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与法术势

管理学与“法、术、势”

“法、术、势”是韩非子的著名思想,在当今企业管理和公共领域管理仍

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韩非,战国时期思想家,法家学说的集大成者,韩国贵族公子。与李斯同

学于荀卿,多次上书韩王劝其变法图强,未被采纳。他的著作传到秦国,秦始皇极为赞赏。后出使秦国,遭谗自杀于狱中。韩非子任法术而尚功利,信赏必罚,排斥仁爱。他坚决反对复古,主张因时制宜,认为当今之世还有赞美尧舜之道的,必为新圣所笑。他攻击儒墨不遗余力,提倡君权神圣。韩非子散文的特点是锋芒锐利,议论透辟,推证事理,切中要害。其次是分析能力很强,并运用大量的寓言故事和丰富的历史知识作为论证资料。著有《韩非子》。

所谓“法”:吸收李悝、吴起、商鞅关于“法”的思想,这种“法”就是“编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的成文法典。通过“以法为教”,做到“法不阿贵”,法律决不袒护权贵。

韩非认为,法为君主提供了治理国家的客观尺度,可以避免因统治者个人因素给封建政治造成的损失,并可保证政治的连续性。他说:““夫立法令者以废私也,法令行而私道废矣。”①又说:“释法术而任心治,尧不能正一国。去规矩而妄意度,奚仲不能成一轮,废尺寸而差短长,王尔不能半中”②这都是强调法的客观性。同时,成文法的公布,可以限制统治者个人的私权,以缓和君主与臣民的矛盾,调整上下关系。他说:“明主之表易见,故约立;其教易知,故言用;其法易为,故令行。三者立而无私心,则下得循法而法„„如此,则上无私威之毒,而下无愚拙之诛”就是说,成文法公布出来后,做君主的不能,乱杀大臣,而做臣下的有法可依,不致于死得不明不白。另外,法还能够整齐民心,竭尽民能,调动人民的主动性,并提高国家的政治效能。在韩非看来,刑、赏二柄固然是“明主之所导制其臣”的有力武器,但无法之刑却不足以禁奸:“释法制而妄怒,虽杀戮而奸人不恐。罪生甲,祸归乙,伏怨乃结。”同②。同样,无法之赏也不足以劝善。只有按照法度赏所当赏,罚所当罚,才能胜暴劝善,“故民劝极而乐尽情”,“赏刑明则民尽死”。正因为法治有这么多的优越性,所以,韩非主张“不务德而务法”。并认为,在列国纷争的动乱年代,是否实行法制乃是决定一个国家兴衰存亡的关键。他说:“明法者强,慢法者弱”“简法禁而务

谋臣„„可亡也。”在他看来,实行法治小可以救亡图存,大则可以致霸王之业。

所谓“术”:吸取申不害有关“术”的思想,强调君要用权术控制臣下,

就是“循名而责实,操生杀之柄,课群臣之能”,包括任免、考核、赏罚各级官吏的手段。

术也是韩非政治思想中的一个主要内容。什么是术?它并非泛指君主的统治方法。因为法治和势治也是一种统治术,如果述泛指统治术,那就应该包括法治和势治在内,但在韩非那里,法、术、势三者既是统一的,又是对立的,述的概念并不包括法治和势治。关于述的内涵,韩非说:“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故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

而责实,操生杀之柄,课君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可见,术是特指君主驾驭群臣的统治术。这种统治术要求君主暗中综合研究各方面的情况,对照群臣的职分和诺言,检查群臣活动的效能和事实真象,然后予以赏罚进退,借以达到任能、禁奸的目的。术与法的不同在于,法是公开的,术是隐蔽的;法是臣民所共同执行的,术是君主所独自掌握的。

韩非认为,驾驭群臣之术是君主的特殊需要,其原因是“臣主之异利”。他认为,由于人的本性是自私自私的,所以,君臣关系只不过是一种互相利用的买卖关系,即“主卖官爵,臣卖智力”。因此,君臣之间的利害冲突是不可避免的。“主利在有能而任官,臣利在无能而得事。主利在有劳而爵禄,臣利在无功而富贵。主利在豪杰使能,臣利在朋党用私。是以国削而私家富,主上卑而大臣重。故主失势而臣得国,主更称蕃臣而相室剖符,此人臣之所以谲主便私也。”因此,韩非认为,君主要使臣下为自己效力,不能只依靠信义,使之不忍欺骗,而要依靠术数,使之不得欺骗,这就是所谓“恃术而不恃信”。韩非指出,君主如果用人无术,不是被智者欺骗,便是被愚者误事:“任人以事,存亡治乱之机也。无术以任人,无所任而不败„„任智则君欺,任修则君事乱,此无术之患也。”这就势必破坏法制、削弱君权“法之息也,上暗也,上暗无度则官擅为。”如果君主用人有术,便能充分发挥贤能的作用,使他们各尽所长,为封建国家服务:“使智者尽其虑„„贤者敕其材”。并能达到禁止奸邪的目的:“君有道,则臣尽力而奸不生”,“臣得陈其忠而不弊,下得守其职而不怨”。这样,君主就会做到令行禁止,法明势固,出现“明君无为于上,君臣竦惧于下”的局面。

