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消费者维权情况

浅谈我国消费者维权情况

摘要 消费者权益是关系到社会每一个人的权益,消费者的保护不可忽视,否则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会受阻。随着国家宪政的完善、经济的发展、市场的繁荣,对不法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惩罚比之前更法制化、制度化。可是,我国消费者的维权情况不是那么乐观。这表现在消费者受到消费侵权后维权行动意识薄弱;消费者无法识别侵权行为;消费者维权证据缺乏;消费者不熟悉维权法律;消费维权成本高等等。改善消费者维权现状的对策有必须完善消费者维权法规,供给消费者维权依据;必须疏通消费者维权渠道,提高消费者维权效率;必须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增强消费者自保能力。本文提出和探讨导致当前来自消费者维权方面的问题,旨在呼唤社会尽快解决消费者维权问题,以期从消费者维权这一方面下功夫促进中国法治建设和和谐社会的建设。 关键词 消费者维权 侵权 法律

引言 消费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好的消费环境可以促进经济增长和市场的和谐发展。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大量的消费侵权问题随之而增加,由于消费者的自我维权意识淡薄,更给消费侵权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唤醒消费者维权意识,提高消费者维权能力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途径。

一、当前我国消费者维权情况

近年来,有关于消费者维权的案件纠纷不断增多,而没有公开的维权纠纷、那些消费者没有发现的侵权事件又不知道有多少,虽然我国的相关法律在不断完善,但还是阻止不了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情况也不容乐观。

二、消费者维权现状的原因

1.消费者受到消费侵权后维权行动意识薄弱

消费者的维权行为应建立在维权意识之上,没有维权意识就没有维权行为。所以维权意识的强弱决定着维权效果。权利作为一种文化和制度现象,是与法和国家一同出现于人类社会的,其形成是一个历史过程。[1]中华名族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名族之一,有着自己的传统文化,同时也因为这种传统文化的根深蒂固,使中国人对权力的观念的逻辑规定和论证及其淡薄。“我国传统文化中的一些很优秀的思想和观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往往也可能被误用。”[2]中国人追求和睦相处,但是遇到权利受到侵犯时还是如此对待的话,那真的是不可取的。一件件小的消费者侵权累加在一起所引起的损失是巨大的,没有对自己受到的侵害引起深思和觉醒,也导致经营者对消费者小的利益不放在心上,逐渐导致去侵害更大的权益,甚至引起恶性循环。

2.消费者无法识别侵权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消费者无法鉴定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所以尽管消费者有维权意识,但是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所以还是会妨碍维权效果,同时也妨碍维权意识的提高。

3.消费者维权证据缺乏

消费在购物时很少会主动去索要消费凭证或者质量保证凭证,所以在遇到侵权索赔时无法拿出相应的证据。这是一种不良的消费习惯,也是消费者法律意识淡薄的一种体现。

4.消费者不熟悉维权法律

中国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及经营者的义务,是消费者的维权及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法律规定。但是,很多人不熟悉法律及相关规定,更不用说用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面对国家的普法宣传更是不屑一顾,对3.15活动的举行,认为和自己没关系,也不熟悉消费者投诉电话,这种情况在知识层面教导的人群中不多,但在农村地区或者老年人消费者中尤其严重。

5.消费维权成本高

有些侵权案件需要进行鉴定,而往往这些鉴定费要高出消费者消费所买的消费物品价格,案件的审判时间会持续很长时间,所以选择其他解决方法,这也是经营者摸到了消费者的这种心理,更加助长了消费侵权的气焰。

三、改善消费者维权现状的对策

1.完善消费者维权法规,供给消费者维权依据

首先,要明确消费者的概念。无论是个人消费,还是集团消费,无论是间接为生活消费目的的消费者,还是最终为生活消费目的的消费者,都应该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只有这样,才能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督促经营者合法、正当经营,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消费者权利是人们在进行生活消费过程中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是生存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本能内容。因此,法律确认消费者的权利,是有效保障人的生存权的重要内容,是使消费者的基本人权从应然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的重要手段。[3]其次,要进一步明确精神赔偿的法律责任。消费者获得精神赔偿,不能以身体受到伤残或死亡为前提。否则,只会助长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况且,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精神消费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各种精神消费品也越来越多,精神消费的保护已刻不容缓。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精神消费权利,侵害消费者精神权利的形式,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范围、责任形式、赔偿数额或计算方法等。 第三,提高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额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旨在使消费者获得超过其实际损失的赔偿,惩罚和制止经营者的商业欺诈行为。但在法律实践中,消费者花费的诉讼成本往往超过了预期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因此消费者胜诉仅仅是名义上胜诉,经济上往往不划算。由于立法上采用惩罚性赔偿并未考虑消费者的诉讼成本,因而使惩罚性赔偿制度实施受到影响,这说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采用的增加1倍的惩罚额度远远不够。因而要提高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额度,对大金额惩罚性赔偿可以适用23倍,对小金 额惩罚性赔偿可以假一赔十。

