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高等学校城市规划专业本科(五年制)教育评估程序与方法
全国高等学校城市规划专业本科(五年制)教育评估的程序与方法分为申请与审核、自评、视察、审核与评估结论、申诉与复议等五个部分。
一、申请与审核
1.申请条件
1.1申请单位须是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规划专业所在的高等学校。
1.2申请学校从申请日起往前推算:
(1)创办专业时即是五年制的学校,必须有连续三届或三届以上的城市规划专业本科毕业生;
(2)创办专业时是四年制,后改为五年制的学校(需有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改变学制的批文),必须有连续五届或五届以上,且至少有一届或一届以上五年制的城市规划专业本科毕业生。
1.3申请学校的城市规划专业办学条件必须满足《全国高等学校城市规划专业本科(五年制)设置基本条件》的要求。
1.4申请学校必须在提交申请报告的同时交纳申请费。(具体由评估委员会办公室确定)
2.申请报告
申请学校应向评估委员会递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为:
(1)学校概况、城市规划专业及其所在院系发展简史;
(2)院系组织状况;
(3)院系师资状况及在编城市规划专业教师简表;
(4)院系办公及城市规划专业教学空间状况;
(5)院系实验室、计算机室、设备器材及城市规划专业图书、期刊状况;
(6)教学计划和教学实施情况。
在报告中应对上述所列各项内容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数据和表格)。
3.申请审核
评估委员会收到学校申请报告后,即对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做出审核决定:
(1)受理申请。即通知申请学校交纳评估费,开展自评及递交自评报告;
(2)拒绝受理。由于申请学校尚不具备申请评估的基本条件,或由于其对审核所提问题的答复不符合要求,评估委员会可拒绝受理申请,并告知学校拒绝受理的理由。
在审核过程中,评估委员会有权要求申请学校对某些问题做出答复或进一步提供证明材料,或派员进行实地审核。申请学校必须密切配合评估委员会的审核工作。
在提出申请以前,申请学校可以约请评估委员会提供指导和咨询,所需费用由申请学校负担。
申请及审核工作每年举行一次,各申请学校应在每年8月10日以前向
评估委员会递交评估申请报告;评估委员会应在当年10月1日以前做出审核决定,并通知申请学校。
二、自评
1.自评目的
自评是城市规划专业所在学校及院系对自身的办学状况、办学质量的自我检查,通过自评工作促进专业建设及落实必要的整改。撰写自评报告是自评阶段的重要工作。
2.自评方法
自评报告是学校向评估委员会递交的文件,自评工作应由学校组织,有计划进行。
有关院系应该组织教师、学生和其他工作人员参与自评的各项工作。 自评报告的产生应该体现客观性和综合性的原则。
3.自评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自评报告分七个部分,即:前言;办学思想、目标与特色;专业状况;教学计划;科研、社会实践及学术交流;对上届视察小组报告的回复(首次评估时无此项);自我评价。应按顺序逐条陈述。自评报告应简明扼要、重点突出。报告中所陈述的论点应有翔实资料证明。评估报告的附录应另行成册。
3.1前言(约1000字)
(1)学校、院系的历史及现状。
(2)学校的性质及隶属关系。
3.2办学思想、目标与特色(约2000字)
(1)教学计划的沿革。
(2)院系的办学思想及培养目标。可参照《全国高等学校城市规划专业本科(五年制)教育评估标准》(以下简称《评估标准》)说明院系的办学方针及规划专业人才培养的明确要求。
(3)教学计划的特色。评估委员会鼓励各院系在保证城市规划专业基本培养目标的前提下发展具有特色的教学计划。报告可作特别的陈述。
3.3专业状况(约5000字)
(1)办学背景
所在地区和城市背景,及其对城市规划办学的影响。
(2)人员情况
