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新旧条文对照解读完整版

刑法修正案(九)于8月29日通过并公之于众了。现以修(九)条文为序,对照旧条文逐一解读如下。文字中黑色部分为本次修订条文,蓝色为旧条文,红色为本人的解读。解读内容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①在旧条文基础进行修改的部分,突出新旧变化处;②对新增条款,拟定罪名和剖析构成要件;构成要件非分析,则主要针对客观方面;③对模糊条款、概念,以个人所掌握的知识和经验尽可能地加以解释;④对部分条款的实践效果、可能存在的争议进行简要评析。

一、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旧条文: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安徽治邦李军律师解读:该条为新增,确立了有期限从业禁止制度。适用从业禁止的条件: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被判处刑罚;②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从业禁止的期限为刑法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三到五年。

评析:(1)正面评价:该新增之非刑罚性处置措施,意在通过从业禁止这一惩罚以预防行为人从事于职业有关的犯罪行为,反面警示行为人在职业活动中,一方面要克制自己的行为,一方面要尽职尽责。

(2)争点:新增条款用语之“利用”“职业便利”、“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相关职业”,解释起来会有一定的困难,增加了不确定性和司法随意性的机会。

二、将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旧条文: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安徽治邦李军律师解读:新、旧条文有两大变化:一是对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执行死刑的条件严苛了,显然是在继续贯彻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对于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修订后的条文保留了“故意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删除了“查证属实”;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执行死刑的条件,由原来的“查证属实”修改为“情节恶劣”。根据原条文,只要故意犯罪查证事实,即可执行死刑;而修订后,不仅要故意犯罪要查证属实,且要求该故意犯罪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才可执行死刑。

二是新条文规定的缓期执行期间的重新计算。根据该条款最后一句,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经查未达到情节恶劣而不予核准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要重新计算。所谓重新计算,意味着已经过的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作废,要再考验两年。但该句未能明确从何时开始重新计算。是从故意犯罪之日起开始,还是从被发现或查证属实之日起开始计算?或是最高法院不予核准之日起重新计算?我的理解,应从最高院不予核准执行死刑之日起重新计算;如果不需要报请最高院核准的,应从查实之日起重新计算。如果从故意犯罪之日起重新计算,似乎有悖设置两年考验期和重现计算考验期的本意。比如,某人在死刑缓期执行两年考验期内的第一个月,即故意犯罪,但直到一年零七个月后才发现这起犯罪。如果从犯罪之日起开始重新计算,某人再经过的考验期只有半年左右了。

三、将刑法第五十三条修改为:“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旧条文: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安徽治邦李军律师解读:修订后增加一款。内容上,修订后的第一款与原条文前半部分相同。新条文将旧条文的最后一句设置为该条第二款,言辞修改较旧条文更符合语法,如将“如果由于”修改为“由于”。缴纳罚金确有困难的,修订后除了保留“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外,增加了可以延期缴纳的规定。相比旧条文,修订后增加了延、减、免的程序性规定,即要经过法院裁定后,才能延期缴纳、减少或免除罚金。

四、在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

旧条文: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安徽治邦李军律师解读:与旧条文相比,修订后的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确立了旧条文没有的两个制度:一是数罪中有期徒刑和拘役并存的,执行有期徒刑,拘役不执行,即确立了有期徒刑和拘役不并罚制度;二是数罪中有期徒刑和管制或拘役和管制并存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需执行,即确立了有期徒刑和管制并罚、拘役和管制并罚制度。

五、将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修改为:“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旧条文:【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安徽治邦李军律师解读:相比,修订前后都是两款,第二款未作修改。第一款的变化在于,对该罪的组织者、领导者,主刑之外增加了并处没收财产的附加刑;对该罪中的积极参加者,主刑之外增加了并处罚金的附加刑;对该罪中的其他参加者,主刑之外规定了可以并处罚金的附加刑,并处与否留待司法裁量。

