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廊医生"诉央视主持人名誉侵权, 结果......

因央视主持人王志安在其新浪微博上发表针对“走廊医生”事件的相关言论,“走廊医生”兰越峰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王志安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8月11日下午,海淀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宣判,判决认定王志安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不构成侵权,驳回了兰越峰的全部诉讼请求。

遭遇王志安微博“否定”兰越峰起诉

兰越峰系绵阳市人民医院工作人员,2014年前后,因曾反映绵阳市人民医院存在过度医疗等问题受到媒体关注,被称为“走廊医生”。在众多关注者中,就包括央视主持人王志安。

据了解,王志安作为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栏目组派出的调查记者,前往当地进行采访,随后调查节目《走廊医生》于2014年3月29日在央视新闻频道《新闻调查》栏目中播出。

2014年3月到6月间,王志安发表了多篇微博,并在微博中上传此前《新闻调查》有关兰越峰事件的视频,来表达对兰越峰行为的不认同和否定态度。

另据新京报记者了解,当年2月20日,当地主管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做出《关于绵阳市人民医院医生兰越峰反映有关问题的调查报告》,称未证实绵阳市人民医院具体医疗行为存在违反诊疗规范和医疗卫生行业相关规定的情况;未发现绵阳市人民医院存在医疗收入非正常增长的现象。该院医疗收入增长与‘过度医疗’问题不具有密切关联性;同时调查组认为兰越峰的个人利益诉求和职位诉求与‘过度医疗’无关。

判决结果王志安“不意外”兰越峰不满

2015年1月20日,兰越峰的委托代理人向新浪微博运营方微梦公司(简称新浪微博)发送了主题为《关于王志安微博侵权信息》的电子邮件。收到邮件后,新浪微博删除了涉诉的微博。此后,“走廊医生”兰越峰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王志安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王志安删除微博、向其致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昨天下午,海淀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一审认为王志安发表的涉诉微博言论不构成对兰越峰名誉权的侵犯,王志安及新浪微博均无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驳回了兰越峰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都未亲自到法庭听后判决。

下午4点44分,王志安发微博对判决表态:“这个判决不意外,我关于走廊医生的调查经得起法庭和历史的检验,兰越峰因为这起新闻生活发生一系列变故,她需要关怀,但不是英雄的称号。希望兰医生能摆脱走廊医生新闻对自己的影响,复归平静生活。”

获悉判决结果后,兰越峰连发数条微博表达了对判决的不满,她表示自己不为私利,对结果有准备,同时她表示自己不会放弃,王志安有关走廊医生的新闻调查是经不起审查的。

■ 判决

王志安言论是进行“意见表达”

兰越峰认为王志安在微博称“很多此前关于走廊医生的新闻都是虚假新闻”及“兰越峰不过是一个为了自己私利,绑架了医院甚至整个医疗行业的一个非典型医生”的言论对其构成诽谤和侮辱,应当承担侵犯其名誉权的侵权责任。

“公民拥有言论自由,无论私人问题抑或公共话题,王志安有权进行评论乃至批评,只要行使言论自由不逾越法律的边界,均受到合法保护。一旦超出前述言论的权利边界,因故意或者过失对对方实施侮辱、诽谤等行为,足以使对方的社会评价降低,则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海淀法院经审理认定,王志安针对《新闻调查》的视频发表言论是进行“意见表达”,内容是针对该视频内容进行评论,而“走廊医生”事件已成为关系公共利益的公共事件,兰越峰因“走廊医生”事件已成为公众人物,王志安的评论属于对公共事件及公众人物的公开评论范畴。基于前文有关公众人物言论的分析,加之王志安对兰越峰的主张援引了公众人物人格权限制之抗辩,故应当对该评论采取相对宽松的过错认定标准。

根据央视新闻频道发布的《走廊医生》新闻调查,以及绵阳涪城区政府新闻办公布的调查报告可见,王志安有关对“走廊医生”新闻的评论内容并不构成对兰越峰的诽谤及侮辱。

此外法院还认为,王志安微博中使用了“本人更像是个病人,明显有偏执性人格,甚至有轻度妄想”等,是对公共事件中公众人物兰越峰的“善意规劝”以及对某些媒体不当行为的监督批评,其本身并无诽谤或侮辱兰越峰人格的主观恶意,该行为系公民对公共事件及公众人物的正当批评监督,作为公众人物的兰越峰在该公共事件中人格权应当受到适当限制,王志安的这些言论并不构成对兰越峰名誉权的侵犯。

而就新浪微博是否承担连带侵权责任,法院认为鉴于本案中兰越峰主张王志安侵害其名誉权缺乏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王志安对兰越峰的侵权责任不成立,新浪微博也就需承担侵权责任。

■ 延展

专家:司法要给正当舆论监督留出空间

由于案件还在上诉期内,主审法官未对判决结果接受媒体采访。昨日,法律专家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涉及司法对媒体有关社会事件“公正评论”的空间问题。