学生:生源分布,学生的入学素质,学生的背景特色,招生人数。 教师:教师队伍概况及分析(在编及编外聘请的要分列),包括学源背景、学历结构、职称构成、年龄结构、专业领域分布、进修及在岗培训情况。
职工:人数,素质及职责。
(3)情报资料及设施条件
图书资料:图书、期刊、音像等专业教学资料的数量、相关设施规模及发展状况。
实验室:实验室的门类、规模及发展状况。
计算机及重要软件:规格、数量。
报告应着重说明以上各项资料及设备在教学过程的应用状况。
(4)组织机构
学校、院系行政及教学组织机构的设置,教学计划的形成或修订过程,教学计划的执行、监控状况,有关的制度保证(如学术、学位、职称评定、分工管理等)。
(5)经费
教学经费的来源及使用概况。
3.4教学计划
(1)院系或所在学校为城市规划专业教学计划提供的公共课程及人文学科方面的选修课程情况。
(2)城市规划专业教学计划。包括开设的必修和选修课程、学分以及任课教师和执行情况。
(3)依照《评估标准》所作的课程安排。
这是自评报告的核心内容。报告应着重说明依照《评估标准》中智育标准的有关条款所设置的课程以及课程之间的相互联系,以证明所提供的教学内容和条件能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每一条款都应该分别提供相应教学环节和列举学生学习成果以示证明。
(4)课程建设情况
本专业主干课程及有特色的课程建设情况。包括师资配备、经费来源、教材建设、教学资料积累,并提供有关教学效果的充分证据。
(5)教学管理状态
有关教学管理的情况。如各类教学文件的归档制度、学籍管理制度、保证教学计划实施的措施及执行情况的说明。
报告中所涉及的教学文件、文献资料、规章制度应做到有案可查,以备视察小组调用核查。
3.5科研、社会实践及学术活动(近五年内,或自上次评估以来)
(1)科研工作
记述教师在提高学术水平和形成学科特色等方面所从事的科研工作,并提供证明。
(2)社会实践活动
记述教师、学生在服务社会及促进学校与社会联系方面所做出的努力,并提供证明。
(3)学术活动
记述院系举办的学术活动及开展的国际、国内学术交流,并分析其实效。
3.6对上届视察小组报告的回复(首次评估时无此项)
(1)上届视察小组报告。
(2)学校对上届视察小组报告所提意见的逐项答复。
(3)对上届评估中未达到《评估标准》的项目所采取的改进措施及其效果。
3.7自我评价
(1)自评过程
说明自评过程及自评工作的保障机制。
(2)自评总结
围绕教学计划和培养目标,总结办学经验,阐明城市规划专业所在院
系的优势和相对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措施,提出未来发展目标和具体建设计划。
3.8附录(近五年内或上次评估以来的资料)
(1)教学文件:始读条件,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课时安排及主要内容(标题),任课教师的情况。
(2)各年级正在执行的教学计划。
(3)城市规划专业所在院系教师的名单和概况。(复评时可不要此项)
(4)由学校组织的有关德育、体育评估的结论及数据。(复评时可不要此项)
(5)外语4、6级考试的毕业班通过率、外语平均成绩、计算机通过情况。(复评时可不要此项)
(6)图书、期刊、音像等教学资料统计数据。(复评时可不要此项)
(7)实验室主要设备清单。(复评时可不要此项)
(8)历届毕业生反馈的有关资料。(复评时可不要此项)
(9)国家及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整体办学、教学工作的评价或评估结论。(复评时可不要此项)
(10)督察员督察报告。(即合格有效期内的中期督察评价意见,首次评估的院校无此项)
(11)学校在评估合格有效期内的有关总结报告。(首次评估的院校无此项)
4.自评报告的审阅
被受理申请评估院校应在次年1月15日前将自评报告交到评估委员会
(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及各位委员)。评估委员会在收到自评报告后的两个月内即4月15日前,应对自评报告做出整体评价,以鉴定教学计划及执行状况满足《评估标准》的程度。