六、将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修改为:“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旧条文: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安徽治邦李军律师解读:新旧条文对比,该罪的主刑和附加刑没有变化,但增加了一款即修订后的第二款。罪状描述变化较大:修订后的第一款第一句,增加规定了“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也构成该罪;旧条文只针对资助直接实施恐怖活动犯罪的组织和个人,新条文扩大了打击恐怖活动的范围,将资助恐怖组织的培训活动也一并纳入。这就意味着某人虽然没有资助具体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但资助了培训恐怖活动的机构,同样构成该罪,而不论该培训机构培训的人员是否实施了恐怖活动。

修订后的条文还将打击范围扩展至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为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上,体现在修订后的第二款。根据该款规定,为恐怖活动组织招募、运送人员的,为实施恐怖活动组织招募、运送人员的,以及为恐怖活动的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均构成资助恐怖活动罪。从刑法解释角度,该款显然扩大了“资助”的外延。因为从“资助”可能具有的含义上理解,通常指的是给以资金、财物、资源即物质上的帮助。因此,新增第一百二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罪名,应为“协助恐怖活动罪”为宜。

七、在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后增加五条,作为第一百二十条之二、第一百二十条之三、第一百二十条之四、第一百二十条之五、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

“(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

“(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安徽治邦李军律师解读:之二的罪名,也宜定为“协助恐怖活动罪”,最为契合该罪的罪状描述。该罪构成要件:一般主体,主观为故意;客体为公共安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条文所列举的四种情形:①准备犯罪工具型;②培训型,包括培训者与被培训者;③与境外联络型;④策划型。本罪属于行为犯,不要求有后果或情节。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 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安徽治邦李军律师解读:新增罪名应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或“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均为行为犯,不要求后果或情节。情节为加重处罚要件。(1)宣扬型的构成要件: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为对含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为①制作,制作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图书、音频、视频资料等;②散发,散发的物品同制作;③讲授;④发布信息,此处的发布信息应排除上述列举的物品形式的发布,应为通过手机短信或通讯群组群发等方式的发布。(2)煽动实施型的构成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宣扬型中的手段、方法,煽动他人实施恐怖活动。是否煽动成功在所不论。其他要件略。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  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安徽治邦李军律师解读:罪名应为“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制度实施罪”,为行为犯,不要求后果或情节;情节为刑罚升格的要件,即加重刑情节。构成要件上,一般主体,主观为故意;客观方面为利用极端主义①煽动②胁迫群众破坏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的实施的。

评析:实践中,煽动易于发生和认定;胁迫群众的可能性不大,不是一般人能力所及的,尤其是无公权在手之人。“破坏”法律制度,还是一如既往地令人费解。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  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安徽治邦李军律师解读:罪名应为“强迫他人穿着、佩戴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为行为犯。构成该罪,要求的手段是采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与暴力、胁迫等同的方式,强迫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该罪中,只限定宣扬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邪教不在此内;或者,至少从该条可能具有的文意中理解,在其他要件符合的情况,强迫他人穿着邪教服饰或佩戴邪教标志的,不构成该罪,除非将邪教理解为极端主义之一种。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安徽治邦李军律师解读:新增持有型犯罪类型,罪名应为“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本罪为情节犯。构成要件简单,明知是上述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即够罪。所谓非法,指的是没有法律依据。

八、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旧条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安徽治邦李军律师解读:新旧对比,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变化:①是将该罪处罚范围扩大至校车、旅客运输严重超载或严重超速行为,以及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并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新增这两款确有必要,以期扼制校车事故不断的现象。但何为严重超载或超速,有待将来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如核定40人的校车,超载百分比是多少才构成严重超载?超过规定时速多少构成严重超速?②是犯罪主体范围方面的变化:不仅包括行为人即驾驶员,也包括了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负有刑责的要件是,对发生的危险驾驶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何为负有直接责任?要区分情形而定。总的来说该直接责任指向的主体是对机动车安全运行负有监督、管理的人。在该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负有的直接责任,应当指的是明知行为人①无驾驶证②醉酒③未成年人或④明知其将机动车用于飙车似的追逐竞驶,或存在其他明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仍将机动车交由其驾驶的。

