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内容:
我是一家日用品公司,对于业务员差旅费实行包干制,这部分包干的费用要全额提供发票吗? 还有,业务员外出谈业务公司提供定额交通补助,请问这部分补助要提供发票吗?
专家解答如下:
1、按下面规定精神把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下发后,一些地区的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对其中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理解不一致,现明确如下:
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
2、
《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
•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二○○六年三月六日 • 《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
二、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企业所得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305号: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
提问内容:
我是一家日用品公司,对于业务员差旅费实行包干制,这部分包干的费用要全额提供发票吗? 还有,业务员外出谈业务公司提供定额交通补助,请问这部分补助要提供发票吗?
专家解答如下:
1、按下面规定精神把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下发后,一些地区的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对其中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理解不一致,现明确如下:
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
2、
《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
•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二○○六年三月六日 • 《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
二、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企业所得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305号: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