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组织是最自然的组织-陈幽泓

陈幽泓:社区组织是最自然的组织

稿源:南方都市报   2011-08-15               作者:张玥晗 冯宙锋

陈幽泓

1982年获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士学位,曾为美国印地安纳大学、香港城市大学、浸会大学及美国、德国等研究机构的访问学者。1984年至今在中国人民大学担任教学和研究工作。研究领域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政策,主要方向是公共政策的制度分析、基层社区治理、纠纷与冲突解决等,是当前在城市住宅治理领域中最活跃的学者之一。

业主委员会是一个新兴的民间组织,虽然我提到了在政策、在制度以及在其他各个方面他们处于的某种优势,但是目前总体来说全中国的业主组织处于原生状态。

8月6日,陈幽泓教授做客岭南大讲坛,和广州观众一同分享了社区自治的诸多经验,也向我们揭示了业主组织与社会发展之间的密切关系。城市社区自治作为社会管理中的一个典型,成为社会管理中异军突起的力量。政府应该如何与社会、非政府组织协调分担社会管理责任,城市社区自治在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发挥多大的作用?对此,陈幽泓提出了很好的意见。

为什么我们和居委会没有关系?

从生活常识来看,我们跟居民委员会的关系不太大,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从1990年到现在一再修订,但是我们很少参加居民委员会的活动,因为我们习惯于搭便车。搭便车的原因其实是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在投票制度上,设计并非以个人为本位。比如它的选举规定是过半数的居民,通过过半数的投票就可以决定一个事务,只要大于25%,这个事就决定了,也就是说这些少数人就可以将事决定了,不是针对每一个人的,从投票制度上来说。

居民委员会是行政化的组织,它有大量的行政事务,有很低的投票门槛,所以行政权力可以完全发挥作用,可以做出重大决定,每一个人在居民组织中的分量很低,他的这一票没有什么太大的用处。这样的话,居民可能就不关心居民委员会的事务了。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类似的规定,参与决策的事务可以由18岁以上的村民,可以由每一户代表,它是一个熟人社会,血缘关系以及村级组织的行政化特点,使得行政关系、血缘关系都可以代替投票关系,也就是说在村一级的组织中,选举贿选的情况很普遍,买票情况很普遍。

但是我们在比较业主组织时完全不一样。

业主组织有什么不同?

业主组织不同之处,在于它是生人社会,每一个人没有行政关系,没有血缘和熟人关系,这样的一个社会,这样的一个团体中,你要想解决问题,必须要依靠规则、依靠契约。这样每一个人作用的百分比大大大于前二者。

业主组织有几个制度上的制衡。首先它对财产权有比较明确的设计。它的设计首先是将整个社区的财产分成专有和共有部分,然后建立了一个关联,就是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有直接关联的,也就是说你有多少面积的专有,在共有事务上就有多大的发言权。第二是业主组织中私益和公益密切相连,如果你想为个人维权,必须为公共利益维权。

另外在业主组织中考虑了现代政治制度的制衡,分人头票和财产票,是要制衡大业主。第二在业主制度中非常明确规定了业主大会是一个实体。业主大会作为实体,它对业委会有制衡,所以这样的制衡使业委会主要成为一个执行机构,当然它也有执行上的决策权,但是所有重大的决策权都在业主大会上规定了。

此外这样的一种制衡对于多数和少数的对抗、个体和群体的对抗都有某种制衡,业主在住宅区、小区中,一般发生纠纷、冲突、对抗,所有人会被动员起来,每一票都会起作用。这是我们在发生纠纷的小区中可以看到的一点。

没有纠纷的时候,一个小区是安静的、静悄悄的,各人自扫门前雪仍然是中国传统模式,但是一旦发生纠纷,每一个人会被动员起来,然后每一票都会起作用。为什么呢?中国人的这种行为方式、价值理念,在某一点上发生了变化,也就是说我们所说的财产权。对于普通人来说,住房是你所拥有的最大宗财产,家是你的家所在地,是你家人日常生活的寄托,所以如果你的家,你最大宗的财产发生了事务,那么个人是有动机去维权的。

维权的作用?

