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进民退"的宪法基础

  浙商上书反对“被国有化”强化了各界对“国进民退”的聚焦。今年4月,山西省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将全省登记在册的2840多座煤矿收归国有。10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土资源部等12部门发出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整合的通知》,要求在2010年继续推行矿产资源整合工作。伴随中国应对经济危机的一系列政策调整,航空、钢铁、房地产、煤炭以及交通等多个领域也再次出现了经济资源向国有企业集中回流的现象。“国进民退”不再是单纯的企业行为和市场活动,而是有政府的大力支持、主导和介入,行政之手无一例外扮演了主导角色。“国进民退”的大戏经过数年的预演之后,大幕正式拉开。无疑,“国进民退”是当下的一件大事,一个大政方针。那么,如此重要的政经举措有宪法依据吗?通过反复研读现行宪法,我发现,“国进民退”有充分的宪法依据,“国进民退’完全符合现行宪法。   按照现行宪法,一切好的东西、重要的东西都属于国家。什么东西好、什么东西重要由国家与政府说了算。国企是国家与政府的嫡出之子,因此,国家把好东西交给亲儿子真是再正常不过了。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若严格依据这一条,私营企业是没有资格开矿的,开采权即便轮到集体,也轮不到私人。如同一些左派在网络上所认为的,山西省政府组织山西的国有煤矿兼并收购民营煤矿,完全是一种依宪行政的行为,纠正了以前民营化的错误做法。如果私人企业不慎进入专属国家和集体的领域,按照宪法,当然要被赶出来。   按照现行宪政,中国经济的性质是国有经济。国家与政府动用国家机器去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是宪法赋予的责任。不发展国企,不用国企逐步取代民企,如何保住和发展国有经济?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按照这些规定,公有制是中国经济的主体。一旦国企与民企争利,国家将用行政手段保障国企立于不败之地,何错之有?不仅如此,若是国企与公有制的主导地位受到威胁的时候,国家还有权采取断然措施,恢复国企的主导地位。事实上,只有把国企做大做强、把民企做小做弱,才能确保中国的公有制主体地位不动摇。而且,宪法还强烈暗示,中国走完初级阶段之后,国企与公有制还要有更大的发展。到那时国企与民企,就不是进与退的问题,而是有与无的问题。   按照现行宪法,国企和国有财产的宪法地位远远高于私企和私人财产,国企得到的宪法保护也远高于私营企业。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单引号为笔者所加。)宪法明确禁止对包括国企在内的国家资产的任何侵占或破坏,但是没有明确提到这样的禁止是否也适用于包括私企在内的私人财产。可见,宪法公开地对国企与私企实行差别待遇。而且,按照宪法,在征收私有财产时,国家“可以”进行补偿,这意味着也“可以”不补偿。那些得到补偿的煤老板,不论补偿多么少,都应该“知足”了。因为按照宪法,国家完全“可以”不补偿。   至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那些对“国进民退”不论有多大不满的人都应该承认,现行的“国进民退”的国策不仅不违宪,而且有十足的宪法依据,甚至还没有达到中国宪法给中国规定的长远目标。现在的“国进民退”的做法还不算有力,不算彻底。根据宪法第一条和第六条的规定:中国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如果出现人剥削人的现象,用专政的机器来加以消灭也是符合宪法的。   虽然“国进民退”符合现行宪法,不满“国进民退”的人也不必太悲观。因为中国宪法有一个很强的中国特色。这就是,它始终是一部追认事实的总结型宪法,而不是统揽前后的一般性宪法。许多在当时如火如荼的事情都是没有宪法依据,甚至是违宪的,好在有一部分得到了事后的追认。不信?请看看下面随手拾到的例子:   按照1975年的中国宪法,1978年开始的改革开放是完全违宪的。这种违宪状态―直持续到1982年新宪法的制定。   1981年首次提出的“一国两制”也是违宪的,直到1982年写入宪法。   1919年以后出现的私营经济一直处于违宪状态,直到1988年通过宪法修正案。   1987年提出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在运用多年之后,直到1999年才写入宪法修正案。   2000年提出的“三个代表”理论,直到2004年才写入宪法。   和谐社会理论和科学发展观至今仍未写入宪法。   可见,当代中国一些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大政方针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都没有宪法依据,甚至与宪法中的既有内容针锋相对。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项大政方针是先写进宪法,然后实施的。假如改革开放的大政方针因被当时的宪法宣布为违宪而不得实施,中国今天肯定还处在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的状态。由是观之,中国的宪法始终未能为中国的变革提供启动力,甚至常常成为阻力。这在“国进民退”的事例上显得更加突出。所以,大家要关注的不仅是“国进民退”,而且要致力于推动中国的宪法变革。唯有如此,才能从宪政制度上解决问题。

