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福建鑫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福州中正伟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时间: 2011年 月 日。
签订地点:莆田市荔城区东大路542弄11幢801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
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就房屋租赁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租赁房屋坐落在莆田市荔城区东大路542弄11幢801室
第二条 租赁期限从2011年 月 日至2014年 月 日
第三条 用途:乙方租赁甲方房屋用于企业办公场所使用,符合安全办公场所条件。
第四条 月租金为伍佰元人民币,租期为三年。租金的支付期限及方式:
第五条 定金:乙方在签定本合同后 5日内须向甲方支付壹仟陆佰元人民币作为定金。
第六条 乙方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闭路电视收视费、卫生
费、物业管理费,并承担延期支付费用、违规操作等造成的违约责任;甲方承担租赁期间
的房产税、出租所得税及附加费、水电表立户费,但因乙方水电管理使用不善造成的损失
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房屋租赁期间,甲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
1、上述房屋符合出租房屋使用要求;
2、甲方负责对房屋及其附着物承担正常的房屋维修费用,因甲方延误房屋维修而使乙方
或第三人遭受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
3、交房之前甲方应负责结清出租房屋的有关费用,(包括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
租赁期间,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现状;
4、租赁期内,出租方因拖欠政府的税费,或因其他债务纠纷导致出租房屋受到限制,影
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5、甲方保证,所提供的房屋符合安全办公条件。
第八条 房屋租赁期内,乙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
1、如需对房屋进行改装或增扩设备时,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但费用由乙方自理;
2、因使用不当而使房屋或设备损坏的,乙方负责赔偿;
3、乙方应对甲方正常的房屋检查和维修给予协助;
4、乙方应在租赁期届满时把房屋交给甲方,如需继续承租上述房屋,应提前5天与甲方
协商,双方另签订合同,若未签订续租合同而乙方继续使用房屋,甲方又没有提出异议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5、乙方应负责缴纳出租房屋租赁期限内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
闭路电视收视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
6、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擅自分割或转租。
7、乙方应遵守物业管理部门制定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8、乙方保证在租赁期间实施各项安全生产措施,防患火灾等安全生产事故,若发生安全
生产事故,由乙方承担所有责任。
第九条 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由甲方双倍返还定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1、甲方延迟交付出租房屋15天以上;
2、甲方不承担维修责任,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或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
3、出租房屋权属不清,造成乙方无法继续承租;
4、未经乙方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现状;
5、以欺诈手段骗取定金或租金。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按时或未按要求维修出租房屋造成承租方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毁损的,负
责赔偿损失。
2、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应及时如数补交外,还应当支付占所欠租金 20 %的滞
纳金。
3、承租方违反合同,擅自转租造成出租房屋毁坏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承租的房屋或设备损坏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如因不可归责的原因,致使租赁房屋部分或全部损毁、灭失的,承租方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因租赁房屋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 提前终止合同。
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20天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调后签订终
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生效前,本合同仍有效。
如因国家建设、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甲方必须终止合同时,一般应提前20天书面通知乙
方,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赔偿。
第十三条 合同期满,承租方应当在 20天内返还租赁的房屋,租金应在租赁期限到期
时由甲方一次性归还乙方(不计利息)。
租赁期限届满前,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 20天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
期满前20天内向乙方正式书面答复,在同等情况下,应优先租给乙方,租金参照当时周围同档次房屋的租金价格。如果续租,双方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四条 合同期满的房屋交接约定:甲乙双方应在合同期满后10天内,按以下约定条款交接:
1、装修清场约定:乙方应负责将房屋恢复原装修状况。
2、定金约定:乙方向甲方交房时,甲方应将定金无息退还乙方,如乙方有欠缴的租金及其他未结清的费用,则甲方可将定金抵后剩余部分退还乙方。
第十五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因合同部分条款无效、被撤消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十六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第十八条 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送登记主管机关备案一份。
出租方(盖章、签字): 承租方福州中正伟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