在该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下,负有直接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指的是该学校规定的对校车安全运行负有的监管义务或职责所在(驾驶员除外),负有监管的人,而不应局限于校车的所有人。因为实践中,①校车登记车主有与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况②如果校车登记在学校名下,该罪又没有规定单位犯罪,将导致无法追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责任。因此,如果校车所有人是单位,我倾向于将学校内部负有此安全职责的人理解为该项规定的机动车管理人。

在该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下,如果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是单位的,则根据该单位内部规定对安全运行负有监管责任的人员,就是机动车管理人。如果是个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体则指向车主或实际车主,其应负的直接责任是指①车主本人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从事运输②明知驾驶员不具备特种车辆的驾驶资格或没有驾驶证而仍予以聘用③明知驾驶员违反规定运输而不制止。

评析:本条在适用中可能会发生的争议,笔者认为将主要集中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理解认定,以及其应负有的直接责任的理解和认定上。

九、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旧条文: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安徽治邦李军律师解读:修订后的条文取消了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伪造货币罪的死刑。其余与旧条文同。

十、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旧条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安徽治邦李军律师解读:修订后的条文对三年以下的量刑幅度,增加了并处罚金的附加刑,其余没有变化。

十一、将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修改为:“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旧条文: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安徽治邦李军律师解读:新旧对比,不同之处在于:①新条文取消了罚金的具体幅度,留给法院裁量;②取消了该罪的死刑。其余没有变化。

十二、删去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旧条文: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安徽治邦李军律师解读:取消了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的死刑。

十三、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旧条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安徽治邦李军律师解读:修订后的条文的第①个变化是,将猥亵罪中的“妇女”修改为“他人”,被猥亵的对象将不仅限于女性,男性也可能成为该罪中的被害人勒。第②个变化是该条第二款的加重刑的范围扩大了,旧条文规定在聚众或在公共场所犯此罪行的,应当适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加重刑;新条文增加了犯猥亵或侮辱妇女罪的,即使非聚众也非在公共场所,但只要达到情节恶劣,也应适用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何为恶劣情节,需紧要具体案件具体判断。总体上,我认为该处的恶劣情节,应当与聚众或在公共场所的危害性及对被害人造成的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程度具有一定的相当性的情节。

十四、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旧条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安徽治邦李军律师解读:旧条文第二款,是刑法修正案七中修订的内容。根据旧条文,绑架他人过程中,只要造成被绑架人死亡的后果,依法就应适用死刑,没有余地,不区分故意或过失。修订后的变化之处在于,首先是取消了绑架过程因过失造成被绑架人死亡的死刑;对过失造成被绑架人死亡的,只能适用第一款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量刑标准。第二个变化是,第二款除了规定杀害被绑架人应处无期徒刑或死刑量刑外,增加规定了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其重伤或死亡的,也应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十五、将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旧条文第六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安徽治邦李军律师解读:修订后的条文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取消了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并区分两种情形予以从轻处罚和从轻或减轻处罚。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是对被卖儿童没有虐待行为并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是,按照被买妇女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立法如此,旨在鼓励收买人不阻碍被卖妇女自愿返乡。

十六、在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旧条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安徽治邦李军律师解读:修订前后,罪名和罪状没有变化。变化之处在于,立法机关考虑到网络侮辱、诽谤中的被害人取证的难度,而增加规定此种情形下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从而更周全保护被害人、打击侮辱诽谤者。协助的内容,就是帮助被害人调查取证。

