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13日,某铁路大厦十九名集体职工以要求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未果为由,将某铁路大厦告上法庭,某法院受理后立案, 某铁路大厦于2008年6月21日提出管辖异议,该法院于2008年6月27日做出裁定,案件移送原.被告所在地某铁路运输法院。
2008年7月14日,铁路某段十六名工人因企业内部用工制度改革,工作岗位变动不满,要求回原岗位为由将某铁路局告上法庭,某法院受理后立案, 某铁路局于2008年7月28日提出管辖异议,该法院于2008年8月6日做出裁定,案件移送某段所在地某铁路运输法院。
原告均不服某法院的案件移送裁定,先后提起上诉。某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8年11月4日和2008年11月18日做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09年1月5日,某法院将案件移送至某铁路运输法院。但是因为所有原告对案件移送铁路运输法院不满而多次上访,某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5日做出裁定: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执行。2009年2月26日又做出裁定,撤销某法院和某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移送裁定,指令某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王立与王英系同胞兄妹,王立住所地在北京市a区, 王英住所地在北京市b区,其父王海生前住所地在北京c区。1989年春天,王海病逝(其母已于1985年去世),在c区留有2间私房,在
d区遗有4间平房。1992年2月,未经王英同意,王立私自把位于c区的2间房屋卖给他人。于是,王英便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讼,要求继承其父的遗产。a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这是一起因不动产纠纷引起的诉讼,应当由c 区人民法院审理,就把本案移送c区人民法院。c区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件属于继承遗产纠纷,应当由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把本案移送d区人民法院。
本案在管辖方面存在哪些错误?应该怎么办?
原告刘元举。
被告张建伟。
一、案情
一审法院受理原告刘元举诉被告张建伟侵犯著作权纠
纷案后,在法定期间内,被告张建伟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一审法院按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权,并将案件移送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原告刘元举认为应按被告张建伟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及侵权结果发生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权,请求法院驳回张建伟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二、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虽然本案被告张建伟的住所地在天津市河西区,但根据原告刘元举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被控侵权作品《蝉蜕的翅膀》的发表、复制及发行行为均实施于北京市,北京市既是被控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也是被控侵权行为的结果发生地,故刘元举选择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并无不当,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张建伟对本案管辖提出的异议。张建伟不服一审裁定,以原告并未起诉出版发行单位,不应以诉争作品的出版发行单位所在地确定管辖权为由,提起上诉,请求根据“原告就被告”及便于当事人诉讼的原则将本案移送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两便”原则,本案以移送被告住所地法院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2)项、第154条的规定,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刘元举不服终审裁定,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法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第179条第1款第(3)项、第183条、第184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指令二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再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将侵权行为地确定为本案地域管辖,有利于查明侵权事实并及时处理该侵权行为。虽然张建伟的住所地在天津市河西区,但根据刘元举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作品《蝉蜕的翅膀》的发表、复制及发行行为均实施于北京,北京市既是被控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也是被控侵权行为的结果地,一审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张建伟所提管辖异议的理由不成立。二审法院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裁定适用“两便原则”确定管辖不妥,属适用法律有误,应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4条、第152条第1款、第153条第1款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8条第
(1)项、第(3)项的规定,裁定撤销二审裁定,维持一审裁定。
福建周末电视有限公司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管辖权异议
案
来源:作者:
北 京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高民终字第1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周末电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古田路7号东升楼五层。
法定代表人陈洁,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南大街85号。
法定代表人王立平,主席。
委托代理人王斌,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峰,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福建电视台电视剧制作中心,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古田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杨子清,主任。
原审被告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鲁杰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龙,男,汉族,39岁,该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马甸电信局宿舍北楼5门402号。
上诉人福建周末电视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民初字第116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其上诉理由是:原审法院未经认真调查核实就认定第三被告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实施了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的行为并以此确定本
案管辖权的归属是错误的;本案第三被告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并未在北京实施侵权行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只能选择上诉人和第二被告福建电视台电视剧制作中心的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0月12日公布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指控福建周末电视有限公司和福建电视台电视剧制作中心联合拍摄的电视连续剧《命运的承诺》中使用了该协会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并授权他人以VCD光盘的形式出版发行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并以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为共同被告指控其大量销售该侵权的VCD光盘,造成侵权情况扩大。在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选择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的被控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管辖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福建周末电视有限公司所提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福建周末电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东文艺出版社与薛春德、刘心明、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
司管辖权异议案
来源:作者:
北 京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6)高民终字第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文艺出版社,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胜利大街39号。
法定代表人路英勇,社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春德,男,汉族,1940年5月出生,北京军区司令部编研室研究员,住北京军区装备部大院21楼4单元302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心明,男,汉族,1956年11月出生,北京军区66242部队政治委员,住内蒙古自治区朱日河镇。
以上两被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李庆平,男,汉族,1950年8月20日出生,北京天平之星法律咨询服务中心法律顾问,住北京市石景山铁疗宿舍3栋2门4号。
被上诉人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鲁杰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龙,男,汉族,1964年8月12日出生,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业务部副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一街38号。 上诉人山东文艺出版社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民初字第111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理由是:因侵犯著作权请求提起的民事诉讼,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应由侵权行为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薛春德、刘心明以山东文艺出版社出版发行、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独臂英豪大传奇》侵犯其著作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其中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山东文艺出版社所提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山东文艺出版社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雪松
代理审判员 钟 鸣
代理审判员 潘 伟
二00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 娜
2008年6月13日,某铁路大厦十九名集体职工以要求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未果为由,将某铁路大厦告上法庭,某法院受理后立案, 某铁路大厦于2008年6月21日提出管辖异议,该法院于2008年6月27日做出裁定,案件移送原.被告所在地某铁路运输法院。
2008年7月14日,铁路某段十六名工人因企业内部用工制度改革,工作岗位变动不满,要求回原岗位为由将某铁路局告上法庭,某法院受理后立案, 某铁路局于2008年7月28日提出管辖异议,该法院于2008年8月6日做出裁定,案件移送某段所在地某铁路运输法院。
原告均不服某法院的案件移送裁定,先后提起上诉。某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8年11月4日和2008年11月18日做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09年1月5日,某法院将案件移送至某铁路运输法院。但是因为所有原告对案件移送铁路运输法院不满而多次上访,某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5日做出裁定: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执行。2009年2月26日又做出裁定,撤销某法院和某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移送裁定,指令某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王立与王英系同胞兄妹,王立住所地在北京市a区, 王英住所地在北京市b区,其父王海生前住所地在北京c区。1989年春天,王海病逝(其母已于1985年去世),在c区留有2间私房,在
d区遗有4间平房。1992年2月,未经王英同意,王立私自把位于c区的2间房屋卖给他人。于是,王英便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讼,要求继承其父的遗产。a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这是一起因不动产纠纷引起的诉讼,应当由c 区人民法院审理,就把本案移送c区人民法院。c区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件属于继承遗产纠纷,应当由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把本案移送d区人民法院。
本案在管辖方面存在哪些错误?应该怎么办?
