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人民法庭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司法制度。事业兴衰,关键在人,人民法庭的组织建设应是各项工作的基础。当前人民法庭审判任务与审判力量配比失衡、审判人员整体素质与新形势的发展存有差距、人事管理制度缺乏科学性和法官教育培训力度缺乏针对性等因素,制约了新时期人民法庭的科学发展。因此必须建立科学的人民法庭人事管理制度、加强对人民法庭干警的能力作风建设和基层法院对人民法庭的监督、指导力度。
关键词人民法庭 组织建设 作风建设
作者简介:程坚,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陈志刚,法律硕士,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7-117-02
人民法庭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司法制度。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在基层人民法院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其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体现“两便”原则和“三个面向”指导思想。其职权是审理一般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接待群众来信来访、进行法制宣传等。人民法庭制度从1954年在我国首次确立之后得到了快速发展,至1998年我国鉴于各地人民法庭过多过滥问题进行了撤并调整。当前,我国农村已发生了很大变化,新时期人民法庭的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一、对新时期人民法庭组织建设的认识
(一)人民法庭组织建设是人民法庭各项工作的基础,应作为首要工作来抓
200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2005年12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任务。2006年初,中共中央与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做出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问题的决定》。从社会形势看,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现阶段两大重要任务,而在我国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仍是关系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人民法庭派驻在农村,干警与农村群众朝夕相处,直接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他们既是定纷止争的裁判员,又是辨法析理的宣传员,还是社情民意的调研员。人民法庭工作做得好,就可以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就可以为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保障,就可以为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创造条件。事业兴衰,关键在人。打造“靠得住”、“信得过”和“有本事”的高素质法院人民法庭队伍应当成为新时期人民法庭组织建设的首要任务。
(二)人民法庭组织建设是一项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的工作,必须长抓不懈
人民法庭的审判管理工作与行政管理工作截然不同,有自己独特的管理规律。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司法套用行政管理模式,行政权与审判权不分,既妨碍了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又造成管理的低效率和高成本。因此,人民法庭的组织建设,必须树立科学的管理思维,要从人管人向以机制管人转变,要从权力本位向法官本位转变,最终实现由他律为主向自律为主转变,从而建立长效机制,使人民法庭的组织建设适合人民法庭工作特点和规律,更好地调动人民法庭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更好地发挥人民法庭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职能作用。
(三)人民法庭组织建设以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品德高尚法官队伍为目标
2009年4月29日,全国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会上强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主要任务是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大力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一心为民、公正廉洁的高素质人民法院队伍。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法官是法院的主体,作为公平正义的化身,不仅要求法官具备完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有丰富的社会阅历,而且要求法官具有优良的品行,堪作一个社会的伦理道德楷模,并具有符合法官职业要求的角色品质。
二、人民法庭组织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庭审判任务与审判力量配比失衡
由于新的诉讼费收费办法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实施,基层法院降低了诉讼费和扩大了收案范围;加之政府机构改革,农村进行了大规模的村组合并,农村基层干部越来越少,调解组织的经费也在逐年减少,基层调解组织化解纠纷的能力也随之逐年降低,因此大量的纠纷涌到法院来,人民法庭受理的各类案件日益增多。由于岁数大点的审判人员都有法庭工作的经历,他们不愿再去法庭工作。近年来法庭增加都是刚通过公务员考试才进法院工作的新同志,法庭审判员较少,案多人少矛盾尤其突出。
(二)法庭审判人员整体素质与新形势的发展尚有差距