评析:立法的用意是好的,实践效果上恐怕会受制于公安机关的协助态度。

刑法修正案(九)于8月29日通过并公之于众了。现以修(九)条文为序,对照旧条文逐一解读如下。文字中黑色部分为本次修订条文,蓝色为旧条文,红色为本人的解读。解读内容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①在旧条文基础进行修改的部分,突出新旧变化处;②对新增条款,拟定罪名和剖析构成要件;构成要件非分析,则主要针对客观方面;③对模糊条款、概念,以个人所掌握的知识和经验尽可能地加以解释;④对部分条款的实践效果、可能存在的争议进行简要评析。

一、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旧条文: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安徽治邦李军律师解读:该条为新增,确立了有期限从业禁止制度。适用从业禁止的条件: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被判处刑罚;②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从业禁止的期限为刑法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三到五年。

评析:(1)正面评价:该新增之非刑罚性处置措施,意在通过从业禁止这一惩罚以预防行为人从事于职业有关的犯罪行为,反面警示行为人在职业活动中,一方面要克制自己的行为,一方面要尽职尽责。

(2)争点:新增条款用语之“利用”“职业便利”、“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相关职业”,解释起来会有一定的困难,增加了不确定性和司法随意性的机会。

二、将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旧条文: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安徽治邦李军律师解读:新、旧条文有两大变化:一是对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执行死刑的条件严苛了,显然是在继续贯彻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对于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修订后的条文保留了“故意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删除了“查证属实”;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执行死刑的条件,由原来的“查证属实”修改为“情节恶劣”。根据原条文,只要故意犯罪查证事实,即可执行死刑;而修订后,不仅要故意犯罪要查证属实,且要求该故意犯罪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才可执行死刑。

二是新条文规定的缓期执行期间的重新计算。根据该条款最后一句,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经查未达到情节恶劣而不予核准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要重新计算。所谓重新计算,意味着已经过的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作废,要再考验两年。但该句未能明确从何时开始重新计算。是从故意犯罪之日起开始,还是从被发现或查证属实之日起开始计算?或是最高法院不予核准之日起重新计算?我的理解,应从最高院不予核准执行死刑之日起重新计算;如果不需要报请最高院核准的,应从查实之日起重新计算。如果从故意犯罪之日起重新计算,似乎有悖设置两年考验期和重现计算考验期的本意。比如,某人在死刑缓期执行两年考验期内的第一个月,即故意犯罪,但直到一年零七个月后才发现这起犯罪。如果从犯罪之日起开始重新计算,某人再经过的考验期只有半年左右了。

三、将刑法第五十三条修改为:“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旧条文: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安徽治邦李军律师解读:修订后增加一款。内容上,修订后的第一款与原条文前半部分相同。新条文将旧条文的最后一句设置为该条第二款,言辞修改较旧条文更符合语法,如将“如果由于”修改为“由于”。缴纳罚金确有困难的,修订后除了保留“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外,增加了可以延期缴纳的规定。相比旧条文,修订后增加了延、减、免的程序性规定,即要经过法院裁定后,才能延期缴纳、减少或免除罚金。

四、在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

旧条文: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安徽治邦李军律师解读:与旧条文相比,修订后的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确立了旧条文没有的两个制度:一是数罪中有期徒刑和拘役并存的,执行有期徒刑,拘役不执行,即确立了有期徒刑和拘役不并罚制度;二是数罪中有期徒刑和管制或拘役和管制并存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需执行,即确立了有期徒刑和管制并罚、拘役和管制并罚制度。

五、将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修改为:“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旧条文:【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安徽治邦李军律师解读:相比,修订前后都是两款,第二款未作修改。第一款的变化在于,对该罪的组织者、领导者,主刑之外增加了并处没收财产的附加刑;对该罪中的积极参加者,主刑之外增加了并处罚金的附加刑;对该罪中的其他参加者,主刑之外规定了可以并处罚金的附加刑,并处与否留待司法裁量。