业主的维权,是有组织、有计划,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诉求,通过正当途径进行的。这是我国在近几年才有的现象,特别是在北京,大量业主的物业纠纷进入了司法途径。2000年以后北京这种司法诉讼以平均150%的速度增长,我们想一想,2006年到2007年,能够被法院审理的如果有2万件,那么代表有多少物业纠纷案件,最起码是十倍,几十万件。

在这样的一些案件中,通过司法判例,合乎逻辑的结果就是定纷止争,然后创立了一些规则,这些规则如果被越来越多的人知道,它就会对人们的行为有所约束,最终它能够对这个社会起到构建秩序的作用。

这样的过程是业主们一个案子一个案子打出来的,这些案子如果我对它做一些归纳的话,它通过司法程序,要弄清楚到底政府的公权力行为边界在哪里,什么事是政府不能做的,什么事是民众的权利、需要予以尊重的。另外还要规范商业的行为,还有一些是在业主之间的事情,业主内部的派别之争也有可以依据的法定民主程序来解决问题,这是一个起点,是我们中国人民未来要做到的一点。

在北京有一个社区,当然不止一个社区,若干个社区,当他们想更换物业公司的时候,政府就经常会出来干预,贴出一个公告说业主这样的行为不合法,等等以各种各样的理由,法院作出这样的判例,结论是只有在业主行为违反法律时,政府才可以出手。这是一个非常明确的规定,大概在2 0 0 3年时在北京发生了几起这样的案子,自此之后政府再也没有直接做过这样的事情,因为这样的判例深入人心。

■问答

公益周刊:北京市怎么解决旧楼加建电梯的矛盾,这个问题在广州也很普遍。

陈幽泓:按照北京市的做法,将这样的事务都交给业主。北京市通过很多方式让业主更能决策。像电梯这样的事情,可能牵涉到某些楼栋,牵涉到利益当事人,北京市就规定楼栋可以成立业委会的分会,由利益相关人来处理,使得一千户、几千户的业主组织能够找到那个事务的相关人。

公益周刊:在北上广这样的城市很多业主常年不住在小区,而是出租给外来者,面对小区的纠纷租房者没有切肤之痛,如何调动他们参与呢?

陈幽泓:这是一个常见的现象,如果说你不关心社区公共事务,意味着你放弃某种权利,作为公民在这个方面是有欠缺。虽然我们现在讲的是业主,实际上应该非常关心租户的利益,关心少数派、关心弱势群体,这是一个民主社会的最基本的认识。下一步我想租户的利益应该提到议事日程。

公益周刊:为什么广州的小区业委会这些年却越弄越少,到底是谁“弄”的?

陈幽泓:我再三强调了业主组织是一个原生态,因为业主组织在中国是最自然、最接近于一个纯粹民间组织的组织,但政府要有义务使它持久,政府要有意识地使它做强。

我觉得广州应该在业主这个领域,去主动扶持。如果你不扶持和支持,各种各样的制度障碍就会将业主组织越弄越少,应该说越弄越少有业主自身的问题,因为个人自发的原生态很难持久。另外最基层的地方政府,以及其他的各个商业组织,都会给业主组织造成障碍,使得他们越弄越少。

■经验分享

北京市住建委的行动带来了改变

我想通过北京市业主小区的事务,以及相关部门北京市住建委说明我对社会管理的观点。

2009年,北京市住建委开始采取行动了,第一是政府立法的创新,第二是和北京市的业主领袖交朋友,跟所有这些江湖人士交朋友,直接联系,直接和他们开会,听他们的意见。这一点说真的挺让我震惊,因为我在北京做这个领域的工作快十年了,都没有想到政府官员会去做这个事,和民间人士、民间组织结成合作伙伴关系,这是他们做的两大创新。

不到2年的时间,这个政府部门一共立了接近40个政策文件,他们将这40个政策文件分解到各个处室,每一个处室是一个课题组,这个课题组吸收社会专家学者和业主领袖、业主积极分子,包括那些刺头的意见。后来住建委主任也说,以前那些给他们挑刺的人,现在都在为他们工作,而且非常乐于为他们工作。

