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民法笔记

民法119 第一节

支配权请求权 vs 支配权被侵害后的赔偿(厚大民法119-1)

债法的救济方法:加害人主观有过错,权利人财产有损失,才能赔偿,且有诉讼时效(连续侵害只追溯2年);

物权法的救济方法:可请求特定人作为或者不作为,使支配权回复圆满状态。不以加害人过错为要件,只要求有侵害,不要求有损失。不适用诉讼时效。

(物权法的两个基本理念:物的归属秩序、促进物尽其用) 知识产权请求权(23min)

身份权请求权

死亡顺序(30min)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两个人,同一事故同时死亡,无其他继承人的先死;否则,长辈先死,同辈同时死互不继承;

涉及保险: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推定受益人先死,保险赔偿金归被保险人;

注意:甲、乙既是互有继承关系,又有保险关系,两者并列独立推算,不相互影响;

精神损害赔偿(42min)

严格法定:一般人格权收到侵害;七种具体人格权遭受;配偶权、亲权;侵害死者人格利益等;

排除情形:①法人其他组织的人格权遭受侵害的;

②违约不能主张;

竞合时,主张侵权才能主张,选择违约不能主张;

例外,只能构成违约不构成侵权,但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允许; ③侵害不严重,或侵权之诉时未主张;

死者近亲属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上父母、子女、配偶,除非都没有(与继承一致),注意,主张财产损害赔偿,没有这个顺序; 占有

基于债权成立的有权占有具有相对性

例子:甲和乙签有买卖房屋合同,乙入住,但未过户,甲不享有返还原物权,因乙是有权占有;后甲将房屋过户给不知情的丙,此时,丙享有返还原物权,因乙与丙之间没有合同,变为无权占有;

连锁债权,是有权占有。两个条件:①前手有权占有;②前手有权转移给后手;

例子:甲将房卖给乙,未过户,乙未经甲允许又卖给丙;则甲不对丙享有返还原无权,因丙的占有有权占有(前手乙有权占有,前手乙有权转卖)

3.结合以上,注意:占有和所有权是两回事儿;

4. 间接占有的两个构成要件:①占有媒介关系,包括约定的和法定的;(1h22min)②必须有返还请求权;

5. 直接占有、间接占有都有权要求返还;

6.遗失物盗赃,不能善意取得(所有权),但两个例外:1. 当铺质权、抵押权;2.留置权(善意);

民法119 第二节

7. 自主占有,他主占有(主观上不以据为己有的意思而占有) 自主占有≠所有权人占有

甲租房给乙,乙转租给丙,丙又租回给甲;则,

甲针对与丙的关系是直接占有&他主占有(甲以承租人身份要遵从丙的指示),

乙第二层次间接占有&他主占有,

丙第一层次间接占有&他主占有,

同时甲针对与乙的关系是第三层次间接占有&自主占有;

意义:善意的自主占有人,不管是否过错,均不对标的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善意的他主占有人,未越界,不赔偿;越界,赔偿;

8.占有辅助,不是占有人,例如:商场服务员对商品、工厂工人对产品、分公司对于总公司的资产不是占有人,只是占有辅助人; 注意,不是占有人也就不是无权占有人;对占有辅助人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9.对于无权占有,一定要区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善意自主无权占有人不赔偿;善意他主占有人有注意义务,越界则赔偿;(质权人不得使用手机,因此善意的质权人正常使用造成的磨损折旧应赔偿)

10. 善意无权占有人支付的必要费用,属于不当得利,可要求返还;恶意的也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但不可要求返还;

11. 占有物毁损灭失,首先,返还剩余物和保险金、赔偿金等;其次,

如果还有损失不能弥补,则:①善意自主,不赔偿;②善意他主,越界则赔;③恶意,必赔,哪怕因不可抗力也要赔偿,承担绝对无过错责任;

12.占有救济,(占有不是权力,是事实状态,但可以救济):①债法的救济——侵权和违约,但要求有损失、有过错、有诉讼时效;②物权的救济

占有是归属秩序,哪怕是小偷的占有;

