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数据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数据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数据管理工作,提高我行数据质量,确保数据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相关概念

应用系统,是按照信息一体化的要求,用于处理我行经营管理的应用软件系统,主要包括客户交易类系统、业务管理类系统、管理信息类系统、技术保障类系统等。 数据是指**银行实施信息化管理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电子数据。

数据质量是指数据的及时性、完整性以及准确性。

第三条 数据质量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规范原则。各类应用系统采集和处理的数据,应符合各自应用系统所要求的数据标准。

(二)全程监控原则。建立数据从采集、审核、处理到维护的全过程监控体系,重点把好数据的采集录入关,确保各类应用系统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三)层级考核原则。总、分行对各自直接下属单位的数据质量管理工作进行严格的目标管理考核,奖优罚劣。

第二章 部门分工及职责

第四条 总行合规部是全行数据质量管理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

(一)、制定全行的数据质量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对各应用系统管理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监督

(三)、根据需要,参与对全行各应用系统数据质量管理的检查监督

(四)、对违反数据质量管理规定,造成数据错误、失真、延误、漏填等违规行为进行问责

(五)、向高管层报告我行数据质量管理执行情况

第五条 总行各部门是应用系统的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各自的应用系统,是本应用系统数据质量的主责任人,主要负责:

(一)、贯彻落实总行制定的数据质量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制定本应用系统录入、维护、审核的基本标准和规范性要求,并适时开展检查监督,保障数据管理符合规范性要求;

(三)、制定本单位的数据质量监控指标体系,定期对本级数据质量评估分析,及时解决数据质量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四)、指导、监督系统使用部门或相关岗位的数据质量管理工作,督查对错误数据进行更正和清理的情况;

(五)、制定本应用系统数据质量的考核标准和评分体系,按时对应用系统使用部门的数据质量进行考核;

(六)、提交本应用系统数据质量管理报告;

(七)、负责本职责范围内的数据采集、录入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应用系统使用部门主要指数据的采集和录入单位,是应用系统数据采集、录入质量的责任人,主要负责:

(一)、加强对采集、录入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管理,提高数据录入的准确率;

(二)、严格执行数据管理规章制度,确保数据采集、录入真实、准确和及时;

(三)、按照规定,对数据采集录入工作进行质量考核;

(四)、对采集录入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向应用系统管理部门报告数据质量管理执行情况;

(六)、负责本职责范围内的数据采集、录入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应用系统采集录入人员是应用系统数据质量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负责

(一)、按照原始记录,准确将数据录入系统;

(二)、按照信息系统的要求,将涉及的相关内容全部录入系统,不得缺省;

(三)、在规定期限内,根据各自的权限,及时将数据录入系统;

(四)、按照上级机关的规范要求录入各类数据。

第八条 科技信息部负责应用系统的安全、维护责任,参与对各应用系统数据考核工作。

第二章 数据采集、录入与审核

第九条 数据采集是通过应用软件进行数据录入、使用各种工具软件进行数据导入的数据收集、整理、传输的行为

第十条 数据采集应遵循真实、完整、规范、及时的原则。

(一)真实:应严格依据经营管理原始资料所记载的内容准确录入相关数据,如实反映,不得随意修改、增减。

(二)完整:要按照各类应用系统的有关要求进行数据采集,保证数据齐全,避免数据的缺失。

(三)规范:数据采集应按照应用软件系统的相关标准进行。

(四)及时:数据要在规定的时间内采集,确保应用系统数据及时反映经营管理实际。

第十一条 数据采集程序

(一)接收:操作人员根据各应用系统的要求,及时对相关原始资料进行审核整理。

(二)录入:原始资料审核无误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录入或导入应用系统;对审核有误的,必须修正后再录入或导入。

第十二条 数据采集的责任部门

(一)通过业务软件进行数据录入的数据采集行为,其责任部门是业务软件各子系统的使用部门。

(二)对于使用工具软件进行数据导入的数据采集行为,其责任部门是工具软件的使用部门。

第十三条 数据采集必须严格按相应的业务规范以及软件使用要求进行,不得违反业务规范以及软件使用要求对数据进行采集。

第十四条 数据采集必须依据不同业务办理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不得无故拖延或推迟数据采集时间,确保数据采集的及时性。

