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工程分包管理办法特殊规定

《有限公司工程分包管理办法》特殊规定

中国水电基础局有限公司招标分包评标规定

第一条 管辖规定

(一)凡有限公司项目部(以下统称发包方,含分公司、联营体有限公司自营部份)的工程(劳务)分包,其标的价大于等于100万元的,由有限公司按本规定的要求会同发包单位统一组织评标;由发包单位按评标结果与中标单位洽谈并签订分包合同。有限公司统一组织评标的进度应满足发包单位的时间要求。

(二)凡分包标的价小于100万元的,仍按“原办法”执行;

(三)凡对分包项目有资质要求的,其分包商资格审查权力归有限公司,由公司项目监管办公室牵头,会同工程管理部、质量安全部,对项目部报送的以及其它各种形式推荐(含资源库中)的分包商进行资审并在接到项目部报告的三日内给予同意与否的答复。凡在有限公司所辖国内国际项目有不良记录的分包商三年内不得进入有限公司分包市场。

第二条 对发包方的要求及职责规定

(一)发包方负责分析工程情况,确定分包事项、估算相应标的价。

(二)负责招标过程(不含资审最终确定、评标)的一切组织工作。

(三)选派不超过评委总数1/3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评标专家进入评标委员会(下称:评标委);

(四)从评标报告推荐的前三名名单中择优选定一分包商进行合同预谈判;

(五)按原办法审批程序及权限,最终确定分包商并组织合同谈判和签订合同。

第三条 评标及其组织工作职责规定

项目监管办公室可书面委托发包方建立评标组织,负责招标工作进入评标程序的组织事宜,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评标专家库的建立;确定评委人数并据情确定评标地;

(二)拟定评标计划、确定评标办法、评标程序;

(三)按评标办法、评标程序、组织评标事宜;

(四)依据评标委意见向发包方提交评标报告(含评标委推荐的前三名中标侯选人名单),供发包方决策;

- 1 -

(五)完善、归档评标资料并向发包方移交相关材料。

第四条 评标委的产生及责任、评标工作方式

(一)评标委由3-9名单数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经济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其中1/3(至少2人)由发包方派出,2/3由监察部在局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并由监察部按经管部要求通知到位;

(二)评标委在评标前推举一名成员任组长,组织评委按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独立评标和无记名打分;

(三)在接到发包方提供完分包商投标资料五日内应结束评标工作。

(四)评标委写出评标报告,推荐前三名中标侯选人。

第五条 其它规定及特别事项

(一)发包方可根据发标标的价多少收取不多于3000元人民币的标书发售费,用于有关招标支出;

(二)各项目部须按监委会办公室要求定期向监委会办公室报送有关分包的统计报表;

(三)有限公司已建立分包商资源库,要求有限公司属各单位每半年对分包商使用情况向有限公司经管部作出书面报告以便规范管理。同时建立分包商“黑名单”制度,凡进入“黑名单”的分包商,三年内禁止其进入我有限公司的分包市场;

(四)凡属有限公司管项目部,不论其管理模式如何,分包工作及对外均在项目部层面并以项目部名义进行,但对选择分包商的确定权、及分包合同的签定权仍属项目内负有经济责任的有关单位;

(五)特别事项:凡因市场原因而享受一定照顾的竞标商,可比照本规定在竞标后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但须按以下程序处理;

(1)在培育市场过程中,有合作协议的分包商,其协议经主管副总经理确认后由总经理批准按协议原则执行;

(2)有标前合作意向的分包商,由市场开发部写出书面情况,征得主管领导同意,并经总经理批准后,按局内管理程序执行;

(3)项目施工过程中若有需要照顾的竞标商,应由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有限公司同意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六)如有限公司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未完成资审、评标工作,发包方可根据工程进展及分包商提供的资料自行代替完成资审、评标任务,由此而造成的责任由责任职能部门承担;

(七)主管局领导及监察部对职能部门的资审及评标负有领导、督办、监察之责。

第六条 罚 则

- 2 -

(一)招标工作人员中(含评委)与竞标商有“亲属”关系的应及时申请进行回避,未能主动回避者一经查实,扣除当季、年奖金;

(二)招标工作人员(含评委),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竞标商传递、透露评标过程中的任何信息,违者,一经查实扣除当季、年奖金并取消其在局内的从业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行政责任;

(三)凡违反分包管理办法及本补充规定的单位及责任人,有限公司将在原规定基础上从严从重处理。

第七条 其 它

(一)本规定解释属有限公司;

