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制度问题研究

【金融改革】

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制度问题研究

庹国柱,王德宝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北京100070)

摘要:日前,由保监会组织和启动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在19个省(自治区)铺展开来,小额人身保险在面临良好发展机遇的同时,在实践中也存在诸多制约其发展的问题和因素。本文针对我国农村开展小额人身保险的现实环境,借鉴其在国外运行的成功经验,从政府作为小额保险制度初级供给主体的制度供给效率、小额保险经营机构的产品供给能力以及小额保险目标群体的需求意愿与购买能力三个维度出发,研究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发展问题,希望对刚刚起步的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可持续运行和政策制定提供决策参考和对策建议。关键词:小额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可持续发展;运行模式文章编号:1003-4625(2009)11-0012-06

中图分类号:F840.62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在保监会的组织和推动下,近两年来我国多家保险公司开始积极调研和准备启动小额人身保险。

险为主,因此本文以小额人身保险为切入点,从供给和需求双重角度分析和研究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制度可持续性发展问题,希望能为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可持续运行和政策制定提供对策建议。

二、小额保险的内涵特征

目前,关于小额保险的权威定义主要有两种:一是根据国际贫困扶助协商组织(CGAP)的界定,小额保险主要是面向中低收入人群,依照风险事件的发生概率及其所涉及成本,按比例定期收取一定的小额保费,旨在帮助中低收入人群规避某些风险的保险。二是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关于小额保险的定义:是依据公认的保险惯例(包括保险核心原则)运营的,由多种不同实体为低收入人群提供的保险。

结合上述两家国际权威组织的定义,中国保监会在起草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中做出了自己的界定:小额保险是一类面向低收入人群提供的保险产品的总称,具有保费低廉、保障适度、保单通俗、核保理赔简单等特点,是小额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种有效的金融扶贫手段。

上述几种定义虽然表述方式有所不同,但关于小额保险的核心内涵却是一致的,即小额保险是一种在成本、期限、保障范围和供给机制方面适用于中低收入群体的风险分担产品,是一种有效的扶贫和金融发展手段。具体来说,小额保险具有以下特征:

(一)小额保险服务特定群体

2008年6月,保监会筹划和启动了农村小额人身保

险的试点,批准中国人寿、太平洋人寿、泰康人寿和新华人寿等四家保险公司在河南、广西、山西等九个省(自治区)部分农村开展小额保险试点。2009年,在总结原有农村小额保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保监会又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增加小额保险覆盖面。截至2009年6月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已扩展到

19个省(自治区),承保超过610万户农民,保费收入超过1.4亿元,为农民共计提供超过810亿元的

风险保障。

目前,我国农村小额保险尚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国内学术界对此问题的研究也未引起足够重视,国内文献大多停留在对国外开展小额保险的经验介绍层面。孙健、申曙光(2007)分析了国外小额保险发展的理论及实践经验;徐淑芳(2008)、刘万(2008)等研究和比较了国外小额保险经营模式问题;王晓燕(2007)、刘英齐(2008)、张宗军(2009)介绍了印度、菲律宾、日本等几个小额保险发展比较成功的样本案例,对国内开展小额保险的研究仅限于开展意义、思路和经验借鉴几方面,对小额保险制度可持续性发展问题的研究甚少。农村小额保险可分为小额人身保险和小额财产保险,但在实践中以小额人身保

收稿日期:2009-08

作者简介:庹国柱,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研究中心主任,兼任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保险学会理事、中国社会保险学会理事,北京保险学会和保险协会常务理事;王德宝,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保险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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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世界范围来看,处于贫困线上下的低收入人群很难得到商业保险或者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关注或覆盖。一方面,商业保险公司难以了解低收入人群,特别是地处边远农村地区低收入人群的风险保障需求,同时由于保险营销和理赔成本较高等方面的原因,传统商业保险的保费水平往往令这部分低收入人群无法接受。另一方面,大多数新兴市场国家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偏低,政府通常缺乏足够的财政实力为全体人口提供基本风险保障,同时因为低收入人群通常生活在非正规经济环境中,无法加入到由雇主直接提供或者政府通过雇主提供的社会保险中。如图1所示,传统的商业保险市场主要面对社会中的富裕阶层,有较强的经济承受实力能担负得起较高的商业保险费用的中高收入者是其主要客户群体,小额保险的目标群体则是处于贫困线上下的贫困和低收入人群,包括处于贫困线附近的农村广大居民和部分城市低收入者,本文所研究的小额人身保险的服务群体正是属于这部分人群。但值得注意的是,小额保险的服务群体不包括完全无力负担保费的赤贫阶层,这部分人群属于社会救济的范畴。

表1国家

部分国家低收入者最关注的风险排序

所关注的风险排序

乌干达疾病、死亡、残疾、财产损失、借款风险马拉维恐惧死亡、食品安全、教育菲律宾死亡、年老、疾病越南印度老挝

疾病、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牲畜死亡疾病、子女教育、收成不好疾病、牲畜疾病、死亡

乔治亚疾病、业务损失、被盗、家庭成员死亡、退休收入乌克兰疾病、残疾、被盗

玻利维亚疾病、死亡、财产损失、庄稼损失

资料来源:Enarson﹠wiren,2005;Matul﹠

Tounitsky,2006;MekongEconomics,2003;McCordetal.,2005b;McCord,2005;SebstadandCohen,2001.