除非实施自助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合法手段,否则不允许使用自主力量侵夺(发条写的侵占是错的)占有人的占有;

13.占有返还请求权适用1年的除斥期间;(比物权的2年低)

14.占有返还请求权还可对概括继受人(亲人、企业)行使(不论善意恶意);1h06min

特定继受人(买卖租赁借用质押加工承揽等),恶意的成立占有返还请求权,善意的不成立;(理解:占有弱于所有权,故法律选择保护善意交易的安全性);

注意:不能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不代表不能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15.注意:物权法保护无权占有,但更保护有权占有;所以,甲租房给乙,租期未满,甲夺回房屋,则乙有权请求占有返还;租期已满,丁抢夺房屋,乙有权要求占有返还;租期已满,甲抢夺房屋,乙无权请求占有返还,因无权占有受保护程度低于有权占有;

16.同时,债权法对无权占有和有权占有的保护也有区别,即无权占有只能对直接损失请求赔偿,而不能对间接损失请求赔偿;有权占有

则都可以;

民法119第三节

一、从物的要件

从物必须是独立的物:遥控器和备胎是从物;安装在车上的轮胎不是从物;

协助主物发挥经济效用的物:手表不是西装的从物;

不动产也可以是从物,比如农村的围墙、猪圈、厕所是房屋的从物; 具有一定程度的空间结合关系;遗忘在哈尔滨的备胎,不再是深圳的车辆的从物;

归同一人所有;

二、1.主物发生物权变动,有条件的(无相反约定)及于从物;

2. 抵押,看时间,如果抵押之前,主从物关系已存在,则从物随主物;

3.质押,看交付,如果质押时交付,则从物随主物;

4. 留置权,同质权,看留置;

三、原物和孳息

1. 天然孳息:①独立的物,不独立的是成分,不是孳息;②按自然规律的出产物原物;

挤出的牛奶是天然孳息,奶粉则不是;(孳息收取后,不会对原物造成根本性损害);

采矿是天然孳息;

2.法定孳息:原本的权利人不适用原本所获得对价;

①借款的利息;②出租的租金;③买彩票的奖励(射幸孳息);

注意:股息、分红,不属于法定孳息;因为并非不适用原本;

3. 天然孳息的归属,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的从原物的所有权人取得,例外:有用益物权的,归用益物权人;

法定孳息的归属,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的按交易习惯;

一般情况下,买卖交付前,孳息归卖方,交付后孳息归买方;

甲以分期付款方式向乙卖牛,约定付清前牛的所有权归甲,付清前生的小牛归乙;

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可依法收取孳息的所有权,非免程序直接获得;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有两类仍归个人:天然孳息、法定孳息(租金);自然增值;

物权请求权

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所有权人才能行使,与占有返还请求权不同;占有返还请求权,只有一个目的,保护秩序,即任何人(除有权占有人对无权占有人)不能抢夺占有;

遗失物,非抢夺,故无占有返还请求权,但有原物返还请求权; 如两者都有,择一竞合;

答案:AC、BC

五、物权法定

1.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法规、规章、法院都不能规定;

2.合同违反物权法定,不发生物权效力,但作为合同可以完全有效;(合同效力低于法律,故要先考虑合法性,再考虑合同的有效性) 例1:甲承诺房子归乙居住20年,1年后将房子卖给丙,则:首先,乙的居住权不构成用益物权,违反物权法定,不能对抗丙的所有权;其次,甲对乙违约;

例2:甲以房屋质押、抵押、优先受偿三种方式分别向乙丙丁借款各60万,后无法偿还,卖房90万,如何分配?三种方式只有抵押符合物权法定,故丙拿60万,不动产不能质押,法律未规定此项优先受偿权,但合同有效,故乙、丁各15万(甲无其他财产)

例3:合同规定转让物20年内不可再次转让,违反物权内容法定;

流质合同无效(抵押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但注意,到期不偿还,可在不侵害第三人权益的基础上,向抵押权人折价转移所有权;

让与担保——为了降低抵押权、质押权实现时的成本;

让与担保:甲借乙钱,同时转让房屋车辆所有权,约定甲继续占有使用房屋车辆,待到期若还款后则乙所有权消灭,若不还款则乙确定取得所有权;违反物权种类法定,无效!

