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用电管理制度
1总则
1.1本标准规定了施工过程中,为保障用电安全,防止触电事故发生而应采取的措施和要求。
1.2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各项目部生产、生活区域用电安全管理。
2 适用范围
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和所有标段的工程项目
3 依据及相关文件
3.1《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DL5009.1-2000
3.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
3.3《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DL408
4. 职责
4.1 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施工用电设计和总体规划。
4.2 公司安监部负责用电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4.3 项目部负责施工用电的组织和管理。
4.4 各使用单位负责区域内的安全用电管理。
5. 工作程序
5.1 施工用电管理基本要求
5.1.1 项目部应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用电的布设。
5.1.2 施工用电设施由项目部施工管理部门设计并经项目部总工程师批准方可施工,竣工后应由项目部施工管理部门组织安全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及施工工地技术人员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1.3 施工用电设施安装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将完整的系统图及布置图等竣工资料交项目部资料室归档。
5.1.4 施工用电由项目部施工管理部门归口管理,电气工地负责具体实施,电气工地电源班负责用电设施运行及维护。
1
5.1.5 现场施工用电的配电柜、盘、箱必须符合部颁安全设施的规定及配套的要求。
5.1.6 现场所有的电气设备、装置及用电设施的绝缘性能,屏保措施,安全距离,保护接零与接地,合理选型,漏电保护装置,安全标志等必须符合“规程”的规定。
5.1.7 电气作业必须由持证的专业电工进行。非电工严禁装、拆电气设备与设施。
5.2 电工作业的一般安全要求:
5.2.1 熟练掌握触电急救法和心肺复苏法。
5.2.2 正确穿戴个体绝缘防护用品。
5.2.3 使用的工器具经定期试验并符合绝缘和安全标准。
5.2.4 不得单人进行作业。在已送电的线路或用电设备上需停电进行作业时,断开电源的开关必须挂牌,并有专人监护方可作业。
5.2.5 布线要排列整齐,接线要牢固,绝缘要可靠,不得留有人或物体可触及的裸露带电部位。
5.2.6 用电设备的电源引线长度不得长于5m。连接电动机械与电动工具的电气回路要设开关或插座。移动式电动机械要使用软橡胶电缆。
5.2.7 直接引至电动机械、电动工具以及照明灯具电气回路的电源引线上,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
5.2.8 开关及熔断器必须上口接电源、下口接负荷,严禁倒接。配电柜内的开关要标明负荷名称,单相闸刀与单相插座要标明电压。
5.2.9 一个开关只准接一台电动设备。
5.2.10 现场照明应尽量采用“集中广式照明设施”,减少照明电源布线和其它不安全因素。
5.2.11 热元件和熔断器的容量要满足被保护设备的要求。熔丝不得削小使用,严禁用其它金属丝代替熔丝。
5.2.12 熔丝熔断后要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更换。
5.2.13 工棚内的电源线要固定在绝缘子上,距建筑物不得小于2.5cm。
5.2.14 电源线路不得接近热源或直接绑挂在金属构件上。
5.2.15 在锅炉燃烧室、汽机冷凝器等特殊的“金属容器”内装设220V 工作电源,要遵照“规程”的要求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5.2.16 电源线穿墙时必须加套绝缘套管。管、槽内的电源线不得有接头。
5.2.17 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及危险品仓库内要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并将开关装在室2
外。
5.2.18 在散发大量蒸气、气体和粉尘的场所,要采用密闭型电气设备。
5.2.19 在独立高层构筑物上、锅炉、汽机房等高处作业场所的楼梯通道,要装设独立电源的照明,并做到开关分路、分层控制。
5.2.20 行灯电源线必须是软橡胶电缆线。行灯要有保护罩。
5.2.21 露天装设的白炽灯照明必须要装防雨罩。
5.2.22 施工电源用完后要及时拆除,并不得留有任何可能带电的部分。
5.2.23 在低压电气网络上带电作业,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并设专人监护,在满足了“规程”所要求的安全条件时,方可带电作业。
5.3 接零与接地保护要求:
5.3.1 施工用电一般应按国家标准采用“三相五线制”。
5.3.2 在电源为三相四线制、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系统中:
a) 对用电设备与设施采取接零保护。
b) 不得只采取单纯的接地保护。
c) 对固定式的用电设备在采取接零保护后,再采取重复接地保护。
d) 禁止在同一用电系统中,一部分用电设施采取接零保护,另一部分用电设备只采取接地保护。
5.3.3 使用外借电源时,用电设备所采取的保护方式应与外借电源系统中的保护方式一致。
5.3.4 接零保护要符合以下要求:
a) 架空线零线的终端,总配电柜及区域配电柜的零线要重复接地。
b) 接引至用电设备的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必须分开,并不得在保护零线上接开关或熔断器。
c) 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干线合用时,其干线截面不得小于相线截面的二分之一。 d) 吊车轨道接零后,应再重复接地。
5.3.5 地线或零线的连接要牢靠,严禁采取简单的缠绕或勾挂。
5.3.6 严禁利用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管道作为接地装置的自然接地极。