六、将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修改为:“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旧条文: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安徽治邦李军律师解读:新旧条文对比,该罪的主刑和附加刑没有变化,但增加了一款即修订后的第二款。罪状描述变化较大:修订后的第一款第一句,增加规定了“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也构成该罪;旧条文只针对资助直接实施恐怖活动犯罪的组织和个人,新条文扩大了打击恐怖活动的范围,将资助恐怖组织的培训活动也一并纳入。这就意味着某人虽然没有资助具体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但资助了培训恐怖活动的机构,同样构成该罪,而不论该培训机构培训的人员是否实施了恐怖活动。

修订后的条文还将打击范围扩展至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为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上,体现在修订后的第二款。根据该款规定,为恐怖活动组织招募、运送人员的,为实施恐怖活动组织招募、运送人员的,以及为恐怖活动的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均构成资助恐怖活动罪。从刑法解释角度,该款显然扩大了“资助”的外延。因为从“资助”可能具有的含义上理解,通常指的是给以资金、财物、资源即物质上的帮助。因此,新增第一百二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罪名,应为“协助恐怖活动罪”为宜。

七、在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后增加五条,作为第一百二十条之二、第一百二十条之三、第一百二十条之四、第一百二十条之五、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

“(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

“(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安徽治邦李军律师解读:之二的罪名,也宜定为“协助恐怖活动罪”,最为契合该罪的罪状描述。该罪构成要件:一般主体,主观为故意;客体为公共安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条文所列举的四种情形:①准备犯罪工具型;②培训型,包括培训者与被培训者;③与境外联络型;④策划型。本罪属于行为犯,不要求有后果或情节。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 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安徽治邦李军律师解读:新增罪名应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或“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均为行为犯,不要求后果或情节。情节为加重处罚要件。(1)宣扬型的构成要件: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为对含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为①制作,制作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图书、音频、视频资料等;②散发,散发的物品同制作;③讲授;④发布信息,此处的发布信息应排除上述列举的物品形式的发布,应为通过手机短信或通讯群组群发等方式的发布。(2)煽动实施型的构成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宣扬型中的手段、方法,煽动他人实施恐怖活动。是否煽动成功在所不论。其他要件略。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  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安徽治邦李军律师解读:罪名应为“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制度实施罪”,为行为犯,不要求后果或情节;情节为刑罚升格的要件,即加重刑情节。构成要件上,一般主体,主观为故意;客观方面为利用极端主义①煽动②胁迫群众破坏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的实施的。

评析:实践中,煽动易于发生和认定;胁迫群众的可能性不大,不是一般人能力所及的,尤其是无公权在手之人。“破坏”法律制度,还是一如既往地令人费解。

第一百二十条之五  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安徽治邦李军律师解读:罪名应为“强迫他人穿着、佩戴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为行为犯。构成该罪,要求的手段是采用了暴力、胁迫或其他与暴力、胁迫等同的方式,强迫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该罪中,只限定宣扬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邪教不在此内;或者,至少从该条可能具有的文意中理解,在其他要件符合的情况,强迫他人穿着邪教服饰或佩戴邪教标志的,不构成该罪,除非将邪教理解为极端主义之一种。

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安徽治邦李军律师解读:新增持有型犯罪类型,罪名应为“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本罪为情节犯。构成要件简单,明知是上述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即够罪。所谓非法,指的是没有法律依据。

八、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旧条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安徽治邦李军律师解读:新旧对比,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变化:①是将该罪处罚范围扩大至校车、旅客运输严重超载或严重超速行为,以及违反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并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新增这两款确有必要,以期扼制校车事故不断的现象。但何为严重超载或超速,有待将来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如核定40人的校车,超载百分比是多少才构成严重超载?超过规定时速多少构成严重超速?②是犯罪主体范围方面的变化:不仅包括行为人即驾驶员,也包括了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负有刑责的要件是,对发生的危险驾驶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何为负有直接责任?要区分情形而定。总的来说该直接责任指向的主体是对机动车安全运行负有监督、管理的人。在该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负有的直接责任,应当指的是明知行为人①无驾驶证②醉酒③未成年人或④明知其将机动车用于飙车似的追逐竞驶,或存在其他明显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仍将机动车交由其驾驶的。

