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资质标准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一)为了加强对从事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消防设施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消防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3号),结合消防专业特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中消防设施工程系指各类建设工程的火灾自动报警及其联动控制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工程。
(三)本标准是核定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的依据。
(四)凡在国内注册,符合本标准相应条件的企业,均可申报。
(五)本标准设一、二两个级别。
(六)具有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的企业,可承担相应的工程设计、施工业务,还可承担相应工程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工程咨询等业务。
二、标准
(一)一级
1、企业资信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有5年及以上消防设施工程设计和施工资历。
(2)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600万元,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良好的技术装备。
(3)近5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且每项建筑面积不小于4万平方米的消防设施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其中3项均含有火灾自动报警及其联动控制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至少1项含有气体灭火系统或泡沫灭火系统或防烟排烟系统,并已建成,质量合格。
(4)近3年最低年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1500万元。
2、技术条件
(1)企业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40人。
(2)企业专职技术骨干不少于20人,且专业配置合理,其中电气、自动化、给水排水、暖通专业或其相近专业各不少于3人;高级工程师或具有一级注册电气(结构、公用设备)工程师资格的执业人员不少于5人。
(3)企业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项目经理)不少于5人。
(4)企业设有总工程师,实行总工程师技术负责制。总工程师具有工程系列高级职称或一级注册电气(结构、公用设备)工程师资格,
且从事消防设施工程设计和施工管理工作10年及以上,并主持完成不少于2项质量合格的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消防设施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二)二级
1、企业资信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有5年及以上消防设施工程设计和施工资历。
(2)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360万元,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良好的技术装备。
(3)近3年最低年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800万元。
2、技术条件
(1)企业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25人。
(2)企业专职技术骨干不少于12人,且专业配置合理,其中电气、自动化、给水排水、暖通专业或其相近专业各不少于2人;高级工程师或具有一级注册电气(结构、公用设备)工程师资格的执业人员不少于3人。
(3)企业具有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不少于5人。
(4)企业设有总工程师,实行总工程师技术负责制。总工程师具有工程系列高级职称或一级注册电气(结构、公用设备)工程师资格,且从事消防设施工程设计和施工管理工作10年及以上,并主持完成不少于2项质量合格的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消防设施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三、承担业务范围
(一)具有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的企业,可从事相应规模消防设施工程的咨询、设计、施工和设计施工一体化工程承包。
(二)具有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一级资质的企业,承担消防设施工程的规模不受限制。
(三)具有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二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总建筑面积小于4万平方米的民用建筑、火灾危险性为丙类及以下的厂房和库房的消防设施工程。
四、附则
(一)二级资质企业晋升一级资质的,应在上两年内无违法违规活动或者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且除对“企业资信”第3、4项工程业绩不作要求外,其它条件均应符合一级资质标准的要求。
(二)取得《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其原《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格证书》、《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收回注销。
(三)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四)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资质标准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一)为了加强对从事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消防设施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消防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3号),结合消防专业特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中消防设施工程系指各类建设工程的火灾自动报警及其联动控制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工程。
(三)本标准是核定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的依据。
(四)凡在国内注册,符合本标准相应条件的企业,均可申报。
(五)本标准设一、二两个级别。
(六)具有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的企业,可承担相应的工程设计、施工业务,还可承担相应工程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工程咨询等业务。
二、标准
(一)一级
1、企业资信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有5年及以上消防设施工程设计和施工资历。
(2)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600万元,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良好的技术装备。
(3)近5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且每项建筑面积不小于4万平方米的消防设施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其中3项均含有火灾自动报警及其联动控制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至少1项含有气体灭火系统或泡沫灭火系统或防烟排烟系统,并已建成,质量合格。
(4)近3年最低年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1500万元。
2、技术条件
(1)企业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40人。
(2)企业专职技术骨干不少于20人,且专业配置合理,其中电气、自动化、给水排水、暖通专业或其相近专业各不少于3人;高级工程师或具有一级注册电气(结构、公用设备)工程师资格的执业人员不少于5人。
(3)企业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项目经理)不少于5人。
(4)企业设有总工程师,实行总工程师技术负责制。总工程师具有工程系列高级职称或一级注册电气(结构、公用设备)工程师资格,
且从事消防设施工程设计和施工管理工作10年及以上,并主持完成不少于2项质量合格的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消防设施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二)二级
1、企业资信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有5年及以上消防设施工程设计和施工资历。
(2)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360万元,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良好的技术装备。
(3)近3年最低年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800万元。
2、技术条件
(1)企业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25人。
(2)企业专职技术骨干不少于12人,且专业配置合理,其中电气、自动化、给水排水、暖通专业或其相近专业各不少于2人;高级工程师或具有一级注册电气(结构、公用设备)工程师资格的执业人员不少于3人。
(3)企业具有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不少于5人。
(4)企业设有总工程师,实行总工程师技术负责制。总工程师具有工程系列高级职称或一级注册电气(结构、公用设备)工程师资格,且从事消防设施工程设计和施工管理工作10年及以上,并主持完成不少于2项质量合格的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消防设施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三、承担业务范围
(一)具有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的企业,可从事相应规模消防设施工程的咨询、设计、施工和设计施工一体化工程承包。
(二)具有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一级资质的企业,承担消防设施工程的规模不受限制。
(三)具有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二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总建筑面积小于4万平方米的民用建筑、火灾危险性为丙类及以下的厂房和库房的消防设施工程。
四、附则
(一)二级资质企业晋升一级资质的,应在上两年内无违法违规活动或者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且除对“企业资信”第3、4项工程业绩不作要求外,其它条件均应符合一级资质标准的要求。
(二)取得《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其原《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格证书》、《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收回注销。
(三)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四)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