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信访制度改革

我国信访制度改革路径探析

摘要: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维护和实现群众权利的重

要手段。做好信访工作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稳固党的执政基础十分重要。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信访制度受到功能定位和内在制度机制的影响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需要对信访制度进行必要的反思和重新构建。本文首先评述了我国信访体制改革的背景及学界观点,以阐述信访制度的基本法理为基础,重点揭示信访的概念、功能作用以及改革的背景和目前所面临的问题和挑战,进而提出信访制度改革的三种模式,为我国信访制度的改革提出可借鉴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信访制度 改革模式 建议

信访制度作为一种公民参加政治活动、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利益表达机制,在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政治权利和维护其自身利益方面起过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依法治国成为一项基本方略。在这一大的时代背景之下,一切不符合市场经济体制与依法治国理念相冲突的体制机制都需要进行逐步的改革。因此,对我国现行的信访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在依法治国的框架下寻求信访制度的工作、内容和方法的创新成为一项十分迫切的任务。而且信访制度也只有根据现代法治化的理念进行改革,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功能,最终实现其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和谐的最终目标。1

一、我国信访制度概述

(一)信访制度的概念

所谓信访是指,顾名思义就是来信来访,是指人民群众致函或走访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并要求解决某些问题。在我国现有的政治语境之下,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2信访的概念在界定上又存在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信访不仅仅包括对于行政部门的信访活动,而且还包含了向各级人大、各级党委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国有企业进行的信访。综合起来看,只要是在我国现有的政治体制下具有公权力的部门都可以成为信访的对象。而狭义的信访,仅指信访人向各级人民政府进行信访的情况,也就是说狭义信访的对象只包括政府行政机关。

而就信访制度本身而言,它是对信访活动进行规范的一整套制度体系。根据当前信访制度发展趋势并结合我国国情,笔者认为可以把信访制度表述为:公民和组织在其合法权利受到各类公权力侵害致损时,选择以书信、走访等形式反映事实、表达意愿、寻求补救,接受来信来访的机关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各种方式予以协调、督促和帮助,促成其获得及时有效的权利救济之法律制度。3由此,也可以看出,信访制度作为一种权利救济机制,也是一种在法治框架约束下的法律制度。 1

2 毕然.浅议现行信访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措施[J].经济师,2009年第9期,第112页。 参见2005年国务院通过并颁布的《信访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3 代琳,社会转型时期我国信访制度的困境与改革途径[J].法治与社会,2008年第12期,第98页。

(二)信访制度的历史沿革

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彻底废除了国民党遗留下来的政治体系,创立了一个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核心的政治制度体系。而信访制度正是在这一基本政治制度下延伸出来的产物。在新的政治逻辑中,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国家和其他一切行政机关都是为人民服务的。因此,信访就成为联系国家与人民的一座桥梁,信访制度也在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建设当中发挥了积极的协调、沟通作用,成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的重要阵地。关于信访制度最早规定出现在1951年6月7日政务院所颁布的《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规定之中。根据该决定对人民的来信来访的表述“各级人民政府对于人民的来信或要求见面谈话,均应热情接待,负责处理”,4由此也可以看出,在当时法律的权利救济途径还不太完善的情况下,人民表达诉求解决内部矛盾的方式就是“书信表达”和 “见面谈话”。之后随着信访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逐渐建立起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信访制度体系。我国信访制度的发展和演变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1、1951年6月一1979年1月的大众动员型信访

这一阶段的信访活动由于受到政治运动的影响,具有鲜明的政治特征。每当政治运动澎湃发展时,来信来访的数量就急剧增加,而且内容多是检举和揭发他人的政治问题的。为了应对这种局面,党中央于1951年撤销了中共中央书记处政治秘书室,专门设立了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室,负责对社会各界写给中央领导同志的信件进行处理。到了1963年,政务院秘书厅也专门成立了群众信件组,负责统一管理行政部门的信访工作,这也是我国第一真正意义上的专职信访机构。1957年5月,党中央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会议拟定了《中国共产党各级党委机关处理人民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工作暂行办法(草案)》,这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信访活动进行规范,由此也开启了我国信访制度法治化的大幕。5

2、1979年2月一1983年2月拨乱反正型信访

这一阶段,信访工作最大的特点就是成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平反冤假错案的一个重要渠道。由于受到“十年动乱”的影响,国家的正常的法律救济制度基4

5 王会智,刘新君.论我国信访制度的困境及对策[J].吉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第32页。 张春照.中国信访制度的历史及现状分析[J].新西部,2009年第1期,第39页。

本处在一种瘫痪的状态,长期积累下来的大量矛盾和历史问题无法得到解决,这样就催生出了大量的信访活动,而信访的主要内容就是要求平反在政治运动中形成的冤假错案。为此,1979年,中央政府专门成立了于“中央机关处理上访问题领导小组”,解决当时大量涌现的信访问题。由于受到特定历史环境的影响,这个时期的信访工作的目的和内容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信访工作目的从以往地作为各地各级政府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重要手段,转变成为了解民情、消除民怨,改善人民群众与政府的关系作用上,因此,这个阶段也被称之为拨乱反正型信访。

3、1982年2月至今化解矛盾型信访

随着我国在1982年基本完成了拨乱反正的任务,信访制度的核心任务也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向化解矛盾、实现公民的权利救济方向转变。1982年2月,第三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相关部门发布了《当前信访工作的形势和今后的任务》、《党政机关信访工作暂行条例(草案)》两个文件,也对今后信访工作的任务目标进行了重新的调整,把化解社会矛盾,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作为信访工作的核心任务。到了1995年1O月,国务院正式颁布实施了《信访条例》,由此也标志着我国信访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62005年,国务院又重新修订并颁布了《信访条例》,从信访目的、管理模式、信访程序等多个方面对于原有的信访制度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由此也形成了现有的信访制度体系。

(三)信访制度的价值功能

从信访制度建立之始,其初衷就是为了方便政府部门了解社情民意,并将其当成是一种群众监督政府的方法、思想政治教育的途径、调节矛盾的手段,同时还认为信访制度还能调动普通群众参与国家事务的主动性,从而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由此也可以得出信访制度具有重要的民主建设功能,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和谐。具体来说,信访制度一方面可以反映社情民意,表达群众诉求。另一方面群众也可以通过这一渠道对政府部门起到监督和制约的作用。

1、从公民权利救济的角度来说,信访制度能为其提供简便、经济、有效而6 段高祥,陈祤.浅谈当今我国信访制度[J].今日南国,2009年第11期,第38页。

全面的权利救济方式,具有保障和维护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功能。保障人权作为现代民主国家的一项基本任务来说,已经越来越成为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我国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已经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任务来看待。而人权的保障必须依靠相关的法律制度加以落实,否则只能成为一种空谈。虽然,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不小的成效,但是从总体的法治状况来看,依然还有不尽如人意的地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还屡有发生。而且从从法律体系的运行结果来看,并不是每一个行政机关行政行为都符合法治的要求,也不是每一个司法机关审理的每一件案件也都能获得公正的审理和裁判,在这种情况下,公民实现权利的途径并不是完全顺畅,因此,寻求权利救济就成为保障和实现公民人权的重要环节之一。而信访制度以其简便、经济、有效而全面的救济特点为公民提供了一个权利救济的有效途径。