从法律的传承来看,公正评论的构成要件包括:首先评论具有事实上的根据,不能是凭空捏造的、明显不真实的事实;其次评论须出于社会和公共利益目的,涉及的是有关公共利益或者公众广泛关注的事项;再次评论必须是公正的,并非出于恶意,不存在借评论之机故意贬抑他人人格尊严的情况。

据介绍,目前司法界的共识是,法院在此类案件的审理中,越来越注意为正当舆论监督、善意批评留下必要的宽容空间,“公正评论”这一抗辩事由越来越多地被法院采纳。

法律专家表示,在涉及公共利益、公众人物的名誉权案件中,要更宽松地把握“公正评论”原则,考察“评论是否善意”似乎更加合理。

专家认为,法院在区分事实与评论的基础上,确定评论是否侵权时,应着重考虑评论是否基于善良的动机而非出于恶意借机侮辱、诋毁。如果表达者评论的动机是为了促进社会事务的良性发展,评论依据的事实是基本真实的或者评论人确信真实,发表评论是出于善意而非恶意,则即使评论用语比较尖刻而显得不那么“公正”时,也应采取相对宽容的态度,慎重认定侵权。

(来源:新京报)

因央视主持人王志安在其新浪微博上发表针对“走廊医生”事件的相关言论,“走廊医生”兰越峰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王志安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8月11日下午,海淀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宣判,判决认定王志安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不构成侵权,驳回了兰越峰的全部诉讼请求。

遭遇王志安微博“否定”兰越峰起诉

兰越峰系绵阳市人民医院工作人员,2014年前后,因曾反映绵阳市人民医院存在过度医疗等问题受到媒体关注,被称为“走廊医生”。在众多关注者中,就包括央视主持人王志安。

据了解,王志安作为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栏目组派出的调查记者,前往当地进行采访,随后调查节目《走廊医生》于2014年3月29日在央视新闻频道《新闻调查》栏目中播出。

2014年3月到6月间,王志安发表了多篇微博,并在微博中上传此前《新闻调查》有关兰越峰事件的视频,来表达对兰越峰行为的不认同和否定态度。

另据新京报记者了解,当年2月20日,当地主管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做出《关于绵阳市人民医院医生兰越峰反映有关问题的调查报告》,称未证实绵阳市人民医院具体医疗行为存在违反诊疗规范和医疗卫生行业相关规定的情况;未发现绵阳市人民医院存在医疗收入非正常增长的现象。该院医疗收入增长与‘过度医疗’问题不具有密切关联性;同时调查组认为兰越峰的个人利益诉求和职位诉求与‘过度医疗’无关。

判决结果王志安“不意外”兰越峰不满

2015年1月20日,兰越峰的委托代理人向新浪微博运营方微梦公司(简称新浪微博)发送了主题为《关于王志安微博侵权信息》的电子邮件。收到邮件后,新浪微博删除了涉诉的微博。此后,“走廊医生”兰越峰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王志安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王志安删除微博、向其致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昨天下午,海淀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一审认为王志安发表的涉诉微博言论不构成对兰越峰名誉权的侵犯,王志安及新浪微博均无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驳回了兰越峰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都未亲自到法庭听后判决。

下午4点44分,王志安发微博对判决表态:“这个判决不意外,我关于走廊医生的调查经得起法庭和历史的检验,兰越峰因为这起新闻生活发生一系列变故,她需要关怀,但不是英雄的称号。希望兰医生能摆脱走廊医生新闻对自己的影响,复归平静生活。”

获悉判决结果后,兰越峰连发数条微博表达了对判决的不满,她表示自己不为私利,对结果有准备,同时她表示自己不会放弃,王志安有关走廊医生的新闻调查是经不起审查的。

■ 判决

王志安言论是进行“意见表达”

兰越峰认为王志安在微博称“很多此前关于走廊医生的新闻都是虚假新闻”及“兰越峰不过是一个为了自己私利,绑架了医院甚至整个医疗行业的一个非典型医生”的言论对其构成诽谤和侮辱,应当承担侵犯其名誉权的侵权责任。

“公民拥有言论自由,无论私人问题抑或公共话题,王志安有权进行评论乃至批评,只要行使言论自由不逾越法律的边界,均受到合法保护。一旦超出前述言论的权利边界,因故意或者过失对对方实施侮辱、诽谤等行为,足以使对方的社会评价降低,则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海淀法院经审理认定,王志安针对《新闻调查》的视频发表言论是进行“意见表达”,内容是针对该视频内容进行评论,而“走廊医生”事件已成为关系公共利益的公共事件,兰越峰因“走廊医生”事件已成为公众人物,王志安的评论属于对公共事件及公众人物的公开评论范畴。基于前文有关公众人物言论的分析,加之王志安对兰越峰的主张援引了公众人物人格权限制之抗辩,故应当对该评论采取相对宽松的过错认定标准。