评估委员会审阅自评报告后,可产生下面三种结论:
(1)通过自评报告。并于5-6月间组织、派遣视察小组进行实地视察。
(2)基本通过自评报告。但对自评报告中少量不明确或欠缺的内容,要求申请学校在半个月内(即4月30日前)进一步提供说明、证据或材料,根据补充后的情况再决定是否派遣视察小组。
(3)不通过自评报告。自评报告的内容未能达到《评估标准》的要求,而学校又不能提供新的证据加以说明,则自评报告不能通过,即意味着停止评估工作。申请学校在二年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三、视察
1.视察小组的组成与职能
视察小组由评估委员会委派的临时性工作机构,其任务是根据评估委员会的要求实地视察申请评估学校的城市规划专业办学情况,写出视察报告,提出评估结论建议,递交评估委员会审议。
视察小组成员由4-6人组成,由当届的评估委员会成员出任组长,组成成员必须是城市规划学科的教授或高级规划师(工程师),一般应有两名成员曾参加过视察工作。
2.视察工作
视察小组应在视察前将视察决定通知学校,视察时间首次评估不宜超过3天、复评控制在2天之内。
视察小组在开展视察工作之前,应详细阅读被视察学校的自评报告和评估委员会对该校的视察要求。
2.1视察工作程序
(1)与城市规划专业所在院系负责人商定视察计划。
(2)会晤校长及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复评时可不作此项安排)
(3)会晤院系行政、教学、学术负责人。
(4)了解院系的办学条件和教学管理。
(5)审阅学生作业(包括参观学生作业),观摩课程教学,必要时可辅以其它考核办法。
(6)会晤学生,考察学生学习效果并听取意见。
(7)会晤教师,了解教学情况并听取意见。
(8)会晤毕业生,了解毕业生情况。(复评时可不作此项安排)
(9) 就视察印象与校领导交换意见。
(10) 就视察印象与院系负责人交换意见。
2.2视察工作重点
(1)学校和院系对申请评估专业的评价、指导、管理和支持情况,以及对课程质量的控制能力。
(2)各门课程规定的教学目的与要求是否有根据,各项规定与安排是否清晰、合理、有效,是否被师生理解。
(3)教学计划与大纲的内容和覆盖面,相关课程之间的衔接,以及与课程设计有关的授课时间安排。
(4)课程对培养学生知识与能力的作用以及达到《评估标准》中智育
要求的程度。
(5)教师的教学态度和教学水平,师资队伍的素质和建设情况。
(6)教学设施与经费的现状及其利用情况。
(7)对自评报告中不能列出的因素作定性评估,如学术气氛、师生道德修养、群体意识、地方性特色等。
(8)复评院校的视察重点是上次评估以来的新发展,包括回应评估意见的整改和建设。
3.视察报告
视察小组应在视察工作结束后向评估委员会呈交视察报告。视察报告是评估委员会对被视察学校城市规划专业做出正确评估结论的重要依据,应包括下列内容:
(1)视察概况;
(2)教学条件、教学管理现状;
(3)办学经验与特色;
(4)对学生德育水平和学风、专业基础知识、专业理论和能力,以及身心健康等方面做出评估;
(5)申请评估院系对上届视察小组所提意见的改进;(首次评估的院校无此项)
(6)对学校和院系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7)对自评报告的评价;
(8)提出评估结论的建议。(此项以保密方式提交评估委员会)
四、审核与评估结论
1.审核
视察小组应在视察工作结束后,现场向申请评估学校公布视察报告初稿(其中的评估结论建议除外),以核对视察报告所提事实。申请评估学校可向视察小组反馈意见,也可就事实性问题直接向评估委员会回复意见。如不回复,则认为学校同意报告内容。
2.评估结论
评估委员会应在现场视察工作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做出通过或不通过的评估结论。评估委员会在听取视察报告及有关意见后,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得出评估结论。对评估委员会会议上的讨论意见和投票情况应予保密。
评估结论分为:
(1)评估通过,评估合格的资格有效期为6年。
(2)评估通过,评估合格的资格有效期为4年。