2.疏通消费者维权渠道

提高消费者维权效率其一是强化行政机关职能。为了强化行政机关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监督职能,有必要对目前条块分割的工商、卫生、质量和技术监督、商检等重叠权限进行归一整合,

设立一个专门的独立行使消费者权益保护权力的机构。一方面让它为消费者提供市场指导的法律咨询,规范市场生产、经营、运输和贮存者的行为,享有制订地区消费者权益保护规范的权限。另一方面,赋予该机构调查取证、查封、扣押、罚款等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权,并对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直接享有立案侦察权和移送检察机关刑事起诉的权限。还可将我国现在的消费者协会确定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民间组织。消费者协会除享有可以进行受理投诉、指导消费活动等职权外,还可以采取向新闻媒体曝光、代表消费者向法院起诉、监督法院审判程序等解决纠纷的手段。

3.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增强消费者自保能力

首先,消费者要加强学习,增强自我保护能力。一是学习消费知识,它包括市场知 识和商品知识。对于市场上的商品,应该确定购买的时间和地点;购买某种商品时,要了解商品的品牌、质量和性能;了解商品的价格知识,如质量方面的认证等知识。“在经济全球一体化过程中,由于跨国生产、跨国销售和跨国消费现象日益普遍,使得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变得更为复杂,产品产销方式进一步多层次化、国际化,使得消费者的经验与常识在正确判断商品、服务的价值及正确的使用、接受服务方面所引起的作用越来越小,消费者对商品更加一无所知。”[4]二是学习法律知识。近年来,国家发布了大量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如《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等。消费者要学习和熟悉这些法律法规,以便在自身权益受损害时,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其次,国家、社会要采取各种措施,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

结语 消费是大众生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衣食住行都涉及到消费。随着市场体系的不断发展,消费者在不断面对各种各样的前所未有的复杂消费关系,同时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也凸显出来。2008年的三鹿奶粉时间曝光后,再次为经营者和消费者敲响警钟,一些不法经营者藐视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为一己私利做出违法犯罪的行为。三鹿奶粉受害婴儿的父母面对侵害行为却显示出苍白无力和不知所措,也反映出现在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薄弱。从政治和社会的角度看,消费者权益是公民权益在消费领域的具体体现,保护消费者权益就是保护人的基本权益,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5]所以,我们要加强对市场经营的管理,重视对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这也是中国法治建设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

参考文献

[1]《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版,第281页

[2]叶大凤.论我国实现消费主权的障碍和对策【J】.消费经济.1999,(3):30~32

[3]彭真明,黄进才.经济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6),247

[4]赵军、任亮,“市场经济体制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新探”,成都电子机械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2

[5]丁佳佳.论3·15文化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引领作用【D】,天津商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浅谈我国消费者维权情况

摘要 消费者权益是关系到社会每一个人的权益,消费者的保护不可忽视,否则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会受阻。随着国家宪政的完善、经济的发展、市场的繁荣,对不法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惩罚比之前更法制化、制度化。可是,我国消费者的维权情况不是那么乐观。这表现在消费者受到消费侵权后维权行动意识薄弱;消费者无法识别侵权行为;消费者维权证据缺乏;消费者不熟悉维权法律;消费维权成本高等等。改善消费者维权现状的对策有必须完善消费者维权法规,供给消费者维权依据;必须疏通消费者维权渠道,提高消费者维权效率;必须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增强消费者自保能力。本文提出和探讨导致当前来自消费者维权方面的问题,旨在呼唤社会尽快解决消费者维权问题,以期从消费者维权这一方面下功夫促进中国法治建设和和谐社会的建设。 关键词 消费者维权 侵权 法律

引言 消费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好的消费环境可以促进经济增长和市场的和谐发展。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大量的消费侵权问题随之而增加,由于消费者的自我维权意识淡薄,更给消费侵权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唤醒消费者维权意识,提高消费者维权能力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途径。

一、当前我国消费者维权情况

近年来,有关于消费者维权的案件纠纷不断增多,而没有公开的维权纠纷、那些消费者没有发现的侵权事件又不知道有多少,虽然我国的相关法律在不断完善,但还是阻止不了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情况也不容乐观。

