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名词解释
一、民法总论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事法律关系:指当事人之间符合民法规范的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内容的法律关系。
3、民事法律事实: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4、请求权:指权利主体可以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5、形成权:指依照权利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既存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6、抗辩权:指对抗相对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7、绝对权:指能够请求不特定的任何人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8、民事权利能力: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9、民事行为能力: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10、监护: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设置专人以保护其人身和财产利益的法律制度。
11、宣告失踪: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其厉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2、宣告死亡:指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自然人死亡的法律制度。
13、个人合伙: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联合体。
14、人身权: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以特定的人格和身份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15、身份权:指自然人在私的关系中,因亲属关系而产生的一种资格
16、法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7、民事法律行为: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18、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的条件,并把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确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或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19、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的期限,并把该期限的道理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发生或消灭的前提的民事法律行为。
20、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行为人对行为有重大误解,或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明显不公平,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
21、无效民事行为:指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22、代理:指行为人根据本人的授权或法律的规定,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行为的后果归属本人的行为。
23、再代理:指由代理人将其代理权再委托给他人的代理关系。
24、代理权:指代理人能够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其效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的资格
25、无权代理:指五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
26、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其具有一定的表征,足以使相对人在客观上能够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民事行为,该民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27、连带责任:指以同一给付为标的,各债权人或各债务人之间具有连带关系的多数人之债。
28、诉讼时效:指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丧失胜诉权的法律制度
29、除斥期间:指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发生该项实体权利消灭法律后果的期间。
30、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违反法律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的民事义务,侵害民事权利主体的民事权利,而产生的一种法律后果
二、物权篇
1、物:指人们能够支配或控制的物质实体或自然力
2、物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
3、所有权:指所有人依法对自有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4、共有: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物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的状态
5、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由区分所有的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以及对建筑物进行共同管理的成员权三者构成的特别所有权
6、用益物权:指对他人之物,于一定范围内得为使用收益的定限物权
7、担保物权:指以确保债务履行为目的,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上所设定的一种 定限物权
8、抵押权: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的担保财产享有的变价处 分权和就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权的总称
9、质权:指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 的特定动产或权利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10、留置权: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履行与该动产有 关的债务时,得留置该动产的担保物权
11、占有:指人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事实
12、善意取得:指无处分权人占有他人财产并将该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 该财产时基于善意,因而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
13、使用权:指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自然资源依法享有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14、抵押合同: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第三人签订的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为债权 人设定抵押权的合同
15、绝押条款:指在合同中约定,当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即 转归债权人所有的条款
16、相邻权:指相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为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必要,而对 他方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之行使予以限制的权利
17、相邻关系:指相毗邻的不动产的占有人之间,一方占有人的支配力与他方占有人的 排他力相冲突时,为调和其冲突而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18、先占:指当事人通过无主动产的最先占有而获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19、添附:指不同的物相结合或因加工成新物
20、动产质权:指为担保债权而占有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动产,并得就其变卖的价 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21、权利质权:指以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的可转让的财产权为出质财产的质权
三、债权篇
1、债: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财产性民事法律行为
2、债权:指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3、按份之债:指一方或双方主体为多数人,多数人内部之间各自按一定的份额分享权 利或分担义务的债
4、连带之债:指一方或双方主体为多数人,多数人内部之间享有连带债权或负有连带 债务的债
5、受领迟延:又称债权人迟延,是债权人对已提出的给付,未受领或未为给付提供必 要协助的事实
6、不当得利:指无法律上的依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取得利益的行为
7、无因管理:指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8、保证:指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按约履行或承担 连带责任的担保方式
9、连带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 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第三人履行保证债务的保证方式
10、定金:指合同的一方为确保债的履行而预先向他方交付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
11、债权让与:又称债权转让,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和客体的前提下,债务人将其债权的 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债的移转
12、债务承担:又称债务转移,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和客体的前提下,债务人将其债务 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债的移转
13、代物清偿:债务人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而为的清偿
14、抵销:指两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对他方债务的清偿,从而使互负的债务 在对等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
15、提存:指因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将无法清偿的标的物交给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债 的行为
16、免除:指债权人以消灭债为目的而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
17、混同:指债权债务归于同一人的法律事实
18、合同: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旨在设立、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双方法律 行为
19、要约:指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发出的,由相对人受领的意思表示
20、承诺:指受领要约的相对人为成立合同而同意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
21、要约引诱:又称要约邀请,指表意人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2、双务合同: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的合同
23、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指合同的当事人因违反合同债务,所应承担 的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民事法律后果
24、免责条款: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责任的条款
25、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6、意外事件:指非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事故
27、侵权行为:指不法侵害他人支配型权利或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因而行为人须就所发 生的损害承担责任的致害行为
四、知识产权篇
1、著作权:指作者对其创作的特定的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 权的总称
2、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3、职务作品: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4、知识产权:指人们对其创造性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5、专利权:指发明创造人依法对其公开的发明创造所享有的专有权
6、商标权:指注册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
7、商标:指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 标志
8、职务发明:指自然人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 明创造
五、继承权篇
1、财产继承:指把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转归有权接受该项财产的人所有 的法律制度
2、继承权: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能够无偿取得其死亡近亲属遗产的权利
3、遗产:指自然人死亡时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4、法定继承: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的顺序以及继承遗产的份额都由法律直接规定 的继承方式
5、遗嘱:指公民生前依法定方式处分自己财产及有关事务而于其死后发生效力的单方 行为
6、遗嘱继承:指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合法遗嘱继承遗产的继承方式
7、遗赠:指遗嘱人用遗嘱方式把财产无偿地赠送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并于立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中国民法》名词解释
