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无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Page 1of 3首 页组织机构政务动态政务公开法规文件行政许可业务管理办事指南收费管理无线电监测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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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无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青海无线电管理办公室:http://www.qhrm.gov.cn 来源: 创建时间:2012年3月5日
近些年来,我国的无线电管理法制建设不断完善,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下文简称《无线电管理条例》)为主体的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体系。我国的各类无线电业务及在我国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各类无线电设备都应该遵守这些法律、法规。无线电管理法规体系:主要包括两部分
无线电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一般性法律和无线电管理专门法规两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下文简称《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文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下文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下文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下文简称《行政许可法》)等法律中都有与无线电管理相关的条款。无线电频谱作为一种自然资源,自然受到《宪法》对于自然资源合理利用的保护;《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违反无线电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给出了具体的处罚措施;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首次在国家法律中明确规定了无线电频谱资源为国家资源的属性;《行政许可法》对于无线电管理相关的行政许可权的设立和实施进行了规范。
无线电管理专门性法规则主要包括《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特别是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发布的规章制度,以及地方性法规等。目前已颁布的国务院各类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50余部,这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无线电管理条例》的重要补充。由于其制订程序相对简单灵活、批准颁布过程较短,因此这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能及时适应无线电管理的新形势,已经成为无线电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
除了国内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我国的各类无线电业务还必须遵守我国已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如国际电信联盟(ITU)《无线电规则》等无线电管理方面的“国际法”。除此之外,相关的国际技术标准和国家技术标准也作为补充纳入我国无线电管理的法规体系。《无线电管理条例》:无线电管理的最高专门法规
我国无线电管理方面具有最高权威性的专门法规是1993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无线电管理条例》确立了无线电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方针,明确了无线电管理的机构及其职责和频率管理的原则和权限,国家对无线电频谱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并对无线电频率管理,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研制、生产、销售和进口,非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无线电波辐射,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等各项无线电业务、无线电设备相关的活动进行了规范,是我国最根本的无线电管理法规准则。它的颁布实施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自《无线电管理条例》施行以来,无线电管理工作和无线电事业的发展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然而,《无线电管理条例》自发布至今已有近17年,其中某些条款早已不适应我国的技术发展现状。部无线电管理局对其进行了修订,在征求国务院相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等
我国现行无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Page 2of 3对《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稿意见的基础上,针对修订重点和难点问题,先后组织了多项课题研究,专门组织经济、法学及无线电管理等方面的专家进行调研。目前已根据立法程序将修订稿上报国务院。
《频率划分规定》:最重要的业务性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下文简称《频率划分规定》)是我国无线电频率管理基础性和纲领性的法规文件。1972年,我国在国际电联恢复席位后,按照国际频率划分对我国的频率使用情况进行了清理和调整;1982年参照ITU《无线电规则》,颁布了《频率划分规定》(试行)。《频率划分规定》对无线电管理术语和42项无线电业务进行了定义,对我国的无线电频率划分和使用进行了规定,还规定了干扰发生时各项无线电业务的优先地位和处理原则,它是各类无线电业务和设备使用频率的基本依据,对我国合理、高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规范无线电设备的管理发挥了巨大作用。因此,可以说是我国无线电管理最为重要的业务性法规。
随着国内频率需求、技术发展和国际上频率划分情况的变化,《频率划分规定》也经历了几次完善和修订。2001年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WRC-2000举办后,经对《频率划分规定》试行本进行修改,国务院正式批准并授权发布了《频率划分规定》;2006年,根据WRC-04上国际无线电频率划分的变化及国内情况,对《频率划分规定》进行了重新修订和发布;WRC-07召开之后,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08年决定再次修订《频率划分规定》。在向公安、铁道、农业、交通、广电、民航、电信运营企业等部门和单位广泛征集意见、多次召开工作协调会、举行调研活动的基础上,现已基本上完成了《频率划分规定》的修订工作。