(三)小额保险保费低廉、保障适度

与传统的商业保险相比,价格低廉、保障适度是小额保险最突出的一个特征。小额保险服务低收入人群的特点,决定了它只能收取较低的保费,进而决定了小额保险的保额不会太高,保险赔偿和给付仅仅以保障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为标准;同时小额保险流程要求相对简单。一是为了有效吸引低收入客户的需要,低收入群体经济实力有限,灾害事故后急需保险赔偿来恢复生活或生产,希望小额保险的索赔和理赔过程越简单越好。二是小额保险经营主体降低成本、提高运营效率的需要,以便使小额保险易于销售、易于管理,从而有效减少公司费用成本和隐性成本、提升运营效率,从而最终降低保费。

三、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经营模式

农村小额保险在不同国家都经历了各自的实践,这些实践是在不同的社会经济制度背景和不同的政策目标下进行的,从而产生、发展和形成了不同的经营模式。从各国的发展实践来看,目前小额保险的运作模式主要有合作代理、保险公司自营以及互

图1小额保险的服务对象助或合作模式三种。

(一)合作代理模式

合作代理模式包括一家专业的保险公司如商业保险、互助保险机构等和一家代理机构———一家小额信贷机构或任何其他中介销售渠道,保险公司与代理机构之间并没有股权联系,双方只是按照合约安排建立拓展小额保险的合作关系。在这种模式下,专业保险公司作为风险承担者负责产品开发、定价及满足官方监管要求,而代理方则负责销售、承保、保费收取、理赔及损失清算等。

(二)保险公司自营模式

保险公司自营模式始自20世纪90年代,从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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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小额保险针对特定风险

与一般的商业保险相比,小额保险更关注于发生频率较高且一旦发生会危及低收入者基本生存的风险,所涉及的范围相对于传统保险来说比较狭窄,某些发生频率非常低的风险不在小额保险保障范围之内。低收入群体对于不同风险有不同的优先解决次序(如表1),通过分析不同国家和地区低收入群体对风险的关注次序,我们可以发现其具有某些共同的特点,在低收入群体所关注的风险中,疾病、死亡、残疾、财产损失等居于前列,而这正是小额保险所关注和可以发挥作用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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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上看,商业保险公司是最晚进入小额保险市场的经营主体,但其提供的小额保险覆盖人群最广,约占小额保险总覆盖人数的48.3%①,同时也是提供小额保险产品最多的经营主体,其中美国国际保险集团(AIG)与印度塔塔集团(TATA)的合资公司是该模式下较为成功且影响巨大的典型代表。

(三)互助或合作模式

互助或合作模式的特点是由互助或合作机构具体开办小额保险业务,互助机构其成员遵循“一人一票”的合作原则共同筹集保险基金并分担风险损失。提供小额保险服务的互助机构主要有三种:一是独立的互助(或合作)保险公司;二是互助保险协会网络,该种网络由互助保险协会组成、形成顶点结构,也被称为以社区为基础的模式;三是隶属于金融合作社(主要是储蓄和信用合作社)网络的保险公司,主要为网络内部的成员提供保险服务。

表2给出了三种不同模式之间的优劣比较,从表中我们可以看出小额保险的经营模式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这种差异性与各国或地区的社会经济条件、发展阶段及制度环境等的不同密切相关。

表2经营模式

小额保险经营模式比较优点

缺点

种小额保险的经营模式,从现实可行性和提高小额保险供给能力的角度出发,笔者在此提出四种适合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经营模式。

1.商业运作模式

商业运作模式即由商业保险公司作为风险承担方,不依赖任何其他组织或机构,在产品定价、销售、保费收取、核保、理赔、服务等方面,完全按照商业化原则运作。在这种模式下,提供小额保险的保险公司必须是实力雄厚,规模较大,拥有较广泛的服务网络,具备较强的专业技术支持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公司。目前适合这种运作模式的只有中国人保财险和中国人寿两家,以中国人寿为例,截至2009年

6月底,中国人寿在农村的销售网点超过1.4万个,县级以下营销员数量已超过40万人,并计划在2010年将县域营销员队伍发展到50万人,将农村网点数量增加到1.9万个,覆盖全国绝大多数农村

地区。公司强大的资金实力和遍布农村地区的销售网络为小额人身保险的开展奠定了雄厚的基础。

2.政府支持下的半商业运作模式

政府支持下的半商业运作模式是指基于一定的社会管理需要,政府参与组织、动员农村低收入人群投保,但不承担经营风险,由保险公司本着保本微利原则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或者由政府建立低收入人群的一个保险基金,保险公司通过获得管理费的方式提供第三方管理服务(如目前的“新农合”)。在这种模式下,保险公司负责产品开发、精算、核保、理赔、服务与风险管理等,政府根据低收入群体状况以及社会管理的需要,提出初步的产品需求或保险方案,寻找能够满足这些需求的保险公司,然后利用政府自身的公信力,组织低收入者投保,并根据具体业务种类提供补贴,使保险公司的销售环节变得相对简单。例如,中国人寿重庆分公司自2005年以来,针对低收入农民推出了一款保费50元、最高意外伤害保额3万元的意外伤害综合保险产品,其中地方政府补贴30元,农民个人出20元,试点地区较短时间内参保率即达到70%,在当地取得了巨大成效。

合作方现有的网络可以降低交易成本;自有品牌形象难以建立;更加了解潜在客户的需要和需求;需要合作方进行教育、培合作代选择正确的合作方能保持客户既有训;理模式的信任;

产品上市时间可能更快品牌形象清晰、客户认知度较高;

保险公司市场响应速度快;

专业水平都能得到保证容易获得低收入家庭的信赖;

互助或合能理解低收入家庭的保障需求;作模式交易成本较低;

可以有效规避逆选择与道德风险

融资渠道不足;缺乏保险经营经验;管理能力有限;地域范围有限;客户规模较小

资料来源:WarrenBrownandCraigF.Churchill

交易成本较高;缺乏客户的信任;必须向代理方支付佣金;

更容易达到实现盈利所需的客户数;信息传递缓慢

自营模式项目各阶段和各层次的专业技能与筹备时间较长

3.多主体合作模式

作为合作代理模式的一种,多主体合作模式让与低收入人群有着密切联系的公共机构、联合组织、各种团体等(包括“七站一所”②)参与到小额保险市场来,譬如:村委会、妇联、残联、工会等基层社区组织以小额保险代理人的身份介入小额保险业务,将

(2000)InsuranceProvisioninLow-incomeCommuni-tiespartII:InitialLessonsfromMicro-InsuranceEx-perimentsforthepoor.

