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补贴

发明专利技术实施资助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南山区建设国家核心技术自主创新先锋城区的实施意见》,大力推进南山区知识产权战略,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南山区科技创新分项资金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资助的目的是支持和鼓励区内企业积极运用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重点产业领域中的发明专利进行产品开发和市场推广,推进专利技术商品化和产业化,促进专利技术转化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 申请本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注册地在南山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生产和销售活动,单位成立时间不少于2年;

(二)实施项目必须具有1件以上已获授权的发明专利(申请单位是专利权人,或申请单位已取得发明专利独占许可使用权1年以上), 专利权属清晰、稳定,且专利授权公告日没有超过5年;

(三)专利产品已投产并实现销售,销售额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需提供专项审计报告),且项目自筹资金不少于申请金额的3倍,具备必要的实施条件。

第四条 本资助计划属评审类,实行总额控制、单位申报、专家评审、现场考察、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五条 本资助计划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由区财政主管部门向受

资助单位一次性拨付资金。

第六条 发明专利技术实施项目的资助范围是:

(一)购置项目实施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及设备的试制;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支出;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场地租赁、带料外加工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合作生产等支出;

(四)为专利产品生产、产业化进行市场调研考察等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五)与承担项目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 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内最多获得一个发明专利技术实施项目资助,且每个项目资助额不超过50万元。

资助金额达不到申请单位申请金额时,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照申请书项目资金投入总预算自筹资金予以配套。项目资金总投入是项目验收的重要验收指标,总投入达不到申请书要求的项目将视为不合格,申请单位必须自筹资金予以相应配套。

第八条 本资助计划采取年度分批受理分批评审的方式。具体受理起止日期以区科技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通知、公告内容为准。

第九条 申请单位通过网上申报,按要求填写《发明专利技术实施资助申请书》,并将以下各项材料分别生成一个完整的word格式文件上传:

(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家与地方税务登记证、申报日近三个月内由税务部门开具的本年度及上一年度国税、地税纳税证明;

(二)发明专利证书及权利要求书(需验原件);属于转让的专利技术或订立独占许可使用合同的,需提供有关部门的登记或备案等证明材料;

(三)发明专利技术实施项目可行性报告(按规定要求编写);

(四)专利产品销售额超过50万元的专项审计报告(按规定要求编写,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五)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以及最近1个月的财务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六)按期填报高新统计报表的证明(区统计局开具);

(七)企业其他资质材料,包括:本申请书内涉及的有关证明文件以及特殊行业许可证、其它立项证明、政府及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如高新技术企业等)、产品质量认证、环保证明等。

网上提交上述附件材料时,应当以原件彩色扫描上传;提交纸质材料时,应当提交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验原件)。

第十条 对同一项目有多个发明专利的,或同一发明专利应用于多个项目的,最多只能申请一项资助。同等条件下,申请单位的项目有多个发明专利的优先支持。

第十一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10个工作日内给出形式审查意见,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

式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补充相关材料后,可于退回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逾期不再受理并视为自动放弃申报。

第十二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和项目进行评估,评估采用综合评分法。

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各申报单位书面材料评出材料评审分数。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材料评审分数确定各项目的初步入围名单,并通知入围单位提交纸质材料。入围单位将网上申报材料打印完整一份(A4规格,双面胶装成册)提交区科技主管部门以便现场考察。

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入围单位进行现场考察,专家对各单位评出现场考察分数。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各单位的材料评审分数和现场考察分数得出该单位的综合得分,综合得分最高者为项目的拟资助单位。

第十三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申报单位的综合得分情况,拟定资助单位名单及金额,报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区科技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区科技主管部门与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资助计划。

第十五条 在下达计划通知发文1个月内,受资助单位按照有关通知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正规收据、开户银行、户名和账号,区科技主管部门审定后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由区财政主管部门办理经费拨付手续。

第十六条 已列入南山区科技资金资助计划,且已到验收时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履行项目验收程序后,才能进行新的项目申报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需严格执行合同内容,确保专款专用,建立受资助项目费用的独立台帐。

第十八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存在发明专利实施计划或资金使用计划有实质性的变动,或预计将发生重大经营、管理方面的变化,应在事前以书面形式报南山区科技主管部门,并执行区科技主管部门的回复意见。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需在1个月内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同时按合同要求及《南山区科技创新分项资金项目验收操作规程》提交项目总结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区科技主管部门直接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

第二十条 对于项目承担单位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经费的行为,区财政、科技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警告、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不再受理资金申报等措施,并将项