原告刘元举。
被告张建伟。
一、案情
一审法院受理原告刘元举诉被告张建伟侵犯著作权纠
纷案后,在法定期间内,被告张建伟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一审法院按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权,并将案件移送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原告刘元举认为应按被告张建伟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及侵权结果发生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权,请求法院驳回张建伟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二、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虽然本案被告张建伟的住所地在天津市河西区,但根据原告刘元举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被控侵权作品《蝉蜕的翅膀》的发表、复制及发行行为均实施于北京市,北京市既是被控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也是被控侵权行为的结果发生地,故刘元举选择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并无不当,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张建伟对本案管辖提出的异议。张建伟不服一审裁定,以原告并未起诉出版发行单位,不应以诉争作品的出版发行单位所在地确定管辖权为由,提起上诉,请求根据“原告就被告”及便于当事人诉讼的原则将本案移送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两便”原则,本案以移送被告住所地法院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2)项、第154条的规定,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刘元举不服终审裁定,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法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第179条第1款第(3)项、第183条、第184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指令二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再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将侵权行为地确定为本案地域管辖,有利于查明侵权事实并及时处理该侵权行为。虽然张建伟的住所地在天津市河西区,但根据刘元举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作品《蝉蜕的翅膀》的发表、复制及发行行为均实施于北京,北京市既是被控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也是被控侵权行为的结果地,一审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张建伟所提管辖异议的理由不成立。二审法院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裁定适用“两便原则”确定管辖不妥,属适用法律有误,应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4条、第152条第1款、第153条第1款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8条第
(1)项、第(3)项的规定,裁定撤销二审裁定,维持一审裁定。
福建周末电视有限公司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管辖权异议
案
来源:作者:
北 京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高民终字第1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周末电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古田路7号东升楼五层。
法定代表人陈洁,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南大街85号。
法定代表人王立平,主席。
委托代理人王斌,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峰,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福建电视台电视剧制作中心,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古田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杨子清,主任。
原审被告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鲁杰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龙,男,汉族,39岁,该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马甸电信局宿舍北楼5门402号。
上诉人福建周末电视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民初字第116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其上诉理由是:原审法院未经认真调查核实就认定第三被告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实施了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的行为并以此确定本
案管辖权的归属是错误的;本案第三被告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并未在北京实施侵权行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只能选择上诉人和第二被告福建电视台电视剧制作中心的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0月12日公布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指控福建周末电视有限公司和福建电视台电视剧制作中心联合拍摄的电视连续剧《命运的承诺》中使用了该协会享有著作权的音乐作品,并授权他人以VCD光盘的形式出版发行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并以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为共同被告指控其大量销售该侵权的VCD光盘,造成侵权情况扩大。在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选择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的被控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管辖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福建周末电视有限公司所提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福建周末电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东文艺出版社与薛春德、刘心明、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
司管辖权异议案
来源:作者:
北 京 市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6)高民终字第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文艺出版社,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胜利大街39号。
法定代表人路英勇,社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春德,男,汉族,1940年5月出生,北京军区司令部编研室研究员,住北京军区装备部大院21楼4单元302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心明,男,汉族,1956年11月出生,北京军区66242部队政治委员,住内蒙古自治区朱日河镇。
以上两被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李庆平,男,汉族,1950年8月20日出生,北京天平之星法律咨询服务中心法律顾问,住北京市石景山铁疗宿舍3栋2门4号。
被上诉人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鲁杰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龙,男,汉族,1964年8月12日出生,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业务部副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一街38号。 上诉人山东文艺出版社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民初字第111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理由是:因侵犯著作权请求提起的民事诉讼,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应由侵权行为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薛春德、刘心明以山东文艺出版社出版发行、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独臂英豪大传奇》侵犯其著作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其中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山东文艺出版社所提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山东文艺出版社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雪松
代理审判员 钟 鸣
代理审判员 潘 伟
二00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