许多农村问题政策性强,法律规定少,如农村土地流转纠纷、农村房屋买卖纠纷;加之农村居民相对城市居民文化水平和法律知识较低,有的人对国家法律和政策,往往一字半解,有的甚至无理取闹。这些纠纷往往要借助基层调解组织的力量,多方面做调解工作,才能彻底化解纠纷。人民法庭的审判人员只有深入到人民群众当中,全方位地参与到农村各类诉讼纠纷中去,才能使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得到有机统一。由于近年农村社会生活发生了较大变化,有许多法庭审判人员对农村社会生活了解不够,直接影响审判的社会效果。
(三)人民法庭的人事管理制度缺乏科学性
由于,人民法庭和基层法院机关相比,工作条件艰苦,工作量大,长期无法照顾家庭。有的法院规定,干警提拔必须有法庭工作的经历,而实际上,法庭干警的职级、职务晋升和院机关的其他干警还是有差距的。因为法庭干警长期处于农村,与院机关的领导、同事接触、交流的机会比较少,所以在晋升时,容易成为被“遗忘”对象。此外,人民法庭干警的轮岗制度未能得到很好的落实。有的同志甚至进入法院就一直在一个法庭工作,二十多年没有挪动过地方,影响了人民法庭干警工作的积极性。他们由于长期工作在一个地方,与当地的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接触较多,有的甚至在当地安了家,这就使得他们与当地有了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的审判工作也就难免会受到各种各样的干扰。一些法庭的法官认为晋升无望,有时在审判工作中因为经不住权势的压迫、人情的迷惑、金钱的诱惑,就违法、违纪、违心地办出了一些“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虽然只是少数,但他们却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
(四)人民法庭法官教育培训力度缺乏针对性
人民法庭审判人员由于工作在基层,接受的新信息相对较少,因此人民法庭审判人员更需要及时学习不断提高自己。虽然法院结合审判实践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培训,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教育培训工作还不够科学,尤其是在培训内容的设计上,没有根据岗位职责的不同来确定,缺乏系统性和前瞻性。业务理论培训的多,思想政治培训和司法能力培训的少。目前审判人员的培训形式主要以集中授课和专题讲座为主,培训形式较为单一,难以从根本上提高审判人员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此外,培训时间与繁重的工作任务之间的矛盾也比较突出。
三、关于人民法庭组织建设的思考
(一)建立科学的人民法庭人事管理制度增加队伍活力
一要选拔高素质的优秀法官到人民法庭担任庭长。人民法庭远离基层人民法院,再加上工作的机动性比较强,不便于规范管理,庭长好比“领头雁”,只有选拔政治素质强、审判业务精、管理能力比较强的优秀法官到人民法庭去担任庭长,对法庭进行科学、规范的管理,才能保证人民法庭审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二要按照“老、中、青”三结合的原则配齐、配强法庭力量。根据人民法庭工作的特点,人民法庭可配备8到10人,包括法官员额、书记员职数,还应配备法警。在人员素质构成上,要注意知识型、经验型、能干型三型结合。三要进一步强化人民法庭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增强司法服务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强化工作措施,积极拓宽服务渠道,努力为促进新农村建设创造和谐宽松安全的发展空间。四要逐步确立人民法庭“轮岗”工作制度。人民法庭庭长在法庭工作的时间不宜超过5年,人民法庭的其他人员在法庭工作的时间不宜超过3年,在法院机关工作5到8年应当再到法庭轮岗。这样一方面可以减少“关系案”和“人情案”;另一方面有利于调动法庭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减少他们对法庭工作的厌倦情绪,也有利于他们审判业务水平的提高。
(二)加强对人民法庭干警的业务培训,增加他们的法律知识储备
人民法庭法律资料和现代化信息设备的缺乏,与外界的交流比较少,如果后续业务培训再跟不上,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与基层法院法官的差距就越来越大,一旦碰到一些复杂、疑难的新类型案件,他们对法律的适用就会拿捏不准,影响案件的审判质量。因此,基层法院既要适时更新人民法庭法官的法律知识,又要重点加强人民法庭法官的法律技能、法律思维、职业伦理培训。合理安排培训内容和时间,妥善处理工学矛盾,丰富培训方式,强化受训人员的主动性、参与性、互动性,增强培训的实效性。
(三)加强人民法庭审判人员作风建设和道德建设,树立法庭的良好形象
首先,要强化司法为民意识,把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加强和改进法庭工作的根本标准。例如通过不定期回访案件当事人,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司法监督员座谈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掌握社情民意,了解掌握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其次,要进一步加强廉政制度建设,树立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必须经常组织法庭干警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一系列指示和省、市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正确认识加强法院纪律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反腐败斗争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教育干警自觉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切实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基层法院要加大对人民法庭的监督和指导力度
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基层人民法庭要向对院机关的庭室一样,对其进行必要的指导监督,不要让人民法庭成为被遗忘的角落,对其疏于管理。要定期对法庭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进行检查,及时解决法庭在审判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发现法庭队伍建设方面存在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以保证人民法庭队伍建设的纯洁性和廉洁性。