结合我国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条件,借鉴上述三

①数字来源于国际小额保险中心于2007年4月对全球100个最贫穷国家小额保险发展现状的一份研究报告。

②七站一所泛指农村设有的农业技术推广站、林业站、鱼技站(东部沿海地区)、农机站、文化站、广播站、供销社、畜牧兽医站等

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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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保险产品销售给他们所接触到的低收入人群。在这种模式下,这些团体并不是简单地以获取佣金为目的来销售,而是将他们销售的保险与自身的组织目标结合起来,争取在产品和服务等各个方面都能满足本团体成员的要求,并且还承担一些保单管理、保费收取甚至保险理赔等工作,从而能有效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提高保险运营效率。例如,中国人寿山西分公司在山西借助基层村委会的力量创造的“全村统保模式”,以及与小额信贷机构、农村联保贷款机构合作建立的“联动合作模式”,都极大地提高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覆盖面。

农村低收入群体接受,尽快实现其应有的保障功能。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产品的开发和创新要重点关注两个方面:一是针对目标群体的特点,二是根据目标群体的要保范围。从目标群体看,我国的现实国情决定了对小额人身保险的需求存在着两大特殊性:一方面,小额保险需求的差异性很大。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农村地区农民保障需求方向、传统文化观念及价值观念、收入状况等都各不相同,因此,实践中应采取区别对待的办法发展小额保险,加强小额保险产品创新,开发针对性强、适应性高的小额保险产品,避免“一刀切”模式。另一方面,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是一项专门针对低收入群体的业务,这决定了该产品的需求价格弹性较高,客户对产品价格非常敏感,一个较小的价格变动会导致大量客户决定购买或者放弃小额保险。为此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上应根据当地收入层次的划分情况,以风险保障型产品为主,开发适用于低收入人群需求的小额保险产品。

从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目标群体的要保范围出发,结合此前保监会在中西部省区所作的关于农村居民风险状况调查①以及小额人身保险各产品风险状况差异(见表3),笔者认为当下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产品开发与创新应遵循如下途径:一是短期小额人寿保险,针对我国城乡社会保障水平差距较大的现实,针对农村低收入者专门开发只在县以下地区销售的短期小额人寿保险,并满足缴费起点低、投保手续简便、保障相对较高的要求。二是小额意外保险,主要是提供农村低收入者因意外造成的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风险保障,在产品设计中为增加产品自身的吸引力,可以尝试如果保单持有人在保单有效期内未发生意外则可在保障期满时领取所有或部分已缴纳保费的做法。从现阶段可行性考虑,小额意外保险应以外出务工农民为保障的主要群体,为外出务工农民提供旅途安全、意外伤害、伤残等小额保险服务,时机成熟后再将保障服务群体扩大到农村地区其他低收入人群。三是小额信贷保险,该险种是以农村信用社等农村金融机构发放小额贷款为切入点,转移农民因疾病、残疾或意外死亡导致的信贷违约风险,而且此产品应成为新时期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重点。四是小额健康保险,主要是提供农村低收入者疾病和生育保险保障,包括直接医疗费用(护理和治疗费用)、间接医疗费用(住院期间的食宿费用)两类。出于目前农村地区已存在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和健康险市场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

4.存款信用与合作社(SACCOs)网络模式

作为合作代理模式的另一种形式,存款信用与合作社网络模式下,保险公司是存款信用与合作社(SACCO)网络的一个附属机构,向这个网络的成员及其客户提供保险服务,并根据网络成员的不同标准和要求作相应变动。与一般的合作代理模式的不同之处在于,该模式下的两个独立组织不是通过合同方式提供保险服务,保险公司是由存款信用与合作社创建并控制的,目的首先是为网络提供服务,等时机成熟后,再为市场上的其他对象提供相关保险服务。目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可以朝这一模式方向发展,2007年3月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正式挂牌成立,已完成业务转型的邮储银行顺利由原来的“只存不贷”过渡到“存贷兼容”,但由于信贷管理经验不足、资金实力有限等因素的制约,目前邮储银行发放的多是小额信贷,而且目标客户群多处于农村或城市郊区边远地带,其中不乏大量的中低收入者。同时保监会已经批准了中国邮政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这家定位于“服务基层、服务三农”的保险公司正在筹备开业,在存款信用与合作社网络模式的推动下,借助中国邮政在农村的众多营业网点,邮政保险公司可以利用合作模式和农村强大服务网络的优势,积极开展小额人身保险,在有效降低邮储银行信贷风险的同时,为广大农村低收入人群提供小额人身保险服务,推动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发展。

四、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产品开发与创新提高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供给与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前提条件之一,是设计合理的小额保险产品。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产品开发并不是城市已有产品的简单移植或复制,而应根据农村经济水平、地域文化特点、农民保障需求方向、传统文化观念及价值观念等综合考虑,注重创新产品设计,使小额保险为更多的

外事故;担心子女教育和家庭成员患病治疗的比例均略高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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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2008年上半年,保监会选取了中西部8个省区的432个行政村进行调查。调查结果表明,45%的家庭最担心家庭成员遭受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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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选择和道德风险严重泛滥的现实考虑,农村小额健康保险可采取以下两种形式:补充医疗保险,保险公司利用受政府委托承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业务的机会,与政府协商从新农合基金每个参合者所缴纳的保费中拿出一定数额购买补充医疗保险,从而提高参保者医疗费用的最高补偿金额和补偿比例;农村生育保险,针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提供包括母婴健康、医疗、独生子女保险等一揽子保险服务。

表3

各类小额保险业务的风险状况比较

逆向选择欺诈道德风险过渡利用

小额寿险意外伤害险小额健康险财产险农作物保险

中等中等高中等高

低中等高高高

低中等中等中等高

低中等高中等中等

直销模式,培养熟悉当地环境的本土营销员完成小额保险产品的销售,可实现较低销售成本下的渠道构建。四是加强与农村地区已有的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农村消费品商的合作,通过与邮局、乡村五站一所、种子公司、烟草公司、化肥销售点、农机销售点等农村基层社会组织不同形式的合作,使小额保险的交易附加到已经存在的交易关系上,以降低交易成本和经营管理成本,提高供给效率,推动小额保险业务发展重要合作平台与销售服务网络体系的构建。