(二)本规定从下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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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工程分包管理办法》特殊规定

中国水电基础局有限公司招标分包评标规定

第一条 管辖规定

(一)凡有限公司项目部(以下统称发包方,含分公司、联营体有限公司自营部份)的工程(劳务)分包,其标的价大于等于100万元的,由有限公司按本规定的要求会同发包单位统一组织评标;由发包单位按评标结果与中标单位洽谈并签订分包合同。有限公司统一组织评标的进度应满足发包单位的时间要求。

(二)凡分包标的价小于100万元的,仍按“原办法”执行;

(三)凡对分包项目有资质要求的,其分包商资格审查权力归有限公司,由公司项目监管办公室牵头,会同工程管理部、质量安全部,对项目部报送的以及其它各种形式推荐(含资源库中)的分包商进行资审并在接到项目部报告的三日内给予同意与否的答复。凡在有限公司所辖国内国际项目有不良记录的分包商三年内不得进入有限公司分包市场。

第二条 对发包方的要求及职责规定

(一)发包方负责分析工程情况,确定分包事项、估算相应标的价。

(二)负责招标过程(不含资审最终确定、评标)的一切组织工作。

(三)选派不超过评委总数1/3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评标专家进入评标委员会(下称:评标委);

(四)从评标报告推荐的前三名名单中择优选定一分包商进行合同预谈判;

(五)按原办法审批程序及权限,最终确定分包商并组织合同谈判和签订合同。

第三条 评标及其组织工作职责规定

项目监管办公室可书面委托发包方建立评标组织,负责招标工作进入评标程序的组织事宜,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评标专家库的建立;确定评委人数并据情确定评标地;

(二)拟定评标计划、确定评标办法、评标程序;

(三)按评标办法、评标程序、组织评标事宜;

(四)依据评标委意见向发包方提交评标报告(含评标委推荐的前三名中标侯选人名单),供发包方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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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完善、归档评标资料并向发包方移交相关材料。

第四条 评标委的产生及责任、评标工作方式

(一)评标委由3-9名单数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经济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其中1/3(至少2人)由发包方派出,2/3由监察部在局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并由监察部按经管部要求通知到位;

(二)评标委在评标前推举一名成员任组长,组织评委按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独立评标和无记名打分;

(三)在接到发包方提供完分包商投标资料五日内应结束评标工作。

(四)评标委写出评标报告,推荐前三名中标侯选人。

第五条 其它规定及特别事项

(一)发包方可根据发标标的价多少收取不多于3000元人民币的标书发售费,用于有关招标支出;

(二)各项目部须按监委会办公室要求定期向监委会办公室报送有关分包的统计报表;

(三)有限公司已建立分包商资源库,要求有限公司属各单位每半年对分包商使用情况向有限公司经管部作出书面报告以便规范管理。同时建立分包商“黑名单”制度,凡进入“黑名单”的分包商,三年内禁止其进入我有限公司的分包市场;

(四)凡属有限公司管项目部,不论其管理模式如何,分包工作及对外均在项目部层面并以项目部名义进行,但对选择分包商的确定权、及分包合同的签定权仍属项目内负有经济责任的有关单位;

(五)特别事项:凡因市场原因而享受一定照顾的竞标商,可比照本规定在竞标后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但须按以下程序处理;

(1)在培育市场过程中,有合作协议的分包商,其协议经主管副总经理确认后由总经理批准按协议原则执行;

(2)有标前合作意向的分包商,由市场开发部写出书面情况,征得主管领导同意,并经总经理批准后,按局内管理程序执行;

(3)项目施工过程中若有需要照顾的竞标商,应由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有限公司同意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六)如有限公司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未完成资审、评标工作,发包方可根据工程进展及分包商提供的资料自行代替完成资审、评标任务,由此而造成的责任由责任职能部门承担;

(七)主管局领导及监察部对职能部门的资审及评标负有领导、督办、监察之责。

第六条 罚 则

- 2 -

(一)招标工作人员中(含评委)与竞标商有“亲属”关系的应及时申请进行回避,未能主动回避者一经查实,扣除当季、年奖金;

(二)招标工作人员(含评委),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竞标商传递、透露评标过程中的任何信息,违者,一经查实扣除当季、年奖金并取消其在局内的从业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行政责任;

(三)凡违反分包管理办法及本补充规定的单位及责任人,有限公司将在原规定基础上从严从重处理。

第七条 其 它

(一)本规定解释属有限公司;

(二)本规定从下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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