5.4 安全用电要求:
5.4.1 掌握和懂得用电安全及防护知识。
5.4.2 确认用电设备有可靠的保护方式后方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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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 在情况不明时,对一切电气设备、设施及电源线路均应视作带电状态,不得盲目动用或触摸。
5.4.4 使用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5.4.5 电气设备不得超铭牌使用,闸刀型开关严禁带负荷拉闸。
5.4.6 禁止将电线勾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5.4.7 禁止用单相三孔插座代替三相插座使用。
5.4.8 任何时候都不能手提带电电源线作业或移动。也不能用电源线来升降电动工具。
5.4.9 便携式电源箱(盘)的电缆长度不得大于40m。
5.4.10 损坏的或有缺陷的电动工具要立即停止使用并送去修理。
5.4.11 碘钨灯的金属支架必须采取接零保护,且支架不得带电移动。
5.4.12 在金属容器、潮湿场所及坑井管道内使用的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
5.4.13 对作业范围内已损坏的或有缺陷的电气设备及设施,要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部门主管。电气工地要进行检修或更换。
5.4.14 生活用电应同等执行施工用电的有关安全规定。
5.5 其他规定
a) 电工作业中有关防雷与防静电接地,应按DL5009.1《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第
1部分:火力发电厂》的有关规定执行。
b) 配电室的值班巡视工作应按DL408《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
分)》的有关规定执行。
c) 施工用电线路及设备的检修和恢复送电应按DL5009.1《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的有关规定执行。
6 记录
6.1 用电设施检修委托/验收单
6.2 配电室值班巡视记录(由使用单位根据设备型式设计统一格式)
6.4 施工预算表
6.5 安全施工作业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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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设施检修委托/验收单
注:本单一式三份,委托检修单位各执一份,经营部门一份,作为双方费用结算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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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用电管理制度
1总则
1.1本标准规定了施工过程中,为保障用电安全,防止触电事故发生而应采取的措施和要求。
1.2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各项目部生产、生活区域用电安全管理。
2 适用范围
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和所有标段的工程项目
3 依据及相关文件
3.1《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DL5009.1-2000
3.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
3.3《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DL408
4. 职责
4.1 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施工用电设计和总体规划。
4.2 公司安监部负责用电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4.3 项目部负责施工用电的组织和管理。
4.4 各使用单位负责区域内的安全用电管理。
5. 工作程序
5.1 施工用电管理基本要求
5.1.1 项目部应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用电的布设。
5.1.2 施工用电设施由项目部施工管理部门设计并经项目部总工程师批准方可施工,竣工后应由项目部施工管理部门组织安全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及施工工地技术人员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1.3 施工用电设施安装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将完整的系统图及布置图等竣工资料交项目部资料室归档。
5.1.4 施工用电由项目部施工管理部门归口管理,电气工地负责具体实施,电气工地电源班负责用电设施运行及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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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现场施工用电的配电柜、盘、箱必须符合部颁安全设施的规定及配套的要求。
5.1.6 现场所有的电气设备、装置及用电设施的绝缘性能,屏保措施,安全距离,保护接零与接地,合理选型,漏电保护装置,安全标志等必须符合“规程”的规定。
5.1.7 电气作业必须由持证的专业电工进行。非电工严禁装、拆电气设备与设施。
5.2 电工作业的一般安全要求:
5.2.1 熟练掌握触电急救法和心肺复苏法。
5.2.2 正确穿戴个体绝缘防护用品。
5.2.3 使用的工器具经定期试验并符合绝缘和安全标准。
5.2.4 不得单人进行作业。在已送电的线路或用电设备上需停电进行作业时,断开电源的开关必须挂牌,并有专人监护方可作业。
5.2.5 布线要排列整齐,接线要牢固,绝缘要可靠,不得留有人或物体可触及的裸露带电部位。
5.2.6 用电设备的电源引线长度不得长于5m。连接电动机械与电动工具的电气回路要设开关或插座。移动式电动机械要使用软橡胶电缆。