数据采集必须按有关业务规范要求以及软件使用要求规定的格式进行录入,不得缺省,确保数据的完整性。

采集的数据必须与原始材料一致,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第十五条 在各类应用软件系统中,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岗位设臵和授权,严格按照岗位和权限操作。严禁在未按规定授权的情况下委托他人以本人的账户和口令进行有关的数据录入和修改。各系统用户应当定期更改自己的口令,确保系统数据的安全。

第三章 数据维护

第十六条 数据维护是按照应用系统的有关规定对错误的数据进行数据修改的行为。

第十七条 数据维护由各应用系统管理部门按照各自应用系统的有要求,明确数据维护的权限和职责,制定数据维护的程序。凡是采集进入应用系统的数据,不得擅自修改、删除。

第十八条 数据维护前应做好相应数据和系统的备份工作。能够通过系统模块解决的,经过审批后按照各类应用系统的操作规范进行维护;需要通过技术手段解决的,由

责任人提出书面申请,由相关业务部门和技术部门审核确认,经主管行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数据维护。

第十九条 数据维护工作应严格备案,科技信息部对各应用系统管理部门报送的每项数据维护的时间、内容、维护原因、责任人等记录进行备案,涉及的书面材料必须登记存档。

第二十条 数据维护人员在进行数据维护时,必须认真负责,避免在数据维护过程中产生新的错误数据。

第四章、数据检查

第二十一条 数据检查是按照有关应用系统数据管理规定对数据及时性、完整性以及准确性进行的数据质量检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数据检查采取应用系统使用部门自查和应用系统管理部门检查的方式。数据检查的方法有:

(一)通过统计、查询等系统进行检查;

(二)在业务软件使用过程中对数据库中已有数据进行检查;

(三)用数据质量检查工具进行检查;

(四)抽取原始档案材料与数据库中数据进行对比;

(五)其它数据检查的方法。

第二十三条 检查的内容:

1、纸质资料与信息系统内资料进行检查核对,数据采集录入是否全面、及时、规范。

2、数据的处理是否及时、正确、全面。

3、数据的传输是否规范、及时。

第二十四条 应用系统使用部门在业务软件使用过程中发现错误数据,必须及时告知相应的数据采集的责任人或部门进行维护。

第二十五条 应用系统管理部门应定期通过使用统计、查询等系统进行数据检查,仔细分析检查结果,识别其中不符合规律和常理的数据,查找存在的数据问题。

第五章 数据质量考核

第二十六条 各应用系统管理部门应建立本系统的数据质量的考核体系。

第二十七条 考核指标至少包括比率指标和数量指标。比率指标按未达标的百分点扣分,数量指标按错误数据的数量和问题的严重程度扣分。

第二十八条 考核的比率指标是:

1、信息采集率。已经采集进入应用系统的信息与应该采集进入应用系统信息的比率。

2、信息采集准确率。录入应用系统的正确信息与录入的所有信息的比率。

3、信息传输及时率。规定时期内传输的信息与检查期限内所有传输信息的比率。

4、信息处理率。考核期内处理的符合规定的信息与考核期内处理的所有信息的比率。

第二十九条 数量指标是指分级列出问题数据的数量,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确定扣分标准,进行扣分。根据数据的重要程度具体分为四级:

1、只影响数据本身的完整性而不影响其他数据。

2、只影响本工作环节质量。

3、不仅影响本工作环节质量,而且影响后面工作环节数据处理质量。

4、数据质量错误造后面工作无法处理或无法工作。

第三十条 各应用系统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各应用系统的数据质量考核细则,并报总行合规部备案。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造成数据录入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等数据质量问题的,对数据质量责任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实行数据质量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数据质量追究的原则

(一)“以谁的用户名录入,谁负责”;

(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第三十三条 数据质量责任追究范围

(一)因数据质量问题导致统计数据不能生成或生成错误的;

(二)因数据质量问题导致其他部门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

(三)因数据质量问题影响经营决策行为的及时性、正确性的;

(四)因数据质量问题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

(五)因数据质量问题造成财产、声誉损失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的数据质量责任。

第三十四条 数据质量责任划分

(一)数据采集的责任部门即为数据质量的责任部门;

(二)从数据库后台记录中确认的数据录入人员是数据质量的直接责任人;

(三)将自己的用户名、密码提供给他人使用,或因保管不善导致他人盗用、冒用用户名、密码的,用户名所有者是数据质量责任人。

第三十五条 数据质量责任按照《**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追究。 第三十六条 对主动发现错误并及时纠正,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于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因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受贿、索贿等原因造成过错的;

(二)二次以上发生同一或类似过错的;

