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坐落门牌号逻辑幢号命名规则

房屋门牌号、单元号、逻辑幢号命名作业指导

一、为规范房产测绘数据,根据《厦门市房产测绘提交数据标准》的要求,基于《房屋坐落命名规则》制定本作业指导。

二、本作业指导适用范围

适用于房屋预售、登记的房产测绘成果数据及历史房产测绘数据整理。

三、房屋门牌号、单元号、逻辑幢号命名一般原则:

1、门牌号:指民政局颁发的地址名称,是坐落的前面部分,一般不包含户室号,有时门牌号与坐落相同,此时单元号为空。一般格式为XX路XX号或XX路XX号之X。

2、逻辑幢名:指根据数据组织与管理的需要,对相同功能用途或相同门牌号的户集合而进行命名。一般以门牌号作为逻幢幢名,相同功能用途的逻辑幢可在门牌号后加上用途作为逻辑幢名。

2、逻辑幢名命名应科学合理,便于房屋单元的管理。

3、门牌号+单元号必须与坐落一致。(不含行政区,以下坐落中均省去行政区)

四、房屋门牌号、单元号、逻辑幢号命名格式要求及实例:

1、房屋坐落由行政区名称+门牌号+单元号构成时,取门牌号作为逻辑幢名,相同功能用途的逻辑幢可在门牌号后加上用途,如坐落:“松柏路88号606室”、“金山一里88号101单元”;相应逻辑幢名:“松柏路88号住宅、“金山一里88号”。

2、同一幢存在多个权属单元,部分权属单元独有一个门牌时(即坐落=门牌号),单元号为空,汇总门牌号作为逻辑幢名。如松柏路88号之1至之10的十个沿街店面、松柏路31-59号(单)的十个店面,相应坐落即为门牌号,相应逻辑幢名:“松柏路88号商业”、“松柏路31-59号商业”。

3、同一幢只有一个权属单元,且独有一个门牌号或多幢共用一门牌号时,单元号为空,门牌号=逻辑幢名=坐落,如:仙岳路59号1号厂房、中山路75号(北侧)。

4、以层为权属单元时,逻辑幢名=门牌号,如坐落:沧虹路88号第三层夹层;相应门牌号与逻辑幢名均为“沧虹路88号”;相应单元号为“第三层夹层。

5、车位(摊位)有特定门牌号时,以车位(摊位)的特定门牌+地下几层作为门牌号, 单元号以“第X号车位”、“第X号摊位”表示;车位(摊位)无特定门牌号时,以车位(摊位)所服务的主楼坐落+地下几层作为门牌号。 逻辑幢名同门牌号,相同功能用途的逻辑幢可在门牌号后加用途作为门牌号,如门牌号:“松柏路88-90号地下一层”、“松柏路66号第一层”;相应逻辑幢名:“松柏路88-90号地下一层车位”、“松柏路66号第一层摊位”。

6、非权属单元且无特定门牌号、未被分摊的公建部位门牌号命名规则:以“幢标识”+单列”作为门牌号,逻辑幢名同门牌号;以“(层次)+公建部位代码”作为单元号,公建部位代码应与房产测绘成果分层平面图一致,代码的编写参照规划批准用途,取中文拼音第一字母大写表示。如某地下一层单列的配电室“[1**********]单列(-1)PDS”、某地上1层单列的第2架空部位“[1**********]单列(1)JK2”;相应门牌号与逻辑幢名:“[1**********]单列”;相应单元号为:“(-1)PDS”、“(1)JK2”。

日照市要求规范房屋幢号编号规则

发表日期:2008年10月24日 出处:拆迁办 【编辑录入:base】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房屋幢号编立,有效避免开发企业与购房者购房纠纷争议,维护房地产市场活动中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日照市已下发通知,要求全市规划设计单位、开发企业、建设单位严格规范房屋幢号编立。

通知要求,一座独立的,包括不同结构不同层次的房屋单独划为一幢,编立唯一幢号;幢号以丘为单位,自进大门起,从左到右,从前到后,用数字按顺序编号。根据规划、设计的需要,对整幢楼中不同用途的部分,可在总幢号下以A、B、C„„段或文字对不同用途部分加以详细说明。为体现某种特殊含意,以字母或汉字命名的各幢房产,应在字母或汉字后加注数字编排的幢号。

通知规定,群楼、塔楼等底下几层为商业其上各层为办公或住宅等其它用途的建筑,若设计为结构上无法分割,并且同期施工、同期竣工验收的,该群楼、塔楼应作为一幢房屋,编立唯一幢号;分期施工,分期验收的房屋,结构上互相独立,则应分别编号。

针对小区建有“组团”“园区”,且容易出现相同幢号的情况,该通知指出,同一公司(单位)开发建设的同一小区内划分不同“组团”、“园区”等类别的,原则上小区内各幢房屋应分别编立不同的