违反无线电管理规定:最高处三年以下刑罚
随着无线电应用的深入,无线电业务之间产生相互干扰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的干扰可能会危及民航飞行、高铁通信、航海救险等重要频率的正常使用,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无线电通信安全造成威胁。
无线电频谱作为国家宝贵的自然资源,其合理使用受到《宪法》等法律的保护,违反国家规定,乱用频率、乱设台站等违法行为自然要受到相应的处罚。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有权对违法使用频率和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根据《刑法》,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8条也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最高可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地方性法规:同样需要遵守
由于无线电频率划分具有地域性的特点,且国家性法规无法兼顾各地具体管理情况,福建、云南、湖北等省先后出台了本省的无线电管理条例作为补充。这些地方无线电管理法规往往是以《无线电管理条例》为基础,加入符合当地实际的内容,以便更加适合具体管理。各类无线电业务和无线电发射设备运行除了需要遵守国家的无线电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外,还应遵守地方政府制定的无线电管理法规。
未来:继续积极开展政策法规研究
近几年,部无线电管理局在利用法规手段推动产业健康发展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对于国内外无线电法律法规体系进行了深入的研究。通过组织、参与完成《国外无线电管理立法跟踪研究》、《无线电管理立法比较研究》等无线电管理软科学研究课题,为制定相关的无线电管理政策和法规提供理论依据和决策支持;针对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证据收集难的困难,成立了“无线电管理执法证据收集”课题组,以规范执法,提高执法质量。
记者从无线电管理机构“十二五”规划座谈会和近期举行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座谈会上获悉,未来围绕无线电管理法规建设开展的无线电管理基础性研究将不会间断,无线电管理机
我国现行无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Page 3of 3构将继续加强无线电管理法制建设,坚持依法行政。特别是将从业务性法规、规章的制定方
面,加强对产业发展的引导作用。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历史沿革
我国现行无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近年来出台的无线电管理重要业务规章
无形的战略资源——浅谈无线电频谱资源的战略意义
无线电管理三字经2012-3-5 2012-3-5 2012-3-5 2012-3-5 2012-3-1
主办单位:青海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青RCP备10000176
电话:0971-8460073 传真:0971-8460057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五一路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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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无线电管理办公室:http://www.qhrm.gov.cn 来源: 创建时间:2012年3月5日
近些年来,我国的无线电管理法制建设不断完善,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下文简称《无线电管理条例》)为主体的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体系。我国的各类无线电业务及在我国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各类无线电设备都应该遵守这些法律、法规。无线电管理法规体系:主要包括两部分
无线电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一般性法律和无线电管理专门法规两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下文简称《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文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下文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下文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下文简称《行政许可法》)等法律中都有与无线电管理相关的条款。无线电频谱作为一种自然资源,自然受到《宪法》对于自然资源合理利用的保护;《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违反无线电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给出了具体的处罚措施;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首次在国家法律中明确规定了无线电频谱资源为国家资源的属性;《行政许可法》对于无线电管理相关的行政许可权的设立和实施进行了规范。
无线电管理专门性法规则主要包括《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特别是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发布的规章制度,以及地方性法规等。目前已颁布的国务院各类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50余部,这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无线电管理条例》的重要补充。由于其制订程序相对简单灵活、批准颁布过程较短,因此这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能及时适应无线电管理的新形势,已经成为无线电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
除了国内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我国的各类无线电业务还必须遵守我国已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如国际电信联盟(ITU)《无线电规则》等无线电管理方面的“国际法”。除此之外,相关的国际技术标准和国家技术标准也作为补充纳入我国无线电管理的法规体系。《无线电管理条例》:无线电管理的最高专门法规
