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管理,明确工作职责,提高专业素质,保障公司合法经营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财务负责人是指负责公司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价 值管理活动的高级管理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是指具体负责公司会计工作的中层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根据需要,设置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职位,并按规定 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明确其工作权限与责任,提供履职保障,并加强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勤勉尽责。
第二章 职位设置和任职条件
第一节 职位设置
第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财务负责人职位,配备符合条件的财务负责 人有效履行工作职责。
第六条 在设置会计机构时,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任职或者工作 应当回避:
(一)按照国家干部任职回避有关规定应当进行任职回避的;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
(三)其它需回避的情况。
第二节 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核准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第九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具备履行职务必需的专业知识、从业资格、工作 经历及管理能力,具体为:
(一)具有相应政治素养和政策水平,正直诚实、品行良好、坚持原则、廉洁奉公、遵纪守法;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一般应当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等职业资格,或者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类似职称;
(三)具有证券从业资格,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四)从事证券工作5 年以上,或从事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管理工作8 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工作业绩;
(五)担任证券机构财务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3 年,或者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5 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工作经历;
(六)熟悉国家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企业所属行业基本业务,具备较强组织领导能力,以及较强的财务管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
(一)不具备第九条规定的;
(二)《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 年;
(四)自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3 年;
(五)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2 年;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从事证券工作10 年以上或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8年以上的人员,申请财务负责人时,其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资格可以放宽。 第十二条 具有财务管理、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等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的人员,申请财务负责人时,其任职资格、从事财会工作的年限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三条 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以及其他承担证券监管职能的专业监 管机构任职8 年以上的人员,申请财务负责人资格时,可以豁免证券从业
第三节 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
第十四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三)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2 年;
(四)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
理的有关知识;
(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第十五条 财务负责人可以兼任会计机构负责人。
第三章 任免程序和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命程序:
(一)公司财务负责人对公司董事会负责,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提名,董事会任命。
(二)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由公司财务负责人提名,公司总经理任命。
(三)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聘任、解聘和续聘由其董事会决定,但须事先征得公司同意。公司授权公司财务负责人对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任免拥有否决权。
第十七条 公司任免财务负责人,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 日内,将有关人 员的变动情况以及职责范围在公司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提交以下材料:
(一)任职、免职决定文件;
(二)相关会议决议;
(三)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核准文件;
(四)财务负责人签署的诚信经营承诺书;
(五)财务负责人职责范围的说明;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主管公司财务和资金运营工作,向公司董事会负 责,日常工作向公司总经理汇报,主要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财经政策、财会制度、税收法规;
(二)协助公司总经理开展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三)参与公司经营决策、投资发展、经营计划、工资福利方案的制订、审查;
(四)参与公司重大经济事项的讨论,参与重大经济合同的洽谈及签订;
(五)负责建立健全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体系,完善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六)负责组织公司预算管理工作,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七)负责公司的筹资、融资和资金运用工作,审核公司的重大财务事项;
(八)负责协调、沟通各部门及上下级之间的财务管理关系;
(九)负责公司的财会队伍建设,合理配置财务系统内的人力资源;
(十)重视专业技术的培训,并对财务人员培训的年度规划与实施予以支持,不断提高财务系统内员工的专业能力和工作实施技能;
(十一)董事长或总经理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在公司财务负责人的领导和指导下,组织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宣传和贯彻落实国家的各项财经政策、财会制度、税收法规;
(二)负责组织拟定公司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人员岗位职责、财务会计工作考核标准,负责组织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正确组织公司的预算编制、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三)负责指导子公司的预算编制、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等工作;
(四)组织财务人员如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按时编制财务报告,为公司决策者、股东和其他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准确的会计信息和相关资料;
(五)组织完善公司财务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运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和科学的方法,不断提高公司的财务管理水平;
(六)合理组织人员,科学分工,统筹处理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保证公司的财务工作正常进行;
(七)协调本部门与公司内部各业务线、各部门的业务合作关系,在符合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的前提下,有效支持业务活动的开展;
(八)负责组织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电子、书面档案的管理;
(九)公司经营管理层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财务负责人的履职行为进行持续评估和定期考核,及时更换不能胜任的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调动及交接:
(一)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也不得中断工作。公司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调动或离职,需提前三个月提出。
(二)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离职前需要进行离任审计的,应履行相应的离任审计程序。
第二十二条 财务负责人因辞职、被免职或者被撤职等原因离职的,公司应 当在做出批准辞职或者免职、撤职等决定的同时,将决定文件抄报中国证