所谓“势”:吸取慎到有关“势”的思想,认为君主要握有权力,有了权势才能统治人民。

势同样受到韩非的重视。所谓势,主要指君主令行禁止的权势,同时也指造成某种事态的客观形势和必然趋势。韩非说:“势者,胜众之资也。”就是说,势是君主制服众人的凭藉。他认为,君主能否统治的关键不在于贤与不贤,而在于有势无势,犹如物的沉浮不在轻重,而在于有无船载所造成的飘浮之势。他说:“桀为天子,能制天下,非贤也,势重也;尧为匹夫,不能正三家,非不肖也,位卑也。千钧得船则浮,锱铢失船则沉,非千钧轻而锱铢重也,有势之与无势也。”因此,韩非认为,势是实行法治的前提和保证。他说:“君执柄以处势,故令行禁止。”“抱法处势则治,指法去势则乱。”为了巩固君主的权势并充分发挥势的政治作用,韩非提出了“处势”、“设势”、“用势”的思想。所谓“处势”,就是君主必须大权独揽。如果让大臣和左右专擅权势,君主必将受制于臣而失国。如果将权势借予臣下,就会有失位的危险。所以,君主是不可须臾离权的,就像“鱼不可脱于深渊”。怎样才能“处势”呢?这就是牢固地掌握赏罚二柄,这是掌握权势的关键:“赏罚者,邦之利器也,在君则制臣,在臣则制君。”(《喻老》)他认为尤应紧握掌握赏罚二柄,不得分予臣下。否则,君将受制于臣。所谓“设势”,就是君主采取积极的措施以巩固和加强权势。韩非认为,对君权威胁最大的是那些手握大权的“重人”、“大臣”和“左右”,他们经常进行不法活动,“皆朋党比周以事其君,隐正道而行私曲,上逼君,下乱治,援外以挠内,亲下以谋上”,甚至“观时发事,一举而取国家。”在这种情况下,君主只有用术行法,严加禁止和防范才能巩固权势。其具体办法是采取各种措施,削弱和制载“重人”、“大臣”,例如禁止他们占有城市,拥有军队,结党营私,市恩树

德,拉拢人心。所谓“用势”,就是要善于使用权势推行法治。君主应以法为准则行使赏罚权,“不引绳之外,不推绳之内,不急法之外,不缓法之内”,“赏不加于无功,罚不加于无罪”。“喜淫刑而不周于法”往往是亡国的征兆。

韩非认为“抱法”、“行术”、,必须以“处势”为基本前提。而“抱法”、“行术”又是“处势”的重要手段。“行术”又是“抱法”的必要方法。在“法“、”术“、“势”三者之中,“法”是最根本的,但必须把三者结合起来,相辅以为用。

法与势结合--“抱法处势” 。所谓“势”,韩非给它下的定义是:“势者,胜众之资也用人”。就是指统治者统治人民的权势和地位。韩非作为一个绝对君权者,认为君主必须专势,不可使臣下擅势。韩非借用了慎道的一个比喻,将君主的权势比作“飞龙”,“腾蛇”赖以飞行的云雾,他说云雾一旦消散,龙蛇就会变得跟蚯蚓和蚂蚁一样,碌碌无为。韩非又将君主的权势比作“虎豹”的爪牙,“虎豹之所以能胜人,执百兽者,以其爪牙也。”③ 人主失去了权势,就像虎豹失去了爪牙一样,必将为人所制。权势是如此的重要,“在君则制臣,在臣则胜君”,孔子德行高洁,名誉海内,但却要臣服于鲁哀公,就在于孔子“非怀其义,服其势也”④因此君主必须牢牢地将权势掌控在自己手中。

既然权势是如此的重要,因此,韩非率先提出了法与势相结合的理论,即所谓“抱法处势”。一方面,势是法的前提,法不能离开势,“君持柄以处势,故令行禁止”,只有以势作为后盾,法才能真正得以有效施行;另一方面,势又不能离开法,没有法的势不是“法治”而是“人治”。人治依靠的是圣人,但是像尧、舜那样的圣贤,“千世而一出”,而绝大多数的人主,都是“庸主”,只有中人之资,实行人治,他们就束手无策了。而实行法治,人主只要“报法处势”,掌握权势同时坚持法治,国家就能治理了。

“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⑤术即指君主掌握权势,公开或暗中驾驭官吏的策略和手段。法与术存在着很多的不同。在表现形态上,法作为指导人民行为的规范,最好公开,“布之于百姓”,而术作为君主“潜御群臣”的工具,多以暗藏,所以说“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现)"⑥在功能上,法从正面控制着臣民遵循君王的意志,术是从反面考察臣民是否奉公守法或者作奸犯科。而更重要的,韩非主张将法和术结合在一起,他把法和术,比作人的衣和食,两者缺一不可,“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一下,此不可一无也,皆帝王之具也"⑦,他批评商鞅“徒法而无术”,结果“无术以知奸” ,“五年而秦不益(增加)一尺之地”,他同时批判申不害“徒术而无法”,结果被奸臣钻了空子,使得“托万乘之劲韩十七年,而不至霸王者"⑧。两者的问题都在于“二子之于法术,皆未尽然也” ⑨

势是术施行前提,如果在没有势的情况下采用术,就会导致大权傍落,术就会变得毫无意义;另一方面,术又可以强化势,韩非说“故国者,君主之车也;势者,君之马也。无术以御之,身虽劳犹不免乱;有术以御之,身处佚乐之地又致帝王之功也。”(《韩非子;外储说右下》),如果把势比作君主的马,那么术就是驾驭马的技艺,有了术,君王就能够非常轻松地实现宏图伟业了。

韩非主张法、术、势,所要达到的理想政治局面是:“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就是说,具体事情由地方来处理,大权则归于中央,中央由君主来集权,举国都来为君主效力。这就是“明君无为于上,群臣悚惧乎下”的局面。这种思想成了秦始皇建立统一的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国家的指导思想,对后世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韩非虽然在秦国被陷害而死,但他的法治思想却在秦国绽放开来,并逐渐引导着秦国走向强大,也为日后的大一统奠定了基础。

韩非法治思想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和哲学基础,对后世影响深远,即使到了今天的现代社会,借鉴、吸收韩非法治思想的合理成分,剖析其不合理成分并以此为鉴作为警示作用,对我国现在正在进行的“法治建设”和“依法治国”有很好的指导意义。

韩非子说:“今贞信之士,不盈于十,而境内之官以百数,必信贞信之士,则人不足官。人不足官,则治者寡而乱者众矣。故明主之道,一法而不求智,固术而不慕信。”韩非子对“父母官”的仁义施政很不乐观,他估计中间只有十分之一的人可以信任,其它十分之九都是骗子、盗贼和无赖,所以,让这些人执政,不可能出现廉洁的政府,社会会乱套,百姓会遭殃。当然,那时候还没有现代意义的“人生而平等”的民权思想,孔子所谓爱民、亲民也不过是迎合最高统治者的御民需要,而不是主张,国家属于人民,即“民有”,何况,中国的老百姓向来是不关心政治的。韩非子的高明之处在于,提出了建立廉洁政府的行之有效的手段,是以“术”,也就是今天所谓的法律来约束官员,监督官员,而不是假定他们是圣人,便委任他们以治理国家的权利。

