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诉讼中强制措施比较
(劳教系10试点班 学号[**************] 陶涛)
所谓强制措施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而采取的强制措施。我国三大诉讼中均有对强制措施的规定,并且三大诉讼对强制措施的规定都不尽相同,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刑事诉讼法中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行政诉讼中包括训诫、具结悔过、罚款、拘留。
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有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的人所采取的旨在排除妨害行为的强制手段。从性质上讲,强制措施的目的就是排除妨害,使受损害的诉讼秩序恢复常态,使诉讼能够顺利进行。(一)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7第规定:“对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 (二)针对违反法庭规则情节轻微的人,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作出训诫决定,并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以口头方式当庭宣布,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以及给诉讼造成的危害后果,责令其认识和改正错误。(三)责令退出法庭的适用,在开庭过程中,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诉讼参与人或其他旁听人员,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悔改的,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并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口头宣布其行为违反法庭规则的事实及情节,并由司法警察强制其退出法庭。(四)罚款的适用,适用罚款的强制措施,必须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作出决定,报请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后才能执行。罚款应用决定书。决定书中应载明被罚款人的姓名或法人、其他组织的名称,罚款的原因和数额。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适用罚款措施时应注意,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不得连续适用。如果发生了新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重新采取强制措施,包括处以罚款。(五)拘留的适用,拘留属于最严厉的强制措施,适用拘留除了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严格的程序。采取拘留措施,应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并报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对决定不服的,
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拘留期限为15日以下。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认错改悔的,可以提前解除拘留。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又称刑事强制措施,是指侦查、检察和审判机关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法定的强制方法。刑事诉讼中的五种强制措施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是一个由轻到重、层次分明、结构合理并且相互衔接的体系。拘传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强制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指定的时间到达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是指公、检、法机关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羁押,而是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保证其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的方式有两种:1. 保证人制度和保证金制度。根据法律规定,公、检、法机关都有权决定适用取保候审。一是自行决定取保候审,即公、检、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直接决定适用取保候审;二是根据申请决定取保候审,即公、检、法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所聘请的律师的申请或者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请,决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羁押,但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和控制的强制措施。拘留是在紧急条件下由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措施,拘留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请决定逮捕或释放。逮捕的条件要同时具备三点,即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发生,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又逮捕必要的。
行政诉讼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有妨害行政诉讼正常进行行为的人,依法采取的一种司法行政制裁手段。其目的是为了排除妨害,保障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9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迟、拒绝或者妨碍执行的;(2)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3)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4)隐 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6)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执行人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罚款、拘留需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对上述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复议。
通过对三大诉讼的强制措施比较我们发现,三大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均有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意义。它们的区别有:(一)从发生的时间上看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主要是在法庭审理的前后过程中;而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则可能贯穿于整个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过程;(二)从措施对象看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针对所有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妨害行政诉讼正常进行的人,而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仅针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事实上刑事诉讼中也有针对违反法庭秩序人员的处理,包括警告、训诫、强行带出法庭、罚款和拘留五种);
(三)从措施的严厉程度上看,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较为类似但在具体处理形式上有所不同,而刑事强制措施则最为严厉。
三大诉讼中强制措施比较
(劳教系10试点班 学号[**************] 陶涛)
所谓强制措施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而采取的强制措施。我国三大诉讼中均有对强制措施的规定,并且三大诉讼对强制措施的规定都不尽相同,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刑事诉讼法中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行政诉讼中包括训诫、具结悔过、罚款、拘留。
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有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的人所采取的旨在排除妨害行为的强制手段。从性质上讲,强制措施的目的就是排除妨害,使受损害的诉讼秩序恢复常态,使诉讼能够顺利进行。(一)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7第规定:“对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 (二)针对违反法庭规则情节轻微的人,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作出训诫决定,并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以口头方式当庭宣布,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以及给诉讼造成的危害后果,责令其认识和改正错误。(三)责令退出法庭的适用,在开庭过程中,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诉讼参与人或其他旁听人员,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悔改的,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并由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口头宣布其行为违反法庭规则的事实及情节,并由司法警察强制其退出法庭。(四)罚款的适用,适用罚款的强制措施,必须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作出决定,报请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后才能执行。罚款应用决定书。决定书中应载明被罚款人的姓名或法人、其他组织的名称,罚款的原因和数额。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适用罚款措施时应注意,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不得连续适用。如果发生了新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重新采取强制措施,包括处以罚款。(五)拘留的适用,拘留属于最严厉的强制措施,适用拘留除了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严格的程序。采取拘留措施,应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并报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对决定不服的,
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拘留期限为15日以下。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认错改悔的,可以提前解除拘留。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又称刑事强制措施,是指侦查、检察和审判机关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法定的强制方法。刑事诉讼中的五种强制措施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是一个由轻到重、层次分明、结构合理并且相互衔接的体系。拘传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强制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指定的时间到达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是指公、检、法机关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羁押,而是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保证其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的方式有两种:1. 保证人制度和保证金制度。根据法律规定,公、检、法机关都有权决定适用取保候审。一是自行决定取保候审,即公、检、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直接决定适用取保候审;二是根据申请决定取保候审,即公、检、法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所聘请的律师的申请或者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请,决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羁押,但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和控制的强制措施。拘留是在紧急条件下由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措施,拘留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请决定逮捕或释放。逮捕的条件要同时具备三点,即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发生,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又逮捕必要的。
行政诉讼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有妨害行政诉讼正常进行行为的人,依法采取的一种司法行政制裁手段。其目的是为了排除妨害,保障行政诉讼的顺利进行。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9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迟、拒绝或者妨碍执行的;(2)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3)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4)隐 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6)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执行人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罚款、拘留需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对上述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复议。
通过对三大诉讼的强制措施比较我们发现,三大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均有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意义。它们的区别有:(一)从发生的时间上看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主要是在法庭审理的前后过程中;而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则可能贯穿于整个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过程;(二)从措施对象看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针对所有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妨害行政诉讼正常进行的人,而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仅针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事实上刑事诉讼中也有针对违反法庭秩序人员的处理,包括警告、训诫、强行带出法庭、罚款和拘留五种);
(三)从措施的严厉程度上看,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较为类似但在具体处理形式上有所不同,而刑事强制措施则最为严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