(三)其他应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银行应用系统目录

**银行数据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数据管理工作,提高我行数据质量,确保数据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相关概念

应用系统,是按照信息一体化的要求,用于处理我行经营管理的应用软件系统,主要包括客户交易类系统、业务管理类系统、管理信息类系统、技术保障类系统等。 数据是指**银行实施信息化管理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电子数据。

数据质量是指数据的及时性、完整性以及准确性。

第三条 数据质量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规范原则。各类应用系统采集和处理的数据,应符合各自应用系统所要求的数据标准。

(二)全程监控原则。建立数据从采集、审核、处理到维护的全过程监控体系,重点把好数据的采集录入关,确保各类应用系统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三)层级考核原则。总、分行对各自直接下属单位的数据质量管理工作进行严格的目标管理考核,奖优罚劣。

第二章 部门分工及职责

第四条 总行合规部是全行数据质量管理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

(一)、制定全行的数据质量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对各应用系统管理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监督

(三)、根据需要,参与对全行各应用系统数据质量管理的检查监督

(四)、对违反数据质量管理规定,造成数据错误、失真、延误、漏填等违规行为进行问责

(五)、向高管层报告我行数据质量管理执行情况

第五条 总行各部门是应用系统的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各自的应用系统,是本应用系统数据质量的主责任人,主要负责:

(一)、贯彻落实总行制定的数据质量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制定本应用系统录入、维护、审核的基本标准和规范性要求,并适时开展检查监督,保障数据管理符合规范性要求;

(三)、制定本单位的数据质量监控指标体系,定期对本级数据质量评估分析,及时解决数据质量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四)、指导、监督系统使用部门或相关岗位的数据质量管理工作,督查对错误数据进行更正和清理的情况;

(五)、制定本应用系统数据质量的考核标准和评分体系,按时对应用系统使用部门的数据质量进行考核;

(六)、提交本应用系统数据质量管理报告;

(七)、负责本职责范围内的数据采集、录入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应用系统使用部门主要指数据的采集和录入单位,是应用系统数据采集、录入质量的责任人,主要负责:

(一)、加强对采集、录入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管理,提高数据录入的准确率;

(二)、严格执行数据管理规章制度,确保数据采集、录入真实、准确和及时;

(三)、按照规定,对数据采集录入工作进行质量考核;

(四)、对采集录入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向应用系统管理部门报告数据质量管理执行情况;

(六)、负责本职责范围内的数据采集、录入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应用系统采集录入人员是应用系统数据质量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负责

(一)、按照原始记录,准确将数据录入系统;

(二)、按照信息系统的要求,将涉及的相关内容全部录入系统,不得缺省;

(三)、在规定期限内,根据各自的权限,及时将数据录入系统;

(四)、按照上级机关的规范要求录入各类数据。

第八条 科技信息部负责应用系统的安全、维护责任,参与对各应用系统数据考核工作。

第二章 数据采集、录入与审核

第九条 数据采集是通过应用软件进行数据录入、使用各种工具软件进行数据导入的数据收集、整理、传输的行为

第十条 数据采集应遵循真实、完整、规范、及时的原则。

(一)真实:应严格依据经营管理原始资料所记载的内容准确录入相关数据,如实反映,不得随意修改、增减。

(二)完整:要按照各类应用系统的有关要求进行数据采集,保证数据齐全,避免数据的缺失。

(三)规范:数据采集应按照应用软件系统的相关标准进行。

(四)及时:数据要在规定的时间内采集,确保应用系统数据及时反映经营管理实际。

第十一条 数据采集程序

(一)接收:操作人员根据各应用系统的要求,及时对相关原始资料进行审核整理。

(二)录入:原始资料审核无误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录入或导入应用系统;对审核有误的,必须修正后再录入或导入。

第十二条 数据采集的责任部门

(一)通过业务软件进行数据录入的数据采集行为,其责任部门是业务软件各子系统的使用部门。

(二)对于使用工具软件进行数据导入的数据采集行为,其责任部门是工具软件的使用部门。

第十三条 数据采集必须严格按相应的业务规范以及软件使用要求进行,不得违反业务规范以及软件使用要求对数据进行采集。

第十四条 数据采集必须依据不同业务办理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不得无故拖延或推迟数据采集时间,确保数据采集的及时性。