虽然,在依法治国理念的指导下,法律成为实现权利和自由的重要途径,但是有法律受到立法技术、法律理念和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其本身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因此,还有大量的社会问题无法完全用法律的方式加以解决。在这种情形之下,信访制度就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克服法律救济程序所具有诸如程序复杂、覆盖不全面的缺点,从而实现对权利人及时、便利有效的权利救济。

因此,信访制度作为一项补充权利救济的方式,虽然不具有法律救济那样具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作用力,但是却可以深入到法律所不及或法律不能发挥理想效果的区域,实现对于公民的权利救济。

2.从对公共权力监督制约的角度来说,信访制度能提供一种温和、反思、高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从而促进公权力机关民主与法治结果的实现。一方面,信访制度可以实现对于立法、执法和司法三种公权力的协调功能,促进三种权利的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我国目前大量的社会矛盾或多或少都是由于这三种权力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不协调而造成的。现实中,公权力部门超越职权、滥用权力、管辖权冲突和权力不作为等现象还屡有发生,制度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得不到有效的协调。而信访机关在办理信访案件时,常常要涉及到这些权力机关的责任划分和权力协调的职能,而且信访机构设立本身就是一个超越了立法、执法和司法职权划分的局限,因此可以更好地协调和监督这三种权力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77 毛淑梅.新时期信访工作创新机制对策研究[J].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5期,第29页。

得以正确的行使。

另一方面,信访制度还具有自我纠错功能,通过对于公权力机关的监督和制约,从而加强对于制度的修复和完善。任何制度都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的,都有一个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对于一个国家的各项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来说,都需要用理性的和发展的眼光去看待,以务实和不断完善的精神去实践,用零星的社会工程的方法去改造现实当中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制度。有鉴于此,笔者认为信访制度具有对现有各种制度进行内在反思、缺陷查找和及时补救的功能。如果能够对信访制度的职能和目标进行正确的定位,让信访制度承担起其应有的职责和功能,不仅能实现对我国公民权利的良好保障,而且还能有效地促进我国民主法治水平的提高。

二、我国信访制度改革的背景和现实困境

(一)我国信访制度改革的背景

1、信访制度改革是社会多元利益格局下的一种趋势

信访制度作为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形式,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过程中发挥过十分重要的作用。信访制度在建立之初的着眼点在于为国家机关与普通群众建立一种沟通机制,让领导人有更多的渠道可以直接了解到社情民意。然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原有的制度体系与现实的经济现实不可能避免的发生冲突和碰撞,利益多元化的趋势也使得社会转型期的矛盾丛生,再加之法治建设的滞后,引发和堆积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有些问题能够在现有的体制下进行解决,解决不了的就通过不同的渠道汇集到了信访部门,使信访工作成为老百姓关注的焦点问题。因此,信访制度的职能就变成了普通群众寻求权利救济的一个渠道。这种职能上的转变必然要求信访制度本身进行一定的改革。但是,从目前的信访工作的实际效果又表明,面对矛盾丛生的社会现实,信访制度却发挥不了其应有的作用,不仅解决不了相应的社会矛盾,有时甚至会成为有关部门推卸责任的“挡箭牌”,而且整个信访制度的机制体制已经远远落后于时代的发展要求,根本无法满足人民群众寻求权利救济的现实要

求。8面对这种局面,如果不对现有的信访制度进行应有的改革和完善,那么信访制度不仅可能会沦为一种毫无作用的形式,而且还有可能对于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造成不利的影响。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对我国现有的信访制度进行大力改革和调整,以制度创新来回应现实的挑战。

2、信访制度改革是适应世界申诉救济制度发展趋势的一种需要

从国外的申诉救济制度的构建和发展的情况来看,寻求一种在法律救济之外的具有一定效率模式的申诉救济制度已经成为一种共识。随着瑞典在1974年的《宪法》中写进了申诉专员制度之后,在同是北欧的挪威、芬兰等国也建立了类似的制度。另外,还有英国、法国、加拿大等国纷纷在议会体制下设立监督员制度,或者在在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相对独立的行政监督专员机制。这一世界性的发展趋势,说明类似于信访制度这样的方便、全面的权利救济方式并不是毫无存在的必要,而恰恰相反,只要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就能使其发挥应有的化解和消除社会矛盾的作用。而且,从某种程度上说,国外的相关实践也为我国的信访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供了一个良好制度模板。9与此同时,我们也不得不承认,由于在在制度背景、政治文化、法律文化、基本国情以及面临的现实问题上所存在的差异,我国信访制度与西方这些国家的申诉救济制度还存在很大的不同,所以我们在对信访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的过程中也不能完全照抄照搬西方国家的某些做法,否则就可能起到适得其反的效果。因此,笔者认为在对我国的信访制度进行改革时,必须要考虑我国的特殊宪政体制和政治法律文化背景,在学习各国制度精华的同时,要充分考虑我国现实的民主环境、法治目标以及宪政体制,并以此为基层建立一个既能满足现实需求,又能不突破宪政底线的新信访制度体系。

3、信访制度改革是对现有认识误区的一种纠正

具体来说,笔者认为要对信访制度进行改革必须避免出现以下三个误区:第一,将信访制度作为法律制度替代品。这种观念一直是信访制度受到公众病诟最大的因素一直。由于当前的法律环境还存在一些问题,于是有人就希望将政治、经济、社会等所有法律解决不了的问题全部都推给信访解决,把信访当成是弥补8 刘俊娥,张彩霞,滕长江.做好信访工作构建和谐社会--关于当前信访工作的调查与思考[J].网络财富,2010年第2期,第22页。

9 唐丽萍,叶磊.我国信访制度的功能错位和制度困境分析[J].上海海关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第89页。

