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
合
款 同
借 款 合 同
合同编号:
出借人 :
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住址: 联系方式:
借款人 :
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住址: 联系方式:
抵押人 :
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住址: 联系方式:
保证人 :
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住址: 联系方式:
鉴于借款人有借款需求,出借人有闲余资金,经居间人温州联盟民间融资信息服务有限
公司撮合,经出借人、借款人、抵押人(若有)、保证人(若有)四方协商一致,达成下
列条款,以资各方共同信守履行:
一、 借款
(一)借款金额: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 )。
(二)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借款人向出借人的借款用于借款人 用途。附相关文书。
(四)借款利率:月利率 ﹪。借款利息自出借人实际放款之日起算。利息按 支
付,出借人收到的利息系税后利息。
二、 划款方式
本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出借人应将上述借款金额汇入借款人下列指定收款账户:
账户户名: 开户行: ,
账号: 。
三、 权利及义务
(一)出借人权利义务
有权了解并检查借款人基本情况、借款使用情况、担保人及担保物情况。
1、借款人出现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出借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或提前收回借款。
2、借款人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应付数额的,出借人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者费用。
3、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担保人未履行担保责任,出借人可以就借款人或者担保人的违约行为进行公开披露。
4、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并保证款项来源的合法性。
(二)借款人权利义务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
1、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2、按出借人要求如实提供与本借款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单据。
3、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出借人。
4、 出现以下重大不利情形:借款人已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还款能力;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担保能力明显下降;担保物价值减少、毁损、灭失、被征用、被征收以及因附合、混合、加工使担保物所有权归属第三人或者出现权属争议等影响出借人实现担保权,应立即书面通知出借人,并落实出借人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四、 借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 (保证/抵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 。
抵押人同意以 提供担保。上述抵押物详见另行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 ) ,该合同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上述抵押物暂作价人民币(大写) ,其最终价值以实际处理担保物所得价款为准。
(一)抵押
抵押人应如实告知拖欠税款、抵押物建设工程价款等款项及抵押物已设定抵押、已出租等情况。
抵押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签订抵押物买卖协议,该协议作为本合同的买卖协议,并到有关公证处公证(若有必要)。
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的,抵押人对抵押物负有妥善管理和合理使用的义务。出借人有权监督和检查抵押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保证
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借款本金及利息、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和实现借款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
一次性还款的,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日起二年;分期偿还的,保证期间为每期还款日起二年。借款人与出借人达成期限变更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期限变更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本合同债务被出借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出借人确定的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保证人不得以违背法律的手段和行为来逃避法律责任,不得事先转移财产以逃避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系自然人的情况下,愿意以拥有的全部个人财产及夫妻共有财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配偶亦同意以夫妻共有财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若保证人发生离婚,夫妻双方仍在原共有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保证人有义务定期提供自身财产状况给出借人了解状况。
本合同项下借款既有借款人提供物的担保又有保证担保的,出借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先于借款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内容,应当事先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若出借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只需将第三方的收取本金、利息的账户情况通知借款人,不再另行通知保证人,保证人按本合同约定继续履行所有条款,不得有异议。
如依据借款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合同提前到期,出借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承担保证偿付责任,保证人不得以借款合同未到期为由行使抗辩权。
五、 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应按照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金和支付利息;未按约定期限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的,逾期期间利率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上浮 ﹪计算。
(二)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义务,经出借人催告仍不纠正,或者借款人违约行为可能导致借款人丧失偿债能力的,出借人有权单独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追究借款人责任:
1、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约定执行。
2、自借款人发生违约行为之日起,出借人有权主张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提前届满,要求借款人立即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催讨费用及相关费用(包括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调查费、保全费、查档费、邮寄费、差旅费等一切费用)。
(三)对应付未付利息,出借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应付未付利息包括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含违约使用罚息)和借款逾期后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含逾期罚息和违约使用罚息)。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在借款期内按合同约定借款执行利率计算复利,自借款到期之日起,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逾期借款的应付未付利息,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
(四)借款人、任一担保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出借人有权要求其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有权宣布借款人与出借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或者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六、其他约定
(一)费用承担
与本合同有关的公证、登记、评估、鉴定、见证、运输、保管等费用由借款人、担保人承担。
居间费为 元,由 方承担。
(二) 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各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起诉至合同签订地温州鹿城区人民法院解决。
(三)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七、提示 出借人已提请借款人和抵押人、保证人注意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八、附则:本合同自出借人、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四方签署之日起成立,自出借人提供借款给借款人时生效。抵押人或保证人若无,不影响本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另外,本合同的当事人应该严格按照《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居间方温州联盟民间融资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仅为撮合借贷关系的成立,在服务期间所提供的其他便利并不构成居间方的承诺及义务。由居间方起草或者出具书面合同,因合同文字表述的不恰当,抑或是造成理解上的偏差,由此给当事人造成的相应损失,居间方不承担法律责任。借款人必须披露真实的借款用途与项目地点等,若相关信息属于虚假信息,或涉及违法行为的,居间方不承担相应法律风险,但应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
借款人 出借人
文书送达地址: 文书送达地址:
身份证件号码
