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事项名称: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服务指南】

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请示和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企业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方案,其内容包括: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具体工种或岗位、涉及职工人数、实施周期、实行期限、工资支付和休息休假办法、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条件措施等;

(4)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对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方案的书面意见以及公示情况的报告;

(5)实行期限期满企业再次申请的,应当书面报告此前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

(6)实际用人企业申请岗位使用劳动力派遣单位人员的,应当提供劳务力派遣单位的书面意见。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

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原劳动部《关于印发

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1994年12月14日)第三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第七条: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原省劳动局《转发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

批办法〉的通知》(苏劳[1995]4号)第一条: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的休息办法的,省属企业由省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条:全行业或全系统实行不定时工作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的休息办法的,报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受理条件】

一、企业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一)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和考勤制度,劳动用工规范,劳动考勤记录完整,劳动定额科学合理;

(二)依法建立健全工资分配与支付制度,执行国家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能够依法支付劳动报酬;

(三)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

(四)维护职工人格尊严和安全健康、休息休假的权利,禁止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

(五)实际用人企业使用劳动力派遣单位人员,所在岗位确需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应由实际用人企业按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负责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但申请前应征得劳动力派遣单位的同意。

二、特殊工时制适用范围

(一)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范围。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但在周期内职工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适用范围包括: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受市场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企业的职工;

(4)因工作地点较远需要集中安排工作、休息的职工;

(5)法律、法规或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不定时工作制适用范围。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工时制度。适用范围包括:

(1)国有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指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2)非国有企业中经营管理人员事先约定实行年薪制的;

(3)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职工:

→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外勤人员;

→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推销人员、长途运输人员、押运人员;

→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

→实行承包经营出租车的驾驶员;非生产性值班人员。

【申请流程】

【条文网址】:

【表单下载】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

事项名称: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服务指南】

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请示和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企业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方案,其内容包括: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具体工种或岗位、涉及职工人数、实施周期、实行期限、工资支付和休息休假办法、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条件措施等;

(4)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对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方案的书面意见以及公示情况的报告;

(5)实行期限期满企业再次申请的,应当书面报告此前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

(6)实际用人企业申请岗位使用劳动力派遣单位人员的,应当提供劳务力派遣单位的书面意见。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

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原劳动部《关于印发

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1994年12月14日)第三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第七条: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原省劳动局《转发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

批办法〉的通知》(苏劳[1995]4号)第一条: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的休息办法的,省属企业由省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条:全行业或全系统实行不定时工作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的休息办法的,报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受理条件】

一、企业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一)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和考勤制度,劳动用工规范,劳动考勤记录完整,劳动定额科学合理;

(二)依法建立健全工资分配与支付制度,执行国家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能够依法支付劳动报酬;

(三)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

(四)维护职工人格尊严和安全健康、休息休假的权利,禁止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

(五)实际用人企业使用劳动力派遣单位人员,所在岗位确需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应由实际用人企业按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负责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但申请前应征得劳动力派遣单位的同意。

二、特殊工时制适用范围

(一)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范围。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但在周期内职工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适用范围包括: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受市场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企业的职工;

(4)因工作地点较远需要集中安排工作、休息的职工;

(5)法律、法规或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不定时工作制适用范围。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工时制度。适用范围包括:

(1)国有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指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2)非国有企业中经营管理人员事先约定实行年薪制的;

(3)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职工:

→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外勤人员;

→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推销人员、长途运输人员、押运人员;

→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

→实行承包经营出租车的驾驶员;非生产性值班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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