法律无力的替代品。人们一旦受到这种观念驱使,就会对信访制度抱有高于其应有地位的期待,而一旦信访制度达不到他们的期望,那么信访制度又会在他们眼里沦为毫无用处的空谈;第二,将信访仅仅当成一直收集信息的渠道,认为信访的救济和监督功能在制度上是对法院和检察院以及行政监察部门的一直越权,也是一直没有必要的重复。这种误区主要存在于一些政府机构眼里,认为信访不仅解决不了问题,而且还会让矛盾和问题复杂化,因此主张取笑信访制度,或者只是将其当成一直信息收集渠道而已;第三,将信访当成一种十分专业化的法律制度,进而以严格的法律程序对其进行约束和规定,清清楚楚地将政策等处于边界的问题剔除出去。这种观点主要还是第一种误区的一种衍生和演化,将信访制度等同于诉讼、仲裁等十分严格的法律救济方式。10产生以上误区的根本原因还在于没有站在我国的宪政背景之下,对信访制度的本质特征进行一个清晰的认识,而只是将其机械地套用在西方三权分立体制之下,产生的结果也就可想而知了。另外,有些人只是看到了信访制度的一个片面或一个局部,没有从我国立法体制、行政体制、司法体制以及地方制度的整体出发,全面公正的看待有关问题,从而将信访制度目前暴露出来的弊端等同于信访制度本身,这是十分片面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要使信访制度获得较大的改进,首先得重新审视信访制度本身的功能定位,注重研究信访制度本身的法理基础,区分应然和实然,同时以目的论的观点,从信访制度所要实现的保护公民合法权利、改善国家权力体系这两个基本点出发,理顺二者之间的关系,建立协调和互动,消弭紧张和冲突。最为重要的是,采用科学统一全面的立法理念,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新的信访制度体系,使其在我国特殊的国情和宪政背景下,与现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监察等专项法律制度相衔接,在较小的社会震荡、较少的资源投入的情况下逐步走向完善。

(二)我国信访制度所面临的现实困境

1、信访制度本身存在着一些结构性缺陷

信访制度作为一种不同于法律救济模式的矛盾解决机制其自身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缺陷,需要引起重视。(1)程序性制度缺乏。虽然信访制度作为一种较为以倾听和了解信息为主的权利救济模式,不可能要求其具有严格的程序性特10 谢卓妍.信访制度的现实困境[J].法治与社会,2008年第11期,第86页。

征,但是这并不等于信访制度不需要程序制度的约束。因为任何一种制度如果缺乏程序性的要素,那么只能导致整个制度运行的混乱。信访制度如果缺乏一个有效的程序规定,那么只能让信访失去其应有的作用和功能;(2)缺乏一定的专业性。解决纠纷是一个高度专业性的工作,需要懂得一定的法律知识和专业能力。然而从我国目前的从事信访的工作人员来看,信访机构工作者的专业素质普遍不高,不能满足化解纠纷和帮助信访人维护权利的要求;(3)信访结果缺乏一定的确定性。纠纷解决机制追求的价值之一就是结果的相对同一性,即相同的案件大致有相同的结果,但是信访的结果却是高度或然性的。11信访解决问题的结果往往不具有一致性与连续性。实践中绝大多数信访通过批转解决,其中少数通过直接协调处理。而大量的案件因种种原因最终还是解决不了,这就导致了同样的案由和同样的事实,却出现了两种不同的处理结果,这对于信访制度的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负面影响。(4)信访活动的处理结果缺乏一定的约束力。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严格的信访问题责任追究机制。尽管信访机构支持并认同信访人的合理合法的主张和诉求,但是也只能将信访事项转交给有关职能机构进行具体的解决,但是最终的落实与否决定权还在于有关职能机构手里,信访机构无法对其不作为行为进行追责,从而让信访制度的实际效果大大折扣。

2、信访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信访制度的功能定位模糊。我国对信访制度在整个纠纷解决的制度体系中所应具有的角色缺少明晰、合理的定位,信访制度被异化、功能错位、机构错位、越位的现象屡见不鲜。信访制度最开始建立的根本目的是帮助领导人收集和传达民意,其作用只是一个沟通桥梁的作用。而随着时代的变迁,如今的信访制度已经变成了一种维护和救济公民权利的重要渠道,其主要任务变成了对公民合法权利的救济,其信息沟通、民主监督的功能反而退居其次。而信访制度的设计定位在于沟通和反映民意,而最后却演变成为了以解决问题为主,信访制度的设计定位与其实际的功能之间存在错位。

其二,信访制度承担了大量司法救济的职能。由于我国司法公信力缺失,大量的涉法案件涌入到了信访渠道。这些案件本来应该有司法部门通过专业的审判人员通过符合程序的方式加以解决,但是由于司法体系所出现的问题,大量的涉11 王晓霞.崇文区:

法案件被当成信访的对象,从而造成了信访活动对司法独立性的干预。这种情况不仅不能解决司法公信力的问题,而且还有可能对司法审判独立性原则的损害。涉法信访案件的居高不下只会加大依法治国的难度和延缓法治化的进程。

其三,信访活动处理不当容易引发新的矛盾和纠纷。由于社会公众对于信访机关职能和地位的认识不清,抱有高于其应有地位的期待,一旦信访部门不能完全满足其诉求便容易引发新的矛盾和纠纷,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上访者在上访过程中形成的问题往往超过了最初上访时要解决的问题的情形,一些访民认为因上访而受到不公对待,而此前要反映的问题反而“变成小事了”。12对于这种现象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否则作为化解矛盾本身的信访制度最后却演变成了引发矛盾的导火索,这是任何人都不愿意看到的。

三、我国信访制度改革的趋势

(一)信访制度改革的目标定位

从我国目前信访制度的功能定位来看,其大致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权利救济功能。这也是目前我国信访制度所承担的主要职能。由于我国正处在一个社会转型期,大量的社会矛盾和纠纷因为利益分配问题而产生,又因为司法系统本身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信访便成为普通公民遇到利益受损情况下所选择的一种救济方式。13信访制度的存在,能为公民提供了一种在司法体系外通过行政救济进行维护权利的途径,是公民权利救济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政治参与功能。宪法规定了拥有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的基本政治权利,而信访权便是这一宪法权利的重要表现形式。一方面,公民能够通过形式信访权监督国家机关的权力运行状况。信访人可以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向信访机构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和意见,促使被监督主体提升工作效能;另一方面,公民还可以通过信访反映诉求,具有信息沟通的功能。信访制度是党和政府及其负责人密切联系群众,了解社情民意的一种制度化形式。

3、维护稳定功能。信访所具有的解决社会矛盾冲突和化解纠纷的协调的功能,使它在一定程度上缓和或防止群众用更激烈的手段和方式对抗国家权力和社会秩序,因而已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之一。特别是在当前这样一个矛盾12

13 黄锦维.昭平:

多发期,通过信访制度促进冲突双方彼此了解,消解敌对情绪,将群众的合理诉求和声音及时地反映到有关部门,有利于将矛盾和冲突化解在萌芽状态。而且还能通过沟通信息对凝聚民心、增强群众的参与意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有重要作用。

综合以上职能,我们可以对信访制度改革的功能定位便有了一个相对比较清晰的目标。笔者认为,鉴于目前无序的信访现象源于中国国家治理方式中的结构性、系统性问题,必须从国家制度建设的宏观层面,重新估价信访的价值,整合职能,调整机构,在国家政治结构中重塑舒缓社会矛盾的通道,进而建立起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建立和谐的纠纷解决渠道应基于以下三个价值目标:第一,给予当事人更多、更彻底的司法救济,扩大与保障诉权的充分实现,使司法救济更彻底。第二,强化行政复议机构化解纠纷的能力,撤销部门信访机构。第三,整合信访资源,考虑重新构建信访体系框架,在人大制度的框架下建立起统一、权威的信访处理机制,从而实现高效的信访监督监察机制。14