后让与担保:甲借乙钱,同时约定将房屋车辆出卖给乙,甲继续占有使用房屋车辆,待到期若还款后则乙所有权消灭,若不还款则甲应给乙办理过户登记;也违反物权种类法定,但合同有效!

民法119 第八节

十三、担保物权

债务转移,第三人的担保要继续有效,需要书面同意;

混合担保(不定项必考):

抵押、质押(物保)、保证(人保)都存在的情况下,行使的顺序: 有约定按约定;

无约定,如果债务人本身提供了物保,应优先行使;否则,担保人可主张先诉抗辩;

注意:如果债权人针对先诉抗辩,放弃债务人的抵押权,则其他担保人同时免除相应程度的担保责任;

无约定,也无债务人物保,任选,如对其中一人放弃,其他人相应免除;

其他担保人清偿后,追偿无顺序上的限制;

共同抵押:(注意抵押为物保,与混合担保不同,担保包括抵押) 甲对乙债,甲房屋抵押,丙汽车质押;

按份共同抵押:约定丙担保20%,甲担保80%,甲丙彼此不能追偿; 连带共同抵押:任选;但注意:

与混合担保的区别,即当债务人甲有物保时,也并不必优先行使; 如乙放弃对甲的抵押权,则丙相应免责;因如果不放弃甲抵押权,第一,甲房屋不能转让;第二,丙清偿后,可以代位求偿,代乙行使对甲房屋的抵押权;

追偿没有顺序,不一定要先向债务人追偿;

抵押权的设立:

不动产的设立需要登记;

动产的不必交付和登记,但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禁止抵押的财产,抵押合同无效: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公益性事业单位的公益设置、所有权不明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注意:抵押之后,查封扣押的,抵押有效,可优先于提起诉讼导致查封的债权人受偿(乙抵押权须已登记);

抵押中的房地一体主义

出卖、赠予、抵押时,所以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时,要把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意为,抵押房子同时意味着抵押了地,抵押地同时意味着抵押了土地上的房子,

注意:土地抵押之后,新建的房屋不在抵押范围内,可一并拍卖,但不计算在抵押价款中;

抵押权的顺位:即一个动产上设立了两个以上的抵押权;

不动产抵押,必须有登记,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同一日的按债权比例平等受偿;

动产抵押:不看成立的先后,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未登记的按债券比例最后顺位受偿;

抵押权的转让

已设立抵押权的,未经抵押权人允许,不得转让(出卖、赠予、出资、互易);但不经允许,可以再抵押、质押;

涤除权: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物的受让人为了保有抵押物的所有权,防止抵押物的所有权因债权人对抵押物的拍卖而丧失,代债务人清偿债务进而消灭抵押权的行为。(债权人不能拒绝)

动产浮动抵押

甲和乙约定,以现有及将有的原材料集合物向乙设立动产浮动抵押权, 甲不能以自然人身份出现,只能以企业、个体户等身份;

休眠期:休眠期间,转让抵押的动产不受限制,不需乙同意;

休眠期结束条件:①不履行到期债务;②约定行使;③抵押人甲破产;④抵押人甲有不轨行为;

休眠期内,动产变动不居;

可以不登记,但不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额抵押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不确定是,不随同债权转让;

确定后,随同转让;①约定了债权的确定期限的;②没有确定期限的,满两甲后,双方都可单方面要求确定;③新债权不可能发生;④破产; 例子:甲厂向乙行贷款,丙公司以价值1亿元的楼房为起设立最高额抵押,最高限额8000万元;

第一季度,甲向乙贷款4000万,乙将债权转让给丁资产公司,最高额抵押权不随同转移;

第二季度,贷款1.2亿元,因不能清偿,乙申请拍卖丙楼房,获1.4亿元;经查,甲对丁欠的4000万业未清偿;则乙可优先求偿多少?