针对儒家“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特权思想和社会规范,韩非子提出鲜明的人权平等、法律至上的主张,他说:“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能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他所设想的法律,人不论贵贱、贤愚都要一概遵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试想靠一套机械性的法律体系来维系政府的廉洁和行政效率。难能可贵的是,他在自己的思想体系里又加入了道家的成分,“明君无为于上”,最高统治者有了法律这部机器,什么事情都不要去问了,这跟在英国试行成功的君主立宪政体是惊人的相似的。

事实是,中国两千多年来一直是个人治的国家,百姓管理国家的权利被所谓“仁义”君子所操纵,当然他们也并没有意识到参与国家管理应该是自己的与生俱来的基本权利。可悲的是,这些代替人民行使权利的官员,据韩非子乐观的估计,有十分之一的是好官就不错了,于是,出现“圣人在,则大盗不止”的局面,当权者享有特权可以为所欲为,百姓便只有被欺压和忍耐的份,很少有最基本的民权思想。

今天,提倡“以法之国”,然而前提是,人民享有最基本的人权平等和自由。当警车开道,大小车辆威风凛凛穿行在大街上,百姓被驱逐在道路之外的时候,还谈什么以法治国。不多写了,再怎么写也不如林语堂先生的精彩,抄录他的最后一段:

“中国今天所需要的并不是对政治家们进行道德教化,而是给他们多准备一些监狱。在那些贪官污吏们可以大模大样地去订购去横滨或者西雅图的一等仓时,谈论建立什么廉洁政府,纯粹是白费力气。中国现在所需要的既不是仁慈,也不是正直或荣誉,而是简单的法律处治,或者说是将那些既不仁慈,也不正直,也不荣誉的官员们拉出去枪毙的勇气。唯一能使官员们保持廉洁的办法是威胁说一旦劣迹被揭露就要处以死刑。那些认为我所讲的将仁义置于法律之下的观点伤了他们感情的官员们,就应该多少想一想自己是否愿意在一个严格按照孔子仁政观点管理的股份公司中投资。在这里,股东们不举行任何会议,不清理帐目,别人也不查账,为债务问题潜逃的管理人员或经理也得不到惩罚。中国政府正是以这种绅士风度管理着。如果现在的政府有了什么改进,也是由于受了西方的影响。西方人敢于要求统治者清查帐目,不害怕这样做会使自己失掉任何绅士的荣誉。然而,在中国政府得到彻底改造之前,它就永远会像一个混乱的股份公司。这里只有经理和职员们在谋取暴利,股东们却在失去信心,都感到沮丧——他们就是中国的黎民百姓。”

总之,韩非子最基本最伟大的主张是建立以法治国的廉洁政府,对官员最有效的约束监督方式就是法律,法律如绳,不仅对民,更对官。

1997年党的十五大在总结过去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经过几年的来法制建设,虽然在立法、司法、行政方面有所改善,然而收效并不明显。分析其原因主要是中国几千年形成的“君权至上”不平等的思想、漠视法律的态度,及人治所产生的不良影响。思想和制度的继承性是不可忽视的,他们会在人的意识形态中打下深深烙印。因此我们现在法治建设出现了难以通过的“瓶颈”。 一是由于人们心目中所存在对权力的敬畏及对权利的漠视,出现人民对监督权的放弃。经过几千年封建社会的磨砺,中国人的心目中早已形成一种观念棗只要安分守己,听从权力的支配,不去做违法的事,就可以平平安安地度一生。中国人古往今来最怕“摊官司”,特别是与行政机关发生纠纷,因为他们认为“官官相护”。于是有的人即使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也只是忍气吞声,不愿与行政机关发生冲突。受这种观念的束缚,现实生活中就出现了虽然一直在推行行政诉讼理念,而行政诉讼案件却一直很少。行政诉讼案件少不是行政机关都能依法行政,而是百姓对自己权利的漠视。 二是执法的无法性、任意性、任私性,导致政府信用度的降低。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受贿、有偿服务等现象屡见不鲜,行政执法人员运用手中的职权以权谋私,而非依法行政,造成执法不公正,严重影响行政机关的形象及法律的威信。这不仅使行政机关降低了信誉度,而且也使制定的行政法规难以贯彻执行。 三是不健全的法律体系,导致法律发展滞后于社会发展。不完善的法律体系,造成各项制度互相矛盾、漏洞百出,也造成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滥施行政权以很大空间,同时各种腐败现象也接踵而来。进入20世纪,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法治建设和依法治国的发展任务将会更加艰巨,虽然我国现在不断在进行着体制改革,创造的提出要建设“法治政府”,要求政府运作更加的公开透明,司法更加公平公正透明等,但是我国的法治建设和依法治国依然还是任重而道远。

借鉴韩非法治思想的合理性 ,韩非子"以法为本"的主张得到现实的实践,成为当代的主流思想,韩非子还强调"以法为教",也使我们更加懂得,除了制定法

律以外,还必须要宣传法律,普及法律知识,让广大人民群众知晓法律,运用法律,遵守法律,使这个社会形成"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风气.

韩非子的"术"是指君王统治的手段和策略,拿到今天来看,可以变为管理者的管理方法.如对被管理者要进行业务考核,要让其名副其实;对工作有成绩的给予褒奖,对工作不称职的给予责罚;在干部任免上要从基层选拔,韩非子说"使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⑩,对于保证管理者的质量至关重要."势"就是君主的权力和地位.在现在可以理解为国家权威,无论是在专制时代还是在民主时代,国家的领导者和管理者的权威都必须肯定的,否则政出多门,言出多家会导致混乱.我们国家正在深化改革,需要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和积极性搞活我们的经济,这就有可能出现"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情况,有些地区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对于统一的政令采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办法,致使中央的许多符合国家人民长远利益的法律.政策贯彻不下去,最终损坏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也使老百姓对国家的权威性提出了质疑,所以我们必须要树立国家的威信,以便使法律得以贯彻实施.

在当今我国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着"法治建设"和"依法治国"并取得一定成果的时候,重提和借鉴韩非法治思想的合理成分是很有必要的,我们必须把"法"放在首要位置,规范人们的思想和行为,辅之以权威和手段,使我们国家更具竞争力,保证我国的现代化建设稳步发展.