(二)信访制度改革的模式选择

基于上述分析讨论,笔者认为对于我国信访制度的改革模式可以从三个层面去探讨:

1、集中统一模式

所谓集中统一模式,就是指将现在分散的信访机构统一起来,形成一个专门处理信访个案的专门委员会。具体来说,可以借鉴国外议会制度下的监察专员制度,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基础,在人大内部建立一个专门的信访监督委员会。该委员会对外统一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执法和司法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合理的各类案件,并且通过调查、报告、公开、建议、调解等方式指导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以更有效率的方式作出更符合信访人合法利益的改进建议和指导。这种建议和指导不具有当然的法律强制力,但其结论应当公开并受有关国家机关之尊重。信访人有权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之前、之后向信访专员寻求救济,但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之中则不得进行,除非法院认为不属于其受理范围而予以驳回的情况。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对原有的信访部门各自为政的方式进行了彻底的颠覆,有利于信访活动脱离具体行政机关的干预,14 周永坤.信访潮与中国纠纷解决机制的路径选择[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第1期,第38-47页。

从而形成一种真正的具有权力监督和制约的救济方式;而缺点就在于这种改革的成本较大,所要涉及的部门利益也比较广大,改革难度大,推行起来比较困难。

2、资源整合模式

所谓资源整合模式,是指将现在人大的信访机构作为总协调点,统一受理信访案件,而其他部门的信访机构则作为人大信访机构派驻的工作部门,建立一种以人大信访为中心、各部门信访为具体负责办事机构的联合模式。这种模式最大限度的利用现有的信访部门的资源,在不对信访体制作出根本性的调整的前提下对信访资源进行有效整合,以提高其利用效率。目前我国的信访机构分散于各个国家机关,但各信访机关之间却没有工作联系,信访案件的处理效率十分低下,这就不利于信访制度统一优势的发挥。因此,在这种模式之下,笔者认为可以将人大的信访机构作为主要负责机构的同时,再加强其对于其他机构信访部门的协调和沟通能力,将现有的信访资源进行统一的调配,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信访处理体系。此外,这种模式的另一个优势在于可以将现有的信访机构从原有的政府部门之内相对地独立出来,不再完全依附于原来的政府部门,从而为信访的公正和效率提供组织上的保证,而且改革难度也要低于前一种模式,推行起来相对比较容易。但是缺点在于,信访机构依然之间依附与具体的行政机关,而且这样还容易形成“多头管理”的弊端,造成管理体制上的混乱。

3、分散改进模式。所谓分散改进模式,是在维持目前多系统并存的信访格局前提下,制定统一的信访程序法,将信访案件的受理、处理、终结等一般过程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亦即以法律为形式统一各部门的信访行为,不求机构的统一,但求整体行为的协调一致。 这种模式是在现有的信访体制之下,加强对其程序性和规范性的要求,从而提高其工作效率。这也是在现有体制之下进行改革最为方便的一种方式。15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不对现有的模式进行大的改动,而只是进行一种规范性的调整,推进改革的成本低,受到的阻力也相对较小;而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信访制度所存在的弊端,只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改革模式。

通过以上三种改革模式的对比分析,笔者认为第一种改革模式最为理想,这种制度的设计对于增强民主、提高效率、扩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能、增加国家宪15 陈继清.我国信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措施[J].中国行政管理,2006年第6期,第11页。

政制度整体的稳定性和合理性上都有可取之处。但是,实现的难度也是最大的,它需要从宪政建设的角度进行重新的调整,所涉及的层面众多,改革的阻力和难度都比较大,因此,可以作为一种远景规划目标加以看待;相较之下,第二种模式更具有可行性一些,这种设计直接以我国现阶段的信访制度为基础,突出在各种信访机构的断裂处和交叠处进行整合,明确主从关系,从效果上看,这种模式也可以基本上形成一个统一的局面;第三种模式侧重于从信访的内在处理方式上进行统一的规范化,在明确分工的基础上进行程序上的统一。就我国目前情况而言,第二种模式和第三种模式都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并且这两种模式都可以与第一种模式在未来的时期里互相衔接,同时也都可以为第一种模式的建立准备条件。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从先现阶段我国的现实国情出发,在对信访制度改革的整体环境和现实条件进行综合考虑之后,第二种改革方向,即“资源整合”模式比较符合目前我国信访制度改革的方向。一方面,这模式基本解决了现有的信访制度在体制上所存在的弊端,将信访机构从地方政府的职能机构中部分的独立出来,统一整合成一个相对比较超脱的机构,这样有利于信访机构从信访人的诉求出发,真正地帮助信访人解决合理诉求,而不再是政府行政机关的“挡箭牌”。同时也有利于信访机构对于行政机构的监督和制约;另一方面,这种模式还兼顾了现有的信访制度的实际情况,并没有完全对原有的制度进行“推倒重来”,改革的阻力也相对较小,成功率也大大提高。因此,从总体来说,笔者赞成以第二种模式为基础的信访制度改革。

(三)关于信访制度改革的思考

随着我国政治现代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国家保障人权的力度还将不断加大,公民的政治参与度也讲不断的扩大,这样将对现有的信访制度产生十分深远的影响。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必将导致信访制度作为一种权利救济方式的地位将得到更进一步的强化。因此,对于信访制度的在今后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只会加强和不会被削弱。但是,这并不代表现有的信访制度就完全起到了预期的作用,

而且恰恰相反,由于其功能定位的失误,造成了其内在的一些无法克服的缺陷和矛盾,需要进行一定的改革和完善。信访制度在建立之初只是作为一种在在计划经济时期收集和反映民情的制度设计,在听取社会民众呼声和实现社会公正等方面确实起到过一定的权利救济作用,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市场经济法治体系不断的完善,这种目标定位以及相关的制度内核已经无法适应时代的要求。

四、小结

信访制度实际上是实现政治需要的一种手段,为经济基础、国家政权和社会制度服务,通过国家机器去协调、去规范各种社会关系,以期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社会稳定和让人们过上安居乐业生活的目的。传统的信访制度的功能发生了扭曲但并不是说信访制度在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下已经失去了生命力,也不是说信访制度对法治丝毫没有贡献,“在如今我国司法公正和法律服务都不能令人满意的大环境下,信访制度却又能使有些问题得以合法合理解决,且对于权力监督机制的完善发挥着独特的作用”16。因此,笔者认为信访制度的出路在于制度创新,信访是关系政府公信力的重要的制度设计,信访这种传统制度也需要进行与时俱进式的变革,使得传统的信访制度通过制度创新焕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应当是信访改革的大势所趋和必由之路。

16 颜克伟.当前信访制度的困境及其发展与创新[J].党政干部论坛,2010年第3期,第25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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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访制度改革路径探析

