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省级卫生城市容环境卫生相关标准
(一)建成区清扫保洁制度落实,生活垃圾日产日清,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8小时,道路机械化清扫或高压冲水率≥20%,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全面密闭化。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达到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建城
[1997]21号)的要求,做到文明、清洁、卫生,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城市生活的影响。各城市可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高于建设部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并公布实施。
1、道路清扫和保洁要求:
(1)道路清扫保洁范围应为车行道、人行道、车行隧道、人行过街地下通道、地铁站、高架路、桥梁、人行过街天桥、立交桥及其他设施等,不得有道路清扫保洁空白或未落实地段。
(2)根据道路所处地段和人流量等合理确定道路清扫保洁等级,不得有降低道路清扫保洁等级现象发生。
(3)城市道路在符合道路清扫保洁相关标准的基础上,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8小时。
(4)按照环卫作业车辆核定作业标准和作业量,以清扫道路长度进行计算和设备配置,道路机械化清扫或高压冲水率≥20%。
(5)高温季节,大城市、特大城市应每天进行道路洒水作业,干旱、严重缺水城市的路面冲洗,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2、生活垃圾收集清运要求:
(1)生活垃圾收集在符合相关标准的基础上,应做到:日产日清,无堆积;垃圾收集容器整洁,定位设置,封闭完好,无散落垃圾和积留污水,无恶臭,基本无蝇摆放整齐;危险废物、工业废物和建筑垃圾,必须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分类处理;生活垃圾全部实行容器收集,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03)、《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102-2004)的要求,逐步推广开展分类收集。
(2)生活垃圾运输在符合相关标准的基础上,应做到:使用生活垃圾专用密闭运输车辆,车容整洁,标志清晰,车体外部无污物、灰垢;运输垃圾应密闭,在运输过程中无垃圾扬、撒、拖挂和污水滴漏;垃圾装运量以车辆的额定荷载和有效容积为限,不得超重、超高运输;运输作业结束,车辆及时清洗干净;船舶运输垃圾参照车辆运输要求。
3、粪便收集清运要求:
(1)粪便收集在符合相关标准的基础上,应做到:收集设施外形清洁、美观,密闭性好,粪便不应暴露,臭气不扩散,无蝇蛆孳生,基本无蝇;地下贮粪池无渗、无漏、无溢;收集设施有专人管理和保洁;倒粪口、取粪口清洁,地面无粪迹、垃圾和污水;收集居民粪便的容器应完好、密闭,无粪水洒漏。
(2)粪便运输质量要求在符合相关标准的基础上,应做到:使用粪便专用密闭运输车辆,车容完好整洁,车体无粪迹污物;装载容器密闭性好,运输过程中无滴漏洒落;装载适量无外溢,及时卸清;按指
定地点及时卸粪,不得任意排放;运输作业结束后,及时清洗车辆和辅助设施;船舶运输粪便参照车辆运输要求。
(二)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城市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
1、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要求
(1)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目前主要分为卫生填埋、堆肥和焚烧等方式,处理场应根据处理方式,分别符合《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01]101号)、《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01]213号)、《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01]213号)、《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GB/T18772-2002)、《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4)和《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站建设运营监管的意见》(建城[2004]225号)的要求。
(2)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程序应符合国家基本建设规定和标准规范要求,严格选址、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管理,建设资料齐全。
(3)生活垃圾处理所用技术、设备应进行严格充分论证,符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的要求,鼓励采用国家推荐、先进适用、成熟的处理工艺技术和设备。新技术工艺的应用必须有完整的生产性试验
报告,要进行专门的技术评估。建设单位拟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当提请省级以上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项技术论证,并报批准标准的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4)定期对生活垃圾处理场的实际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项管理台帐、监测资料齐全,各种规章制度落实规范到位,生产正常,运行安全。
(5)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应达到《生活垃圾填埋无害化评价标准》(CJJ/T107-2005)要求,并通过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评定。