在儒法斗争中,两家争议最核心的问题就是治理国家到底是主张德治还是法治,在韩非法治思想中他是一再强调"强化法治反对德治的".前面我们已经知道由于受老子影响,在韩非的思想中他是很反对繁冗礼节的,太过于虚伪而不实际,所以极力批判儒家的这种思想,在当时那个战火风飞,百姓生灵涂炭的时代,是必须要以强权武力来统一中国结束纷争,因此韩非的法治思想是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是到了后来秦朝一味迷信韩非法治思想,并走极端的法家路线,实行暴政使得人民苦不堪言,最终在人民的反抗中土崩瓦解.这是韩非法治思想的一个最为局限的地方--太过于强调法治的极端专制主义.

韩非法治思想的"强化法治反对德治"可创新提出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任何事都要有度,否则只会走极端.像韩非主张"强化法治反对德治"只能使国家走向暴政,人民终日生活在专制中而没有自由,这对于我们今天中国正在进行的"法治建设"和"依法治国"是一个非常好的警示的例子,因为中国已经走了几千年的专制路子我们不能在走下去了这是行不通的,在警醒反思的同时我们应该从中得到一些启发,当然我国的领导人也是这么做的,在结合中国国情的情况下我国政府创新提出了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思想,这是一个非常具有睿智的思想.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间的联系以及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并最终实现创建"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

为了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更好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我们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同时也必须在全社会形成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法律和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相互联系、相互补充。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应该相互结合,统一发挥作用。有

了良好的道德素质,就能使人们自觉地扶正祛邪,扬善惩恶,就有利于形成追求高尚、激励先进的良好社会风气,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促进整个民族素质的提高。因此我们当代中国人必须坚定不移的走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这条路,这是为我们实现创建"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的根本途径,也是我们国人一代代所要奋斗的终极目标.

结语:

对于中国古代社会任何一种思想的研究都是十分有价值的,韩非法治思想对于中国五千年历史的影响是有目共睹的,不管是先前的罢黜百家、独尊法术还是以后的阴法阳儒统治都说明了其在历史舞台上的不可或缺,当然在这其中既有它的合理性如:以法为本等,也有它的局限性如:重刑轻赏等从而导致了不同的结局,但我们不能因此抹杀它的历史作用.总的来说韩非"法治"思想的影响和继承在古代社会和现代社会是一脉相承的.

韩非"法治"思想的产生和形成完善过程中出发就已经暗示出其合理性和局限性的产生决非偶然,这也预示韩非"法治"思想有着很强的现实意义,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我们在吸收,继承和发扬了它的合理性同时也应该对它的局限性进行反思和注意.今天,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多科学.多思维.多层面地研究韩非"法治"思想,势必会成为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新的学术增长点,本人相信随着不断深入和挖掘韩非"法治"思想的研究,将来一定会有更多的新发现值得我们期待,但由于本人的水平资质有限.认识还不足.掌握有关的学术资料太少,只能暂时研究到现在这种程度,望各位老师予以更多的指导和补正使研究不断延续下去.

新加坡资政李光耀,过去在其担任新加坡总理长达三十一年的期间内,将新加坡此一蕞薾小国,脱离英国的殖民统治及马来联邦,独立惨澹经营,并成功的取得了辉煌的经济成就, 将新加坡此一地小民贫,欠缺工业基础与天然资源的殖民地港口城市,建设成一个富足的新兴与工业化的城市国家,国民所得在亚洲诸国中仅次于日本与香港,同时,新加坡已经完全摆脱刚独立建国时的窘境,李光耀有魄力的致力新加坡的公共建设,使“都市公园”化的理念,完全在新加坡实现,使新加坡宛如一座大型公园,赢得了“东南亚之珠”的美誉,与当年处处都是贫民窟,典型的殖民地城市,完全成为两个世界。

新加坡成功的另一个现象为政府的高效率及清廉的政治。新加坡原本与其他东南亚国家一样,贪污腐化横行。但学习法律出身的李光耀上台后,倾全力于政治改革,厉行法治,将新加坡建设成为全世界最清廉与最有有效律的国家。依国际透明组织在今年的调查显示,新加坡在全世界各国政府的廉洁度排名第六,比前两年的第四,虽有落后,但仍居亚洲诸国之冠。而我国政府的廉洁度则为二十九名,与马来西亚同级。无怪乎我国近年来朝野人士甚多要求取法新加坡的廉政制度,来重整我国的公务员纪律与政治清廉。

新加坡的吏治廉明,同时法律秩序亦为亚洲之冠,全皆归于李光耀的严厉执法。新加坡在李光耀执政后,都维持了一党独大的政府,在国会内几无反对力量,反对党名存实亡,社会舆论不闻批评时政的威权统治下,新加坡所实行的另类民主,居然在历次大选中,获得国民的绝对多数支持。如果我们专从权力制约的角度而论,新加坡政府权力之独擅与一般专制国家并无大异,但是新加坡的政治廉明、正破除了西方政治学铁律绝对权力带来绝对腐化的正确性。新加坡并

未因政府广泛的公权力而造成决策官员的腐化,反而是成为建设国家的利器。推其因,乃是新加坡的实施政治威权与严格法治并行,才会形成此一结果。这是特别值得我们重视之处。

新加坡的成功,必须归功于李光耀个人独特的领导风格与其法治思想。随着新加坡的成功完成经济与政治的改革,普遍地成为各新兴国家建设的典范。霎时之间,威权体制与严格执法成为国家进步的不二法门。而法律学者特别专注在新加坡的法治现状上。以新加坡社会秩序的井然有序,乃是藉由严密的的社会控制与刑罚的威吓手段所达成的,因此新加坡的严刑峻罚已是举世着名之事。尤其是新加坡仍实行鞭刑制,更是全世界民主国家所仅见。

由此可见,当代社会的各个国家都在逐步完善自己的法治制度。 为了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更好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我们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同时也必须在全社会形成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法律和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相互联系、相互补充。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应该相互结合,统一发挥作用。有了良好的道德素质,就能使人们自觉地扶正祛邪,扬善惩恶,就有利于形成追求高尚、激励先进的良好社会风气,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促进整个民族素质的提高。因此我们当代中国人必须坚定不移的走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这条路,这是为我们实现创建"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的根本途径,也是我们国人一代代所要奋斗的终极目标.