5.2.7 直接引至电动机械、电动工具以及照明灯具电气回路的电源引线上,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
5.2.8 开关及熔断器必须上口接电源、下口接负荷,严禁倒接。配电柜内的开关要标明负荷名称,单相闸刀与单相插座要标明电压。
5.2.9 一个开关只准接一台电动设备。
5.2.10 现场照明应尽量采用“集中广式照明设施”,减少照明电源布线和其它不安全因素。
5.2.11 热元件和熔断器的容量要满足被保护设备的要求。熔丝不得削小使用,严禁用其它金属丝代替熔丝。
5.2.12 熔丝熔断后要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更换。
5.2.13 工棚内的电源线要固定在绝缘子上,距建筑物不得小于2.5cm。
5.2.14 电源线路不得接近热源或直接绑挂在金属构件上。
5.2.15 在锅炉燃烧室、汽机冷凝器等特殊的“金属容器”内装设220V 工作电源,要遵照“规程”的要求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5.2.16 电源线穿墙时必须加套绝缘套管。管、槽内的电源线不得有接头。
5.2.17 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及危险品仓库内要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并将开关装在室2
外。
5.2.18 在散发大量蒸气、气体和粉尘的场所,要采用密闭型电气设备。
5.2.19 在独立高层构筑物上、锅炉、汽机房等高处作业场所的楼梯通道,要装设独立电源的照明,并做到开关分路、分层控制。
5.2.20 行灯电源线必须是软橡胶电缆线。行灯要有保护罩。
5.2.21 露天装设的白炽灯照明必须要装防雨罩。
5.2.22 施工电源用完后要及时拆除,并不得留有任何可能带电的部分。
5.2.23 在低压电气网络上带电作业,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并设专人监护,在满足了“规程”所要求的安全条件时,方可带电作业。
5.3 接零与接地保护要求:
5.3.1 施工用电一般应按国家标准采用“三相五线制”。
5.3.2 在电源为三相四线制、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系统中:
a) 对用电设备与设施采取接零保护。
b) 不得只采取单纯的接地保护。
c) 对固定式的用电设备在采取接零保护后,再采取重复接地保护。
d) 禁止在同一用电系统中,一部分用电设施采取接零保护,另一部分用电设备只采取接地保护。
5.3.3 使用外借电源时,用电设备所采取的保护方式应与外借电源系统中的保护方式一致。
5.3.4 接零保护要符合以下要求:
a) 架空线零线的终端,总配电柜及区域配电柜的零线要重复接地。
b) 接引至用电设备的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必须分开,并不得在保护零线上接开关或熔断器。
c) 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干线合用时,其干线截面不得小于相线截面的二分之一。 d) 吊车轨道接零后,应再重复接地。
5.3.5 地线或零线的连接要牢靠,严禁采取简单的缠绕或勾挂。
5.3.6 严禁利用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管道作为接地装置的自然接地极。
5.4 安全用电要求:
5.4.1 掌握和懂得用电安全及防护知识。
5.4.2 确认用电设备有可靠的保护方式后方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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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 在情况不明时,对一切电气设备、设施及电源线路均应视作带电状态,不得盲目动用或触摸。
5.4.4 使用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5.4.5 电气设备不得超铭牌使用,闸刀型开关严禁带负荷拉闸。
5.4.6 禁止将电线勾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5.4.7 禁止用单相三孔插座代替三相插座使用。
5.4.8 任何时候都不能手提带电电源线作业或移动。也不能用电源线来升降电动工具。
5.4.9 便携式电源箱(盘)的电缆长度不得大于40m。
5.4.10 损坏的或有缺陷的电动工具要立即停止使用并送去修理。
5.4.11 碘钨灯的金属支架必须采取接零保护,且支架不得带电移动。
5.4.12 在金属容器、潮湿场所及坑井管道内使用的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
5.4.13 对作业范围内已损坏的或有缺陷的电气设备及设施,要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部门主管。电气工地要进行检修或更换。
5.4.14 生活用电应同等执行施工用电的有关安全规定。
5.5 其他规定
a) 电工作业中有关防雷与防静电接地,应按DL5009.1《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第
1部分:火力发电厂》的有关规定执行。
b) 配电室的值班巡视工作应按DL408《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
分)》的有关规定执行。
c) 施工用电线路及设备的检修和恢复送电应按DL5009.1《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的有关规定执行。
6 记录
6.1 用电设施检修委托/验收单
6.2 配电室值班巡视记录(由使用单位根据设备型式设计统一格式)
6.4 施工预算表
6.5 安全施工作业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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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设施检修委托/验收单
注:本单一式三份,委托检修单位各执一份,经营部门一份,作为双方费用结算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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