(6)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运行应符合《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T86-2000)、《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技术评价指标》(CJ/T3059-1996)要求;农用的应达到《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GB8172-1987)的要求。生活垃圾堆肥(含垃圾粪便混合堆肥)符合现行国家《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GB7959-1987)中高温堆肥卫生标准的规定。
2、城市粪便无害化处理要求
粪便处理除应符合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建城[1997]21号)有关粪便处理通用质量标准外,还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1)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不得直接用作农肥。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符合现行国家《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1987)的有关规定。
(2)有完备的监测、检验设备和制度,对处理过的粪便应定期检验,不符合标准的,重新进行处理,直至符合标准要求。
(3)粪便处理在密闭状态下进行,粪便不裸露,臭气不扩散。
(4)对粪便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残渣,以及浓缩或脱水后的粪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浓缩脱出的粪水进行无害化处理或经预处理后排入污水管网,由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5)经处理的粪污水,在排入地表水前,其排放水质符合现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有关规定。
(6)医院污水的处理,符合现行国家《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的规定。
城市粪便处理设施的建设除应符合《城市粪便处理厂(场)设计规范》(CJJ64-1995)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1)进厂粪便应直接经粪槽卸入粪池,进粪口及粪槽外无粪便残留物。卸粪后,及时盖严粪口、粪槽。
(2)将预处理的残留物收集于密闭的容器内,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裸露堆放。
(3)经消化处理的污泥稳定性好,无臭味、无恶臭、不孳生苍蝇。
(4)厂区环境整洁,设有绿化隔离带等防护设施,基本无蝇、无恶臭。
(5)粪便处理厂(场)的运行管理按照《城市粪便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T30-1999)执行。
城市以辖区范围内(地级市应包括市辖各区、不包括县及县级市范围;区、县级市)包括建成区、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其指标按城市生活垃圾及粪便产生量统计计算。
(三)生活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布局合理,数量足够,管理规范。其中,公共厕所的建设和管理符合《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范与设计》要求,城市主、次干路、行人交通量大的道路沿线、公共汽车首末站、汽车客运站、火车站、机场、码头、旅游景点所设置的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符合《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中的相关规定)。
1、环卫设施设置要求:
(1)生活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建设部《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要求,布局合理,数量足够。
(2)生活垃圾中转站的建设符合《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设计规范》(CJJ47-1991)的要求;公共厕所的建设符合《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GB/T17217-1998)、《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05)(替代《城市公共厕所规范与设计》)要求,城市主、次干路、行人交通量大的道路沿线、公共汽车首末站、汽车客运站、火车站、机场、码头、旅游景点所设置的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
(3)各城市合理配备环卫管理工作用房、环卫工人休息用房等必要的工作场所,保证环卫管理和作业的正常需要。
2、生活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管理规范:
(1)生活垃圾中转实行机械化、密闭化,在运距、经济成本等因素适合的条件下,推行压缩化,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生活垃圾中转
站符合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建城[1997]21号)有关垃圾中转质量标准:有防尘、防污染扩散及污水处置等设施;内外场地整洁,无撒落垃圾和堆积杂物,无积留污水;室内通风良好,无恶臭;生活垃圾当日转运,有贮存设施的,加盖封闭,定时转运,每日转运站过夜积存垃圾不超过一车;垃圾装运容器整洁、无积垢、无吊挂垃圾;临时转运点距离居民住地一般不得小于300m;场地周围设置不低于2.5m的实体防护围栏,垃圾渗沥液及污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网;装卸垃圾采用降尘措施;蚊蝇孳生季节定时喷药灭蚊蝇;场地有专人管理,工具、物品放置有序整洁。
(2)公共厕所符合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建城[1997]21号)有关公共厕所质量标准:公厕内地面保持整洁,粪槽、便槽(斗)和管道无破损,内外墙无剥落;有防蝇、防蚊和除臭设施或措施;有经过培训的专人管理,有保洁制度;公厕内采光、照明和通风良好,无明显臭味;环境卫生良好,座便器、蹲位整洁,管道畅通;照明灯具、洗手器具等设施完好;公厕设有醒目标志牌,方便群众入厕;水冲式公厕的粪污水不得直接排入雨水管网、河流,有污水处理厂的地区,将粪污水纳入城市污水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无污水处理厂的,建造化粪池或其他处理措施;蚊蝇孳生季节,定时喷洒灭蚊蝇药物,有效控制蝇蛆孳生。