管理学与“法、术、势”

“法、术、势”是韩非子的著名思想,在当今企业管理和公共领域管理仍

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韩非,战国时期思想家,法家学说的集大成者,韩国贵族公子。与李斯同

学于荀卿,多次上书韩王劝其变法图强,未被采纳。他的著作传到秦国,秦始皇极为赞赏。后出使秦国,遭谗自杀于狱中。韩非子任法术而尚功利,信赏必罚,排斥仁爱。他坚决反对复古,主张因时制宜,认为当今之世还有赞美尧舜之道的,必为新圣所笑。他攻击儒墨不遗余力,提倡君权神圣。韩非子散文的特点是锋芒锐利,议论透辟,推证事理,切中要害。其次是分析能力很强,并运用大量的寓言故事和丰富的历史知识作为论证资料。著有《韩非子》。

所谓“法”:吸收李悝、吴起、商鞅关于“法”的思想,这种“法”就是“编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的成文法典。通过“以法为教”,做到“法不阿贵”,法律决不袒护权贵。

韩非认为,法为君主提供了治理国家的客观尺度,可以避免因统治者个人因素给封建政治造成的损失,并可保证政治的连续性。他说:““夫立法令者以废私也,法令行而私道废矣。”①又说:“释法术而任心治,尧不能正一国。去规矩而妄意度,奚仲不能成一轮,废尺寸而差短长,王尔不能半中”②这都是强调法的客观性。同时,成文法的公布,可以限制统治者个人的私权,以缓和君主与臣民的矛盾,调整上下关系。他说:“明主之表易见,故约立;其教易知,故言用;其法易为,故令行。三者立而无私心,则下得循法而法„„如此,则上无私威之毒,而下无愚拙之诛”就是说,成文法公布出来后,做君主的不能,乱杀大臣,而做臣下的有法可依,不致于死得不明不白。另外,法还能够整齐民心,竭尽民能,调动人民的主动性,并提高国家的政治效能。在韩非看来,刑、赏二柄固然是“明主之所导制其臣”的有力武器,但无法之刑却不足以禁奸:“释法制而妄怒,虽杀戮而奸人不恐。罪生甲,祸归乙,伏怨乃结。”同②。同样,无法之赏也不足以劝善。只有按照法度赏所当赏,罚所当罚,才能胜暴劝善,“故民劝极而乐尽情”,“赏刑明则民尽死”。正因为法治有这么多的优越性,所以,韩非主张“不务德而务法”。并认为,在列国纷争的动乱年代,是否实行法制乃是决定一个国家兴衰存亡的关键。他说:“明法者强,慢法者弱”“简法禁而务

谋臣„„可亡也。”在他看来,实行法治小可以救亡图存,大则可以致霸王之业。

所谓“术”:吸取申不害有关“术”的思想,强调君要用权术控制臣下,

就是“循名而责实,操生杀之柄,课群臣之能”,包括任免、考核、赏罚各级官吏的手段。

术也是韩非政治思想中的一个主要内容。什么是术?它并非泛指君主的统治方法。因为法治和势治也是一种统治术,如果述泛指统治术,那就应该包括法治和势治在内,但在韩非那里,法、术、势三者既是统一的,又是对立的,述的概念并不包括法治和势治。关于述的内涵,韩非说:“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故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

而责实,操生杀之柄,课君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可见,术是特指君主驾驭群臣的统治术。这种统治术要求君主暗中综合研究各方面的情况,对照群臣的职分和诺言,检查群臣活动的效能和事实真象,然后予以赏罚进退,借以达到任能、禁奸的目的。术与法的不同在于,法是公开的,术是隐蔽的;法是臣民所共同执行的,术是君主所独自掌握的。

韩非认为,驾驭群臣之术是君主的特殊需要,其原因是“臣主之异利”。他认为,由于人的本性是自私自私的,所以,君臣关系只不过是一种互相利用的买卖关系,即“主卖官爵,臣卖智力”。因此,君臣之间的利害冲突是不可避免的。“主利在有能而任官,臣利在无能而得事。主利在有劳而爵禄,臣利在无功而富贵。主利在豪杰使能,臣利在朋党用私。是以国削而私家富,主上卑而大臣重。故主失势而臣得国,主更称蕃臣而相室剖符,此人臣之所以谲主便私也。”因此,韩非认为,君主要使臣下为自己效力,不能只依靠信义,使之不忍欺骗,而要依靠术数,使之不得欺骗,这就是所谓“恃术而不恃信”。韩非指出,君主如果用人无术,不是被智者欺骗,便是被愚者误事:“任人以事,存亡治乱之机也。无术以任人,无所任而不败„„任智则君欺,任修则君事乱,此无术之患也。”这就势必破坏法制、削弱君权“法之息也,上暗也,上暗无度则官擅为。”如果君主用人有术,便能充分发挥贤能的作用,使他们各尽所长,为封建国家服务:“使智者尽其虑„„贤者敕其材”。并能达到禁止奸邪的目的:“君有道,则臣尽力而奸不生”,“臣得陈其忠而不弊,下得守其职而不怨”。这样,君主就会做到令行禁止,法明势固,出现“明君无为于上,君臣竦惧于下”的局面。