目承担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与申请单位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一经发现不回避的或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弄虚作假的,取消其本次项目评审意见及我区专家库专家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参与项目评审、评估的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永久取消其咨询专家资格;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估、监理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同项目承担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参与项目和经费的评估、监理和审计资格。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计划,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出现失误,审批资金有失公平、公正,或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给国家造成损失的,以及有其它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操作规程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明专利技术实施资助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南山区建设国家核心技术自主创新先锋城区的实施意见》,大力推进南山区知识产权战略,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南山区科技创新分项资金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资助的目的是支持和鼓励区内企业积极运用国家战略新兴产业、重点产业领域中的发明专利进行产品开发和市场推广,推进专利技术商品化和产业化,促进专利技术转化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 申请本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注册地在南山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生产和销售活动,单位成立时间不少于2年;

(二)实施项目必须具有1件以上已获授权的发明专利(申请单位是专利权人,或申请单位已取得发明专利独占许可使用权1年以上), 专利权属清晰、稳定,且专利授权公告日没有超过5年;

(三)专利产品已投产并实现销售,销售额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需提供专项审计报告),且项目自筹资金不少于申请金额的3倍,具备必要的实施条件。

第四条 本资助计划属评审类,实行总额控制、单位申报、专家评审、现场考察、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五条 本资助计划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由区财政主管部门向受

资助单位一次性拨付资金。

第六条 发明专利技术实施项目的资助范围是:

(一)购置项目实施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及设备的试制;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支出;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场地租赁、带料外加工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合作生产等支出;

(四)为专利产品生产、产业化进行市场调研考察等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五)与承担项目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 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内最多获得一个发明专利技术实施项目资助,且每个项目资助额不超过50万元。

资助金额达不到申请单位申请金额时,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照申请书项目资金投入总预算自筹资金予以配套。项目资金总投入是项目验收的重要验收指标,总投入达不到申请书要求的项目将视为不合格,申请单位必须自筹资金予以相应配套。

第八条 本资助计划采取年度分批受理分批评审的方式。具体受理起止日期以区科技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通知、公告内容为准。

第九条 申请单位通过网上申报,按要求填写《发明专利技术实施资助申请书》,并将以下各项材料分别生成一个完整的word格式文件上传:

(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家与地方税务登记证、申报日近三个月内由税务部门开具的本年度及上一年度国税、地税纳税证明;

(二)发明专利证书及权利要求书(需验原件);属于转让的专利技术或订立独占许可使用合同的,需提供有关部门的登记或备案等证明材料;

(三)发明专利技术实施项目可行性报告(按规定要求编写);

(四)专利产品销售额超过50万元的专项审计报告(按规定要求编写,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五)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以及最近1个月的财务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六)按期填报高新统计报表的证明(区统计局开具);

(七)企业其他资质材料,包括:本申请书内涉及的有关证明文件以及特殊行业许可证、其它立项证明、政府及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如高新技术企业等)、产品质量认证、环保证明等。

网上提交上述附件材料时,应当以原件彩色扫描上传;提交纸质材料时,应当提交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验原件)。

第十条 对同一项目有多个发明专利的,或同一发明专利应用于多个项目的,最多只能申请一项资助。同等条件下,申请单位的项目有多个发明专利的优先支持。

第十一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10个工作日内给出形式审查意见,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

式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补充相关材料后,可于退回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逾期不再受理并视为自动放弃申报。

第十二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和项目进行评估,评估采用综合评分法。

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各申报单位书面材料评出材料评审分数。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材料评审分数确定各项目的初步入围名单,并通知入围单位提交纸质材料。入围单位将网上申报材料打印完整一份(A4规格,双面胶装成册)提交区科技主管部门以便现场考察。

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入围单位进行现场考察,专家对各单位评出现场考察分数。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各单位的材料评审分数和现场考察分数得出该单位的综合得分,综合得分最高者为项目的拟资助单位。

第十三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申报单位的综合得分情况,拟定资助单位名单及金额,报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区科技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区科技主管部门与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资助计划。

第十五条 在下达计划通知发文1个月内,受资助单位按照有关通知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正规收据、开户银行、户名和账号,区科技主管部门审定后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由区财政主管部门办理经费拨付手续。

第十六条 已列入南山区科技资金资助计划,且已到验收时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履行项目验收程序后,才能进行新的项目申报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需严格执行合同内容,确保专款专用,建立受资助项目费用的独立台帐。

第十八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存在发明专利实施计划或资金使用计划有实质性的变动,或预计将发生重大经营、管理方面的变化,应在事前以书面形式报南山区科技主管部门,并执行区科技主管部门的回复意见。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需在1个月内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同时按合同要求及《南山区科技创新分项资金项目验收操作规程》提交项目总结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区科技主管部门直接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

第二十条 对于项目承担单位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经费的行为,区财政、科技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警告、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不再受理资金申报等措施,并将项

目承担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与申请单位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一经发现不回避的或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弄虚作假的,取消其本次项目评审意见及我区专家库专家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参与项目评审、评估的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永久取消其咨询专家资格;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估、监理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同项目承担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参与项目和经费的评估、监理和审计资格。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区科技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计划,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出现失误,审批资金有失公平、公正,或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给国家造成损失的,以及有其它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操作规程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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