创建省级卫生城市容环境卫生相关标准
(一)建成区清扫保洁制度落实,生活垃圾日产日清,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8小时,道路机械化清扫或高压冲水率≥20%,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全面密闭化。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达到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建城
[1997]21号)的要求,做到文明、清洁、卫生,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城市生活的影响。各城市可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高于建设部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并公布实施。
1、道路清扫和保洁要求:
(1)道路清扫保洁范围应为车行道、人行道、车行隧道、人行过街地下通道、地铁站、高架路、桥梁、人行过街天桥、立交桥及其他设施等,不得有道路清扫保洁空白或未落实地段。
(2)根据道路所处地段和人流量等合理确定道路清扫保洁等级,不得有降低道路清扫保洁等级现象发生。
(3)城市道路在符合道路清扫保洁相关标准的基础上,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8小时。
(4)按照环卫作业车辆核定作业标准和作业量,以清扫道路长度进行计算和设备配置,道路机械化清扫或高压冲水率≥20%。
(5)高温季节,大城市、特大城市应每天进行道路洒水作业,干旱、严重缺水城市的路面冲洗,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2、生活垃圾收集清运要求:
(1)生活垃圾收集在符合相关标准的基础上,应做到:日产日清,无堆积;垃圾收集容器整洁,定位设置,封闭完好,无散落垃圾和积留污水,无恶臭,基本无蝇摆放整齐;危险废物、工业废物和建筑垃圾,必须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分类处理;生活垃圾全部实行容器收集,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03)、《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102-2004)的要求,逐步推广开展分类收集。
(2)生活垃圾运输在符合相关标准的基础上,应做到:使用生活垃圾专用密闭运输车辆,车容整洁,标志清晰,车体外部无污物、灰垢;运输垃圾应密闭,在运输过程中无垃圾扬、撒、拖挂和污水滴漏;垃圾装运量以车辆的额定荷载和有效容积为限,不得超重、超高运输;运输作业结束,车辆及时清洗干净;船舶运输垃圾参照车辆运输要求。
3、粪便收集清运要求:
(1)粪便收集在符合相关标准的基础上,应做到:收集设施外形清洁、美观,密闭性好,粪便不应暴露,臭气不扩散,无蝇蛆孳生,基本无蝇;地下贮粪池无渗、无漏、无溢;收集设施有专人管理和保洁;倒粪口、取粪口清洁,地面无粪迹、垃圾和污水;收集居民粪便的容器应完好、密闭,无粪水洒漏。
(2)粪便运输质量要求在符合相关标准的基础上,应做到:使用粪便专用密闭运输车辆,车容完好整洁,车体无粪迹污物;装载容器密闭性好,运输过程中无滴漏洒落;装载适量无外溢,及时卸清;按指
定地点及时卸粪,不得任意排放;运输作业结束后,及时清洗车辆和辅助设施;船舶运输粪便参照车辆运输要求。
(二)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城市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
1、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要求
(1)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目前主要分为卫生填埋、堆肥和焚烧等方式,处理场应根据处理方式,分别符合《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01]101号)、《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01]213号)、《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01]213号)、《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GB/T18772-2002)、《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4)和《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站建设运营监管的意见》(建城[2004]225号)的要求。
(2)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程序应符合国家基本建设规定和标准规范要求,严格选址、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管理,建设资料齐全。
(3)生活垃圾处理所用技术、设备应进行严格充分论证,符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的要求,鼓励采用国家推荐、先进适用、成熟的处理工艺技术和设备。新技术工艺的应用必须有完整的生产性试验
报告,要进行专门的技术评估。建设单位拟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当提请省级以上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项技术论证,并报批准标准的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4)定期对生活垃圾处理场的实际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项管理台帐、监测资料齐全,各种规章制度落实规范到位,生产正常,运行安全。
(5)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应达到《生活垃圾填埋无害化评价标准》(CJJ/T107-2005)要求,并通过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评定。
(6)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运行应符合《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T86-2000)、《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技术评价指标》(CJ/T3059-1996)要求;农用的应达到《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GB8172-1987)的要求。生活垃圾堆肥(含垃圾粪便混合堆肥)符合现行国家《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GB7959-1987)中高温堆肥卫生标准的规定。