二、消费者维权现状的原因

1.消费者受到消费侵权后维权行动意识薄弱

消费者的维权行为应建立在维权意识之上,没有维权意识就没有维权行为。所以维权意识的强弱决定着维权效果。权利作为一种文化和制度现象,是与法和国家一同出现于人类社会的,其形成是一个历史过程。[1]中华名族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名族之一,有着自己的传统文化,同时也因为这种传统文化的根深蒂固,使中国人对权力的观念的逻辑规定和论证及其淡薄。“我国传统文化中的一些很优秀的思想和观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往往也可能被误用。”[2]中国人追求和睦相处,但是遇到权利受到侵犯时还是如此对待的话,那真的是不可取的。一件件小的消费者侵权累加在一起所引起的损失是巨大的,没有对自己受到的侵害引起深思和觉醒,也导致经营者对消费者小的利益不放在心上,逐渐导致去侵害更大的权益,甚至引起恶性循环。

2.消费者无法识别侵权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消费者无法鉴定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所以尽管消费者有维权意识,但是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所以还是会妨碍维权效果,同时也妨碍维权意识的提高。

3.消费者维权证据缺乏

消费在购物时很少会主动去索要消费凭证或者质量保证凭证,所以在遇到侵权索赔时无法拿出相应的证据。这是一种不良的消费习惯,也是消费者法律意识淡薄的一种体现。

4.消费者不熟悉维权法律

中国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及经营者的义务,是消费者的维权及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法律规定。但是,很多人不熟悉法律及相关规定,更不用说用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面对国家的普法宣传更是不屑一顾,对3.15活动的举行,认为和自己没关系,也不熟悉消费者投诉电话,这种情况在知识层面教导的人群中不多,但在农村地区或者老年人消费者中尤其严重。

5.消费维权成本高

有些侵权案件需要进行鉴定,而往往这些鉴定费要高出消费者消费所买的消费物品价格,案件的审判时间会持续很长时间,所以选择其他解决方法,这也是经营者摸到了消费者的这种心理,更加助长了消费侵权的气焰。

三、改善消费者维权现状的对策

1.完善消费者维权法规,供给消费者维权依据

首先,要明确消费者的概念。无论是个人消费,还是集团消费,无论是间接为生活消费目的的消费者,还是最终为生活消费目的的消费者,都应该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只有这样,才能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督促经营者合法、正当经营,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消费者权利是人们在进行生活消费过程中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是生存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本能内容。因此,法律确认消费者的权利,是有效保障人的生存权的重要内容,是使消费者的基本人权从应然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的重要手段。[3]其次,要进一步明确精神赔偿的法律责任。消费者获得精神赔偿,不能以身体受到伤残或死亡为前提。否则,只会助长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况且,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精神消费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各种精神消费品也越来越多,精神消费的保护已刻不容缓。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精神消费权利,侵害消费者精神权利的形式,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范围、责任形式、赔偿数额或计算方法等。 第三,提高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额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旨在使消费者获得超过其实际损失的赔偿,惩罚和制止经营者的商业欺诈行为。但在法律实践中,消费者花费的诉讼成本往往超过了预期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因此消费者胜诉仅仅是名义上胜诉,经济上往往不划算。由于立法上采用惩罚性赔偿并未考虑消费者的诉讼成本,因而使惩罚性赔偿制度实施受到影响,这说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采用的增加1倍的惩罚额度远远不够。因而要提高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额度,对大金额惩罚性赔偿可以适用23倍,对小金 额惩罚性赔偿可以假一赔十。

2.疏通消费者维权渠道

提高消费者维权效率其一是强化行政机关职能。为了强化行政机关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监督职能,有必要对目前条块分割的工商、卫生、质量和技术监督、商检等重叠权限进行归一整合,

设立一个专门的独立行使消费者权益保护权力的机构。一方面让它为消费者提供市场指导的法律咨询,规范市场生产、经营、运输和贮存者的行为,享有制订地区消费者权益保护规范的权限。另一方面,赋予该机构调查取证、查封、扣押、罚款等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权,并对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直接享有立案侦察权和移送检察机关刑事起诉的权限。还可将我国现在的消费者协会确定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民间组织。消费者协会除享有可以进行受理投诉、指导消费活动等职权外,还可以采取向新闻媒体曝光、代表消费者向法院起诉、监督法院审判程序等解决纠纷的手段。