根据央视新闻频道发布的《走廊医生》新闻调查,以及绵阳涪城区政府新闻办公布的调查报告可见,王志安有关对“走廊医生”新闻的评论内容并不构成对兰越峰的诽谤及侮辱。

此外法院还认为,王志安微博中使用了“本人更像是个病人,明显有偏执性人格,甚至有轻度妄想”等,是对公共事件中公众人物兰越峰的“善意规劝”以及对某些媒体不当行为的监督批评,其本身并无诽谤或侮辱兰越峰人格的主观恶意,该行为系公民对公共事件及公众人物的正当批评监督,作为公众人物的兰越峰在该公共事件中人格权应当受到适当限制,王志安的这些言论并不构成对兰越峰名誉权的侵犯。

而就新浪微博是否承担连带侵权责任,法院认为鉴于本案中兰越峰主张王志安侵害其名誉权缺乏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王志安对兰越峰的侵权责任不成立,新浪微博也就需承担侵权责任。

■ 延展

专家:司法要给正当舆论监督留出空间

由于案件还在上诉期内,主审法官未对判决结果接受媒体采访。昨日,法律专家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涉及司法对媒体有关社会事件“公正评论”的空间问题。

从法律的传承来看,公正评论的构成要件包括:首先评论具有事实上的根据,不能是凭空捏造的、明显不真实的事实;其次评论须出于社会和公共利益目的,涉及的是有关公共利益或者公众广泛关注的事项;再次评论必须是公正的,并非出于恶意,不存在借评论之机故意贬抑他人人格尊严的情况。

据介绍,目前司法界的共识是,法院在此类案件的审理中,越来越注意为正当舆论监督、善意批评留下必要的宽容空间,“公正评论”这一抗辩事由越来越多地被法院采纳。

法律专家表示,在涉及公共利益、公众人物的名誉权案件中,要更宽松地把握“公正评论”原则,考察“评论是否善意”似乎更加合理。

专家认为,法院在区分事实与评论的基础上,确定评论是否侵权时,应着重考虑评论是否基于善良的动机而非出于恶意借机侮辱、诋毁。如果表达者评论的动机是为了促进社会事务的良性发展,评论依据的事实是基本真实的或者评论人确信真实,发表评论是出于善意而非恶意,则即使评论用语比较尖刻而显得不那么“公正”时,也应采取相对宽容的态度,慎重认定侵权。

(来源:新京报)


相关内容

  • 对小悦悦事件的看法
  • 对小悦悦事件的看法 悦悦去世,是否能唤起人们对城市冷漠的关注,尚属未知之数,因为人们对冷漠的原因没有充分的认识. 小悦悦事件反应了当今社会对他人普遍冷漠的心理,2岁的小女孩竟然没有人出手相助,我们心里在对这个女孩感到可惜的同时,也在批评那18个冷漠的路人,可是自己又没有好好问过自己,如果你是当时的目 ...

  • 网络新闻论文选题题库
  • 新闻学(网络方向)论文选题 1 论执政能力与大众传媒的关系 2 正面报道的网络传播效果研究 3 我国新闻网络传播研究 5 手机信息传播效果研究 6 论西方"新闻自由"的双重标准 7 论传统媒介与新媒介的协调发展 8 论我国新闻传播报道"三贴近"原则 10 网络 ...

  • 举证责任正置是原则,倒置是例外
  • 在新闻侵权诉讼中,应当实行举证责任正置――由原告对报道内容承担证明责任,还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作为被告的新闻传播者对报道内容承担证明责任,是一个长期备受关注的问题.对此,国家尚未制定专门法律.现有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法律实践中又被发展为"谁报道,谁举证&q ...

  • 侵权损害赔偿诉讼需要哪些证据
  • 遇到侵权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yingle.com 侵权损害赔偿诉讼需要哪些证据 侵权损害赔偿包括侵害财产的损害赔偿.侵害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侵害人格权的损害赔偿.侵害人身的损害赔偿,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那么侵权损害赔偿诉讼需要 ...

  • 王刚诉孟丽英.刘筱琨名誉权纠纷案原告代理词
  •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吉林路朗律师事务所接受王刚的委托,指派刘春鹏律师作为王刚诉孟丽英.刘筱琨名誉权纠纷一案的原告代理人.依据事实及法律,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两位被告侵害原告名誉权的侵权行为: (一)关于本案中两位被告侮辱原告的基本事实: 两位被告在侵权文章中对原告的侮辱言论有:1.&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 名誉权是公民.法人享有的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利.对名誉权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在贯彻实施<民法通则>中,最高人民法院作了一些司法解释,如1993年 ...

  • 无因管理的类型及法律效果
  • 遇到侵权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yingle.com 无因管理的类型及法律效果 (一) 无因管理类型 我国民法通则仅在第93中条对无因管理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没有对无因管理作出细化,国内外学者对无因管理的类型在学理上作了不同的分类.如我国 ...

  • 关于加快公民隐私权保护立法的提案
  • 关于加快公民隐私权保护立法的提案 摘要:全国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提案第000509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案 由:关于加快公民隐私权保护立法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 ...

  • 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 遇到侵权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yingle.com 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这个看似是理论上存在的问题,其实在实务操作上更有其现实意义. 那么,我们应如何正确理解<解释>的范围? 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该范围是否应顺应司法实践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