摘要: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维护和实现群众权利的重

要手段。做好信访工作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稳固党的执政基础十分重要。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信访制度受到功能定位和内在制度机制的影响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需要对信访制度进行必要的反思和重新构建。本文首先评述了我国信访体制改革的背景及学界观点,以阐述信访制度的基本法理为基础,重点揭示信访的概念、功能作用以及改革的背景和目前所面临的问题和挑战,进而提出信访制度改革的三种模式,为我国信访制度的改革提出可借鉴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信访制度 改革模式 建议

信访制度作为一种公民参加政治活动、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利益表达机制,在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政治权利和维护其自身利益方面起过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依法治国成为一项基本方略。在这一大的时代背景之下,一切不符合市场经济体制与依法治国理念相冲突的体制机制都需要进行逐步的改革。因此,对我国现行的信访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在依法治国的框架下寻求信访制度的工作、内容和方法的创新成为一项十分迫切的任务。而且信访制度也只有根据现代法治化的理念进行改革,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功能,最终实现其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和谐的最终目标。1

一、我国信访制度概述

(一)信访制度的概念

所谓信访是指,顾名思义就是来信来访,是指人民群众致函或走访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并要求解决某些问题。在我国现有的政治语境之下,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2信访的概念在界定上又存在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信访不仅仅包括对于行政部门的信访活动,而且还包含了向各级人大、各级党委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国有企业进行的信访。综合起来看,只要是在我国现有的政治体制下具有公权力的部门都可以成为信访的对象。而狭义的信访,仅指信访人向各级人民政府进行信访的情况,也就是说狭义信访的对象只包括政府行政机关。

而就信访制度本身而言,它是对信访活动进行规范的一整套制度体系。根据当前信访制度发展趋势并结合我国国情,笔者认为可以把信访制度表述为:公民和组织在其合法权利受到各类公权力侵害致损时,选择以书信、走访等形式反映事实、表达意愿、寻求补救,接受来信来访的机关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各种方式予以协调、督促和帮助,促成其获得及时有效的权利救济之法律制度。3由此,也可以看出,信访制度作为一种权利救济机制,也是一种在法治框架约束下的法律制度。 1

2 毕然.浅议现行信访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措施[J].经济师,2009年第9期,第112页。 参见2005年国务院通过并颁布的《信访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3 代琳,社会转型时期我国信访制度的困境与改革途径[J].法治与社会,2008年第12期,第98页。

(二)信访制度的历史沿革

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彻底废除了国民党遗留下来的政治体系,创立了一个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核心的政治制度体系。而信访制度正是在这一基本政治制度下延伸出来的产物。在新的政治逻辑中,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国家和其他一切行政机关都是为人民服务的。因此,信访就成为联系国家与人民的一座桥梁,信访制度也在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建设当中发挥了积极的协调、沟通作用,成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的重要阵地。关于信访制度最早规定出现在1951年6月7日政务院所颁布的《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规定之中。根据该决定对人民的来信来访的表述“各级人民政府对于人民的来信或要求见面谈话,均应热情接待,负责处理”,4由此也可以看出,在当时法律的权利救济途径还不太完善的情况下,人民表达诉求解决内部矛盾的方式就是“书信表达”和 “见面谈话”。之后随着信访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逐渐建立起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信访制度体系。我国信访制度的发展和演变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1、1951年6月一1979年1月的大众动员型信访

这一阶段的信访活动由于受到政治运动的影响,具有鲜明的政治特征。每当政治运动澎湃发展时,来信来访的数量就急剧增加,而且内容多是检举和揭发他人的政治问题的。为了应对这种局面,党中央于1951年撤销了中共中央书记处政治秘书室,专门设立了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室,负责对社会各界写给中央领导同志的信件进行处理。到了1963年,政务院秘书厅也专门成立了群众信件组,负责统一管理行政部门的信访工作,这也是我国第一真正意义上的专职信访机构。1957年5月,党中央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会议拟定了《中国共产党各级党委机关处理人民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工作暂行办法(草案)》,这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信访活动进行规范,由此也开启了我国信访制度法治化的大幕。5

2、1979年2月一1983年2月拨乱反正型信访

这一阶段,信访工作最大的特点就是成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平反冤假错案的一个重要渠道。由于受到“十年动乱”的影响,国家的正常的法律救济制度基4

5 王会智,刘新君.论我国信访制度的困境及对策[J].吉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2期,第32页。 张春照.中国信访制度的历史及现状分析[J].新西部,2009年第1期,第39页。

本处在一种瘫痪的状态,长期积累下来的大量矛盾和历史问题无法得到解决,这样就催生出了大量的信访活动,而信访的主要内容就是要求平反在政治运动中形成的冤假错案。为此,1979年,中央政府专门成立了于“中央机关处理上访问题领导小组”,解决当时大量涌现的信访问题。由于受到特定历史环境的影响,这个时期的信访工作的目的和内容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信访工作目的从以往地作为各地各级政府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重要手段,转变成为了解民情、消除民怨,改善人民群众与政府的关系作用上,因此,这个阶段也被称之为拨乱反正型信访。

3、1982年2月至今化解矛盾型信访

随着我国在1982年基本完成了拨乱反正的任务,信访制度的核心任务也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向化解矛盾、实现公民的权利救济方向转变。1982年2月,第三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相关部门发布了《当前信访工作的形势和今后的任务》、《党政机关信访工作暂行条例(草案)》两个文件,也对今后信访工作的任务目标进行了重新的调整,把化解社会矛盾,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作为信访工作的核心任务。到了1995年1O月,国务院正式颁布实施了《信访条例》,由此也标志着我国信访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62005年,国务院又重新修订并颁布了《信访条例》,从信访目的、管理模式、信访程序等多个方面对于原有的信访制度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由此也形成了现有的信访制度体系。

(三)信访制度的价值功能

从信访制度建立之始,其初衷就是为了方便政府部门了解社情民意,并将其当成是一种群众监督政府的方法、思想政治教育的途径、调节矛盾的手段,同时还认为信访制度还能调动普通群众参与国家事务的主动性,从而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由此也可以得出信访制度具有重要的民主建设功能,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和谐。具体来说,信访制度一方面可以反映社情民意,表达群众诉求。另一方面群众也可以通过这一渠道对政府部门起到监督和制约的作用。

1、从公民权利救济的角度来说,信访制度能为其提供简便、经济、有效而6 段高祥,陈祤.浅谈当今我国信访制度[J].今日南国,2009年第11期,第38页。

全面的权利救济方式,具有保障和维护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功能。保障人权作为现代民主国家的一项基本任务来说,已经越来越成为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我国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已经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任务来看待。而人权的保障必须依靠相关的法律制度加以落实,否则只能成为一种空谈。虽然,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不小的成效,但是从总体的法治状况来看,依然还有不尽如人意的地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还屡有发生。而且从从法律体系的运行结果来看,并不是每一个行政机关行政行为都符合法治的要求,也不是每一个司法机关审理的每一件案件也都能获得公正的审理和裁判,在这种情况下,公民实现权利的途径并不是完全顺畅,因此,寻求权利救济就成为保障和实现公民人权的重要环节之一。而信访制度以其简便、经济、有效而全面的救济特点为公民提供了一个权利救济的有效途径。