六、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风险与成本控制从国际经验看,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发展的关键在于对经营风险与成本的有效控制。对于低收入群体来说,他们并不是没有风险保障需求,而是传统保险价格和成本过高,超过了他们的可承受能力,因此农村小额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必须以有效降低各项经营成本为前提,同时由于小额保险运行环境的复杂性、农村低收入群体行为规范的差异性和抗风险能力低下、小额保险市场的不成熟性等客观因素的存在,对小额保险的风险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各国实践已充分证明,若能够有效控制风险与经营成本,小额保险并非亏损业务,关键在于能否找到有效降低成本的办法。借鉴各国小额保险公司有效控制风险与经营费用成本的各种做法,从提高小额保险供给效率出发,笔者认为目前发展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一是精简小额保险产品,产品设计上尽量只包含保障成分,剔除产品中的储蓄、投资功能,降低核保要求,这样能大大降低保费并使产品简单透明。二是降低交易成本,通过与低收入人群有密切联系或者有经济往来的机构团体加强合作,使小额保险的交易附加到已经存在的交易关系上,以降低交易成本和经营管理成本,提高供给效率。三是降低渠道成本,尽可能以团体保险的方式或者将小额保险与民间组织的服务自动链接(比如小额信贷保险),以降低管理成本,减少营销费用和避免佣金支出。四是保费集合支付,保费来自民间组织收入、成员账户、成员会费,或是组织服务费,由民间组织代表所有成员向保险公司集合支付保费,以降低归集成本。五是理赔程序简化,保险公司与民间组织建立信任和透明的合作关系,整合与民间组织的流程,尽可能使民间组织承担相应的保单管理工作,简化索赔程序,加快赔付速度,这样能有效降低成本,有助于提高理赔速度,提供客户满意度。六是引入再保险机制,利用再保险机制分散转移可能的巨灾风险集聚,针对小额人身保险的特点,可采取赔付率超赔再保险的办法,由小额

资料来源:TheMicroinsurancecenter.Theland-

scapesofMicroinsuranceintheworld’s100poorestcountries,2007.

五、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营销渠道建设我国农村人口众多、居住分散,多数地区农民呈现“原子化”状态分布,同时小额保险件均保费低、保额低的特点决定了从提高供给能力的角度考虑要求保险营销成本不能过高,必须建立一个低成本、多样化、多层次的营销网络体系,才能让更多的农村低收入群体获得应有的保障。

借鉴国际发展小额保险的成功经验,从提高我国农村人身保险供给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出发,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可以从四个方面建设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营销体系。一是加强与农村基层金融机构的合作,如农业银行、邮政储蓄、农村信用社、乡镇银行等,构建农村合作金融的制度平台,为小额保险创造有利的发展空间。农村基层金融机构拥有众多低收入客户群,为小额保险的发展提供了交易与运营的便利和潜在的客户群,并可承担保单销售以及部分保单管理或者理赔工作,大大降低保险机构的运营成本。二是针对大多数地区农民居住分散、组织成本较高,而当地政府垄断了最大的资源的现状,小额保险提供机构必须寻求与地方政府的合作,积极探索政府介入小额人身保险营销体系建设的途径,比如可借鉴目前新农合发展中的做法,由基层村委会组织、动员低收入村民以“全村统保”的方式加入小额人身保险计划,可极大降低小额保险的交易成本和经营成本,推动小额保险的发展。三是建设小额保险的直销渠道,培养合适本土的农村营销人员。借鉴印度农村小额保险营销员模式,积极探索小额保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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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事先确定一个维持业务正常运行所需的赔付率额度,对实际超过此额度的赔付转嫁给再保险人,以化解小额保险经营中可能出现的巨灾风险。

七、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发展中政府的作用作为制度供给的初级主体,政府应在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中发挥其主导作用,但鉴于小额保险自身经营的特殊性,政府的这种主导作用又不应当成为直接经营或指导经营,而应当从提高小额保险经营者产品与服务的供给效率和小额保险需求者的购买意愿与能力两个方向在制度环境构建和优惠政策支持等方面给予扶持,以促成小额保险的市场交易和推动小额保险制度本身的可持续发展。

国农村实际的监管办法和监管措施,探索对非正规组织参与小额保险营销的办法与措施,注意探索与农村金融机构和农村基层组织的合力监管平台,同时应借鉴国际经验和总结国内探索,不断完善小额保险的监管制度和监管措施,创造优良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发展的监管环境。四是在提高农村低收入群体的需求意愿与购买能力上,政府应通过合适的宣传途径,以贴近农村现实生活的方式开展保险宣传与知识普及活动,以提高农民尤其是广大低收入群体的风险与保险意识,同时积极发展农业经济和县域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的购买能力。

八、结论

农村小额保人身险是现代金融服务向农村扩散的必然产物,在发展过程中逐渐演变成为一种市场化的金融扶贫开发手段,除具有积累社会资金、推动经济发展的经济功效外,还具有促进社会发展、稳定社会生活的社会效应,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准公共物品的特性。

从提高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制度供给效率和产品供给能力以及低收入群体的需求意愿和实际购买能力出发,通过小额保险产品设计和市场组织经营模式的创新,加上政府部门的适度政策支持,完全可以实现低收入群体、政府及小额保险经营机构三方共赢的目标,最终实现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2006年6月,《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

若干意见》中指出,要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深化农业保险改革,加大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力度,探索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新型金融组织,提高保险服务和防范风险能力。近年来,保险监管部门积极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村小额保险业务,并于2008年下发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方案》,在9个省区的县以下农村开展小额保险试点工作,实现了小额保险的试点成功和初步发展。但是,目前政府部门在积极引导小额保险发展的基础上,还缺乏配套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优惠政策,使众多的保险公司处于观望状态,农村低收入者也缺乏购买意愿与能力,小额保险制度自身的发展基础并不稳固。

结合目前我国农村人身保险发展的实践,从增加小额保险供给与需求两方面着力,笔者认为政府应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动小额保险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一是在制度环境的构建上,政府应积极探索小额保险的范围、性质、经营主体资格、保险人权利义务、会计核算制度、财政补贴等方面的内容,通过法规体系的构建为小额保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二是在政策支持力度上,政府还可以通过优惠政策鼓励农村小额保险的推广发展,运用税收杠杆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和有关保险销售渠道发展小额保险,比如减免小额保险的营业税,对开展小额保险的农村保险代理机构和营销员进行营业税和所得税减免等。国外政府的某些做法值得借鉴,例如菲律宾政府通过税收优惠,减免了特定小额保险项目上的营业税,而且降低了农村保险营销人员的税负,很好地促进了小额保险网络的拓展,印度政府向印度人寿保险公司投入10亿卢比补贴寿险公司的超额赔付额,扶持经营小额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三是在小额保险监管上,政府应积极探索适合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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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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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制度问题研究