  浙商上书反对“被国有化”强化了各界对“国进民退”的聚焦。今年4月,山西省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将全省登记在册的2840多座煤矿收归国有。10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土资源部等12部门发出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整合的通知》,要求在2010年继续推行矿产资源整合工作。伴随中国应对经济危机的一系列政策调整,航空、钢铁、房地产、煤炭以及交通等多个领域也再次出现了经济资源向国有企业集中回流的现象。“国进民退”不再是单纯的企业行为和市场活动,而是有政府的大力支持、主导和介入,行政之手无一例外扮演了主导角色。“国进民退”的大戏经过数年的预演之后,大幕正式拉开。无疑,“国进民退”是当下的一件大事,一个大政方针。那么,如此重要的政经举措有宪法依据吗?通过反复研读现行宪法,我发现,“国进民退”有充分的宪法依据,“国进民退’完全符合现行宪法。   按照现行宪法,一切好的东西、重要的东西都属于国家。什么东西好、什么东西重要由国家与政府说了算。国企是国家与政府的嫡出之子,因此,国家把好东西交给亲儿子真是再正常不过了。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若严格依据这一条,私营企业是没有资格开矿的,开采权即便轮到集体,也轮不到私人。如同一些左派在网络上所认为的,山西省政府组织山西的国有煤矿兼并收购民营煤矿,完全是一种依宪行政的行为,纠正了以前民营化的错误做法。如果私人企业不慎进入专属国家和集体的领域,按照宪法,当然要被赶出来。   按照现行宪政,中国经济的性质是国有经济。国家与政府动用国家机器去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是宪法赋予的责任。不发展国企,不用国企逐步取代民企,如何保住和发展国有经济?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按照这些规定,公有制是中国经济的主体。一旦国企与民企争利,国家将用行政手段保障国企立于不败之地,何错之有?不仅如此,若是国企与公有制的主导地位受到威胁的时候,国家还有权采取断然措施,恢复国企的主导地位。事实上,只有把国企做大做强、把民企做小做弱,才能确保中国的公有制主体地位不动摇。而且,宪法还强烈暗示,中国走完初级阶段之后,国企与公有制还要有更大的发展。到那时国企与民企,就不是进与退的问题,而是有与无的问题。   按照现行宪法,国企和国有财产的宪法地位远远高于私企和私人财产,国企得到的宪法保护也远高于私营企业。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单引号为笔者所加。)宪法明确禁止对包括国企在内的国家资产的任何侵占或破坏,但是没有明确提到这样的禁止是否也适用于包括私企在内的私人财产。可见,宪法公开地对国企与私企实行差别待遇。而且,按照宪法,在征收私有财产时,国家“可以”进行补偿,这意味着也“可以”不补偿。那些得到补偿的煤老板,不论补偿多么少,都应该“知足”了。因为按照宪法,国家完全“可以”不补偿。   至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那些对“国进民退”不论有多大不满的人都应该承认,现行的“国进民退”的国策不仅不违宪,而且有十足的宪法依据,甚至还没有达到中国宪法给中国规定的长远目标。现在的“国进民退”的做法还不算有力,不算彻底。根据宪法第一条和第六条的规定:中国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如果出现人剥削人的现象,用专政的机器来加以消灭也是符合宪法的。   虽然“国进民退”符合现行宪法,不满“国进民退”的人也不必太悲观。因为中国宪法有一个很强的中国特色。这就是,它始终是一部追认事实的总结型宪法,而不是统揽前后的一般性宪法。许多在当时如火如荼的事情都是没有宪法依据,甚至是违宪的,好在有一部分得到了事后的追认。不信?请看看下面随手拾到的例子:   按照1975年的中国宪法,1978年开始的改革开放是完全违宪的。这种违宪状态―直持续到1982年新宪法的制定。   1981年首次提出的“一国两制”也是违宪的,直到1982年写入宪法。   1919年以后出现的私营经济一直处于违宪状态,直到1988年通过宪法修正案。   1987年提出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在运用多年之后,直到1999年才写入宪法修正案。   2000年提出的“三个代表”理论,直到2004年才写入宪法。   和谐社会理论和科学发展观至今仍未写入宪法。   可见,当代中国一些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大政方针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都没有宪法依据,甚至与宪法中的既有内容针锋相对。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项大政方针是先写进宪法,然后实施的。假如改革开放的大政方针因被当时的宪法宣布为违宪而不得实施,中国今天肯定还处在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的状态。由是观之,中国的宪法始终未能为中国的变革提供启动力,甚至常常成为阻力。这在“国进民退”的事例上显得更加突出。所以,大家要关注的不仅是“国进民退”,而且要致力于推动中国的宪法变革。唯有如此,才能从宪政制度上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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