(3)评估基本通过,评估合格的资格有效期为有条件的4年,两年后须进行中期检查。
(4)评估未通过。
评估委员会应将评估结论及时通知申请评估学校,并呈报国家有关部门。凡通过城市规划专业评估的学校,可获得评估委员会颁发的《全国高等学校城市规划专业教育评估合格》证书。评估未通过的学校在四年后方可再次提出评估申请。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有关媒介上公布评估结果。
3.资格状态的保持
资格有效期为6年和4年的学校,在获得证书后,应切实保持城市规划专业教育的质量,并继续加强专业建设及针对视察小组所提意见做出改进。在资格有效期期满前应重新申请评估。
资格有效期为有条件的4年的学校,评估委员会将派专家组进行中期检查,根据中期检查结果,决定是否继续保持其资格。资格有效期期满前应重新申请评估。
评估委员会为了加强与评估合格学校的联系及确保其城市规划专业教育的质量,向通过评估的学校指派校外教学质量督察员。教学质量督察员由具有高级职称的规划师或教授担任。经督察员与所联系学校的城市规划专业所在院系具体约定,开展中期监督性视察(有效期4年和6年的,均为一次),并写出评价意见(1000字左右)。督察员的评价材料一式两份,一份交学校,另一份向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报备。
五、申诉与复议
1.申请学校如对评估结论有不同意见,可以在接到评估结论的15天内书面向评估委员会表明申诉意向,并在评估结论下达的30天内向评估委员会呈报详细的书面材料,陈述申诉理由。
2.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申诉请求后,应立即将情况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将申诉材料移交有关复议机构,由复议机构做出复议决定。
3.学校对复议决定有不同意见,可按《行政诉讼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内评估结论有效。
附:
全国高等学校城市规划专业本科(五年制)教育评估程序与方法
全国高等学校城市规划专业本科(五年制)教育评估的程序与方法分为申请与审核、自评、视察、审核与评估结论、申诉与复议等五个部分。
一、申请与审核
1.申请条件
1.1申请单位须是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规划专业所在的高等学校。
1.2申请学校从申请日起往前推算:
(1)创办专业时即是五年制的学校,必须有连续三届或三届以上的城市规划专业本科毕业生;
(2)创办专业时是四年制,后改为五年制的学校(需有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改变学制的批文),必须有连续五届或五届以上,且至少有一届或一届以上五年制的城市规划专业本科毕业生。
1.3申请学校的城市规划专业办学条件必须满足《全国高等学校城市规划专业本科(五年制)设置基本条件》的要求。
1.4申请学校必须在提交申请报告的同时交纳申请费。(具体由评估委员会办公室确定)
2.申请报告
申请学校应向评估委员会递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为:
(1)学校概况、城市规划专业及其所在院系发展简史;
(2)院系组织状况;
(3)院系师资状况及在编城市规划专业教师简表;
(4)院系办公及城市规划专业教学空间状况;
(5)院系实验室、计算机室、设备器材及城市规划专业图书、期刊状况;
(6)教学计划和教学实施情况。
在报告中应对上述所列各项内容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数据和表格)。
3.申请审核
评估委员会收到学校申请报告后,即对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做出审核决定:
(1)受理申请。即通知申请学校交纳评估费,开展自评及递交自评报告;