虽然,在依法治国理念的指导下,法律成为实现权利和自由的重要途径,但是有法律受到立法技术、法律理念和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其本身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因此,还有大量的社会问题无法完全用法律的方式加以解决。在这种情形之下,信访制度就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克服法律救济程序所具有诸如程序复杂、覆盖不全面的缺点,从而实现对权利人及时、便利有效的权利救济。

因此,信访制度作为一项补充权利救济的方式,虽然不具有法律救济那样具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作用力,但是却可以深入到法律所不及或法律不能发挥理想效果的区域,实现对于公民的权利救济。

2.从对公共权力监督制约的角度来说,信访制度能提供一种温和、反思、高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从而促进公权力机关民主与法治结果的实现。一方面,信访制度可以实现对于立法、执法和司法三种公权力的协调功能,促进三种权利的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我国目前大量的社会矛盾或多或少都是由于这三种权力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不协调而造成的。现实中,公权力部门超越职权、滥用权力、管辖权冲突和权力不作为等现象还屡有发生,制度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得不到有效的协调。而信访机关在办理信访案件时,常常要涉及到这些权力机关的责任划分和权力协调的职能,而且信访机构设立本身就是一个超越了立法、执法和司法职权划分的局限,因此可以更好地协调和监督这三种权力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77 毛淑梅.新时期信访工作创新机制对策研究[J].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5期,第29页。

得以正确的行使。

另一方面,信访制度还具有自我纠错功能,通过对于公权力机关的监督和制约,从而加强对于制度的修复和完善。任何制度都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的,都有一个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对于一个国家的各项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来说,都需要用理性的和发展的眼光去看待,以务实和不断完善的精神去实践,用零星的社会工程的方法去改造现实当中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制度。有鉴于此,笔者认为信访制度具有对现有各种制度进行内在反思、缺陷查找和及时补救的功能。如果能够对信访制度的职能和目标进行正确的定位,让信访制度承担起其应有的职责和功能,不仅能实现对我国公民权利的良好保障,而且还能有效地促进我国民主法治水平的提高。

二、我国信访制度改革的背景和现实困境

(一)我国信访制度改革的背景

1、信访制度改革是社会多元利益格局下的一种趋势

信访制度作为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形式,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过程中发挥过十分重要的作用。信访制度在建立之初的着眼点在于为国家机关与普通群众建立一种沟通机制,让领导人有更多的渠道可以直接了解到社情民意。然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原有的制度体系与现实的经济现实不可能避免的发生冲突和碰撞,利益多元化的趋势也使得社会转型期的矛盾丛生,再加之法治建设的滞后,引发和堆积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有些问题能够在现有的体制下进行解决,解决不了的就通过不同的渠道汇集到了信访部门,使信访工作成为老百姓关注的焦点问题。因此,信访制度的职能就变成了普通群众寻求权利救济的一个渠道。这种职能上的转变必然要求信访制度本身进行一定的改革。但是,从目前的信访工作的实际效果又表明,面对矛盾丛生的社会现实,信访制度却发挥不了其应有的作用,不仅解决不了相应的社会矛盾,有时甚至会成为有关部门推卸责任的“挡箭牌”,而且整个信访制度的机制体制已经远远落后于时代的发展要求,根本无法满足人民群众寻求权利救济的现实要

求。8面对这种局面,如果不对现有的信访制度进行应有的改革和完善,那么信访制度不仅可能会沦为一种毫无作用的形式,而且还有可能对于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造成不利的影响。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对我国现有的信访制度进行大力改革和调整,以制度创新来回应现实的挑战。

2、信访制度改革是适应世界申诉救济制度发展趋势的一种需要

从国外的申诉救济制度的构建和发展的情况来看,寻求一种在法律救济之外的具有一定效率模式的申诉救济制度已经成为一种共识。随着瑞典在1974年的《宪法》中写进了申诉专员制度之后,在同是北欧的挪威、芬兰等国也建立了类似的制度。另外,还有英国、法国、加拿大等国纷纷在议会体制下设立监督员制度,或者在在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相对独立的行政监督专员机制。这一世界性的发展趋势,说明类似于信访制度这样的方便、全面的权利救济方式并不是毫无存在的必要,而恰恰相反,只要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就能使其发挥应有的化解和消除社会矛盾的作用。而且,从某种程度上说,国外的相关实践也为我国的信访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供了一个良好制度模板。9与此同时,我们也不得不承认,由于在在制度背景、政治文化、法律文化、基本国情以及面临的现实问题上所存在的差异,我国信访制度与西方这些国家的申诉救济制度还存在很大的不同,所以我们在对信访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的过程中也不能完全照抄照搬西方国家的某些做法,否则就可能起到适得其反的效果。因此,笔者认为在对我国的信访制度进行改革时,必须要考虑我国的特殊宪政体制和政治法律文化背景,在学习各国制度精华的同时,要充分考虑我国现实的民主环境、法治目标以及宪政体制,并以此为基层建立一个既能满足现实需求,又能不突破宪政底线的新信访制度体系。

3、信访制度改革是对现有认识误区的一种纠正

具体来说,笔者认为要对信访制度进行改革必须避免出现以下三个误区:第一,将信访制度作为法律制度替代品。这种观念一直是信访制度受到公众病诟最大的因素一直。由于当前的法律环境还存在一些问题,于是有人就希望将政治、经济、社会等所有法律解决不了的问题全部都推给信访解决,把信访当成是弥补8 刘俊娥,张彩霞,滕长江.做好信访工作构建和谐社会--关于当前信访工作的调查与思考[J].网络财富,2010年第2期,第22页。

9 唐丽萍,叶磊.我国信访制度的功能错位和制度困境分析[J].上海海关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第89页。