幢号,各“组团”、“园区”之间尽量不重复使用同一幢号。如确实需要编立相同幢号,将各“组团”、“园区”等划分为不同的丘,以示区别。

通知还规定,为整个小区服务的公用车库,如其不专属一幢房屋,报批时应按整个小区内房产的编号顺序单独编立。

房屋门牌号、单元号、逻辑幢号命名作业指导

一、为规范房产测绘数据,根据《厦门市房产测绘提交数据标准》的要求,基于《房屋坐落命名规则》制定本作业指导。

二、本作业指导适用范围

适用于房屋预售、登记的房产测绘成果数据及历史房产测绘数据整理。

三、房屋门牌号、单元号、逻辑幢号命名一般原则:

1、门牌号:指民政局颁发的地址名称,是坐落的前面部分,一般不包含户室号,有时门牌号与坐落相同,此时单元号为空。一般格式为XX路XX号或XX路XX号之X。

2、逻辑幢名:指根据数据组织与管理的需要,对相同功能用途或相同门牌号的户集合而进行命名。一般以门牌号作为逻幢幢名,相同功能用途的逻辑幢可在门牌号后加上用途作为逻辑幢名。

2、逻辑幢名命名应科学合理,便于房屋单元的管理。

3、门牌号+单元号必须与坐落一致。(不含行政区,以下坐落中均省去行政区)

四、房屋门牌号、单元号、逻辑幢号命名格式要求及实例:

1、房屋坐落由行政区名称+门牌号+单元号构成时,取门牌号作为逻辑幢名,相同功能用途的逻辑幢可在门牌号后加上用途,如坐落:“松柏路88号606室”、“金山一里88号101单元”;相应逻辑幢名:“松柏路88号住宅、“金山一里88号”。

2、同一幢存在多个权属单元,部分权属单元独有一个门牌时(即坐落=门牌号),单元号为空,汇总门牌号作为逻辑幢名。如松柏路88号之1至之10的十个沿街店面、松柏路31-59号(单)的十个店面,相应坐落即为门牌号,相应逻辑幢名:“松柏路88号商业”、“松柏路31-59号商业”。

3、同一幢只有一个权属单元,且独有一个门牌号或多幢共用一门牌号时,单元号为空,门牌号=逻辑幢名=坐落,如:仙岳路59号1号厂房、中山路75号(北侧)。

4、以层为权属单元时,逻辑幢名=门牌号,如坐落:沧虹路88号第三层夹层;相应门牌号与逻辑幢名均为“沧虹路88号”;相应单元号为“第三层夹层。

5、车位(摊位)有特定门牌号时,以车位(摊位)的特定门牌+地下几层作为门牌号, 单元号以“第X号车位”、“第X号摊位”表示;车位(摊位)无特定门牌号时,以车位(摊位)所服务的主楼坐落+地下几层作为门牌号。 逻辑幢名同门牌号,相同功能用途的逻辑幢可在门牌号后加用途作为门牌号,如门牌号:“松柏路88-90号地下一层”、“松柏路66号第一层”;相应逻辑幢名:“松柏路88-90号地下一层车位”、“松柏路66号第一层摊位”。

6、非权属单元且无特定门牌号、未被分摊的公建部位门牌号命名规则:以“幢标识”+单列”作为门牌号,逻辑幢名同门牌号;以“(层次)+公建部位代码”作为单元号,公建部位代码应与房产测绘成果分层平面图一致,代码的编写参照规划批准用途,取中文拼音第一字母大写表示。如某地下一层单列的配电室“[1**********]单列(-1)PDS”、某地上1层单列的第2架空部位“[1**********]单列(1)JK2”;相应门牌号与逻辑幢名:“[1**********]单列”;相应单元号为:“(-1)PDS”、“(1)JK2”。

日照市要求规范房屋幢号编号规则

发表日期:2008年10月24日 出处:拆迁办 【编辑录入:base】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房屋幢号编立,有效避免开发企业与购房者购房纠纷争议,维护房地产市场活动中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日照市已下发通知,要求全市规划设计单位、开发企业、建设单位严格规范房屋幢号编立。

通知要求,一座独立的,包括不同结构不同层次的房屋单独划为一幢,编立唯一幢号;幢号以丘为单位,自进大门起,从左到右,从前到后,用数字按顺序编号。根据规划、设计的需要,对整幢楼中不同用途的部分,可在总幢号下以A、B、C„„段或文字对不同用途部分加以详细说明。为体现某种特殊含意,以字母或汉字命名的各幢房产,应在字母或汉字后加注数字编排的幢号。

通知规定,群楼、塔楼等底下几层为商业其上各层为办公或住宅等其它用途的建筑,若设计为结构上无法分割,并且同期施工、同期竣工验收的,该群楼、塔楼应作为一幢房屋,编立唯一幢号;分期施工,分期验收的房屋,结构上互相独立,则应分别编号。

针对小区建有“组团”“园区”,且容易出现相同幢号的情况,该通知指出,同一公司(单位)开发建设的同一小区内划分不同“组团”、“园区”等类别的,原则上小区内各幢房屋应分别编立不同的

幢号,各“组团”、“园区”之间尽量不重复使用同一幢号。如确实需要编立相同幢号,将各“组团”、“园区”等划分为不同的丘,以示区别。

通知还规定,为整个小区服务的公用车库,如其不专属一幢房屋,报批时应按整个小区内房产的编号顺序单独编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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