住建委给业主做了很多傻瓜书,像是儿童图画书似的,怎么成立业主大会等,明确核心价值就是立法方向是促进业主自治,将物业管理从政府公共事务中剥离出来,将物业管理还给真正的主体———北京市业主的立法精神。

北京市现在不到21%的业主成立了业委会,北京市住建委认为这是因为制度障碍。他们做了大量的研究,提出启动难、筹备难、备案难、换届难、决策难等问题。由街道出面筹备,街道可以做筹备组组长,但是他们非常注意公权力和私权利的界限,如果政府指定的人做筹备组组长,那么筹备组组长是没有决策权的,你没有投票权,如果你指定的是一位小区的组长来做筹备组组长,这个组长不能够选举、不能够进入业委会。也就是说通过各种方式保证业主组织,是要经过投票民主选举出来的,尽量减少公权力的干预。

北京住建委理清了居委会和业委会的关系,一个自治组织、一个民间组织,即使有行政性去领导另外一个民间组织,这是非常不现实的,各有各的职责范围、各有各的权力出处。

北京住建委有很多精巧的设计,我不细讲了,只说一下它直接的效果。北京市经过这么多年业主组织也就700个左右,一共3000多个小区,不到4000,比例在20%.经过这一年多,北京市住建委作为主管部门的这种创新、开放的态度,现在业主组织增加到900个左右,达到了24%.今年下半年,这个速度我想会加快。

实实在在说,北京住建委的大跃进,这40个文件是全社会参与的共同成果。这是住建委的话,也是我看到的成果、看到的情况。对于这一部分,我们也得出一个结论,为什么他们能够做到创新,由于北京市的社会政治条件有所不同,比较多元化,这种多元化给政府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如果你想真正做一点事,官员中他们也是社会精英,他们很多人有理想和抱负,追求民主和法治,有这样的动机,也有这样的条件主动改革创新,北京市住建委的这种创新得到了北京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一路绿灯。

文字整理:南都记者张玥晗    摄影:南都记者冯宙锋 实习生徐敏

陈幽泓:社区组织是最自然的组织

稿源:南方都市报   2011-08-15               作者:张玥晗 冯宙锋

陈幽泓

1982年获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士学位,曾为美国印地安纳大学、香港城市大学、浸会大学及美国、德国等研究机构的访问学者。1984年至今在中国人民大学担任教学和研究工作。研究领域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政策,主要方向是公共政策的制度分析、基层社区治理、纠纷与冲突解决等,是当前在城市住宅治理领域中最活跃的学者之一。

业主委员会是一个新兴的民间组织,虽然我提到了在政策、在制度以及在其他各个方面他们处于的某种优势,但是目前总体来说全中国的业主组织处于原生状态。

8月6日,陈幽泓教授做客岭南大讲坛,和广州观众一同分享了社区自治的诸多经验,也向我们揭示了业主组织与社会发展之间的密切关系。城市社区自治作为社会管理中的一个典型,成为社会管理中异军突起的力量。政府应该如何与社会、非政府组织协调分担社会管理责任,城市社区自治在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发挥多大的作用?对此,陈幽泓提出了很好的意见。

为什么我们和居委会没有关系?

从生活常识来看,我们跟居民委员会的关系不太大,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从1990年到现在一再修订,但是我们很少参加居民委员会的活动,因为我们习惯于搭便车。搭便车的原因其实是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在投票制度上,设计并非以个人为本位。比如它的选举规定是过半数的居民,通过过半数的投票就可以决定一个事务,只要大于25%,这个事就决定了,也就是说这些少数人就可以将事决定了,不是针对每一个人的,从投票制度上来说。

居民委员会是行政化的组织,它有大量的行政事务,有很低的投票门槛,所以行政权力可以完全发挥作用,可以做出重大决定,每一个人在居民组织中的分量很低,他的这一票没有什么太大的用处。这样的话,居民可能就不关心居民委员会的事务了。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类似的规定,参与决策的事务可以由18岁以上的村民,可以由每一户代表,它是一个熟人社会,血缘关系以及村级组织的行政化特点,使得行政关系、血缘关系都可以代替投票关系,也就是说在村一级的组织中,选举贿选的情况很普遍,买票情况很普遍。

但是我们在比较业主组织时完全不一样。

业主组织有什么不同?

