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邻接权
第一节 概述
⊙概念:是指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即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
⊙我国规定邻接权内容: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者权;出版者
权。
⊙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关系:
同:1.它们都与作品相联系;2.它们都是法律规定的权利;3.它们都具有 严格的地域性。
异:1.主体不同:除表演者是自然人外,其他权利主体法人与其他组织居 多;多为自然人。
2.客体不同:没有独立的客体,其主体付出的劳动只是技术上的加工; 作品。
3.权利内容不同:除表演者权中存在人身权外,其他均为财产权;有
人身权和财产权。
4.取得方式不同:授权行为+传播行为;创作完成自动产生。 关系:邻接权派生于著作权,以著作权的存在为前提。
第二节 表演者权
⊙表演者的特点:1.自然人主体;2.存在人身权利。
⊙表演应具备的条件:1.“表演”是对作品的再现(如足球表演赛没有先前准备
好的作品,因而球员不享有表演者权);
2.“表演”要公开进行。
⊙表演者的义务:1.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演出的,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 支付报酬;2.表演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 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的,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 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3.表演 者依照著作权法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 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表演者的权利:人身权:1.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的权利。
财产权:1.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
得报酬的权利;
2.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3.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
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4.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
报酬的权利。
第三节 音像制作者权
⊙音像制作者的义务:1、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影录像制品,应
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
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著
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
制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
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
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的许可,并支付报
酬。
5、音像制作者在制作发行作品时,除应当尊重作者的权
利外,还应当尊重表演者的权利,即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
同,并支付报酬。
⊙音像制作者的权利:1、许可他人复制音像制品并取得报酬的权利。
2、许可他人发行音像制品并取得报酬的权利。
3、许可他人出租音像制品并取得报酬的权利。
4、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取得报酬的权利。
第四节 广播电视组织者的权利
⊙广播电视组织者的义务:1、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取
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
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除本法规定可以不支付报酬
的以外,应当支付报酬。
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以及出版的录音制品,可
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4、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
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
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
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视组织者的权利:1、许可他人播放的权利。
2、许可他人将其制作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
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的权利。
第五节 出版者权
⊙出版者的义务:1、订立合同2、支付报酬3、履行合同4、重印再版通知著作
权人5、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决定权
⊙出版者的权利:1、专有出版权2、版本权3、修改权4、独占权5、转载权6、
决定权
第六章 著作权限制
第一节 概述
⊙著作权限制的含义:对作者享有的著作权和著作权的行使,从法律上给予一定
的约束。(即对权能的限制)
⊙著作权限制的原因:
1.从作者创作作品的情况看:作者创作作品是在利用了前人的经验的基础 上完成的,因而通过对其权利的限制实现对社会的贡献与价值。
2.从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看:宗旨一是保护著作权,二是鼓励优秀作品的 传播,因而保护过甚不利于满足传播需要。
3.从法律权利本身看:任何权利都是有所限制的,自由不是绝对的。 ⊙著作权限制的主要制度: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
合理使用:无需授权+无需报酬
法定许可:无需授权+需要报酬
强制许可:无需授权+需要报酬+政府许可
注: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区分:
1. 是否需要支付报酬的不同:不需要;需要。
2. 使用作品的目的不同:个人学习研究或社会公益的目的;
公益性或营利性。
3. 使用作品范围不同:较大;较小。
4. 作品使用者不同:没有限制;只能是传播者。
法定许可与强制许可区分:
1.能够使用作品的依据不同:依法律的直接规定;有关机关颁发的强制许
可证。
2.使用者不同:不特定;特定(申请者)。
第二节 合理使用
⊙含义: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 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
注:合理使用涉及的都是已经发表的作品,没有发表的作品不适用合理使用。 ⊙情形:⑴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⑵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 经发表的作品。(适当引用,实践中容易被钻空子)
⑶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 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应说明作者)
⑷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 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 事性文章,但是作者声称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时事性文章,本 身就具有传播思想观点的目的,因而属于合理使用)
⑸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 表的讲话,但作者声称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公众集会上发表的 讲话,往往具有一定的导向,有必要传播)
⑹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发表的作品,供 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⑺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执行公务, 无营利性目的)
⑻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 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⑼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 支付报酬。
⑽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 录像。
⑾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 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将少数民族语言翻
译成汉语不属于合理使用,属于支持少数民族语言的传承发展) ⑿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第三节 法定许可使用
⊙含义: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 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并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 权利的制度。
注:使用者均为传播者。
⊙情形:⑴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
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⑵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
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向其支付报酬;著作
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⑶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⑷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
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
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
品、摄影作品,但应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所享有的其他权利。
⑸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
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作品除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
应当支付报酬。
第四节 强制许可使用
⊙含义: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由著作权主管机关根据情况,将对已发表作品
进行特殊使用的权利授予申请获得此项权利的使用人的制度。
注:我国实践中有权颁发翻译权和复制权的强制许可证。
第五章 邻接权
第一节 概述