庹国柱,王德宝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北京100070)

摘要:日前,由保监会组织和启动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在19个省(自治区)铺展开来,小额人身保险在面临良好发展机遇的同时,在实践中也存在诸多制约其发展的问题和因素。本文针对我国农村开展小额人身保险的现实环境,借鉴其在国外运行的成功经验,从政府作为小额保险制度初级供给主体的制度供给效率、小额保险经营机构的产品供给能力以及小额保险目标群体的需求意愿与购买能力三个维度出发,研究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发展问题,希望对刚刚起步的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可持续运行和政策制定提供决策参考和对策建议。关键词:小额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可持续发展;运行模式文章编号:1003-4625(2009)11-0012-06

中图分类号:F840.62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在保监会的组织和推动下,近两年来我国多家保险公司开始积极调研和准备启动小额人身保险。

险为主,因此本文以小额人身保险为切入点,从供给和需求双重角度分析和研究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制度可持续性发展问题,希望能为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可持续运行和政策制定提供对策建议。

二、小额保险的内涵特征

目前,关于小额保险的权威定义主要有两种:一是根据国际贫困扶助协商组织(CGAP)的界定,小额保险主要是面向中低收入人群,依照风险事件的发生概率及其所涉及成本,按比例定期收取一定的小额保费,旨在帮助中低收入人群规避某些风险的保险。二是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关于小额保险的定义:是依据公认的保险惯例(包括保险核心原则)运营的,由多种不同实体为低收入人群提供的保险。

结合上述两家国际权威组织的定义,中国保监会在起草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中做出了自己的界定:小额保险是一类面向低收入人群提供的保险产品的总称,具有保费低廉、保障适度、保单通俗、核保理赔简单等特点,是小额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种有效的金融扶贫手段。

上述几种定义虽然表述方式有所不同,但关于小额保险的核心内涵却是一致的,即小额保险是一种在成本、期限、保障范围和供给机制方面适用于中低收入群体的风险分担产品,是一种有效的扶贫和金融发展手段。具体来说,小额保险具有以下特征:

(一)小额保险服务特定群体

2008年6月,保监会筹划和启动了农村小额人身保

险的试点,批准中国人寿、太平洋人寿、泰康人寿和新华人寿等四家保险公司在河南、广西、山西等九个省(自治区)部分农村开展小额保险试点。2009年,在总结原有农村小额保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保监会又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增加小额保险覆盖面。截至2009年6月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已扩展到

19个省(自治区),承保超过610万户农民,保费收入超过1.4亿元,为农民共计提供超过810亿元的

风险保障。

目前,我国农村小额保险尚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国内学术界对此问题的研究也未引起足够重视,国内文献大多停留在对国外开展小额保险的经验介绍层面。孙健、申曙光(2007)分析了国外小额保险发展的理论及实践经验;徐淑芳(2008)、刘万(2008)等研究和比较了国外小额保险经营模式问题;王晓燕(2007)、刘英齐(2008)、张宗军(2009)介绍了印度、菲律宾、日本等几个小额保险发展比较成功的样本案例,对国内开展小额保险的研究仅限于开展意义、思路和经验借鉴几方面,对小额保险制度可持续性发展问题的研究甚少。农村小额保险可分为小额人身保险和小额财产保险,但在实践中以小额人身保

收稿日期:2009-08

作者简介:庹国柱,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研究中心主任,兼任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保险学会理事、中国社会保险学会理事,北京保险学会和保险协会常务理事;王德宝,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保险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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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世界范围来看,处于贫困线上下的低收入人群很难得到商业保险或者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关注或覆盖。一方面,商业保险公司难以了解低收入人群,特别是地处边远农村地区低收入人群的风险保障需求,同时由于保险营销和理赔成本较高等方面的原因,传统商业保险的保费水平往往令这部分低收入人群无法接受。另一方面,大多数新兴市场国家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偏低,政府通常缺乏足够的财政实力为全体人口提供基本风险保障,同时因为低收入人群通常生活在非正规经济环境中,无法加入到由雇主直接提供或者政府通过雇主提供的社会保险中。如图1所示,传统的商业保险市场主要面对社会中的富裕阶层,有较强的经济承受实力能担负得起较高的商业保险费用的中高收入者是其主要客户群体,小额保险的目标群体则是处于贫困线上下的贫困和低收入人群,包括处于贫困线附近的农村广大居民和部分城市低收入者,本文所研究的小额人身保险的服务群体正是属于这部分人群。但值得注意的是,小额保险的服务群体不包括完全无力负担保费的赤贫阶层,这部分人群属于社会救济的范畴。

表1国家

部分国家低收入者最关注的风险排序

所关注的风险排序

乌干达疾病、死亡、残疾、财产损失、借款风险马拉维恐惧死亡、食品安全、教育菲律宾死亡、年老、疾病越南印度老挝

疾病、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牲畜死亡疾病、子女教育、收成不好疾病、牲畜疾病、死亡

乔治亚疾病、业务损失、被盗、家庭成员死亡、退休收入乌克兰疾病、残疾、被盗

玻利维亚疾病、死亡、财产损失、庄稼损失

资料来源:Enarson﹠wiren,2005;Matul﹠

Tounitsky,2006;MekongEconomics,2003;McCordetal.,2005b;McCord,2005;SebstadandCohen,2001.

(三)小额保险保费低廉、保障适度

与传统的商业保险相比,价格低廉、保障适度是小额保险最突出的一个特征。小额保险服务低收入人群的特点,决定了它只能收取较低的保费,进而决定了小额保险的保额不会太高,保险赔偿和给付仅仅以保障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为标准;同时小额保险流程要求相对简单。一是为了有效吸引低收入客户的需要,低收入群体经济实力有限,灾害事故后急需保险赔偿来恢复生活或生产,希望小额保险的索赔和理赔过程越简单越好。二是小额保险经营主体降低成本、提高运营效率的需要,以便使小额保险易于销售、易于管理,从而有效减少公司费用成本和隐性成本、提升运营效率,从而最终降低保费。

三、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经营模式

农村小额保险在不同国家都经历了各自的实践,这些实践是在不同的社会经济制度背景和不同的政策目标下进行的,从而产生、发展和形成了不同的经营模式。从各国的发展实践来看,目前小额保险的运作模式主要有合作代理、保险公司自营以及互