福建鑫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拟任负责人: (盖章、签字): 2011 年 月 日 2011年 月 日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福建鑫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福州中正伟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时间: 2011年 月 日。
签订地点:莆田市荔城区东大路542弄11幢801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
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就房屋租赁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租赁房屋坐落在莆田市荔城区东大路542弄11幢801室
第二条 租赁期限从2011年 月 日至2014年 月 日
第三条 用途:乙方租赁甲方房屋用于企业办公场所使用,符合安全办公场所条件。
第四条 月租金为伍佰元人民币,租期为三年。租金的支付期限及方式:
第五条 定金:乙方在签定本合同后 5日内须向甲方支付壹仟陆佰元人民币作为定金。
第六条 乙方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闭路电视收视费、卫生
费、物业管理费,并承担延期支付费用、违规操作等造成的违约责任;甲方承担租赁期间
的房产税、出租所得税及附加费、水电表立户费,但因乙方水电管理使用不善造成的损失
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房屋租赁期间,甲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
1、上述房屋符合出租房屋使用要求;
2、甲方负责对房屋及其附着物承担正常的房屋维修费用,因甲方延误房屋维修而使乙方
或第三人遭受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
3、交房之前甲方应负责结清出租房屋的有关费用,(包括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
租赁期间,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现状;
4、租赁期内,出租方因拖欠政府的税费,或因其他债务纠纷导致出租房屋受到限制,影
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5、甲方保证,所提供的房屋符合安全办公条件。
第八条 房屋租赁期内,乙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
1、如需对房屋进行改装或增扩设备时,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但费用由乙方自理;
2、因使用不当而使房屋或设备损坏的,乙方负责赔偿;
3、乙方应对甲方正常的房屋检查和维修给予协助;
4、乙方应在租赁期届满时把房屋交给甲方,如需继续承租上述房屋,应提前5天与甲方
协商,双方另签订合同,若未签订续租合同而乙方继续使用房屋,甲方又没有提出异议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5、乙方应负责缴纳出租房屋租赁期限内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
闭路电视收视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
6、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擅自分割或转租。
7、乙方应遵守物业管理部门制定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8、乙方保证在租赁期间实施各项安全生产措施,防患火灾等安全生产事故,若发生安全
生产事故,由乙方承担所有责任。
第九条 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由甲方双倍返还定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1、甲方延迟交付出租房屋15天以上;
2、甲方不承担维修责任,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或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
3、出租房屋权属不清,造成乙方无法继续承租;
4、未经乙方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现状;
5、以欺诈手段骗取定金或租金。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按时或未按要求维修出租房屋造成承租方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毁损的,负
责赔偿损失。
2、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应及时如数补交外,还应当支付占所欠租金 20 %的滞
纳金。
3、承租方违反合同,擅自转租造成出租房屋毁坏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承租的房屋或设备损坏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如因不可归责的原因,致使租赁房屋部分或全部损毁、灭失的,承租方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因租赁房屋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 提前终止合同。
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20天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调后签订终
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生效前,本合同仍有效。
如因国家建设、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甲方必须终止合同时,一般应提前20天书面通知乙
方,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赔偿。
第十三条 合同期满,承租方应当在 20天内返还租赁的房屋,租金应在租赁期限到期
时由甲方一次性归还乙方(不计利息)。
租赁期限届满前,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 20天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
期满前20天内向乙方正式书面答复,在同等情况下,应优先租给乙方,租金参照当时周围同档次房屋的租金价格。如果续租,双方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四条 合同期满的房屋交接约定:甲乙双方应在合同期满后10天内,按以下约定条款交接:
1、装修清场约定:乙方应负责将房屋恢复原装修状况。
2、定金约定:乙方向甲方交房时,甲方应将定金无息退还乙方,如乙方有欠缴的租金及其他未结清的费用,则甲方可将定金抵后剩余部分退还乙方。
第十五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因合同部分条款无效、被撤消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十六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第十八条 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送登记主管机关备案一份。
出租方(盖章、签字): 承租方福州中正伟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
福建鑫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拟任负责人: (盖章、签字): 2011 年 月 日 2011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