8000万;

转质

质押期间,质权人将质押物质押给第三人;包括:

责任转质:未经所有人同意,有权;

转质权和质权矛盾时,优先实现转质权;

转质权具有从属性,比如甲质押20万元汽车给乙,担保债权10万,乙转质给丙,担保债权15万。则转质权优先受偿范围受制于质权优先受偿的范围,即不能超过10万;

从属性提现1:只有质权具备实现条件,转质权也具备实现条件时,才可实现;

从属性提现2:质押物在丙处毁损灭失,丙承担过错责任,无过错不承担责任,而乙承担绝对过错责任(即使意外事件、不可抗力) 承诺质权:所有人同意;

矛盾时,转质权优先;

转质权不受限,也不会因质权消灭而消灭;

毁损灭失,乙和丙都是过失责任;

留置权

构成要件:

债券到期(例外:虽未到期,但债务人丧失支付能力,可紧急留置权); 合法占有(留置物应归债务人所有,但存在善意留置权); 动产和债权是同一法律关系;

不存在消极事由(未约定不得留置、不得有违善良风俗、不得留置身

份证)

不得与负担的义务相悖(因未支付运费而留置货物是不对的) 商事留置权:不要求动产和债权是同一法律关系;

留置动产如果为可分物,则价值应匹配;

应有宽限期,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应2个月以上;例外:鲜活或易腐物品;

留置权的权利:收取留置物孳息;为保管目的而使用(否则不能使用); 如提供担保,如接受,则留置权消灭(注意,质权、抵押权,有额外的担保,原担保不消灭;)

民法119第十一节

一、 有关合同未规定事项(非主要条款),第一步,协商;第二部,根据法律和习惯;

1. 非主要条款未达成一致,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2. 主要条款: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标的+数量;

3.标的:决定合同类型的主给付义务,是一种行为,注意不是标的物;

4.例子:甲乙达成口头约定,甲向乙出售绿豆10万斤,价格另行协商确定,约定了交付时间,未约定交付地点,现交付时间已到,但未能就价格达成一致

——甲乙间合同已成立,且已生效,因未约定价格为必要条款;(标的、数量都有,还是注意,标的不是标的物,如果只说10万斤、绿豆,不足以成立)

5. 价款:填补合同漏洞:①协商确定;②按交易习惯;③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价格

6. 迟延交货的,遇货物价格变动的,以少收钱或多付钱为原则;(惩罚)

7. 未约定履行时间的,随时,但要给宽限期;

未约定履行地点:送钱的,上门;不动产的,所在地;动产的,上门提货;

未约定旅行费用承担:履行义务的乙方承担;

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支付期限

本金,宽限期届满后,随时可要求支付;

利息,满12个月支付一次;(房屋租金也是满12个月支付一次,不满12月的到期支付)

二、 债权转让

1. 不得转让的债权:

①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赡养费等);

②约定不得转让的(如债权人转让,构成违约,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③债权从性质上不得被转让(包括:为特定的债权人的利益而设立的债权;给付内容发生根本性变化)

2. 债权人转让债权,应通知债务人,未通知的不发生效力;

3. 债务清偿时,债权人不接受,债务人可向公证机关提存,也发生清偿效力;

4. 伴随债权转让:

① 从权利随同移转,专属权利例外

② 抗辩的援用:债权转移后,债务人在接到通知前,拥有对让与人抗辩权的,有权对新的债权人主张该抗辩;

例子:诉讼时效已过的债权转让后,债权履行、债权中断都可以诉讼经过抗辩;

③ 债权转让时效内,自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转让的债权发生时效中断的效果(2年期重新计算),注意,不是债权转让之日,而是通知到达之日;

④ 法定抵消的例外:

法定抵消条件:a.甲乙互负债务,债务同一种类、同一品质;b.主动债务到期;

例子, 乙欠甲50万,甲欠乙100万,乙后将对甲的100

万债权转移给丙,还能抵消吗?