摘要人民法庭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司法制度。事业兴衰,关键在人,人民法庭的组织建设应是各项工作的基础。当前人民法庭审判任务与审判力量配比失衡、审判人员整体素质与新形势的发展存有差距、人事管理制度缺乏科学性和法官教育培训力度缺乏针对性等因素,制约了新时期人民法庭的科学发展。因此必须建立科学的人民法庭人事管理制度、加强对人民法庭干警的能力作风建设和基层法院对人民法庭的监督、指导力度。
关键词人民法庭 组织建设 作风建设
作者简介:程坚,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陈志刚,法律硕士,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7-117-02
人民法庭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司法制度。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在基层人民法院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其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体现“两便”原则和“三个面向”指导思想。其职权是审理一般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接待群众来信来访、进行法制宣传等。人民法庭制度从1954年在我国首次确立之后得到了快速发展,至1998年我国鉴于各地人民法庭过多过滥问题进行了撤并调整。当前,我国农村已发生了很大变化,新时期人民法庭的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一、对新时期人民法庭组织建设的认识
(一)人民法庭组织建设是人民法庭各项工作的基础,应作为首要工作来抓
200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2005年12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任务。2006年初,中共中央与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做出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问题的决定》。从社会形势看,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现阶段两大重要任务,而在我国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仍是关系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人民法庭派驻在农村,干警与农村群众朝夕相处,直接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他们既是定纷止争的裁判员,又是辨法析理的宣传员,还是社情民意的调研员。人民法庭工作做得好,就可以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就可以为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保障,就可以为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创造条件。事业兴衰,关键在人。打造“靠得住”、“信得过”和“有本事”的高素质法院人民法庭队伍应当成为新时期人民法庭组织建设的首要任务。
(二)人民法庭组织建设是一项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的工作,必须长抓不懈
人民法庭的审判管理工作与行政管理工作截然不同,有自己独特的管理规律。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司法套用行政管理模式,行政权与审判权不分,既妨碍了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又造成管理的低效率和高成本。因此,人民法庭的组织建设,必须树立科学的管理思维,要从人管人向以机制管人转变,要从权力本位向法官本位转变,最终实现由他律为主向自律为主转变,从而建立长效机制,使人民法庭的组织建设适合人民法庭工作特点和规律,更好地调动人民法庭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更好地发挥人民法庭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职能作用。
(三)人民法庭组织建设以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品德高尚法官队伍为目标
2009年4月29日,全国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会上强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主要任务是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大力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一心为民、公正廉洁的高素质人民法院队伍。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法官是法院的主体,作为公平正义的化身,不仅要求法官具备完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有丰富的社会阅历,而且要求法官具有优良的品行,堪作一个社会的伦理道德楷模,并具有符合法官职业要求的角色品质。
二、人民法庭组织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庭审判任务与审判力量配比失衡
由于新的诉讼费收费办法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实施,基层法院降低了诉讼费和扩大了收案范围;加之政府机构改革,农村进行了大规模的村组合并,农村基层干部越来越少,调解组织的经费也在逐年减少,基层调解组织化解纠纷的能力也随之逐年降低,因此大量的纠纷涌到法院来,人民法庭受理的各类案件日益增多。由于岁数大点的审判人员都有法庭工作的经历,他们不愿再去法庭工作。近年来法庭增加都是刚通过公务员考试才进法院工作的新同志,法庭审判员较少,案多人少矛盾尤其突出。
(二)法庭审判人员整体素质与新形势的发展尚有差距