法律无力的替代品。人们一旦受到这种观念驱使,就会对信访制度抱有高于其应有地位的期待,而一旦信访制度达不到他们的期望,那么信访制度又会在他们眼里沦为毫无用处的空谈;第二,将信访仅仅当成一直收集信息的渠道,认为信访的救济和监督功能在制度上是对法院和检察院以及行政监察部门的一直越权,也是一直没有必要的重复。这种误区主要存在于一些政府机构眼里,认为信访不仅解决不了问题,而且还会让矛盾和问题复杂化,因此主张取笑信访制度,或者只是将其当成一直信息收集渠道而已;第三,将信访当成一种十分专业化的法律制度,进而以严格的法律程序对其进行约束和规定,清清楚楚地将政策等处于边界的问题剔除出去。这种观点主要还是第一种误区的一种衍生和演化,将信访制度等同于诉讼、仲裁等十分严格的法律救济方式。10产生以上误区的根本原因还在于没有站在我国的宪政背景之下,对信访制度的本质特征进行一个清晰的认识,而只是将其机械地套用在西方三权分立体制之下,产生的结果也就可想而知了。另外,有些人只是看到了信访制度的一个片面或一个局部,没有从我国立法体制、行政体制、司法体制以及地方制度的整体出发,全面公正的看待有关问题,从而将信访制度目前暴露出来的弊端等同于信访制度本身,这是十分片面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要使信访制度获得较大的改进,首先得重新审视信访制度本身的功能定位,注重研究信访制度本身的法理基础,区分应然和实然,同时以目的论的观点,从信访制度所要实现的保护公民合法权利、改善国家权力体系这两个基本点出发,理顺二者之间的关系,建立协调和互动,消弭紧张和冲突。最为重要的是,采用科学统一全面的立法理念,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新的信访制度体系,使其在我国特殊的国情和宪政背景下,与现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监察等专项法律制度相衔接,在较小的社会震荡、较少的资源投入的情况下逐步走向完善。

(二)我国信访制度所面临的现实困境

1、信访制度本身存在着一些结构性缺陷

信访制度作为一种不同于法律救济模式的矛盾解决机制其自身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缺陷,需要引起重视。(1)程序性制度缺乏。虽然信访制度作为一种较为以倾听和了解信息为主的权利救济模式,不可能要求其具有严格的程序性特10 谢卓妍.信访制度的现实困境[J].法治与社会,2008年第11期,第86页。

征,但是这并不等于信访制度不需要程序制度的约束。因为任何一种制度如果缺乏程序性的要素,那么只能导致整个制度运行的混乱。信访制度如果缺乏一个有效的程序规定,那么只能让信访失去其应有的作用和功能;(2)缺乏一定的专业性。解决纠纷是一个高度专业性的工作,需要懂得一定的法律知识和专业能力。然而从我国目前的从事信访的工作人员来看,信访机构工作者的专业素质普遍不高,不能满足化解纠纷和帮助信访人维护权利的要求;(3)信访结果缺乏一定的确定性。纠纷解决机制追求的价值之一就是结果的相对同一性,即相同的案件大致有相同的结果,但是信访的结果却是高度或然性的。11信访解决问题的结果往往不具有一致性与连续性。实践中绝大多数信访通过批转解决,其中少数通过直接协调处理。而大量的案件因种种原因最终还是解决不了,这就导致了同样的案由和同样的事实,却出现了两种不同的处理结果,这对于信访制度的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负面影响。(4)信访活动的处理结果缺乏一定的约束力。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严格的信访问题责任追究机制。尽管信访机构支持并认同信访人的合理合法的主张和诉求,但是也只能将信访事项转交给有关职能机构进行具体的解决,但是最终的落实与否决定权还在于有关职能机构手里,信访机构无法对其不作为行为进行追责,从而让信访制度的实际效果大大折扣。

2、信访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信访制度的功能定位模糊。我国对信访制度在整个纠纷解决的制度体系中所应具有的角色缺少明晰、合理的定位,信访制度被异化、功能错位、机构错位、越位的现象屡见不鲜。信访制度最开始建立的根本目的是帮助领导人收集和传达民意,其作用只是一个沟通桥梁的作用。而随着时代的变迁,如今的信访制度已经变成了一种维护和救济公民权利的重要渠道,其主要任务变成了对公民合法权利的救济,其信息沟通、民主监督的功能反而退居其次。而信访制度的设计定位在于沟通和反映民意,而最后却演变成为了以解决问题为主,信访制度的设计定位与其实际的功能之间存在错位。

其二,信访制度承担了大量司法救济的职能。由于我国司法公信力缺失,大量的涉法案件涌入到了信访渠道。这些案件本来应该有司法部门通过专业的审判人员通过符合程序的方式加以解决,但是由于司法体系所出现的问题,大量的涉11 王晓霞.崇文区:

法案件被当成信访的对象,从而造成了信访活动对司法独立性的干预。这种情况不仅不能解决司法公信力的问题,而且还有可能对司法审判独立性原则的损害。涉法信访案件的居高不下只会加大依法治国的难度和延缓法治化的进程。

其三,信访活动处理不当容易引发新的矛盾和纠纷。由于社会公众对于信访机关职能和地位的认识不清,抱有高于其应有地位的期待,一旦信访部门不能完全满足其诉求便容易引发新的矛盾和纠纷,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上访者在上访过程中形成的问题往往超过了最初上访时要解决的问题的情形,一些访民认为因上访而受到不公对待,而此前要反映的问题反而“变成小事了”。12对于这种现象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否则作为化解矛盾本身的信访制度最后却演变成了引发矛盾的导火索,这是任何人都不愿意看到的。

三、我国信访制度改革的趋势

(一)信访制度改革的目标定位

从我国目前信访制度的功能定位来看,其大致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权利救济功能。这也是目前我国信访制度所承担的主要职能。由于我国正处在一个社会转型期,大量的社会矛盾和纠纷因为利益分配问题而产生,又因为司法系统本身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信访便成为普通公民遇到利益受损情况下所选择的一种救济方式。13信访制度的存在,能为公民提供了一种在司法体系外通过行政救济进行维护权利的途径,是公民权利救济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政治参与功能。宪法规定了拥有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的基本政治权利,而信访权便是这一宪法权利的重要表现形式。一方面,公民能够通过形式信访权监督国家机关的权力运行状况。信访人可以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向信访机构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和意见,促使被监督主体提升工作效能;另一方面,公民还可以通过信访反映诉求,具有信息沟通的功能。信访制度是党和政府及其负责人密切联系群众,了解社情民意的一种制度化形式。

3、维护稳定功能。信访所具有的解决社会矛盾冲突和化解纠纷的协调的功能,使它在一定程度上缓和或防止群众用更激烈的手段和方式对抗国家权力和社会秩序,因而已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之一。特别是在当前这样一个矛盾12

13 黄锦维.昭平:

多发期,通过信访制度促进冲突双方彼此了解,消解敌对情绪,将群众的合理诉求和声音及时地反映到有关部门,有利于将矛盾和冲突化解在萌芽状态。而且还能通过沟通信息对凝聚民心、增强群众的参与意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有重要作用。

综合以上职能,我们可以对信访制度改革的功能定位便有了一个相对比较清晰的目标。笔者认为,鉴于目前无序的信访现象源于中国国家治理方式中的结构性、系统性问题,必须从国家制度建设的宏观层面,重新估价信访的价值,整合职能,调整机构,在国家政治结构中重塑舒缓社会矛盾的通道,进而建立起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建立和谐的纠纷解决渠道应基于以下三个价值目标:第一,给予当事人更多、更彻底的司法救济,扩大与保障诉权的充分实现,使司法救济更彻底。第二,强化行政复议机构化解纠纷的能力,撤销部门信访机构。第三,整合信访资源,考虑重新构建信访体系框架,在人大制度的框架下建立起统一、权威的信访处理机制,从而实现高效的信访监督监察机制。14

