一致性、完整性,再追溯到检测设备的使用记录或管理状况(如报告时间内的是否存在设备停用、送检或维修等情况),核实设备的使用状况;二是可以抽取多份同种产品的检验报告或原始记录,核实不同报告是否存在数据或检测设备打印图表、数据部分或完全一致的问题,以证实报告的真实性。

3、查处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七条和《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三)未取得资质认定证书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查处

1、实验室只要存在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行为,就应当获得省级以上质监部门颁发的资质认定证书。

2、调查取证的主要方式是:责成实验室提供有效期的资质认定证书或从省质监局网站查询确认或直接询问发证部门。证书超出有效期限而存在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行为的,视为无证查处。

3、查处依据:《计量法》第二十二条、《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五条。 (四)超出资质认定审批范围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查处 1、实验室应当在资质认定审批的范围内,开展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检测活动。

2、调查取证的主要方式是:从实验室存档报告或客户处抽取检验报告,核实检验报告的产品和项目是否在资质认定审批的范围内。每个实验室的审批范围可以责成实验室提供书面的批准文件或从省质监局网站公布的“通过资质认定实验室信息查询”中查询或从省质监局印发的年度公告中查询。

3、查处依据:《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五条。

(五)与认证有关的实验室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从事检测行为的调查取证查处

1、认证机构委托或签约实验室应当完成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确保检测的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遗漏检测程序 2、调查取证的主要方式是: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到实验室现场逐一进行核实。

3、查处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六十条。存在上述(一)、(二)、(三)种违法行为的,按照上述所述依据查处。 (六)与认证有关的实验室未对与认证有关的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调查取证查处 1、认证机构委托或签约实验室应当对与认证有关的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

2、调查取证的主要方式是:按照检测过程核查各种记录是否完整并按照规定留存归档。

3、查处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一条。存在(一)、(二)、(三)种违法行为的,按照上述有关查处依据处理。 (七)实验室未经指定或超出指定范围,擅自从事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产品的与认证有关的检测行为的调查取证查处 1、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验业务的实验室,必须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且在指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检测工作。

2、调查取证的主要方式是:依据国家认监委指定实验室目录(可从国家认监委网站查询),确认实验室是否是指定实验室;抽取实验室与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的检验报告,核实检测的产品是否在指定的业务范围(可从国家认监委网站查询)之内。

3、查处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五条。 二、其他检测违法行为及查处 1、食品检测实验室违法行为的查处

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九十三条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七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十六条、第一百条规定执行。

2、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违法行为的查处 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七条规定执行。 3、工业产品许可证发证检验实验室违法行为的查处

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执行。

4、特种设备检测实验室违法行为的查处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一条和《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执行。

5、纤维检验实验室违法行为的查处

按照《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执行。

6、机动车安检机构违法行为的查处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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