所谓“势”:吸取慎到有关“势”的思想,认为君主要握有权力,有了权势才能统治人民。

势同样受到韩非的重视。所谓势,主要指君主令行禁止的权势,同时也指造成某种事态的客观形势和必然趋势。韩非说:“势者,胜众之资也。”就是说,势是君主制服众人的凭藉。他认为,君主能否统治的关键不在于贤与不贤,而在于有势无势,犹如物的沉浮不在轻重,而在于有无船载所造成的飘浮之势。他说:“桀为天子,能制天下,非贤也,势重也;尧为匹夫,不能正三家,非不肖也,位卑也。千钧得船则浮,锱铢失船则沉,非千钧轻而锱铢重也,有势之与无势也。”因此,韩非认为,势是实行法治的前提和保证。他说:“君执柄以处势,故令行禁止。”“抱法处势则治,指法去势则乱。”为了巩固君主的权势并充分发挥势的政治作用,韩非提出了“处势”、“设势”、“用势”的思想。所谓“处势”,就是君主必须大权独揽。如果让大臣和左右专擅权势,君主必将受制于臣而失国。如果将权势借予臣下,就会有失位的危险。所以,君主是不可须臾离权的,就像“鱼不可脱于深渊”。怎样才能“处势”呢?这就是牢固地掌握赏罚二柄,这是掌握权势的关键:“赏罚者,邦之利器也,在君则制臣,在臣则制君。”(《喻老》)他认为尤应紧握掌握赏罚二柄,不得分予臣下。否则,君将受制于臣。所谓“设势”,就是君主采取积极的措施以巩固和加强权势。韩非认为,对君权威胁最大的是那些手握大权的“重人”、“大臣”和“左右”,他们经常进行不法活动,“皆朋党比周以事其君,隐正道而行私曲,上逼君,下乱治,援外以挠内,亲下以谋上”,甚至“观时发事,一举而取国家。”在这种情况下,君主只有用术行法,严加禁止和防范才能巩固权势。其具体办法是采取各种措施,削弱和制载“重人”、“大臣”,例如禁止他们占有城市,拥有军队,结党营私,市恩树

德,拉拢人心。所谓“用势”,就是要善于使用权势推行法治。君主应以法为准则行使赏罚权,“不引绳之外,不推绳之内,不急法之外,不缓法之内”,“赏不加于无功,罚不加于无罪”。“喜淫刑而不周于法”往往是亡国的征兆。

韩非认为“抱法”、“行术”、,必须以“处势”为基本前提。而“抱法”、“行术”又是“处势”的重要手段。“行术”又是“抱法”的必要方法。在“法“、”术“、“势”三者之中,“法”是最根本的,但必须把三者结合起来,相辅以为用。

法与势结合--“抱法处势” 。所谓“势”,韩非给它下的定义是:“势者,胜众之资也用人”。就是指统治者统治人民的权势和地位。韩非作为一个绝对君权者,认为君主必须专势,不可使臣下擅势。韩非借用了慎道的一个比喻,将君主的权势比作“飞龙”,“腾蛇”赖以飞行的云雾,他说云雾一旦消散,龙蛇就会变得跟蚯蚓和蚂蚁一样,碌碌无为。韩非又将君主的权势比作“虎豹”的爪牙,“虎豹之所以能胜人,执百兽者,以其爪牙也。”③ 人主失去了权势,就像虎豹失去了爪牙一样,必将为人所制。权势是如此的重要,“在君则制臣,在臣则胜君”,孔子德行高洁,名誉海内,但却要臣服于鲁哀公,就在于孔子“非怀其义,服其势也”④因此君主必须牢牢地将权势掌控在自己手中。

既然权势是如此的重要,因此,韩非率先提出了法与势相结合的理论,即所谓“抱法处势”。一方面,势是法的前提,法不能离开势,“君持柄以处势,故令行禁止”,只有以势作为后盾,法才能真正得以有效施行;另一方面,势又不能离开法,没有法的势不是“法治”而是“人治”。人治依靠的是圣人,但是像尧、舜那样的圣贤,“千世而一出”,而绝大多数的人主,都是“庸主”,只有中人之资,实行人治,他们就束手无策了。而实行法治,人主只要“报法处势”,掌握权势同时坚持法治,国家就能治理了。

“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⑤术即指君主掌握权势,公开或暗中驾驭官吏的策略和手段。法与术存在着很多的不同。在表现形态上,法作为指导人民行为的规范,最好公开,“布之于百姓”,而术作为君主“潜御群臣”的工具,多以暗藏,所以说“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现)"⑥在功能上,法从正面控制着臣民遵循君王的意志,术是从反面考察臣民是否奉公守法或者作奸犯科。而更重要的,韩非主张将法和术结合在一起,他把法和术,比作人的衣和食,两者缺一不可,“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一下,此不可一无也,皆帝王之具也"⑦,他批评商鞅“徒法而无术”,结果“无术以知奸” ,“五年而秦不益(增加)一尺之地”,他同时批判申不害“徒术而无法”,结果被奸臣钻了空子,使得“托万乘之劲韩十七年,而不至霸王者"⑧。两者的问题都在于“二子之于法术,皆未尽然也” ⑨

势是术施行前提,如果在没有势的情况下采用术,就会导致大权傍落,术就会变得毫无意义;另一方面,术又可以强化势,韩非说“故国者,君主之车也;势者,君之马也。无术以御之,身虽劳犹不免乱;有术以御之,身处佚乐之地又致帝王之功也。”(《韩非子;外储说右下》),如果把势比作君主的马,那么术就是驾驭马的技艺,有了术,君王就能够非常轻松地实现宏图伟业了。

韩非主张法、术、势,所要达到的理想政治局面是:“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就是说,具体事情由地方来处理,大权则归于中央,中央由君主来集权,举国都来为君主效力。这就是“明君无为于上,群臣悚惧乎下”的局面。这种思想成了秦始皇建立统一的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国家的指导思想,对后世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韩非虽然在秦国被陷害而死,但他的法治思想却在秦国绽放开来,并逐渐引导着秦国走向强大,也为日后的大一统奠定了基础。

韩非法治思想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和哲学基础,对后世影响深远,即使到了今天的现代社会,借鉴、吸收韩非法治思想的合理成分,剖析其不合理成分并以此为鉴作为警示作用,对我国现在正在进行的“法治建设”和“依法治国”有很好的指导意义。

韩非子说:“今贞信之士,不盈于十,而境内之官以百数,必信贞信之士,则人不足官。人不足官,则治者寡而乱者众矣。故明主之道,一法而不求智,固术而不慕信。”韩非子对“父母官”的仁义施政很不乐观,他估计中间只有十分之一的人可以信任,其它十分之九都是骗子、盗贼和无赖,所以,让这些人执政,不可能出现廉洁的政府,社会会乱套,百姓会遭殃。当然,那时候还没有现代意义的“人生而平等”的民权思想,孔子所谓爱民、亲民也不过是迎合最高统治者的御民需要,而不是主张,国家属于人民,即“民有”,何况,中国的老百姓向来是不关心政治的。韩非子的高明之处在于,提出了建立廉洁政府的行之有效的手段,是以“术”,也就是今天所谓的法律来约束官员,监督官员,而不是假定他们是圣人,便委任他们以治理国家的权利。