债权转移后,满足条件后仍可抵消:

a.乙欠甲50万元债务的成立时间,必须在债权转让通知到达甲之前;

b.乙欠甲债务不需要到期即可抵消,但履行期必须早于或等于嫁对丙的100万元债务的履行期;

民法119 第一节

支配权请求权 vs 支配权被侵害后的赔偿(厚大民法119-1)

债法的救济方法:加害人主观有过错,权利人财产有损失,才能赔偿,且有诉讼时效(连续侵害只追溯2年);

物权法的救济方法:可请求特定人作为或者不作为,使支配权回复圆满状态。不以加害人过错为要件,只要求有侵害,不要求有损失。不适用诉讼时效。

(物权法的两个基本理念:物的归属秩序、促进物尽其用) 知识产权请求权(23min)

身份权请求权

死亡顺序(30min)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两个人,同一事故同时死亡,无其他继承人的先死;否则,长辈先死,同辈同时死互不继承;

涉及保险: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推定受益人先死,保险赔偿金归被保险人;

注意:甲、乙既是互有继承关系,又有保险关系,两者并列独立推算,不相互影响;

精神损害赔偿(42min)

严格法定:一般人格权收到侵害;七种具体人格权遭受;配偶权、亲权;侵害死者人格利益等;

排除情形:①法人其他组织的人格权遭受侵害的;

②违约不能主张;

竞合时,主张侵权才能主张,选择违约不能主张;

例外,只能构成违约不构成侵权,但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允许; ③侵害不严重,或侵权之诉时未主张;

死者近亲属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原则上父母、子女、配偶,除非都没有(与继承一致),注意,主张财产损害赔偿,没有这个顺序; 占有

基于债权成立的有权占有具有相对性

例子:甲和乙签有买卖房屋合同,乙入住,但未过户,甲不享有返还原物权,因乙是有权占有;后甲将房屋过户给不知情的丙,此时,丙享有返还原物权,因乙与丙之间没有合同,变为无权占有;

连锁债权,是有权占有。两个条件:①前手有权占有;②前手有权转移给后手;

例子:甲将房卖给乙,未过户,乙未经甲允许又卖给丙;则甲不对丙享有返还原无权,因丙的占有有权占有(前手乙有权占有,前手乙有权转卖)

3.结合以上,注意:占有和所有权是两回事儿;

4. 间接占有的两个构成要件:①占有媒介关系,包括约定的和法定的;(1h22min)②必须有返还请求权;

5. 直接占有、间接占有都有权要求返还;

6.遗失物盗赃,不能善意取得(所有权),但两个例外:1. 当铺质权、抵押权;2.留置权(善意);

民法119 第二节

7. 自主占有,他主占有(主观上不以据为己有的意思而占有) 自主占有≠所有权人占有

甲租房给乙,乙转租给丙,丙又租回给甲;则,

甲针对与丙的关系是直接占有&他主占有(甲以承租人身份要遵从丙的指示),

乙第二层次间接占有&他主占有,

丙第一层次间接占有&他主占有,

同时甲针对与乙的关系是第三层次间接占有&自主占有;

意义:善意的自主占有人,不管是否过错,均不对标的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善意的他主占有人,未越界,不赔偿;越界,赔偿;

8.占有辅助,不是占有人,例如:商场服务员对商品、工厂工人对产品、分公司对于总公司的资产不是占有人,只是占有辅助人; 注意,不是占有人也就不是无权占有人;对占有辅助人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9.对于无权占有,一定要区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善意自主无权占有人不赔偿;善意他主占有人有注意义务,越界则赔偿;(质权人不得使用手机,因此善意的质权人正常使用造成的磨损折旧应赔偿)

10. 善意无权占有人支付的必要费用,属于不当得利,可要求返还;恶意的也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但不可要求返还;

11. 占有物毁损灭失,首先,返还剩余物和保险金、赔偿金等;其次,

如果还有损失不能弥补,则:①善意自主,不赔偿;②善意他主,越界则赔;③恶意,必赔,哪怕因不可抗力也要赔偿,承担绝对无过错责任;

12.占有救济,(占有不是权力,是事实状态,但可以救济):①债法的救济——侵权和违约,但要求有损失、有过错、有诉讼时效;②物权的救济

占有是归属秩序,哪怕是小偷的占有;