一、民法总论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事法律关系:指当事人之间符合民法规范的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内容的法律关系。
3、民事法律事实: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4、请求权:指权利主体可以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5、形成权:指依照权利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既存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6、抗辩权:指对抗相对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7、绝对权:指能够请求不特定的任何人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8、民事权利能力: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9、民事行为能力: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10、监护: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设置专人以保护其人身和财产利益的法律制度。
11、宣告失踪: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其厉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2、宣告死亡:指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自然人死亡的法律制度。
13、个人合伙: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联合体。
14、人身权: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以特定的人格和身份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15、身份权:指自然人在私的关系中,因亲属关系而产生的一种资格
16、法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7、民事法律行为: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18、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的条件,并把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确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或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19、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的期限,并把该期限的道理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发生或消灭的前提的民事法律行为。
20、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行为人对行为有重大误解,或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明显不公平,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
21、无效民事行为:指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22、代理:指行为人根据本人的授权或法律的规定,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行为的后果归属本人的行为。
23、再代理:指由代理人将其代理权再委托给他人的代理关系。
24、代理权:指代理人能够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其效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的资格
25、无权代理:指五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
26、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其具有一定的表征,足以使相对人在客观上能够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民事行为,该民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27、连带责任:指以同一给付为标的,各债权人或各债务人之间具有连带关系的多数人之债。
28、诉讼时效:指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丧失胜诉权的法律制度
29、除斥期间:指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发生该项实体权利消灭法律后果的期间。
30、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违反法律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的民事义务,侵害民事权利主体的民事权利,而产生的一种法律后果
二、物权篇
1、物:指人们能够支配或控制的物质实体或自然力
2、物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
3、所有权:指所有人依法对自有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4、共有: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物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的状态
5、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由区分所有的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以及对建筑物进行共同管理的成员权三者构成的特别所有权
6、用益物权:指对他人之物,于一定范围内得为使用收益的定限物权
7、担保物权:指以确保债务履行为目的,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上所设定的一种 定限物权
8、抵押权: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的担保财产享有的变价处 分权和就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权的总称
9、质权:指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 的特定动产或权利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10、留置权: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不履行与该动产有 关的债务时,得留置该动产的担保物权
11、占有:指人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事实
12、善意取得:指无处分权人占有他人财产并将该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 该财产时基于善意,因而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
13、使用权:指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自然资源依法享有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14、抵押合同: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第三人签订的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为债权 人设定抵押权的合同
15、绝押条款:指在合同中约定,当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即 转归债权人所有的条款
16、相邻权:指相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为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必要,而对 他方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之行使予以限制的权利
17、相邻关系:指相毗邻的不动产的占有人之间,一方占有人的支配力与他方占有人的 排他力相冲突时,为调和其冲突而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18、先占:指当事人通过无主动产的最先占有而获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19、添附:指不同的物相结合或因加工成新物
20、动产质权:指为担保债权而占有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动产,并得就其变卖的价 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21、权利质权:指以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的可转让的财产权为出质财产的质权
三、债权篇
1、债: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财产性民事法律行为
2、债权:指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3、按份之债:指一方或双方主体为多数人,多数人内部之间各自按一定的份额分享权 利或分担义务的债
4、连带之债:指一方或双方主体为多数人,多数人内部之间享有连带债权或负有连带 债务的债
5、受领迟延:又称债权人迟延,是债权人对已提出的给付,未受领或未为给付提供必 要协助的事实
6、不当得利:指无法律上的依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取得利益的行为
7、无因管理:指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8、保证:指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按约履行或承担 连带责任的担保方式
9、连带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 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第三人履行保证债务的保证方式
10、定金:指合同的一方为确保债的履行而预先向他方交付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
11、债权让与:又称债权转让,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和客体的前提下,债务人将其债权的 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债的移转
12、债务承担:又称债务转移,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和客体的前提下,债务人将其债务 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债的移转
13、代物清偿:债务人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而为的清偿
14、抵销:指两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对他方债务的清偿,从而使互负的债务 在对等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
15、提存:指因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将无法清偿的标的物交给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债 的行为
16、免除:指债权人以消灭债为目的而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
17、混同:指债权债务归于同一人的法律事实
18、合同: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之间旨在设立、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双方法律 行为
19、要约:指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而发出的,由相对人受领的意思表示
20、承诺:指受领要约的相对人为成立合同而同意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
21、要约引诱:又称要约邀请,指表意人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2、双务合同: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的合同
23、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指合同的当事人因违反合同债务,所应承担 的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民事法律后果
24、免责条款: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责任的条款
25、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6、意外事件:指非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事故
27、侵权行为:指不法侵害他人支配型权利或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因而行为人须就所发 生的损害承担责任的致害行为
四、知识产权篇
1、著作权:指作者对其创作的特定的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 权的总称
2、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3、职务作品: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4、知识产权:指人们对其创造性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5、专利权:指发明创造人依法对其公开的发明创造所享有的专有权
6、商标权:指注册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
7、商标:指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 标志
8、职务发明:指自然人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 明创造
五、继承权篇
1、财产继承:指把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转归有权接受该项财产的人所有 的法律制度
2、继承权: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能够无偿取得其死亡近亲属遗产的权利
3、遗产:指自然人死亡时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4、法定继承: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的顺序以及继承遗产的份额都由法律直接规定 的继承方式
5、遗嘱:指公民生前依法定方式处分自己财产及有关事务而于其死后发生效力的单方 行为
6、遗嘱继承:指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合法遗嘱继承遗产的继承方式
7、遗赠:指遗嘱人用遗嘱方式把财产无偿地赠送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并于立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