业主组织不同之处,在于它是生人社会,每一个人没有行政关系,没有血缘和熟人关系,这样的一个社会,这样的一个团体中,你要想解决问题,必须要依靠规则、依靠契约。这样每一个人作用的百分比大大大于前二者。

业主组织有几个制度上的制衡。首先它对财产权有比较明确的设计。它的设计首先是将整个社区的财产分成专有和共有部分,然后建立了一个关联,就是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有直接关联的,也就是说你有多少面积的专有,在共有事务上就有多大的发言权。第二是业主组织中私益和公益密切相连,如果你想为个人维权,必须为公共利益维权。

另外在业主组织中考虑了现代政治制度的制衡,分人头票和财产票,是要制衡大业主。第二在业主制度中非常明确规定了业主大会是一个实体。业主大会作为实体,它对业委会有制衡,所以这样的制衡使业委会主要成为一个执行机构,当然它也有执行上的决策权,但是所有重大的决策权都在业主大会上规定了。

此外这样的一种制衡对于多数和少数的对抗、个体和群体的对抗都有某种制衡,业主在住宅区、小区中,一般发生纠纷、冲突、对抗,所有人会被动员起来,每一票都会起作用。这是我们在发生纠纷的小区中可以看到的一点。

没有纠纷的时候,一个小区是安静的、静悄悄的,各人自扫门前雪仍然是中国传统模式,但是一旦发生纠纷,每一个人会被动员起来,然后每一票都会起作用。为什么呢?中国人的这种行为方式、价值理念,在某一点上发生了变化,也就是说我们所说的财产权。对于普通人来说,住房是你所拥有的最大宗财产,家是你的家所在地,是你家人日常生活的寄托,所以如果你的家,你最大宗的财产发生了事务,那么个人是有动机去维权的。

维权的作用?

业主的维权,是有组织、有计划,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诉求,通过正当途径进行的。这是我国在近几年才有的现象,特别是在北京,大量业主的物业纠纷进入了司法途径。2000年以后北京这种司法诉讼以平均150%的速度增长,我们想一想,2006年到2007年,能够被法院审理的如果有2万件,那么代表有多少物业纠纷案件,最起码是十倍,几十万件。

在这样的一些案件中,通过司法判例,合乎逻辑的结果就是定纷止争,然后创立了一些规则,这些规则如果被越来越多的人知道,它就会对人们的行为有所约束,最终它能够对这个社会起到构建秩序的作用。

这样的过程是业主们一个案子一个案子打出来的,这些案子如果我对它做一些归纳的话,它通过司法程序,要弄清楚到底政府的公权力行为边界在哪里,什么事是政府不能做的,什么事是民众的权利、需要予以尊重的。另外还要规范商业的行为,还有一些是在业主之间的事情,业主内部的派别之争也有可以依据的法定民主程序来解决问题,这是一个起点,是我们中国人民未来要做到的一点。

在北京有一个社区,当然不止一个社区,若干个社区,当他们想更换物业公司的时候,政府就经常会出来干预,贴出一个公告说业主这样的行为不合法,等等以各种各样的理由,法院作出这样的判例,结论是只有在业主行为违反法律时,政府才可以出手。这是一个非常明确的规定,大概在2 0 0 3年时在北京发生了几起这样的案子,自此之后政府再也没有直接做过这样的事情,因为这样的判例深入人心。

■问答

公益周刊:北京市怎么解决旧楼加建电梯的矛盾,这个问题在广州也很普遍。

陈幽泓:按照北京市的做法,将这样的事务都交给业主。北京市通过很多方式让业主更能决策。像电梯这样的事情,可能牵涉到某些楼栋,牵涉到利益当事人,北京市就规定楼栋可以成立业委会的分会,由利益相关人来处理,使得一千户、几千户的业主组织能够找到那个事务的相关人。

公益周刊:在北上广这样的城市很多业主常年不住在小区,而是出租给外来者,面对小区的纠纷租房者没有切肤之痛,如何调动他们参与呢?