除非实施自助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合法手段,否则不允许使用自主力量侵夺(发条写的侵占是错的)占有人的占有;

13.占有返还请求权适用1年的除斥期间;(比物权的2年低)

14.占有返还请求权还可对概括继受人(亲人、企业)行使(不论善意恶意);1h06min

特定继受人(买卖租赁借用质押加工承揽等),恶意的成立占有返还请求权,善意的不成立;(理解:占有弱于所有权,故法律选择保护善意交易的安全性);

注意:不能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不代表不能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15.注意:物权法保护无权占有,但更保护有权占有;所以,甲租房给乙,租期未满,甲夺回房屋,则乙有权请求占有返还;租期已满,丁抢夺房屋,乙有权要求占有返还;租期已满,甲抢夺房屋,乙无权请求占有返还,因无权占有受保护程度低于有权占有;

16.同时,债权法对无权占有和有权占有的保护也有区别,即无权占有只能对直接损失请求赔偿,而不能对间接损失请求赔偿;有权占有

则都可以;

民法119第三节

一、从物的要件

从物必须是独立的物:遥控器和备胎是从物;安装在车上的轮胎不是从物;

协助主物发挥经济效用的物:手表不是西装的从物;

不动产也可以是从物,比如农村的围墙、猪圈、厕所是房屋的从物; 具有一定程度的空间结合关系;遗忘在哈尔滨的备胎,不再是深圳的车辆的从物;

归同一人所有;

二、1.主物发生物权变动,有条件的(无相反约定)及于从物;

2. 抵押,看时间,如果抵押之前,主从物关系已存在,则从物随主物;

3.质押,看交付,如果质押时交付,则从物随主物;

4. 留置权,同质权,看留置;

三、原物和孳息

1. 天然孳息:①独立的物,不独立的是成分,不是孳息;②按自然规律的出产物原物;

挤出的牛奶是天然孳息,奶粉则不是;(孳息收取后,不会对原物造成根本性损害);

采矿是天然孳息;

2.法定孳息:原本的权利人不适用原本所获得对价;

①借款的利息;②出租的租金;③买彩票的奖励(射幸孳息);

注意:股息、分红,不属于法定孳息;因为并非不适用原本;

3. 天然孳息的归属,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的从原物的所有权人取得,例外:有用益物权的,归用益物权人;

法定孳息的归属,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的按交易习惯;

一般情况下,买卖交付前,孳息归卖方,交付后孳息归买方;

甲以分期付款方式向乙卖牛,约定付清前牛的所有权归甲,付清前生的小牛归乙;

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可依法收取孳息的所有权,非免程序直接获得;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有两类仍归个人:天然孳息、法定孳息(租金);自然增值;

物权请求权

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所有权人才能行使,与占有返还请求权不同;占有返还请求权,只有一个目的,保护秩序,即任何人(除有权占有人对无权占有人)不能抢夺占有;

遗失物,非抢夺,故无占有返还请求权,但有原物返还请求权; 如两者都有,择一竞合;

答案:AC、BC

五、物权法定

1.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法规、规章、法院都不能规定;

2.合同违反物权法定,不发生物权效力,但作为合同可以完全有效;(合同效力低于法律,故要先考虑合法性,再考虑合同的有效性) 例1:甲承诺房子归乙居住20年,1年后将房子卖给丙,则:首先,乙的居住权不构成用益物权,违反物权法定,不能对抗丙的所有权;其次,甲对乙违约;

例2:甲以房屋质押、抵押、优先受偿三种方式分别向乙丙丁借款各60万,后无法偿还,卖房90万,如何分配?三种方式只有抵押符合物权法定,故丙拿60万,不动产不能质押,法律未规定此项优先受偿权,但合同有效,故乙、丁各15万(甲无其他财产)

例3:合同规定转让物20年内不可再次转让,违反物权内容法定;

流质合同无效(抵押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但注意,到期不偿还,可在不侵害第三人权益的基础上,向抵押权人折价转移所有权;

让与担保——为了降低抵押权、质押权实现时的成本;

让与担保:甲借乙钱,同时转让房屋车辆所有权,约定甲继续占有使用房屋车辆,待到期若还款后则乙所有权消灭,若不还款则乙确定取得所有权;违反物权种类法定,无效!