针对儒家“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特权思想和社会规范,韩非子提出鲜明的人权平等、法律至上的主张,他说:“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能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他所设想的法律,人不论贵贱、贤愚都要一概遵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试想靠一套机械性的法律体系来维系政府的廉洁和行政效率。难能可贵的是,他在自己的思想体系里又加入了道家的成分,“明君无为于上”,最高统治者有了法律这部机器,什么事情都不要去问了,这跟在英国试行成功的君主立宪政体是惊人的相似的。

事实是,中国两千多年来一直是个人治的国家,百姓管理国家的权利被所谓“仁义”君子所操纵,当然他们也并没有意识到参与国家管理应该是自己的与生俱来的基本权利。可悲的是,这些代替人民行使权利的官员,据韩非子乐观的估计,有十分之一的是好官就不错了,于是,出现“圣人在,则大盗不止”的局面,当权者享有特权可以为所欲为,百姓便只有被欺压和忍耐的份,很少有最基本的民权思想。

今天,提倡“以法之国”,然而前提是,人民享有最基本的人权平等和自由。当警车开道,大小车辆威风凛凛穿行在大街上,百姓被驱逐在道路之外的时候,还谈什么以法治国。不多写了,再怎么写也不如林语堂先生的精彩,抄录他的最后一段:

“中国今天所需要的并不是对政治家们进行道德教化,而是给他们多准备一些监狱。在那些贪官污吏们可以大模大样地去订购去横滨或者西雅图的一等仓时,谈论建立什么廉洁政府,纯粹是白费力气。中国现在所需要的既不是仁慈,也不是正直或荣誉,而是简单的法律处治,或者说是将那些既不仁慈,也不正直,也不荣誉的官员们拉出去枪毙的勇气。唯一能使官员们保持廉洁的办法是威胁说一旦劣迹被揭露就要处以死刑。那些认为我所讲的将仁义置于法律之下的观点伤了他们感情的官员们,就应该多少想一想自己是否愿意在一个严格按照孔子仁政观点管理的股份公司中投资。在这里,股东们不举行任何会议,不清理帐目,别人也不查账,为债务问题潜逃的管理人员或经理也得不到惩罚。中国政府正是以这种绅士风度管理着。如果现在的政府有了什么改进,也是由于受了西方的影响。西方人敢于要求统治者清查帐目,不害怕这样做会使自己失掉任何绅士的荣誉。然而,在中国政府得到彻底改造之前,它就永远会像一个混乱的股份公司。这里只有经理和职员们在谋取暴利,股东们却在失去信心,都感到沮丧——他们就是中国的黎民百姓。”

总之,韩非子最基本最伟大的主张是建立以法治国的廉洁政府,对官员最有效的约束监督方式就是法律,法律如绳,不仅对民,更对官。

1997年党的十五大在总结过去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经过几年的来法制建设,虽然在立法、司法、行政方面有所改善,然而收效并不明显。分析其原因主要是中国几千年形成的“君权至上”不平等的思想、漠视法律的态度,及人治所产生的不良影响。思想和制度的继承性是不可忽视的,他们会在人的意识形态中打下深深烙印。因此我们现在法治建设出现了难以通过的“瓶颈”。 一是由于人们心目中所存在对权力的敬畏及对权利的漠视,出现人民对监督权的放弃。经过几千年封建社会的磨砺,中国人的心目中早已形成一种观念棗只要安分守己,听从权力的支配,不去做违法的事,就可以平平安安地度一生。中国人古往今来最怕“摊官司”,特别是与行政机关发生纠纷,因为他们认为“官官相护”。于是有的人即使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也只是忍气吞声,不愿与行政机关发生冲突。受这种观念的束缚,现实生活中就出现了虽然一直在推行行政诉讼理念,而行政诉讼案件却一直很少。行政诉讼案件少不是行政机关都能依法行政,而是百姓对自己权利的漠视。 二是执法的无法性、任意性、任私性,导致政府信用度的降低。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受贿、有偿服务等现象屡见不鲜,行政执法人员运用手中的职权以权谋私,而非依法行政,造成执法不公正,严重影响行政机关的形象及法律的威信。这不仅使行政机关降低了信誉度,而且也使制定的行政法规难以贯彻执行。 三是不健全的法律体系,导致法律发展滞后于社会发展。不完善的法律体系,造成各项制度互相矛盾、漏洞百出,也造成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滥施行政权以很大空间,同时各种腐败现象也接踵而来。进入20世纪,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法治建设和依法治国的发展任务将会更加艰巨,虽然我国现在不断在进行着体制改革,创造的提出要建设“法治政府”,要求政府运作更加的公开透明,司法更加公平公正透明等,但是我国的法治建设和依法治国依然还是任重而道远。

借鉴韩非法治思想的合理性 ,韩非子"以法为本"的主张得到现实的实践,成为当代的主流思想,韩非子还强调"以法为教",也使我们更加懂得,除了制定法

律以外,还必须要宣传法律,普及法律知识,让广大人民群众知晓法律,运用法律,遵守法律,使这个社会形成"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风气.

韩非子的"术"是指君王统治的手段和策略,拿到今天来看,可以变为管理者的管理方法.如对被管理者要进行业务考核,要让其名副其实;对工作有成绩的给予褒奖,对工作不称职的给予责罚;在干部任免上要从基层选拔,韩非子说"使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⑩,对于保证管理者的质量至关重要."势"就是君主的权力和地位.在现在可以理解为国家权威,无论是在专制时代还是在民主时代,国家的领导者和管理者的权威都必须肯定的,否则政出多门,言出多家会导致混乱.我们国家正在深化改革,需要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和积极性搞活我们的经济,这就有可能出现"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情况,有些地区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对于统一的政令采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办法,致使中央的许多符合国家人民长远利益的法律.政策贯彻不下去,最终损坏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也使老百姓对国家的权威性提出了质疑,所以我们必须要树立国家的威信,以便使法律得以贯彻实施.

在当今我国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着"法治建设"和"依法治国"并取得一定成果的时候,重提和借鉴韩非法治思想的合理成分是很有必要的,我们必须把"法"放在首要位置,规范人们的思想和行为,辅之以权威和手段,使我们国家更具竞争力,保证我国的现代化建设稳步发展.