2、城市粪便无害化处理要求
粪便处理除应符合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建城[1997]21号)有关粪便处理通用质量标准外,还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1)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不得直接用作农肥。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符合现行国家《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1987)的有关规定。
(2)有完备的监测、检验设备和制度,对处理过的粪便应定期检验,不符合标准的,重新进行处理,直至符合标准要求。
(3)粪便处理在密闭状态下进行,粪便不裸露,臭气不扩散。
(4)对粪便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残渣,以及浓缩或脱水后的粪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浓缩脱出的粪水进行无害化处理或经预处理后排入污水管网,由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5)经处理的粪污水,在排入地表水前,其排放水质符合现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有关规定。
(6)医院污水的处理,符合现行国家《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的规定。
城市粪便处理设施的建设除应符合《城市粪便处理厂(场)设计规范》(CJJ64-1995)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1)进厂粪便应直接经粪槽卸入粪池,进粪口及粪槽外无粪便残留物。卸粪后,及时盖严粪口、粪槽。
(2)将预处理的残留物收集于密闭的容器内,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裸露堆放。
(3)经消化处理的污泥稳定性好,无臭味、无恶臭、不孳生苍蝇。
(4)厂区环境整洁,设有绿化隔离带等防护设施,基本无蝇、无恶臭。
(5)粪便处理厂(场)的运行管理按照《城市粪便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T30-1999)执行。
城市以辖区范围内(地级市应包括市辖各区、不包括县及县级市范围;区、县级市)包括建成区、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其指标按城市生活垃圾及粪便产生量统计计算。
(三)生活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布局合理,数量足够,管理规范。其中,公共厕所的建设和管理符合《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范与设计》要求,城市主、次干路、行人交通量大的道路沿线、公共汽车首末站、汽车客运站、火车站、机场、码头、旅游景点所设置的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符合《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中的相关规定)。
1、环卫设施设置要求:
(1)生活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建设部《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要求,布局合理,数量足够。
(2)生活垃圾中转站的建设符合《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设计规范》(CJJ47-1991)的要求;公共厕所的建设符合《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GB/T17217-1998)、《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05)(替代《城市公共厕所规范与设计》)要求,城市主、次干路、行人交通量大的道路沿线、公共汽车首末站、汽车客运站、火车站、机场、码头、旅游景点所设置的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
(3)各城市合理配备环卫管理工作用房、环卫工人休息用房等必要的工作场所,保证环卫管理和作业的正常需要。
2、生活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管理规范:
(1)生活垃圾中转实行机械化、密闭化,在运距、经济成本等因素适合的条件下,推行压缩化,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生活垃圾中转
站符合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建城[1997]21号)有关垃圾中转质量标准:有防尘、防污染扩散及污水处置等设施;内外场地整洁,无撒落垃圾和堆积杂物,无积留污水;室内通风良好,无恶臭;生活垃圾当日转运,有贮存设施的,加盖封闭,定时转运,每日转运站过夜积存垃圾不超过一车;垃圾装运容器整洁、无积垢、无吊挂垃圾;临时转运点距离居民住地一般不得小于300m;场地周围设置不低于2.5m的实体防护围栏,垃圾渗沥液及污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网;装卸垃圾采用降尘措施;蚊蝇孳生季节定时喷药灭蚊蝇;场地有专人管理,工具、物品放置有序整洁。
(2)公共厕所符合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建城[1997]21号)有关公共厕所质量标准:公厕内地面保持整洁,粪槽、便槽(斗)和管道无破损,内外墙无剥落;有防蝇、防蚊和除臭设施或措施;有经过培训的专人管理,有保洁制度;公厕内采光、照明和通风良好,无明显臭味;环境卫生良好,座便器、蹲位整洁,管道畅通;照明灯具、洗手器具等设施完好;公厕设有醒目标志牌,方便群众入厕;水冲式公厕的粪污水不得直接排入雨水管网、河流,有污水处理厂的地区,将粪污水纳入城市污水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无污水处理厂的,建造化粪池或其他处理措施;蚊蝇孳生季节,定时喷洒灭蚊蝇药物,有效控制蝇蛆孳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