后让与担保:甲借乙钱,同时约定将房屋车辆出卖给乙,甲继续占有使用房屋车辆,待到期若还款后则乙所有权消灭,若不还款则甲应给乙办理过户登记;也违反物权种类法定,但合同有效!

民法119 第八节

十三、担保物权

债务转移,第三人的担保要继续有效,需要书面同意;

混合担保(不定项必考):

抵押、质押(物保)、保证(人保)都存在的情况下,行使的顺序: 有约定按约定;

无约定,如果债务人本身提供了物保,应优先行使;否则,担保人可主张先诉抗辩;

注意:如果债权人针对先诉抗辩,放弃债务人的抵押权,则其他担保人同时免除相应程度的担保责任;

无约定,也无债务人物保,任选,如对其中一人放弃,其他人相应免除;

其他担保人清偿后,追偿无顺序上的限制;

共同抵押:(注意抵押为物保,与混合担保不同,担保包括抵押) 甲对乙债,甲房屋抵押,丙汽车质押;

按份共同抵押:约定丙担保20%,甲担保80%,甲丙彼此不能追偿; 连带共同抵押:任选;但注意:

与混合担保的区别,即当债务人甲有物保时,也并不必优先行使; 如乙放弃对甲的抵押权,则丙相应免责;因如果不放弃甲抵押权,第一,甲房屋不能转让;第二,丙清偿后,可以代位求偿,代乙行使对甲房屋的抵押权;

追偿没有顺序,不一定要先向债务人追偿;

抵押权的设立:

不动产的设立需要登记;

动产的不必交付和登记,但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禁止抵押的财产,抵押合同无效: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公益性事业单位的公益设置、所有权不明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注意:抵押之后,查封扣押的,抵押有效,可优先于提起诉讼导致查封的债权人受偿(乙抵押权须已登记);

抵押中的房地一体主义

出卖、赠予、抵押时,所以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时,要把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意为,抵押房子同时意味着抵押了地,抵押地同时意味着抵押了土地上的房子,

注意:土地抵押之后,新建的房屋不在抵押范围内,可一并拍卖,但不计算在抵押价款中;

抵押权的顺位:即一个动产上设立了两个以上的抵押权;

不动产抵押,必须有登记,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同一日的按债权比例平等受偿;

动产抵押:不看成立的先后,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未登记的按债券比例最后顺位受偿;

抵押权的转让

已设立抵押权的,未经抵押权人允许,不得转让(出卖、赠予、出资、互易);但不经允许,可以再抵押、质押;

涤除权: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物的受让人为了保有抵押物的所有权,防止抵押物的所有权因债权人对抵押物的拍卖而丧失,代债务人清偿债务进而消灭抵押权的行为。(债权人不能拒绝)

动产浮动抵押

甲和乙约定,以现有及将有的原材料集合物向乙设立动产浮动抵押权, 甲不能以自然人身份出现,只能以企业、个体户等身份;

休眠期:休眠期间,转让抵押的动产不受限制,不需乙同意;

休眠期结束条件:①不履行到期债务;②约定行使;③抵押人甲破产;④抵押人甲有不轨行为;

休眠期内,动产变动不居;

可以不登记,但不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额抵押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不确定是,不随同债权转让;

确定后,随同转让;①约定了债权的确定期限的;②没有确定期限的,满两甲后,双方都可单方面要求确定;③新债权不可能发生;④破产; 例子:甲厂向乙行贷款,丙公司以价值1亿元的楼房为起设立最高额抵押,最高限额8000万元;

第一季度,甲向乙贷款4000万,乙将债权转让给丁资产公司,最高额抵押权不随同转移;

第二季度,贷款1.2亿元,因不能清偿,乙申请拍卖丙楼房,获1.4亿元;经查,甲对丁欠的4000万业未清偿;则乙可优先求偿多少?