陈幽泓:这是一个常见的现象,如果说你不关心社区公共事务,意味着你放弃某种权利,作为公民在这个方面是有欠缺。虽然我们现在讲的是业主,实际上应该非常关心租户的利益,关心少数派、关心弱势群体,这是一个民主社会的最基本的认识。下一步我想租户的利益应该提到议事日程。

公益周刊:为什么广州的小区业委会这些年却越弄越少,到底是谁“弄”的?

陈幽泓:我再三强调了业主组织是一个原生态,因为业主组织在中国是最自然、最接近于一个纯粹民间组织的组织,但政府要有义务使它持久,政府要有意识地使它做强。

我觉得广州应该在业主这个领域,去主动扶持。如果你不扶持和支持,各种各样的制度障碍就会将业主组织越弄越少,应该说越弄越少有业主自身的问题,因为个人自发的原生态很难持久。另外最基层的地方政府,以及其他的各个商业组织,都会给业主组织造成障碍,使得他们越弄越少。

■经验分享

北京市住建委的行动带来了改变

我想通过北京市业主小区的事务,以及相关部门北京市住建委说明我对社会管理的观点。

2009年,北京市住建委开始采取行动了,第一是政府立法的创新,第二是和北京市的业主领袖交朋友,跟所有这些江湖人士交朋友,直接联系,直接和他们开会,听他们的意见。这一点说真的挺让我震惊,因为我在北京做这个领域的工作快十年了,都没有想到政府官员会去做这个事,和民间人士、民间组织结成合作伙伴关系,这是他们做的两大创新。

不到2年的时间,这个政府部门一共立了接近40个政策文件,他们将这40个政策文件分解到各个处室,每一个处室是一个课题组,这个课题组吸收社会专家学者和业主领袖、业主积极分子,包括那些刺头的意见。后来住建委主任也说,以前那些给他们挑刺的人,现在都在为他们工作,而且非常乐于为他们工作。

住建委给业主做了很多傻瓜书,像是儿童图画书似的,怎么成立业主大会等,明确核心价值就是立法方向是促进业主自治,将物业管理从政府公共事务中剥离出来,将物业管理还给真正的主体———北京市业主的立法精神。

北京市现在不到21%的业主成立了业委会,北京市住建委认为这是因为制度障碍。他们做了大量的研究,提出启动难、筹备难、备案难、换届难、决策难等问题。由街道出面筹备,街道可以做筹备组组长,但是他们非常注意公权力和私权利的界限,如果政府指定的人做筹备组组长,那么筹备组组长是没有决策权的,你没有投票权,如果你指定的是一位小区的组长来做筹备组组长,这个组长不能够选举、不能够进入业委会。也就是说通过各种方式保证业主组织,是要经过投票民主选举出来的,尽量减少公权力的干预。

北京住建委理清了居委会和业委会的关系,一个自治组织、一个民间组织,即使有行政性去领导另外一个民间组织,这是非常不现实的,各有各的职责范围、各有各的权力出处。

北京住建委有很多精巧的设计,我不细讲了,只说一下它直接的效果。北京市经过这么多年业主组织也就700个左右,一共3000多个小区,不到4000,比例在20%.经过这一年多,北京市住建委作为主管部门的这种创新、开放的态度,现在业主组织增加到900个左右,达到了24%.今年下半年,这个速度我想会加快。

实实在在说,北京住建委的大跃进,这40个文件是全社会参与的共同成果。这是住建委的话,也是我看到的成果、看到的情况。对于这一部分,我们也得出一个结论,为什么他们能够做到创新,由于北京市的社会政治条件有所不同,比较多元化,这种多元化给政府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如果你想真正做一点事,官员中他们也是社会精英,他们很多人有理想和抱负,追求民主和法治,有这样的动机,也有这样的条件主动改革创新,北京市住建委的这种创新得到了北京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一路绿灯。

文字整理:南都记者张玥晗    摄影:南都记者冯宙锋 实习生徐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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