数据采集必须按有关业务规范要求以及软件使用要求规定的格式进行录入,不得缺省,确保数据的完整性。

采集的数据必须与原始材料一致,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第十五条 在各类应用软件系统中,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岗位设臵和授权,严格按照岗位和权限操作。严禁在未按规定授权的情况下委托他人以本人的账户和口令进行有关的数据录入和修改。各系统用户应当定期更改自己的口令,确保系统数据的安全。

第三章 数据维护

第十六条 数据维护是按照应用系统的有关规定对错误的数据进行数据修改的行为。

第十七条 数据维护由各应用系统管理部门按照各自应用系统的有要求,明确数据维护的权限和职责,制定数据维护的程序。凡是采集进入应用系统的数据,不得擅自修改、删除。

第十八条 数据维护前应做好相应数据和系统的备份工作。能够通过系统模块解决的,经过审批后按照各类应用系统的操作规范进行维护;需要通过技术手段解决的,由

责任人提出书面申请,由相关业务部门和技术部门审核确认,经主管行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数据维护。

第十九条 数据维护工作应严格备案,科技信息部对各应用系统管理部门报送的每项数据维护的时间、内容、维护原因、责任人等记录进行备案,涉及的书面材料必须登记存档。

第二十条 数据维护人员在进行数据维护时,必须认真负责,避免在数据维护过程中产生新的错误数据。

第四章、数据检查

第二十一条 数据检查是按照有关应用系统数据管理规定对数据及时性、完整性以及准确性进行的数据质量检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数据检查采取应用系统使用部门自查和应用系统管理部门检查的方式。数据检查的方法有:

(一)通过统计、查询等系统进行检查;

(二)在业务软件使用过程中对数据库中已有数据进行检查;

(三)用数据质量检查工具进行检查;

(四)抽取原始档案材料与数据库中数据进行对比;

(五)其它数据检查的方法。

第二十三条 检查的内容:

1、纸质资料与信息系统内资料进行检查核对,数据采集录入是否全面、及时、规范。

2、数据的处理是否及时、正确、全面。

3、数据的传输是否规范、及时。

第二十四条 应用系统使用部门在业务软件使用过程中发现错误数据,必须及时告知相应的数据采集的责任人或部门进行维护。

第二十五条 应用系统管理部门应定期通过使用统计、查询等系统进行数据检查,仔细分析检查结果,识别其中不符合规律和常理的数据,查找存在的数据问题。

第五章 数据质量考核

第二十六条 各应用系统管理部门应建立本系统的数据质量的考核体系。

第二十七条 考核指标至少包括比率指标和数量指标。比率指标按未达标的百分点扣分,数量指标按错误数据的数量和问题的严重程度扣分。

第二十八条 考核的比率指标是:

1、信息采集率。已经采集进入应用系统的信息与应该采集进入应用系统信息的比率。

2、信息采集准确率。录入应用系统的正确信息与录入的所有信息的比率。

3、信息传输及时率。规定时期内传输的信息与检查期限内所有传输信息的比率。

4、信息处理率。考核期内处理的符合规定的信息与考核期内处理的所有信息的比率。

第二十九条 数量指标是指分级列出问题数据的数量,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确定扣分标准,进行扣分。根据数据的重要程度具体分为四级:

1、只影响数据本身的完整性而不影响其他数据。

2、只影响本工作环节质量。

3、不仅影响本工作环节质量,而且影响后面工作环节数据处理质量。

4、数据质量错误造后面工作无法处理或无法工作。

第三十条 各应用系统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各应用系统的数据质量考核细则,并报总行合规部备案。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造成数据录入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等数据质量问题的,对数据质量责任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实行数据质量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数据质量追究的原则

(一)“以谁的用户名录入,谁负责”;

(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第三十三条 数据质量责任追究范围

(一)因数据质量问题导致统计数据不能生成或生成错误的;

(二)因数据质量问题导致其他部门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

(三)因数据质量问题影响经营决策行为的及时性、正确性的;

(四)因数据质量问题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

(五)因数据质量问题造成财产、声誉损失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的数据质量责任。

第三十四条 数据质量责任划分

(一)数据采集的责任部门即为数据质量的责任部门;

(二)从数据库后台记录中确认的数据录入人员是数据质量的直接责任人;

(三)将自己的用户名、密码提供给他人使用,或因保管不善导致他人盗用、冒用用户名、密码的,用户名所有者是数据质量责任人。

第三十五条 数据质量责任按照《**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追究。 第三十六条 对主动发现错误并及时纠正,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于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因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受贿、索贿等原因造成过错的;

(二)二次以上发生同一或类似过错的;

(三)其他应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银行应用系统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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