8000万;

转质

质押期间,质权人将质押物质押给第三人;包括:

责任转质:未经所有人同意,有权;

转质权和质权矛盾时,优先实现转质权;

转质权具有从属性,比如甲质押20万元汽车给乙,担保债权10万,乙转质给丙,担保债权15万。则转质权优先受偿范围受制于质权优先受偿的范围,即不能超过10万;

从属性提现1:只有质权具备实现条件,转质权也具备实现条件时,才可实现;

从属性提现2:质押物在丙处毁损灭失,丙承担过错责任,无过错不承担责任,而乙承担绝对过错责任(即使意外事件、不可抗力) 承诺质权:所有人同意;

矛盾时,转质权优先;

转质权不受限,也不会因质权消灭而消灭;

毁损灭失,乙和丙都是过失责任;

留置权

构成要件:

债券到期(例外:虽未到期,但债务人丧失支付能力,可紧急留置权); 合法占有(留置物应归债务人所有,但存在善意留置权); 动产和债权是同一法律关系;

不存在消极事由(未约定不得留置、不得有违善良风俗、不得留置身

份证)

不得与负担的义务相悖(因未支付运费而留置货物是不对的) 商事留置权:不要求动产和债权是同一法律关系;

留置动产如果为可分物,则价值应匹配;

应有宽限期,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应2个月以上;例外:鲜活或易腐物品;

留置权的权利:收取留置物孳息;为保管目的而使用(否则不能使用); 如提供担保,如接受,则留置权消灭(注意,质权、抵押权,有额外的担保,原担保不消灭;)

民法119第十一节

一、 有关合同未规定事项(非主要条款),第一步,协商;第二部,根据法律和习惯;

1. 非主要条款未达成一致,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2. 主要条款: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标的+数量;

3.标的:决定合同类型的主给付义务,是一种行为,注意不是标的物;

4.例子:甲乙达成口头约定,甲向乙出售绿豆10万斤,价格另行协商确定,约定了交付时间,未约定交付地点,现交付时间已到,但未能就价格达成一致

——甲乙间合同已成立,且已生效,因未约定价格为必要条款;(标的、数量都有,还是注意,标的不是标的物,如果只说10万斤、绿豆,不足以成立)

5. 价款:填补合同漏洞:①协商确定;②按交易习惯;③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价格

6. 迟延交货的,遇货物价格变动的,以少收钱或多付钱为原则;(惩罚)

7. 未约定履行时间的,随时,但要给宽限期;

未约定履行地点:送钱的,上门;不动产的,所在地;动产的,上门提货;

未约定旅行费用承担:履行义务的乙方承担;

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支付期限

本金,宽限期届满后,随时可要求支付;

利息,满12个月支付一次;(房屋租金也是满12个月支付一次,不满12月的到期支付)

二、 债权转让

1. 不得转让的债权:

①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赡养费等);

②约定不得转让的(如债权人转让,构成违约,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③债权从性质上不得被转让(包括:为特定的债权人的利益而设立的债权;给付内容发生根本性变化)

2. 债权人转让债权,应通知债务人,未通知的不发生效力;

3. 债务清偿时,债权人不接受,债务人可向公证机关提存,也发生清偿效力;

4. 伴随债权转让:

① 从权利随同移转,专属权利例外

② 抗辩的援用:债权转移后,债务人在接到通知前,拥有对让与人抗辩权的,有权对新的债权人主张该抗辩;

例子:诉讼时效已过的债权转让后,债权履行、债权中断都可以诉讼经过抗辩;

③ 债权转让时效内,自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转让的债权发生时效中断的效果(2年期重新计算),注意,不是债权转让之日,而是通知到达之日;

④ 法定抵消的例外:

法定抵消条件:a.甲乙互负债务,债务同一种类、同一品质;b.主动债务到期;

例子, 乙欠甲50万,甲欠乙100万,乙后将对甲的100

万债权转移给丙,还能抵消吗?

债权转移后,满足条件后仍可抵消:

a.乙欠甲50万元债务的成立时间,必须在债权转让通知到达甲之前;

b.乙欠甲债务不需要到期即可抵消,但履行期必须早于或等于嫁对丙的100万元债务的履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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