我国无线电管理方面具有最高权威性的专门法规是1993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无线电管理条例》确立了无线电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方针,明确了无线电管理的机构及其职责和频率管理的原则和权限,国家对无线电频谱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并对无线电频率管理,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研制、生产、销售和进口,非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无线电波辐射,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等各项无线电业务、无线电设备相关的活动进行了规范,是我国最根本的无线电管理法规准则。它的颁布实施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自《无线电管理条例》施行以来,无线电管理工作和无线电事业的发展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然而,《无线电管理条例》自发布至今已有近17年,其中某些条款早已不适应我国的技术发展现状。部无线电管理局对其进行了修订,在征求国务院相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等
我国现行无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Page 2of 3对《无线电管理条例》修订稿意见的基础上,针对修订重点和难点问题,先后组织了多项课题研究,专门组织经济、法学及无线电管理等方面的专家进行调研。目前已根据立法程序将修订稿上报国务院。
《频率划分规定》:最重要的业务性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下文简称《频率划分规定》)是我国无线电频率管理基础性和纲领性的法规文件。1972年,我国在国际电联恢复席位后,按照国际频率划分对我国的频率使用情况进行了清理和调整;1982年参照ITU《无线电规则》,颁布了《频率划分规定》(试行)。《频率划分规定》对无线电管理术语和42项无线电业务进行了定义,对我国的无线电频率划分和使用进行了规定,还规定了干扰发生时各项无线电业务的优先地位和处理原则,它是各类无线电业务和设备使用频率的基本依据,对我国合理、高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规范无线电设备的管理发挥了巨大作用。因此,可以说是我国无线电管理最为重要的业务性法规。
随着国内频率需求、技术发展和国际上频率划分情况的变化,《频率划分规定》也经历了几次完善和修订。2001年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WRC-2000举办后,经对《频率划分规定》试行本进行修改,国务院正式批准并授权发布了《频率划分规定》;2006年,根据WRC-04上国际无线电频率划分的变化及国内情况,对《频率划分规定》进行了重新修订和发布;WRC-07召开之后,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08年决定再次修订《频率划分规定》。在向公安、铁道、农业、交通、广电、民航、电信运营企业等部门和单位广泛征集意见、多次召开工作协调会、举行调研活动的基础上,现已基本上完成了《频率划分规定》的修订工作。
违反无线电管理规定:最高处三年以下刑罚
随着无线电应用的深入,无线电业务之间产生相互干扰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的干扰可能会危及民航飞行、高铁通信、航海救险等重要频率的正常使用,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无线电通信安全造成威胁。
无线电频谱作为国家宝贵的自然资源,其合理使用受到《宪法》等法律的保护,违反国家规定,乱用频率、乱设台站等违法行为自然要受到相应的处罚。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有权对违法使用频率和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根据《刑法》,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8条也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最高可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地方性法规:同样需要遵守
由于无线电频率划分具有地域性的特点,且国家性法规无法兼顾各地具体管理情况,福建、云南、湖北等省先后出台了本省的无线电管理条例作为补充。这些地方无线电管理法规往往是以《无线电管理条例》为基础,加入符合当地实际的内容,以便更加适合具体管理。各类无线电业务和无线电发射设备运行除了需要遵守国家的无线电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外,还应遵守地方政府制定的无线电管理法规。
未来:继续积极开展政策法规研究
近几年,部无线电管理局在利用法规手段推动产业健康发展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对于国内外无线电法律法规体系进行了深入的研究。通过组织、参与完成《国外无线电管理立法跟踪研究》、《无线电管理立法比较研究》等无线电管理软科学研究课题,为制定相关的无线电管理政策和法规提供理论依据和决策支持;针对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证据收集难的困难,成立了“无线电管理执法证据收集”课题组,以规范执法,提高执法质量。
记者从无线电管理机构“十二五”规划座谈会和近期举行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座谈会上获悉,未来围绕无线电管理法规建设开展的无线电管理基础性研究将不会间断,无线电管理机
我国现行无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Page 3of 3构将继续加强无线电管理法制建设,坚持依法行政。特别是将从业务性法规、规章的制定方
面,加强对产业发展的引导作用。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历史沿革
我国现行无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近年来出台的无线电管理重要业务规章
无形的战略资源——浅谈无线电频谱资源的战略意义
无线电管理三字经2012-3-5 2012-3-5 2012-3-5 2012-3-5 2012-3-1
主办单位:青海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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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971-8460073 传真:0971-846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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