3.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增强消费者自保能力

首先,消费者要加强学习,增强自我保护能力。一是学习消费知识,它包括市场知 识和商品知识。对于市场上的商品,应该确定购买的时间和地点;购买某种商品时,要了解商品的品牌、质量和性能;了解商品的价格知识,如质量方面的认证等知识。“在经济全球一体化过程中,由于跨国生产、跨国销售和跨国消费现象日益普遍,使得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变得更为复杂,产品产销方式进一步多层次化、国际化,使得消费者的经验与常识在正确判断商品、服务的价值及正确的使用、接受服务方面所引起的作用越来越小,消费者对商品更加一无所知。”[4]二是学习法律知识。近年来,国家发布了大量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如《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等。消费者要学习和熟悉这些法律法规,以便在自身权益受损害时,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其次,国家、社会要采取各种措施,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

结语 消费是大众生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衣食住行都涉及到消费。随着市场体系的不断发展,消费者在不断面对各种各样的前所未有的复杂消费关系,同时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也凸显出来。2008年的三鹿奶粉时间曝光后,再次为经营者和消费者敲响警钟,一些不法经营者藐视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为一己私利做出违法犯罪的行为。三鹿奶粉受害婴儿的父母面对侵害行为却显示出苍白无力和不知所措,也反映出现在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薄弱。从政治和社会的角度看,消费者权益是公民权益在消费领域的具体体现,保护消费者权益就是保护人的基本权益,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5]所以,我们要加强对市场经营的管理,重视对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这也是中国法治建设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

参考文献

[1]《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版,第281页

[2]叶大凤.论我国实现消费主权的障碍和对策【J】.消费经济.1999,(3):30~32

[3]彭真明,黄进才.经济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6),247

[4]赵军、任亮,“市场经济体制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新探”,成都电子机械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2

[5]丁佳佳.论3·15文化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引领作用【D】,天津商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相关内容

  • 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范围的界定
  • 作者简介:吴松,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学院法律硕士. 摘要:通常意义上,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在消费领域中具体实施的法律法规,新<消费者保护法>同时引入消费公益诉讼制度,从立法上赋予消费者一项补充性的救济方式.该制度的引进,大部分学者 ...

  • 工商分局完善消费维权机制分析建议
  •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健全和完善的阶段,市场交易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事件仍大量存在,这也是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矛盾(即: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所决定的.从本地消费权益维护现状来看,一方面是大量的消费侵权行为仍然不时发生:另一方面,在 ...

  • 关于食品安全的调研报告
  • 关于食品安全 的调研报告 6月 4日 2011 关于食品安全的调研报告 摘要: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发,"染色馒头"."回炉面包"."牛肉膏"."化妆猪"."硫磺姜"."地沟油&quo ...

  • 密云电大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范文
  • 密云电大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范文 说明:该范文只在选题.写作格式等方面提供参考,不能作为内容方面的要求. 责任教师:李福荣 2005.7.18 试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与中国普通老百姓日常生活联系最密切的一部法律,该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在唤醒 ...

  • 食品安全保障措施
  • 经济论丛  食品安全的影响因素与保障措施探讨 边 昊 1 朱海燕 2 1.安徽工商职业学院旅游管理系烹饪 ...

  • 我们的文化.经济权利
  • 第三单元我们的文化.经济权利综合测试题(附详解人教版)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20小题,60分) 1.2011年4月24日,在庆祝清华大学建校100周年大会上胡锦涛同志发表重要讲话,对全国青年学生提出三点希望:把文化知识学习和思想品德修养紧密结合起来:把创新思维和社会实践紧密结合起来:把全面 ...

  • 我国消费者索赔权实现现状和法律对策
  • 中图分类号:F719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消费者索赔权是消费者权益得以实现的根本保障,是消费者最熟悉的权利,也是最容易被消费者漠视而放弃的权利.由于我国缺乏解决消费纠纷的有效途径及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不完善,消费者行使索赔权时获得的收益过少且费时费力.因此造成大多数消费者宁愿选择放弃索赔权,我国消 ...

  • 论文 举例说明消费者维权的难点和对策
  • 举例说明消费者维权的难点和对策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我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但是我们也要清晰的认识到,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也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者对消费质量的要求日益提高:现阶段经济生活中,侵害我们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有的方面也比较突出. 一.当前消费者权益保 ...

  • 论消费者权益小额损害的最低赔偿责任制度
  • 论消费者权益小额损害的最低赔偿责任制度 杨立新 2010年10月27日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北京 100872) [内容摘要]消费者因经营者的违法行为遭受小额损害,按照大陆法系填补损害的一般原则进行赔偿,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对于索赔普遍缺少积极性,后果是放任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对此,可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