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一谈视同销售

谈一谈视同销售业务

何谓视同销售?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做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做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算缴纳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然而笔者却发现,有些业务会计上已经确认为收入了,可税法上却仍然将它们称呼为“视同销售”。

这样的业务究竟有哪些呢?在知道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会计确认收入的条件,倒底要满足了什么条件后会计就可确认为收入实现了呢?新会计准则第14号有这样的规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收入: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到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接下来我们就一起看一下税法关于视同销售的有关规定。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

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以上8种情形中,有3种是符合会计上确认收入的5个条件的,在会计处理上是做为收入进行核算的。

第一种,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例如:某企业以自产的商品向职工发放福利,商品对外售价8000元,成本5000元,会计上处理为

借:生产成本(或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 9360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9360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936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0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0

贷:库存商品 5000

第二种,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如:某企业以自产的商品做为对价向外投资,商品公允价值25万元,成本15万元,折合对价20万元向外投资,会计上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200000

营业外支出 92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0000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25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0000

贷:库存商品 150000

第三种,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如:某企业以自产的商品做为现金等价物向股东分配红利,商品公允价值50万元,成本30万元,会计上处理为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585000

贷:应付股利 585000

借:应付股利 58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0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0000

贷:库存商品 300000

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以上所列情形中,有4种是符合会计上确认收入的5个条件的,在会计处理上是做为收入进行核算的。

第一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例如:某企业以自产商品成本20万元、价值30万元换取生产用煤200吨、价值30万元,会计上处理为

借:原材料-煤 300000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0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0

第二种,将货物、财产用于偿债

例如:某企业以自产商品成本20万元、价值30万元抵偿应付账款40万元,会计上处理为

借:应付账款 4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0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0 营业外收入 49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0

第三种,将货物、财产用于职工福利或奖励

第四种,将货物、财产用于利润分配或股息分配(后两种情况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参照前面增值税视同销售,不再重述)。

可见,无论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所设定的视同销售业务有些本来在会计上就是做为收入进行账务处理,再称其为“视同销售”就有些不妥了,看来我们对税法的修定还真该更与时聚进一些。

谈一谈视同销售业务

何谓视同销售?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做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做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算缴纳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然而笔者却发现,有些业务会计上已经确认为收入了,可税法上却仍然将它们称呼为“视同销售”。

这样的业务究竟有哪些呢?在知道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会计确认收入的条件,倒底要满足了什么条件后会计就可确认为收入实现了呢?新会计准则第14号有这样的规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收入: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到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接下来我们就一起看一下税法关于视同销售的有关规定。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

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以上8种情形中,有3种是符合会计上确认收入的5个条件的,在会计处理上是做为收入进行核算的。

第一种,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例如:某企业以自产的商品向职工发放福利,商品对外售价8000元,成本5000元,会计上处理为

借:生产成本(或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 9360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9360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936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0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0

贷:库存商品 5000

第二种,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如:某企业以自产的商品做为对价向外投资,商品公允价值25万元,成本15万元,折合对价20万元向外投资,会计上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200000

营业外支出 92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0000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25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0000

贷:库存商品 150000

第三种,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如:某企业以自产的商品做为现金等价物向股东分配红利,商品公允价值50万元,成本30万元,会计上处理为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585000

贷:应付股利 585000

借:应付股利 58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00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0000

贷:库存商品 300000

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以上所列情形中,有4种是符合会计上确认收入的5个条件的,在会计处理上是做为收入进行核算的。

第一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例如:某企业以自产商品成本20万元、价值30万元换取生产用煤200吨、价值30万元,会计上处理为

借:原材料-煤 300000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0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0

第二种,将货物、财产用于偿债

例如:某企业以自产商品成本20万元、价值30万元抵偿应付账款40万元,会计上处理为

借:应付账款 4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0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0 营业外收入 49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0

第三种,将货物、财产用于职工福利或奖励

第四种,将货物、财产用于利润分配或股息分配(后两种情况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参照前面增值税视同销售,不再重述)。

可见,无论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所设定的视同销售业务有些本来在会计上就是做为收入进行账务处理,再称其为“视同销售”就有些不妥了,看来我们对税法的修定还真该更与时聚进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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