许多农村问题政策性强,法律规定少,如农村土地流转纠纷、农村房屋买卖纠纷;加之农村居民相对城市居民文化水平和法律知识较低,有的人对国家法律和政策,往往一字半解,有的甚至无理取闹。这些纠纷往往要借助基层调解组织的力量,多方面做调解工作,才能彻底化解纠纷。人民法庭的审判人员只有深入到人民群众当中,全方位地参与到农村各类诉讼纠纷中去,才能使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得到有机统一。由于近年农村社会生活发生了较大变化,有许多法庭审判人员对农村社会生活了解不够,直接影响审判的社会效果。
(三)人民法庭的人事管理制度缺乏科学性
由于,人民法庭和基层法院机关相比,工作条件艰苦,工作量大,长期无法照顾家庭。有的法院规定,干警提拔必须有法庭工作的经历,而实际上,法庭干警的职级、职务晋升和院机关的其他干警还是有差距的。因为法庭干警长期处于农村,与院机关的领导、同事接触、交流的机会比较少,所以在晋升时,容易成为被“遗忘”对象。此外,人民法庭干警的轮岗制度未能得到很好的落实。有的同志甚至进入法院就一直在一个法庭工作,二十多年没有挪动过地方,影响了人民法庭干警工作的积极性。他们由于长期工作在一个地方,与当地的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接触较多,有的甚至在当地安了家,这就使得他们与当地有了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的审判工作也就难免会受到各种各样的干扰。一些法庭的法官认为晋升无望,有时在审判工作中因为经不住权势的压迫、人情的迷惑、金钱的诱惑,就违法、违纪、违心地办出了一些“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虽然只是少数,但他们却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
(四)人民法庭法官教育培训力度缺乏针对性
人民法庭审判人员由于工作在基层,接受的新信息相对较少,因此人民法庭审判人员更需要及时学习不断提高自己。虽然法院结合审判实践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培训,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教育培训工作还不够科学,尤其是在培训内容的设计上,没有根据岗位职责的不同来确定,缺乏系统性和前瞻性。业务理论培训的多,思想政治培训和司法能力培训的少。目前审判人员的培训形式主要以集中授课和专题讲座为主,培训形式较为单一,难以从根本上提高审判人员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此外,培训时间与繁重的工作任务之间的矛盾也比较突出。
三、关于人民法庭组织建设的思考
(一)建立科学的人民法庭人事管理制度增加队伍活力
一要选拔高素质的优秀法官到人民法庭担任庭长。人民法庭远离基层人民法院,再加上工作的机动性比较强,不便于规范管理,庭长好比“领头雁”,只有选拔政治素质强、审判业务精、管理能力比较强的优秀法官到人民法庭去担任庭长,对法庭进行科学、规范的管理,才能保证人民法庭审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二要按照“老、中、青”三结合的原则配齐、配强法庭力量。根据人民法庭工作的特点,人民法庭可配备8到10人,包括法官员额、书记员职数,还应配备法警。在人员素质构成上,要注意知识型、经验型、能干型三型结合。三要进一步强化人民法庭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增强司法服务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强化工作措施,积极拓宽服务渠道,努力为促进新农村建设创造和谐宽松安全的发展空间。四要逐步确立人民法庭“轮岗”工作制度。人民法庭庭长在法庭工作的时间不宜超过5年,人民法庭的其他人员在法庭工作的时间不宜超过3年,在法院机关工作5到8年应当再到法庭轮岗。这样一方面可以减少“关系案”和“人情案”;另一方面有利于调动法庭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减少他们对法庭工作的厌倦情绪,也有利于他们审判业务水平的提高。
(二)加强对人民法庭干警的业务培训,增加他们的法律知识储备
人民法庭法律资料和现代化信息设备的缺乏,与外界的交流比较少,如果后续业务培训再跟不上,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与基层法院法官的差距就越来越大,一旦碰到一些复杂、疑难的新类型案件,他们对法律的适用就会拿捏不准,影响案件的审判质量。因此,基层法院既要适时更新人民法庭法官的法律知识,又要重点加强人民法庭法官的法律技能、法律思维、职业伦理培训。合理安排培训内容和时间,妥善处理工学矛盾,丰富培训方式,强化受训人员的主动性、参与性、互动性,增强培训的实效性。
(三)加强人民法庭审判人员作风建设和道德建设,树立法庭的良好形象
首先,要强化司法为民意识,把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加强和改进法庭工作的根本标准。例如通过不定期回访案件当事人,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司法监督员座谈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掌握社情民意,了解掌握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其次,要进一步加强廉政制度建设,树立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必须经常组织法庭干警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一系列指示和省、市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正确认识加强法院纪律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反腐败斗争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教育干警自觉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切实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基层法院要加大对人民法庭的监督和指导力度
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基层人民法庭要向对院机关的庭室一样,对其进行必要的指导监督,不要让人民法庭成为被遗忘的角落,对其疏于管理。要定期对法庭审判工作和队伍建设进行检查,及时解决法庭在审判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发现法庭队伍建设方面存在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以保证人民法庭队伍建设的纯洁性和廉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