图1小额保险的服务对象助或合作模式三种。

(一)合作代理模式

合作代理模式包括一家专业的保险公司如商业保险、互助保险机构等和一家代理机构———一家小额信贷机构或任何其他中介销售渠道,保险公司与代理机构之间并没有股权联系,双方只是按照合约安排建立拓展小额保险的合作关系。在这种模式下,专业保险公司作为风险承担者负责产品开发、定价及满足官方监管要求,而代理方则负责销售、承保、保费收取、理赔及损失清算等。

(二)保险公司自营模式

保险公司自营模式始自20世纪90年代,从时

金融理论与实践

(二)小额保险针对特定风险

与一般的商业保险相比,小额保险更关注于发生频率较高且一旦发生会危及低收入者基本生存的风险,所涉及的范围相对于传统保险来说比较狭窄,某些发生频率非常低的风险不在小额保险保障范围之内。低收入群体对于不同风险有不同的优先解决次序(如表1),通过分析不同国家和地区低收入群体对风险的关注次序,我们可以发现其具有某些共同的特点,在低收入群体所关注的风险中,疾病、死亡、残疾、财产损失等居于前列,而这正是小额保险所关注和可以发挥作用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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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上看,商业保险公司是最晚进入小额保险市场的经营主体,但其提供的小额保险覆盖人群最广,约占小额保险总覆盖人数的48.3%①,同时也是提供小额保险产品最多的经营主体,其中美国国际保险集团(AIG)与印度塔塔集团(TATA)的合资公司是该模式下较为成功且影响巨大的典型代表。

(三)互助或合作模式

互助或合作模式的特点是由互助或合作机构具体开办小额保险业务,互助机构其成员遵循“一人一票”的合作原则共同筹集保险基金并分担风险损失。提供小额保险服务的互助机构主要有三种:一是独立的互助(或合作)保险公司;二是互助保险协会网络,该种网络由互助保险协会组成、形成顶点结构,也被称为以社区为基础的模式;三是隶属于金融合作社(主要是储蓄和信用合作社)网络的保险公司,主要为网络内部的成员提供保险服务。

表2给出了三种不同模式之间的优劣比较,从表中我们可以看出小额保险的经营模式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这种差异性与各国或地区的社会经济条件、发展阶段及制度环境等的不同密切相关。

表2经营模式

小额保险经营模式比较优点

缺点

种小额保险的经营模式,从现实可行性和提高小额保险供给能力的角度出发,笔者在此提出四种适合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经营模式。

1.商业运作模式

商业运作模式即由商业保险公司作为风险承担方,不依赖任何其他组织或机构,在产品定价、销售、保费收取、核保、理赔、服务等方面,完全按照商业化原则运作。在这种模式下,提供小额保险的保险公司必须是实力雄厚,规模较大,拥有较广泛的服务网络,具备较强的专业技术支持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公司。目前适合这种运作模式的只有中国人保财险和中国人寿两家,以中国人寿为例,截至2009年

6月底,中国人寿在农村的销售网点超过1.4万个,县级以下营销员数量已超过40万人,并计划在2010年将县域营销员队伍发展到50万人,将农村网点数量增加到1.9万个,覆盖全国绝大多数农村

地区。公司强大的资金实力和遍布农村地区的销售网络为小额人身保险的开展奠定了雄厚的基础。

2.政府支持下的半商业运作模式

政府支持下的半商业运作模式是指基于一定的社会管理需要,政府参与组织、动员农村低收入人群投保,但不承担经营风险,由保险公司本着保本微利原则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或者由政府建立低收入人群的一个保险基金,保险公司通过获得管理费的方式提供第三方管理服务(如目前的“新农合”)。在这种模式下,保险公司负责产品开发、精算、核保、理赔、服务与风险管理等,政府根据低收入群体状况以及社会管理的需要,提出初步的产品需求或保险方案,寻找能够满足这些需求的保险公司,然后利用政府自身的公信力,组织低收入者投保,并根据具体业务种类提供补贴,使保险公司的销售环节变得相对简单。例如,中国人寿重庆分公司自2005年以来,针对低收入农民推出了一款保费50元、最高意外伤害保额3万元的意外伤害综合保险产品,其中地方政府补贴30元,农民个人出20元,试点地区较短时间内参保率即达到70%,在当地取得了巨大成效。

合作方现有的网络可以降低交易成本;自有品牌形象难以建立;更加了解潜在客户的需要和需求;需要合作方进行教育、培合作代选择正确的合作方能保持客户既有训;理模式的信任;

产品上市时间可能更快品牌形象清晰、客户认知度较高;

保险公司市场响应速度快;

专业水平都能得到保证容易获得低收入家庭的信赖;

互助或合能理解低收入家庭的保障需求;作模式交易成本较低;

可以有效规避逆选择与道德风险

融资渠道不足;缺乏保险经营经验;管理能力有限;地域范围有限;客户规模较小

资料来源:WarrenBrownandCraigF.Churchill

交易成本较高;缺乏客户的信任;必须向代理方支付佣金;

更容易达到实现盈利所需的客户数;信息传递缓慢

自营模式项目各阶段和各层次的专业技能与筹备时间较长

3.多主体合作模式

作为合作代理模式的一种,多主体合作模式让与低收入人群有着密切联系的公共机构、联合组织、各种团体等(包括“七站一所”②)参与到小额保险市场来,譬如:村委会、妇联、残联、工会等基层社区组织以小额保险代理人的身份介入小额保险业务,将

(2000)InsuranceProvisioninLow-incomeCommuni-tiespartII:InitialLessonsfromMicro-InsuranceEx-perimentsforthepoor.