(二)信访制度改革的模式选择

基于上述分析讨论,笔者认为对于我国信访制度的改革模式可以从三个层面去探讨:

1、集中统一模式

所谓集中统一模式,就是指将现在分散的信访机构统一起来,形成一个专门处理信访个案的专门委员会。具体来说,可以借鉴国外议会制度下的监察专员制度,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基础,在人大内部建立一个专门的信访监督委员会。该委员会对外统一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执法和司法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合理的各类案件,并且通过调查、报告、公开、建议、调解等方式指导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以更有效率的方式作出更符合信访人合法利益的改进建议和指导。这种建议和指导不具有当然的法律强制力,但其结论应当公开并受有关国家机关之尊重。信访人有权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之前、之后向信访专员寻求救济,但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之中则不得进行,除非法院认为不属于其受理范围而予以驳回的情况。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对原有的信访部门各自为政的方式进行了彻底的颠覆,有利于信访活动脱离具体行政机关的干预,14 周永坤.信访潮与中国纠纷解决机制的路径选择[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第1期,第38-47页。

从而形成一种真正的具有权力监督和制约的救济方式;而缺点就在于这种改革的成本较大,所要涉及的部门利益也比较广大,改革难度大,推行起来比较困难。

2、资源整合模式

所谓资源整合模式,是指将现在人大的信访机构作为总协调点,统一受理信访案件,而其他部门的信访机构则作为人大信访机构派驻的工作部门,建立一种以人大信访为中心、各部门信访为具体负责办事机构的联合模式。这种模式最大限度的利用现有的信访部门的资源,在不对信访体制作出根本性的调整的前提下对信访资源进行有效整合,以提高其利用效率。目前我国的信访机构分散于各个国家机关,但各信访机关之间却没有工作联系,信访案件的处理效率十分低下,这就不利于信访制度统一优势的发挥。因此,在这种模式之下,笔者认为可以将人大的信访机构作为主要负责机构的同时,再加强其对于其他机构信访部门的协调和沟通能力,将现有的信访资源进行统一的调配,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信访处理体系。此外,这种模式的另一个优势在于可以将现有的信访机构从原有的政府部门之内相对地独立出来,不再完全依附于原来的政府部门,从而为信访的公正和效率提供组织上的保证,而且改革难度也要低于前一种模式,推行起来相对比较容易。但是缺点在于,信访机构依然之间依附与具体的行政机关,而且这样还容易形成“多头管理”的弊端,造成管理体制上的混乱。

3、分散改进模式。所谓分散改进模式,是在维持目前多系统并存的信访格局前提下,制定统一的信访程序法,将信访案件的受理、处理、终结等一般过程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亦即以法律为形式统一各部门的信访行为,不求机构的统一,但求整体行为的协调一致。 这种模式是在现有的信访体制之下,加强对其程序性和规范性的要求,从而提高其工作效率。这也是在现有体制之下进行改革最为方便的一种方式。15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不对现有的模式进行大的改动,而只是进行一种规范性的调整,推进改革的成本低,受到的阻力也相对较小;而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信访制度所存在的弊端,只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改革模式。

通过以上三种改革模式的对比分析,笔者认为第一种改革模式最为理想,这种制度的设计对于增强民主、提高效率、扩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能、增加国家宪15 陈继清.我国信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措施[J].中国行政管理,2006年第6期,第11页。

政制度整体的稳定性和合理性上都有可取之处。但是,实现的难度也是最大的,它需要从宪政建设的角度进行重新的调整,所涉及的层面众多,改革的阻力和难度都比较大,因此,可以作为一种远景规划目标加以看待;相较之下,第二种模式更具有可行性一些,这种设计直接以我国现阶段的信访制度为基础,突出在各种信访机构的断裂处和交叠处进行整合,明确主从关系,从效果上看,这种模式也可以基本上形成一个统一的局面;第三种模式侧重于从信访的内在处理方式上进行统一的规范化,在明确分工的基础上进行程序上的统一。就我国目前情况而言,第二种模式和第三种模式都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并且这两种模式都可以与第一种模式在未来的时期里互相衔接,同时也都可以为第一种模式的建立准备条件。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从先现阶段我国的现实国情出发,在对信访制度改革的整体环境和现实条件进行综合考虑之后,第二种改革方向,即“资源整合”模式比较符合目前我国信访制度改革的方向。一方面,这模式基本解决了现有的信访制度在体制上所存在的弊端,将信访机构从地方政府的职能机构中部分的独立出来,统一整合成一个相对比较超脱的机构,这样有利于信访机构从信访人的诉求出发,真正地帮助信访人解决合理诉求,而不再是政府行政机关的“挡箭牌”。同时也有利于信访机构对于行政机构的监督和制约;另一方面,这种模式还兼顾了现有的信访制度的实际情况,并没有完全对原有的制度进行“推倒重来”,改革的阻力也相对较小,成功率也大大提高。因此,从总体来说,笔者赞成以第二种模式为基础的信访制度改革。

(三)关于信访制度改革的思考

随着我国政治现代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国家保障人权的力度还将不断加大,公民的政治参与度也讲不断的扩大,这样将对现有的信访制度产生十分深远的影响。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必将导致信访制度作为一种权利救济方式的地位将得到更进一步的强化。因此,对于信访制度的在今后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只会加强和不会被削弱。但是,这并不代表现有的信访制度就完全起到了预期的作用,

而且恰恰相反,由于其功能定位的失误,造成了其内在的一些无法克服的缺陷和矛盾,需要进行一定的改革和完善。信访制度在建立之初只是作为一种在在计划经济时期收集和反映民情的制度设计,在听取社会民众呼声和实现社会公正等方面确实起到过一定的权利救济作用,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市场经济法治体系不断的完善,这种目标定位以及相关的制度内核已经无法适应时代的要求。

四、小结

信访制度实际上是实现政治需要的一种手段,为经济基础、国家政权和社会制度服务,通过国家机器去协调、去规范各种社会关系,以期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社会稳定和让人们过上安居乐业生活的目的。传统的信访制度的功能发生了扭曲但并不是说信访制度在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下已经失去了生命力,也不是说信访制度对法治丝毫没有贡献,“在如今我国司法公正和法律服务都不能令人满意的大环境下,信访制度却又能使有些问题得以合法合理解决,且对于权力监督机制的完善发挥着独特的作用”16。因此,笔者认为信访制度的出路在于制度创新,信访是关系政府公信力的重要的制度设计,信访这种传统制度也需要进行与时俱进式的变革,使得传统的信访制度通过制度创新焕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应当是信访改革的大势所趋和必由之路。

16 颜克伟.当前信访制度的困境及其发展与创新[J].党政干部论坛,2010年第3期,第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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