保证人 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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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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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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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借款人有借款需求,出借人有闲余资金,经居间人温州联盟民间融资信息服务有限
公司撮合,经出借人、借款人、抵押人(若有)、保证人(若有)四方协商一致,达成下
列条款,以资各方共同信守履行:
一、 借款
(一)借款金额: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 )。
(二)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借款人向出借人的借款用于借款人 用途。附相关文书。
(四)借款利率:月利率 ﹪。借款利息自出借人实际放款之日起算。利息按 支
付,出借人收到的利息系税后利息。
二、 划款方式
本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出借人应将上述借款金额汇入借款人下列指定收款账户:
账户户名: 开户行: ,
账号: 。
三、 权利及义务
(一)出借人权利义务
有权了解并检查借款人基本情况、借款使用情况、担保人及担保物情况。
1、借款人出现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出借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或提前收回借款。
2、借款人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应付数额的,出借人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者费用。
3、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担保人未履行担保责任,出借人可以就借款人或者担保人的违约行为进行公开披露。
4、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并保证款项来源的合法性。
(二)借款人权利义务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
1、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2、按出借人要求如实提供与本借款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单据。
3、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出借人。
4、 出现以下重大不利情形:借款人已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还款能力;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担保能力明显下降;担保物价值减少、毁损、灭失、被征用、被征收以及因附合、混合、加工使担保物所有权归属第三人或者出现权属争议等影响出借人实现担保权,应立即书面通知出借人,并落实出借人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四、 借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 (保证/抵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 。
抵押人同意以 提供担保。上述抵押物详见另行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 ) ,该合同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上述抵押物暂作价人民币(大写) ,其最终价值以实际处理担保物所得价款为准。
(一)抵押
抵押人应如实告知拖欠税款、抵押物建设工程价款等款项及抵押物已设定抵押、已出租等情况。
抵押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签订抵押物买卖协议,该协议作为本合同的买卖协议,并到有关公证处公证(若有必要)。
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的,抵押人对抵押物负有妥善管理和合理使用的义务。出借人有权监督和检查抵押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保证
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借款本金及利息、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和实现借款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
一次性还款的,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日起二年;分期偿还的,保证期间为每期还款日起二年。借款人与出借人达成期限变更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期限变更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本合同债务被出借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出借人确定的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保证人不得以违背法律的手段和行为来逃避法律责任,不得事先转移财产以逃避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系自然人的情况下,愿意以拥有的全部个人财产及夫妻共有财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配偶亦同意以夫妻共有财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若保证人发生离婚,夫妻双方仍在原共有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保证人有义务定期提供自身财产状况给出借人了解状况。
本合同项下借款既有借款人提供物的担保又有保证担保的,出借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先于借款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内容,应当事先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若出借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只需将第三方的收取本金、利息的账户情况通知借款人,不再另行通知保证人,保证人按本合同约定继续履行所有条款,不得有异议。
如依据借款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合同提前到期,出借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承担保证偿付责任,保证人不得以借款合同未到期为由行使抗辩权。
五、 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应按照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金和支付利息;未按约定期限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的,逾期期间利率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上浮 ﹪计算。
(二)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义务,经出借人催告仍不纠正,或者借款人违约行为可能导致借款人丧失偿债能力的,出借人有权单独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追究借款人责任:
1、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约定执行。
2、自借款人发生违约行为之日起,出借人有权主张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提前届满,要求借款人立即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催讨费用及相关费用(包括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调查费、保全费、查档费、邮寄费、差旅费等一切费用)。
(三)对应付未付利息,出借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应付未付利息包括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含违约使用罚息)和借款逾期后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含逾期罚息和违约使用罚息)。借款期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在借款期内按合同约定借款执行利率计算复利,自借款到期之日起,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逾期借款的应付未付利息,按逾期借款利率计算复利。
(四)借款人、任一担保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出借人有权要求其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有权宣布借款人与出借人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或者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六、其他约定
(一)费用承担
与本合同有关的公证、登记、评估、鉴定、见证、运输、保管等费用由借款人、担保人承担。
居间费为 元,由 方承担。
(二) 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各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起诉至合同签订地温州鹿城区人民法院解决。
(三)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七、提示 出借人已提请借款人和抵押人、保证人注意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八、附则:本合同自出借人、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四方签署之日起成立,自出借人提供借款给借款人时生效。抵押人或保证人若无,不影响本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另外,本合同的当事人应该严格按照《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居间方温州联盟民间融资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仅为撮合借贷关系的成立,在服务期间所提供的其他便利并不构成居间方的承诺及义务。由居间方起草或者出具书面合同,因合同文字表述的不恰当,抑或是造成理解上的偏差,由此给当事人造成的相应损失,居间方不承担法律责任。借款人必须披露真实的借款用途与项目地点等,若相关信息属于虚假信息,或涉及违法行为的,居间方不承担相应法律风险,但应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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