在该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下,负有直接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指的是该学校规定的对校车安全运行负有的监管义务或职责所在(驾驶员除外),负有监管的人,而不应局限于校车的所有人。因为实践中,①校车登记车主有与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况②如果校车登记在学校名下,该罪又没有规定单位犯罪,将导致无法追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责任。因此,如果校车所有人是单位,我倾向于将学校内部负有此安全职责的人理解为该项规定的机动车管理人。

在该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下,如果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是单位的,则根据该单位内部规定对安全运行负有监管责任的人员,就是机动车管理人。如果是个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体则指向车主或实际车主,其应负的直接责任是指①车主本人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从事运输②明知驾驶员不具备特种车辆的驾驶资格或没有驾驶证而仍予以聘用③明知驾驶员违反规定运输而不制止。

评析:本条在适用中可能会发生的争议,笔者认为将主要集中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理解认定,以及其应负有的直接责任的理解和认定上。

九、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旧条文: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安徽治邦李军律师解读:修订后的条文取消了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伪造货币罪的死刑。其余与旧条文同。

十、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旧条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安徽治邦李军律师解读:修订后的条文对三年以下的量刑幅度,增加了并处罚金的附加刑,其余没有变化。

十一、将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修改为:“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旧条文: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安徽治邦李军律师解读:新旧对比,不同之处在于:①新条文取消了罚金的具体幅度,留给法院裁量;②取消了该罪的死刑。其余没有变化。

十二、删去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旧条文: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安徽治邦李军律师解读:取消了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的死刑。

十三、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旧条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安徽治邦李军律师解读:修订后的条文的第①个变化是,将猥亵罪中的“妇女”修改为“他人”,被猥亵的对象将不仅限于女性,男性也可能成为该罪中的被害人勒。第②个变化是该条第二款的加重刑的范围扩大了,旧条文规定在聚众或在公共场所犯此罪行的,应当适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加重刑;新条文增加了犯猥亵或侮辱妇女罪的,即使非聚众也非在公共场所,但只要达到情节恶劣,也应适用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何为恶劣情节,需紧要具体案件具体判断。总体上,我认为该处的恶劣情节,应当与聚众或在公共场所的危害性及对被害人造成的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程度具有一定的相当性的情节。

十四、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旧条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安徽治邦李军律师解读:旧条文第二款,是刑法修正案七中修订的内容。根据旧条文,绑架他人过程中,只要造成被绑架人死亡的后果,依法就应适用死刑,没有余地,不区分故意或过失。修订后的变化之处在于,首先是取消了绑架过程因过失造成被绑架人死亡的死刑;对过失造成被绑架人死亡的,只能适用第一款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量刑标准。第二个变化是,第二款除了规定杀害被绑架人应处无期徒刑或死刑量刑外,增加规定了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其重伤或死亡的,也应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十五、将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旧条文第六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安徽治邦李军律师解读:修订后的条文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取消了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并区分两种情形予以从轻处罚和从轻或减轻处罚。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是对被卖儿童没有虐待行为并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是,按照被买妇女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立法如此,旨在鼓励收买人不阻碍被卖妇女自愿返乡。

十六、在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旧条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安徽治邦李军律师解读:修订前后,罪名和罪状没有变化。变化之处在于,立法机关考虑到网络侮辱、诽谤中的被害人取证的难度,而增加规定此种情形下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从而更周全保护被害人、打击侮辱诽谤者。协助的内容,就是帮助被害人调查取证。

评析:立法的用意是好的,实践效果上恐怕会受制于公安机关的协助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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