⊙概念:是指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即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
⊙我国规定邻接权内容: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者权;出版者
权。
⊙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关系:
同:1.它们都与作品相联系;2.它们都是法律规定的权利;3.它们都具有 严格的地域性。
异:1.主体不同:除表演者是自然人外,其他权利主体法人与其他组织居 多;多为自然人。
2.客体不同:没有独立的客体,其主体付出的劳动只是技术上的加工; 作品。
3.权利内容不同:除表演者权中存在人身权外,其他均为财产权;有
人身权和财产权。
4.取得方式不同:授权行为+传播行为;创作完成自动产生。 关系:邻接权派生于著作权,以著作权的存在为前提。
第二节 表演者权
⊙表演者的特点:1.自然人主体;2.存在人身权利。
⊙表演应具备的条件:1.“表演”是对作品的再现(如足球表演赛没有先前准备
好的作品,因而球员不享有表演者权);
2.“表演”要公开进行。
⊙表演者的义务:1.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演出的,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 支付报酬;2.表演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 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的,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 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3.表演 者依照著作权法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 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表演者的权利:人身权:1.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权利;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的权利。
财产权:1.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
得报酬的权利;
2.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3.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
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4.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
报酬的权利。
第三节 音像制作者权
⊙音像制作者的义务:1、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影录像制品,应
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
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著
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
制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
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
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的许可,并支付报
酬。
5、音像制作者在制作发行作品时,除应当尊重作者的权
利外,还应当尊重表演者的权利,即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
同,并支付报酬。
⊙音像制作者的权利:1、许可他人复制音像制品并取得报酬的权利。
2、许可他人发行音像制品并取得报酬的权利。
3、许可他人出租音像制品并取得报酬的权利。
4、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取得报酬的权利。
第四节 广播电视组织者的权利
⊙广播电视组织者的义务:1、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取
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
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除本法规定可以不支付报酬
的以外,应当支付报酬。
3、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以及出版的录音制品,可
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4、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
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
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
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视组织者的权利:1、许可他人播放的权利。
2、许可他人将其制作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
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的权利。
第五节 出版者权
⊙出版者的义务:1、订立合同2、支付报酬3、履行合同4、重印再版通知著作
权人5、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决定权
⊙出版者的权利:1、专有出版权2、版本权3、修改权4、独占权5、转载权6、
决定权
第六章 著作权限制
第一节 概述
⊙著作权限制的含义:对作者享有的著作权和著作权的行使,从法律上给予一定
的约束。(即对权能的限制)
⊙著作权限制的原因:
1.从作者创作作品的情况看:作者创作作品是在利用了前人的经验的基础 上完成的,因而通过对其权利的限制实现对社会的贡献与价值。
2.从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看:宗旨一是保护著作权,二是鼓励优秀作品的 传播,因而保护过甚不利于满足传播需要。
3.从法律权利本身看:任何权利都是有所限制的,自由不是绝对的。 ⊙著作权限制的主要制度: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
合理使用:无需授权+无需报酬
法定许可:无需授权+需要报酬
强制许可:无需授权+需要报酬+政府许可
注: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区分:
1. 是否需要支付报酬的不同:不需要;需要。
2. 使用作品的目的不同:个人学习研究或社会公益的目的;
公益性或营利性。
3. 使用作品范围不同:较大;较小。
4. 作品使用者不同:没有限制;只能是传播者。
法定许可与强制许可区分:
1.能够使用作品的依据不同:依法律的直接规定;有关机关颁发的强制许
可证。
2.使用者不同:不特定;特定(申请者)。
第二节 合理使用
⊙含义: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 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
注:合理使用涉及的都是已经发表的作品,没有发表的作品不适用合理使用。 ⊙情形:⑴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⑵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 经发表的作品。(适当引用,实践中容易被钻空子)
⑶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 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应说明作者)
⑷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 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 事性文章,但是作者声称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时事性文章,本 身就具有传播思想观点的目的,因而属于合理使用)
⑸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 表的讲话,但作者声称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公众集会上发表的 讲话,往往具有一定的导向,有必要传播)
⑹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发表的作品,供 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⑺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执行公务, 无营利性目的)
⑻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 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⑼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 支付报酬。
⑽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 录像。
⑾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 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将少数民族语言翻
译成汉语不属于合理使用,属于支持少数民族语言的传承发展) ⑿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第三节 法定许可使用
⊙含义: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 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并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 权利的制度。
注:使用者均为传播者。
⊙情形:⑴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
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⑵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
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向其支付报酬;著作
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⑶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⑷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
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
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
品、摄影作品,但应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所享有的其他权利。
⑸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
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作品除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
应当支付报酬。
第四节 强制许可使用
⊙含义: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由著作权主管机关根据情况,将对已发表作品
进行特殊使用的权利授予申请获得此项权利的使用人的制度。
注:我国实践中有权颁发翻译权和复制权的强制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