(2)拒绝受理。由于申请学校尚不具备申请评估的基本条件,或由于其对审核所提问题的答复不符合要求,评估委员会可拒绝受理申请,并告知学校拒绝受理的理由。
在审核过程中,评估委员会有权要求申请学校对某些问题做出答复或进一步提供证明材料,或派员进行实地审核。申请学校必须密切配合评估委员会的审核工作。
在提出申请以前,申请学校可以约请评估委员会提供指导和咨询,所需费用由申请学校负担。
申请及审核工作每年举行一次,各申请学校应在每年8月10日以前向
评估委员会递交评估申请报告;评估委员会应在当年10月1日以前做出审核决定,并通知申请学校。
二、自评
1.自评目的
自评是城市规划专业所在学校及院系对自身的办学状况、办学质量的自我检查,通过自评工作促进专业建设及落实必要的整改。撰写自评报告是自评阶段的重要工作。
2.自评方法
自评报告是学校向评估委员会递交的文件,自评工作应由学校组织,有计划进行。
有关院系应该组织教师、学生和其他工作人员参与自评的各项工作。 自评报告的产生应该体现客观性和综合性的原则。
3.自评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自评报告分七个部分,即:前言;办学思想、目标与特色;专业状况;教学计划;科研、社会实践及学术交流;对上届视察小组报告的回复(首次评估时无此项);自我评价。应按顺序逐条陈述。自评报告应简明扼要、重点突出。报告中所陈述的论点应有翔实资料证明。评估报告的附录应另行成册。
3.1前言(约1000字)
(1)学校、院系的历史及现状。
(2)学校的性质及隶属关系。
3.2办学思想、目标与特色(约2000字)
(1)教学计划的沿革。
(2)院系的办学思想及培养目标。可参照《全国高等学校城市规划专业本科(五年制)教育评估标准》(以下简称《评估标准》)说明院系的办学方针及规划专业人才培养的明确要求。
(3)教学计划的特色。评估委员会鼓励各院系在保证城市规划专业基本培养目标的前提下发展具有特色的教学计划。报告可作特别的陈述。
3.3专业状况(约5000字)
(1)办学背景
所在地区和城市背景,及其对城市规划办学的影响。
(2)人员情况
学生:生源分布,学生的入学素质,学生的背景特色,招生人数。 教师:教师队伍概况及分析(在编及编外聘请的要分列),包括学源背景、学历结构、职称构成、年龄结构、专业领域分布、进修及在岗培训情况。
职工:人数,素质及职责。
(3)情报资料及设施条件
图书资料:图书、期刊、音像等专业教学资料的数量、相关设施规模及发展状况。
实验室:实验室的门类、规模及发展状况。
计算机及重要软件:规格、数量。
报告应着重说明以上各项资料及设备在教学过程的应用状况。
(4)组织机构
学校、院系行政及教学组织机构的设置,教学计划的形成或修订过程,教学计划的执行、监控状况,有关的制度保证(如学术、学位、职称评定、分工管理等)。
(5)经费
教学经费的来源及使用概况。
3.4教学计划
(1)院系或所在学校为城市规划专业教学计划提供的公共课程及人文学科方面的选修课程情况。
(2)城市规划专业教学计划。包括开设的必修和选修课程、学分以及任课教师和执行情况。
(3)依照《评估标准》所作的课程安排。
这是自评报告的核心内容。报告应着重说明依照《评估标准》中智育标准的有关条款所设置的课程以及课程之间的相互联系,以证明所提供的教学内容和条件能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每一条款都应该分别提供相应教学环节和列举学生学习成果以示证明。
(4)课程建设情况
本专业主干课程及有特色的课程建设情况。包括师资配备、经费来源、教材建设、教学资料积累,并提供有关教学效果的充分证据。
(5)教学管理状态
有关教学管理的情况。如各类教学文件的归档制度、学籍管理制度、保证教学计划实施的措施及执行情况的说明。
报告中所涉及的教学文件、文献资料、规章制度应做到有案可查,以备视察小组调用核查。
3.5科研、社会实践及学术活动(近五年内,或自上次评估以来)
(1)科研工作
记述教师在提高学术水平和形成学科特色等方面所从事的科研工作,并提供证明。
(2)社会实践活动
记述教师、学生在服务社会及促进学校与社会联系方面所做出的努力,并提供证明。
(3)学术活动
记述院系举办的学术活动及开展的国际、国内学术交流,并分析其实效。
3.6对上届视察小组报告的回复(首次评估时无此项)