结合我国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条件,借鉴上述三

①数字来源于国际小额保险中心于2007年4月对全球100个最贫穷国家小额保险发展现状的一份研究报告。

②七站一所泛指农村设有的农业技术推广站、林业站、鱼技站(东部沿海地区)、农机站、文化站、广播站、供销社、畜牧兽医站等

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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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保险产品销售给他们所接触到的低收入人群。在这种模式下,这些团体并不是简单地以获取佣金为目的来销售,而是将他们销售的保险与自身的组织目标结合起来,争取在产品和服务等各个方面都能满足本团体成员的要求,并且还承担一些保单管理、保费收取甚至保险理赔等工作,从而能有效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提高保险运营效率。例如,中国人寿山西分公司在山西借助基层村委会的力量创造的“全村统保模式”,以及与小额信贷机构、农村联保贷款机构合作建立的“联动合作模式”,都极大地提高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覆盖面。

农村低收入群体接受,尽快实现其应有的保障功能。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产品的开发和创新要重点关注两个方面:一是针对目标群体的特点,二是根据目标群体的要保范围。从目标群体看,我国的现实国情决定了对小额人身保险的需求存在着两大特殊性:一方面,小额保险需求的差异性很大。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农村地区农民保障需求方向、传统文化观念及价值观念、收入状况等都各不相同,因此,实践中应采取区别对待的办法发展小额保险,加强小额保险产品创新,开发针对性强、适应性高的小额保险产品,避免“一刀切”模式。另一方面,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是一项专门针对低收入群体的业务,这决定了该产品的需求价格弹性较高,客户对产品价格非常敏感,一个较小的价格变动会导致大量客户决定购买或者放弃小额保险。为此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上应根据当地收入层次的划分情况,以风险保障型产品为主,开发适用于低收入人群需求的小额保险产品。

从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目标群体的要保范围出发,结合此前保监会在中西部省区所作的关于农村居民风险状况调查①以及小额人身保险各产品风险状况差异(见表3),笔者认为当下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产品开发与创新应遵循如下途径:一是短期小额人寿保险,针对我国城乡社会保障水平差距较大的现实,针对农村低收入者专门开发只在县以下地区销售的短期小额人寿保险,并满足缴费起点低、投保手续简便、保障相对较高的要求。二是小额意外保险,主要是提供农村低收入者因意外造成的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风险保障,在产品设计中为增加产品自身的吸引力,可以尝试如果保单持有人在保单有效期内未发生意外则可在保障期满时领取所有或部分已缴纳保费的做法。从现阶段可行性考虑,小额意外保险应以外出务工农民为保障的主要群体,为外出务工农民提供旅途安全、意外伤害、伤残等小额保险服务,时机成熟后再将保障服务群体扩大到农村地区其他低收入人群。三是小额信贷保险,该险种是以农村信用社等农村金融机构发放小额贷款为切入点,转移农民因疾病、残疾或意外死亡导致的信贷违约风险,而且此产品应成为新时期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重点。四是小额健康保险,主要是提供农村低收入者疾病和生育保险保障,包括直接医疗费用(护理和治疗费用)、间接医疗费用(住院期间的食宿费用)两类。出于目前农村地区已存在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和健康险市场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

4.存款信用与合作社(SACCOs)网络模式

作为合作代理模式的另一种形式,存款信用与合作社网络模式下,保险公司是存款信用与合作社(SACCO)网络的一个附属机构,向这个网络的成员及其客户提供保险服务,并根据网络成员的不同标准和要求作相应变动。与一般的合作代理模式的不同之处在于,该模式下的两个独立组织不是通过合同方式提供保险服务,保险公司是由存款信用与合作社创建并控制的,目的首先是为网络提供服务,等时机成熟后,再为市场上的其他对象提供相关保险服务。目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可以朝这一模式方向发展,2007年3月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正式挂牌成立,已完成业务转型的邮储银行顺利由原来的“只存不贷”过渡到“存贷兼容”,但由于信贷管理经验不足、资金实力有限等因素的制约,目前邮储银行发放的多是小额信贷,而且目标客户群多处于农村或城市郊区边远地带,其中不乏大量的中低收入者。同时保监会已经批准了中国邮政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这家定位于“服务基层、服务三农”的保险公司正在筹备开业,在存款信用与合作社网络模式的推动下,借助中国邮政在农村的众多营业网点,邮政保险公司可以利用合作模式和农村强大服务网络的优势,积极开展小额人身保险,在有效降低邮储银行信贷风险的同时,为广大农村低收入人群提供小额人身保险服务,推动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发展。

四、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产品开发与创新提高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供给与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前提条件之一,是设计合理的小额保险产品。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产品开发并不是城市已有产品的简单移植或复制,而应根据农村经济水平、地域文化特点、农民保障需求方向、传统文化观念及价值观念等综合考虑,注重创新产品设计,使小额保险为更多的

外事故;担心子女教育和家庭成员患病治疗的比例均略高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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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2008年上半年,保监会选取了中西部8个省区的432个行政村进行调查。调查结果表明,45%的家庭最担心家庭成员遭受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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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选择和道德风险严重泛滥的现实考虑,农村小额健康保险可采取以下两种形式:补充医疗保险,保险公司利用受政府委托承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业务的机会,与政府协商从新农合基金每个参合者所缴纳的保费中拿出一定数额购买补充医疗保险,从而提高参保者医疗费用的最高补偿金额和补偿比例;农村生育保险,针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提供包括母婴健康、医疗、独生子女保险等一揽子保险服务。

表3

各类小额保险业务的风险状况比较

逆向选择欺诈道德风险过渡利用

小额寿险意外伤害险小额健康险财产险农作物保险

中等中等高中等高

低中等高高高

低中等中等中等高

低中等高中等中等

直销模式,培养熟悉当地环境的本土营销员完成小额保险产品的销售,可实现较低销售成本下的渠道构建。四是加强与农村地区已有的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农村消费品商的合作,通过与邮局、乡村五站一所、种子公司、烟草公司、化肥销售点、农机销售点等农村基层社会组织不同形式的合作,使小额保险的交易附加到已经存在的交易关系上,以降低交易成本和经营管理成本,提高供给效率,推动小额保险业务发展重要合作平台与销售服务网络体系的构建。