监会,并同时提交对财务负责人免职或者撤职的原因说明。财务负责人离任的,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自其离任之日起2 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第二十三条 财务负责人应当持续进行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学习,定期参加 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组织的专门培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对公司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管理未做规定的,适用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信证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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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管理,明确工作职责,提高专业素质,保障公司合法经营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财务负责人是指负责公司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价 值管理活动的高级管理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是指具体负责公司会计工作的中层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根据需要,设置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职位,并按规定 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明确其工作权限与责任,提供履职保障,并加强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勤勉尽责。
第二章 职位设置和任职条件
第一节 职位设置
第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财务负责人职位,配备符合条件的财务负责 人有效履行工作职责。
第六条 在设置会计机构时,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任职或者工作 应当回避:
(一)按照国家干部任职回避有关规定应当进行任职回避的;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
(三)其它需回避的情况。
第二节 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核准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第九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具备履行职务必需的专业知识、从业资格、工作 经历及管理能力,具体为:
(一)具有相应政治素养和政策水平,正直诚实、品行良好、坚持原则、廉洁奉公、遵纪守法;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一般应当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等职业资格,或者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类似职称;
(三)具有证券从业资格,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四)从事证券工作5 年以上,或从事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管理工作8 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工作业绩;
(五)担任证券机构财务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3 年,或者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5 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工作经历;
(六)熟悉国家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企业所属行业基本业务,具备较强组织领导能力,以及较强的财务管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
(一)不具备第九条规定的;
(二)《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 年;
(四)自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3 年;
(五)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2 年;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从事证券工作10 年以上或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8年以上的人员,申请财务负责人时,其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资格可以放宽。 第十二条 具有财务管理、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等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的人员,申请财务负责人时,其任职资格、从事财会工作的年限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三条 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以及其他承担证券监管职能的专业监 管机构任职8 年以上的人员,申请财务负责人资格时,可以豁免证券从业
第三节 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
第十四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三)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2 年;
(四)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
理的有关知识;
(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第十五条 财务负责人可以兼任会计机构负责人。
第三章 任免程序和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命程序:
(一)公司财务负责人对公司董事会负责,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提名,董事会任命。
(二)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由公司财务负责人提名,公司总经理任命。
(三)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聘任、解聘和续聘由其董事会决定,但须事先征得公司同意。公司授权公司财务负责人对控股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任免拥有否决权。
第十七条 公司任免财务负责人,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 日内,将有关人 员的变动情况以及职责范围在公司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提交以下材料:
(一)任职、免职决定文件;
(二)相关会议决议;
(三)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核准文件;
(四)财务负责人签署的诚信经营承诺书;
(五)财务负责人职责范围的说明;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主管公司财务和资金运营工作,向公司董事会负 责,日常工作向公司总经理汇报,主要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财经政策、财会制度、税收法规;
(二)协助公司总经理开展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三)参与公司经营决策、投资发展、经营计划、工资福利方案的制订、审查;
(四)参与公司重大经济事项的讨论,参与重大经济合同的洽谈及签订;
(五)负责建立健全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体系,完善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六)负责组织公司预算管理工作,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七)负责公司的筹资、融资和资金运用工作,审核公司的重大财务事项;
(八)负责协调、沟通各部门及上下级之间的财务管理关系;
(九)负责公司的财会队伍建设,合理配置财务系统内的人力资源;
(十)重视专业技术的培训,并对财务人员培训的年度规划与实施予以支持,不断提高财务系统内员工的专业能力和工作实施技能;
(十一)董事长或总经理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在公司财务负责人的领导和指导下,组织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宣传和贯彻落实国家的各项财经政策、财会制度、税收法规;
(二)负责组织拟定公司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人员岗位职责、财务会计工作考核标准,负责组织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正确组织公司的预算编制、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三)负责指导子公司的预算编制、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等工作;
(四)组织财务人员如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按时编制财务报告,为公司决策者、股东和其他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准确的会计信息和相关资料;
(五)组织完善公司财务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运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和科学的方法,不断提高公司的财务管理水平;
(六)合理组织人员,科学分工,统筹处理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保证公司的财务工作正常进行;
(七)协调本部门与公司内部各业务线、各部门的业务合作关系,在符合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的前提下,有效支持业务活动的开展;
(八)负责组织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电子、书面档案的管理;
(九)公司经营管理层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财务负责人的履职行为进行持续评估和定期考核,及时更换不能胜任的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调动及交接:
(一)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也不得中断工作。公司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调动或离职,需提前三个月提出。
(二)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离职前需要进行离任审计的,应履行相应的离任审计程序。
第二十二条 财务负责人因辞职、被免职或者被撤职等原因离职的,公司应 当在做出批准辞职或者免职、撤职等决定的同时,将决定文件抄报中国证
监会,并同时提交对财务负责人免职或者撤职的原因说明。财务负责人离任的,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自其离任之日起2 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第二十三条 财务负责人应当持续进行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学习,定期参加 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组织的专门培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对公司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管理未做规定的,适用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信证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