(1)上届视察小组报告。
(2)学校对上届视察小组报告所提意见的逐项答复。
(3)对上届评估中未达到《评估标准》的项目所采取的改进措施及其效果。
3.7自我评价
(1)自评过程
说明自评过程及自评工作的保障机制。
(2)自评总结
围绕教学计划和培养目标,总结办学经验,阐明城市规划专业所在院
系的优势和相对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措施,提出未来发展目标和具体建设计划。
3.8附录(近五年内或上次评估以来的资料)
(1)教学文件:始读条件,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课时安排及主要内容(标题),任课教师的情况。
(2)各年级正在执行的教学计划。
(3)城市规划专业所在院系教师的名单和概况。(复评时可不要此项)
(4)由学校组织的有关德育、体育评估的结论及数据。(复评时可不要此项)
(5)外语4、6级考试的毕业班通过率、外语平均成绩、计算机通过情况。(复评时可不要此项)
(6)图书、期刊、音像等教学资料统计数据。(复评时可不要此项)
(7)实验室主要设备清单。(复评时可不要此项)
(8)历届毕业生反馈的有关资料。(复评时可不要此项)
(9)国家及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整体办学、教学工作的评价或评估结论。(复评时可不要此项)
(10)督察员督察报告。(即合格有效期内的中期督察评价意见,首次评估的院校无此项)
(11)学校在评估合格有效期内的有关总结报告。(首次评估的院校无此项)
4.自评报告的审阅
被受理申请评估院校应在次年1月15日前将自评报告交到评估委员会
(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及各位委员)。评估委员会在收到自评报告后的两个月内即4月15日前,应对自评报告做出整体评价,以鉴定教学计划及执行状况满足《评估标准》的程度。
评估委员会审阅自评报告后,可产生下面三种结论:
(1)通过自评报告。并于5-6月间组织、派遣视察小组进行实地视察。
(2)基本通过自评报告。但对自评报告中少量不明确或欠缺的内容,要求申请学校在半个月内(即4月30日前)进一步提供说明、证据或材料,根据补充后的情况再决定是否派遣视察小组。
(3)不通过自评报告。自评报告的内容未能达到《评估标准》的要求,而学校又不能提供新的证据加以说明,则自评报告不能通过,即意味着停止评估工作。申请学校在二年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三、视察
1.视察小组的组成与职能
视察小组由评估委员会委派的临时性工作机构,其任务是根据评估委员会的要求实地视察申请评估学校的城市规划专业办学情况,写出视察报告,提出评估结论建议,递交评估委员会审议。
视察小组成员由4-6人组成,由当届的评估委员会成员出任组长,组成成员必须是城市规划学科的教授或高级规划师(工程师),一般应有两名成员曾参加过视察工作。
2.视察工作
视察小组应在视察前将视察决定通知学校,视察时间首次评估不宜超过3天、复评控制在2天之内。
视察小组在开展视察工作之前,应详细阅读被视察学校的自评报告和评估委员会对该校的视察要求。
2.1视察工作程序
(1)与城市规划专业所在院系负责人商定视察计划。
(2)会晤校长及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复评时可不作此项安排)
(3)会晤院系行政、教学、学术负责人。
(4)了解院系的办学条件和教学管理。
(5)审阅学生作业(包括参观学生作业),观摩课程教学,必要时可辅以其它考核办法。
(6)会晤学生,考察学生学习效果并听取意见。
(7)会晤教师,了解教学情况并听取意见。
(8)会晤毕业生,了解毕业生情况。(复评时可不作此项安排)
(9) 就视察印象与校领导交换意见。
(10) 就视察印象与院系负责人交换意见。
2.2视察工作重点
(1)学校和院系对申请评估专业的评价、指导、管理和支持情况,以及对课程质量的控制能力。
(2)各门课程规定的教学目的与要求是否有根据,各项规定与安排是否清晰、合理、有效,是否被师生理解。