六、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风险与成本控制从国际经验看,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发展的关键在于对经营风险与成本的有效控制。对于低收入群体来说,他们并不是没有风险保障需求,而是传统保险价格和成本过高,超过了他们的可承受能力,因此农村小额保险的可持续发展必须以有效降低各项经营成本为前提,同时由于小额保险运行环境的复杂性、农村低收入群体行为规范的差异性和抗风险能力低下、小额保险市场的不成熟性等客观因素的存在,对小额保险的风险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各国实践已充分证明,若能够有效控制风险与经营成本,小额保险并非亏损业务,关键在于能否找到有效降低成本的办法。借鉴各国小额保险公司有效控制风险与经营费用成本的各种做法,从提高小额保险供给效率出发,笔者认为目前发展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一是精简小额保险产品,产品设计上尽量只包含保障成分,剔除产品中的储蓄、投资功能,降低核保要求,这样能大大降低保费并使产品简单透明。二是降低交易成本,通过与低收入人群有密切联系或者有经济往来的机构团体加强合作,使小额保险的交易附加到已经存在的交易关系上,以降低交易成本和经营管理成本,提高供给效率。三是降低渠道成本,尽可能以团体保险的方式或者将小额保险与民间组织的服务自动链接(比如小额信贷保险),以降低管理成本,减少营销费用和避免佣金支出。四是保费集合支付,保费来自民间组织收入、成员账户、成员会费,或是组织服务费,由民间组织代表所有成员向保险公司集合支付保费,以降低归集成本。五是理赔程序简化,保险公司与民间组织建立信任和透明的合作关系,整合与民间组织的流程,尽可能使民间组织承担相应的保单管理工作,简化索赔程序,加快赔付速度,这样能有效降低成本,有助于提高理赔速度,提供客户满意度。六是引入再保险机制,利用再保险机制分散转移可能的巨灾风险集聚,针对小额人身保险的特点,可采取赔付率超赔再保险的办法,由小额

资料来源:TheMicroinsurancecenter.Theland-

scapesofMicroinsuranceintheworld’s100poorestcountries,2007.

五、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营销渠道建设我国农村人口众多、居住分散,多数地区农民呈现“原子化”状态分布,同时小额保险件均保费低、保额低的特点决定了从提高供给能力的角度考虑要求保险营销成本不能过高,必须建立一个低成本、多样化、多层次的营销网络体系,才能让更多的农村低收入群体获得应有的保障。

借鉴国际发展小额保险的成功经验,从提高我国农村人身保险供给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出发,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可以从四个方面建设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营销体系。一是加强与农村基层金融机构的合作,如农业银行、邮政储蓄、农村信用社、乡镇银行等,构建农村合作金融的制度平台,为小额保险创造有利的发展空间。农村基层金融机构拥有众多低收入客户群,为小额保险的发展提供了交易与运营的便利和潜在的客户群,并可承担保单销售以及部分保单管理或者理赔工作,大大降低保险机构的运营成本。二是针对大多数地区农民居住分散、组织成本较高,而当地政府垄断了最大的资源的现状,小额保险提供机构必须寻求与地方政府的合作,积极探索政府介入小额人身保险营销体系建设的途径,比如可借鉴目前新农合发展中的做法,由基层村委会组织、动员低收入村民以“全村统保”的方式加入小额人身保险计划,可极大降低小额保险的交易成本和经营成本,推动小额保险的发展。三是建设小额保险的直销渠道,培养合适本土的农村营销人员。借鉴印度农村小额保险营销员模式,积极探索小额保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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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事先确定一个维持业务正常运行所需的赔付率额度,对实际超过此额度的赔付转嫁给再保险人,以化解小额保险经营中可能出现的巨灾风险。

七、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发展中政府的作用作为制度供给的初级主体,政府应在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中发挥其主导作用,但鉴于小额保险自身经营的特殊性,政府的这种主导作用又不应当成为直接经营或指导经营,而应当从提高小额保险经营者产品与服务的供给效率和小额保险需求者的购买意愿与能力两个方向在制度环境构建和优惠政策支持等方面给予扶持,以促成小额保险的市场交易和推动小额保险制度本身的可持续发展。

国农村实际的监管办法和监管措施,探索对非正规组织参与小额保险营销的办法与措施,注意探索与农村金融机构和农村基层组织的合力监管平台,同时应借鉴国际经验和总结国内探索,不断完善小额保险的监管制度和监管措施,创造优良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发展的监管环境。四是在提高农村低收入群体的需求意愿与购买能力上,政府应通过合适的宣传途径,以贴近农村现实生活的方式开展保险宣传与知识普及活动,以提高农民尤其是广大低收入群体的风险与保险意识,同时积极发展农业经济和县域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的购买能力。

八、结论

农村小额保人身险是现代金融服务向农村扩散的必然产物,在发展过程中逐渐演变成为一种市场化的金融扶贫开发手段,除具有积累社会资金、推动经济发展的经济功效外,还具有促进社会发展、稳定社会生活的社会效应,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准公共物品的特性。

从提高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制度供给效率和产品供给能力以及低收入群体的需求意愿和实际购买能力出发,通过小额保险产品设计和市场组织经营模式的创新,加上政府部门的适度政策支持,完全可以实现低收入群体、政府及小额保险经营机构三方共赢的目标,最终实现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2006年6月,《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

若干意见》中指出,要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深化农业保险改革,加大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力度,探索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新型金融组织,提高保险服务和防范风险能力。近年来,保险监管部门积极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村小额保险业务,并于2008年下发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工作方案》,在9个省区的县以下农村开展小额保险试点工作,实现了小额保险的试点成功和初步发展。但是,目前政府部门在积极引导小额保险发展的基础上,还缺乏配套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优惠政策,使众多的保险公司处于观望状态,农村低收入者也缺乏购买意愿与能力,小额保险制度自身的发展基础并不稳固。

结合目前我国农村人身保险发展的实践,从增加小额保险供给与需求两方面着力,笔者认为政府应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动小额保险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一是在制度环境的构建上,政府应积极探索小额保险的范围、性质、经营主体资格、保险人权利义务、会计核算制度、财政补贴等方面的内容,通过法规体系的构建为小额保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二是在政策支持力度上,政府还可以通过优惠政策鼓励农村小额保险的推广发展,运用税收杠杆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和有关保险销售渠道发展小额保险,比如减免小额保险的营业税,对开展小额保险的农村保险代理机构和营销员进行营业税和所得税减免等。国外政府的某些做法值得借鉴,例如菲律宾政府通过税收优惠,减免了特定小额保险项目上的营业税,而且降低了农村保险营销人员的税负,很好地促进了小额保险网络的拓展,印度政府向印度人寿保险公司投入10亿卢比补贴寿险公司的超额赔付额,扶持经营小额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三是在小额保险监管上,政府应积极探索适合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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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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