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解除:(经济补偿)
《劳动法》第24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36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劳动法》第25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根据《企业职工奖励条例》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认定。
“重大损害”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若由此发生争议可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规章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
《劳动合同法》第39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
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 因本法第26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提前通知(无过失性辞退)解除:(经济补偿) 《劳动法》第2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
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
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客观情况”: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客观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4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
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裁员:(经济补偿)
《劳动法》第27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要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
的人员。
“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可以依据地方政府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来界定。“报告”仅仅指
的是说明情况,无批准的含义。
《劳动合同法》第4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人员不足二十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案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
员的;
(四)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
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间劳动合同的;
(三)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被裁减的人员。
对于用人单位提前通知(无过失性辞退)解除合同和裁员的限制:
《劳动法》第29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 换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42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 从事接触性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
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 在本单位换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 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会职权:
《劳动法》第30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与支持和帮助。
《劳动合同法》第43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经济补偿:
36.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4条、第26条、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
动法和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37.根据《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企业法人分立、合并,他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
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和分立后,分立或者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此种情况下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要求经济补偿。
(注:《劳动合同法》第34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协商解除:(经济补偿)
《劳动法》第24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36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劳动法》第25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根据《企业职工奖励条例》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认定。
“重大损害”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若由此发生争议可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规章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
《劳动合同法》第39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
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 因本法第26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提前通知(无过失性辞退)解除:(经济补偿) 《劳动法》第2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
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
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客观情况”: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客观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4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
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裁员:(经济补偿)
《劳动法》第27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要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
的人员。
“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可以依据地方政府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来界定。“报告”仅仅指
的是说明情况,无批准的含义。
《劳动合同法》第4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人员不足二十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案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
员的;
(四)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
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间劳动合同的;
(三)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被裁减的人员。
对于用人单位提前通知(无过失性辞退)解除合同和裁员的限制:
《劳动法》第29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 换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42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 从事接触性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
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 在本单位换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 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会职权:
《劳动法》第30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与支持和帮助。
《劳动合同法》第43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经济补偿:
36.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4条、第26条、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
动法和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37.根据《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企业法人分立、合并,他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
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和分立后,分立或者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此种情况下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要求经济补偿。
(注:《劳动合同法》第34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