(3)教学计划与大纲的内容和覆盖面,相关课程之间的衔接,以及与课程设计有关的授课时间安排。
(4)课程对培养学生知识与能力的作用以及达到《评估标准》中智育
要求的程度。
(5)教师的教学态度和教学水平,师资队伍的素质和建设情况。
(6)教学设施与经费的现状及其利用情况。
(7)对自评报告中不能列出的因素作定性评估,如学术气氛、师生道德修养、群体意识、地方性特色等。
(8)复评院校的视察重点是上次评估以来的新发展,包括回应评估意见的整改和建设。
3.视察报告
视察小组应在视察工作结束后向评估委员会呈交视察报告。视察报告是评估委员会对被视察学校城市规划专业做出正确评估结论的重要依据,应包括下列内容:
(1)视察概况;
(2)教学条件、教学管理现状;
(3)办学经验与特色;
(4)对学生德育水平和学风、专业基础知识、专业理论和能力,以及身心健康等方面做出评估;
(5)申请评估院系对上届视察小组所提意见的改进;(首次评估的院校无此项)
(6)对学校和院系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7)对自评报告的评价;
(8)提出评估结论的建议。(此项以保密方式提交评估委员会)
四、审核与评估结论
1.审核
视察小组应在视察工作结束后,现场向申请评估学校公布视察报告初稿(其中的评估结论建议除外),以核对视察报告所提事实。申请评估学校可向视察小组反馈意见,也可就事实性问题直接向评估委员会回复意见。如不回复,则认为学校同意报告内容。
2.评估结论
评估委员会应在现场视察工作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做出通过或不通过的评估结论。评估委员会在听取视察报告及有关意见后,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得出评估结论。对评估委员会会议上的讨论意见和投票情况应予保密。
评估结论分为:
(1)评估通过,评估合格的资格有效期为6年。
(2)评估通过,评估合格的资格有效期为4年。
(3)评估基本通过,评估合格的资格有效期为有条件的4年,两年后须进行中期检查。
(4)评估未通过。
评估委员会应将评估结论及时通知申请评估学校,并呈报国家有关部门。凡通过城市规划专业评估的学校,可获得评估委员会颁发的《全国高等学校城市规划专业教育评估合格》证书。评估未通过的学校在四年后方可再次提出评估申请。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有关媒介上公布评估结果。
3.资格状态的保持
资格有效期为6年和4年的学校,在获得证书后,应切实保持城市规划专业教育的质量,并继续加强专业建设及针对视察小组所提意见做出改进。在资格有效期期满前应重新申请评估。
资格有效期为有条件的4年的学校,评估委员会将派专家组进行中期检查,根据中期检查结果,决定是否继续保持其资格。资格有效期期满前应重新申请评估。
评估委员会为了加强与评估合格学校的联系及确保其城市规划专业教育的质量,向通过评估的学校指派校外教学质量督察员。教学质量督察员由具有高级职称的规划师或教授担任。经督察员与所联系学校的城市规划专业所在院系具体约定,开展中期监督性视察(有效期4年和6年的,均为一次),并写出评价意见(1000字左右)。督察员的评价材料一式两份,一份交学校,另一份向评估委员会办公室报备。
五、申诉与复议
1.申请学校如对评估结论有不同意见,可以在接到评估结论的15天内书面向评估委员会表明申诉意向,并在评估结论下达的30天内向评估委员会呈报详细的书面材料,陈述申诉理由。
2.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申诉请求后,应立即将情况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将申诉材料移交有关复议机构,由复议机构做出复议决定。
3.学校对复议决定有不同意见,可按《行政诉讼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内评估结论有效。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