在儒法斗争中,两家争议最核心的问题就是治理国家到底是主张德治还是法治,在韩非法治思想中他是一再强调"强化法治反对德治的".前面我们已经知道由于受老子影响,在韩非的思想中他是很反对繁冗礼节的,太过于虚伪而不实际,所以极力批判儒家的这种思想,在当时那个战火风飞,百姓生灵涂炭的时代,是必须要以强权武力来统一中国结束纷争,因此韩非的法治思想是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是到了后来秦朝一味迷信韩非法治思想,并走极端的法家路线,实行暴政使得人民苦不堪言,最终在人民的反抗中土崩瓦解.这是韩非法治思想的一个最为局限的地方--太过于强调法治的极端专制主义.

韩非法治思想的"强化法治反对德治"可创新提出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任何事都要有度,否则只会走极端.像韩非主张"强化法治反对德治"只能使国家走向暴政,人民终日生活在专制中而没有自由,这对于我们今天中国正在进行的"法治建设"和"依法治国"是一个非常好的警示的例子,因为中国已经走了几千年的专制路子我们不能在走下去了这是行不通的,在警醒反思的同时我们应该从中得到一些启发,当然我国的领导人也是这么做的,在结合中国国情的情况下我国政府创新提出了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思想,这是一个非常具有睿智的思想.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间的联系以及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并最终实现创建"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

为了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更好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我们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同时也必须在全社会形成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法律和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相互联系、相互补充。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应该相互结合,统一发挥作用。有

了良好的道德素质,就能使人们自觉地扶正祛邪,扬善惩恶,就有利于形成追求高尚、激励先进的良好社会风气,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促进整个民族素质的提高。因此我们当代中国人必须坚定不移的走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这条路,这是为我们实现创建"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的根本途径,也是我们国人一代代所要奋斗的终极目标.

结语:

对于中国古代社会任何一种思想的研究都是十分有价值的,韩非法治思想对于中国五千年历史的影响是有目共睹的,不管是先前的罢黜百家、独尊法术还是以后的阴法阳儒统治都说明了其在历史舞台上的不可或缺,当然在这其中既有它的合理性如:以法为本等,也有它的局限性如:重刑轻赏等从而导致了不同的结局,但我们不能因此抹杀它的历史作用.总的来说韩非"法治"思想的影响和继承在古代社会和现代社会是一脉相承的.

韩非"法治"思想的产生和形成完善过程中出发就已经暗示出其合理性和局限性的产生决非偶然,这也预示韩非"法治"思想有着很强的现实意义,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我们在吸收,继承和发扬了它的合理性同时也应该对它的局限性进行反思和注意.今天,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多科学.多思维.多层面地研究韩非"法治"思想,势必会成为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新的学术增长点,本人相信随着不断深入和挖掘韩非"法治"思想的研究,将来一定会有更多的新发现值得我们期待,但由于本人的水平资质有限.认识还不足.掌握有关的学术资料太少,只能暂时研究到现在这种程度,望各位老师予以更多的指导和补正使研究不断延续下去.

新加坡资政李光耀,过去在其担任新加坡总理长达三十一年的期间内,将新加坡此一蕞薾小国,脱离英国的殖民统治及马来联邦,独立惨澹经营,并成功的取得了辉煌的经济成就, 将新加坡此一地小民贫,欠缺工业基础与天然资源的殖民地港口城市,建设成一个富足的新兴与工业化的城市国家,国民所得在亚洲诸国中仅次于日本与香港,同时,新加坡已经完全摆脱刚独立建国时的窘境,李光耀有魄力的致力新加坡的公共建设,使“都市公园”化的理念,完全在新加坡实现,使新加坡宛如一座大型公园,赢得了“东南亚之珠”的美誉,与当年处处都是贫民窟,典型的殖民地城市,完全成为两个世界。

新加坡成功的另一个现象为政府的高效率及清廉的政治。新加坡原本与其他东南亚国家一样,贪污腐化横行。但学习法律出身的李光耀上台后,倾全力于政治改革,厉行法治,将新加坡建设成为全世界最清廉与最有有效律的国家。依国际透明组织在今年的调查显示,新加坡在全世界各国政府的廉洁度排名第六,比前两年的第四,虽有落后,但仍居亚洲诸国之冠。而我国政府的廉洁度则为二十九名,与马来西亚同级。无怪乎我国近年来朝野人士甚多要求取法新加坡的廉政制度,来重整我国的公务员纪律与政治清廉。

新加坡的吏治廉明,同时法律秩序亦为亚洲之冠,全皆归于李光耀的严厉执法。新加坡在李光耀执政后,都维持了一党独大的政府,在国会内几无反对力量,反对党名存实亡,社会舆论不闻批评时政的威权统治下,新加坡所实行的另类民主,居然在历次大选中,获得国民的绝对多数支持。如果我们专从权力制约的角度而论,新加坡政府权力之独擅与一般专制国家并无大异,但是新加坡的政治廉明、正破除了西方政治学铁律绝对权力带来绝对腐化的正确性。新加坡并

未因政府广泛的公权力而造成决策官员的腐化,反而是成为建设国家的利器。推其因,乃是新加坡的实施政治威权与严格法治并行,才会形成此一结果。这是特别值得我们重视之处。

新加坡的成功,必须归功于李光耀个人独特的领导风格与其法治思想。随着新加坡的成功完成经济与政治的改革,普遍地成为各新兴国家建设的典范。霎时之间,威权体制与严格执法成为国家进步的不二法门。而法律学者特别专注在新加坡的法治现状上。以新加坡社会秩序的井然有序,乃是藉由严密的的社会控制与刑罚的威吓手段所达成的,因此新加坡的严刑峻罚已是举世着名之事。尤其是新加坡仍实行鞭刑制,更是全世界民主国家所仅见。

由此可见,当代社会的各个国家都在逐步完善自己的法治制度。 为了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更好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我们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同时也必须在全社会形成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法律和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相互联系、相互补充。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应该相互结合,统一发挥作用。有了良好的道德素质,就能使人们自觉地扶正祛邪,扬善惩恶,就有利于形成追求高尚、激励先进的良好社会风气,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促进整个民族素质的提高。因此我们当代中国人必须坚定不移的走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这条路,这是为我们实现创建"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的根本途径,也是我们国人一代代所要奋斗的终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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