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做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浅谈如何做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近年来,全国各地随着市、县、乡镇三级安全监察执法网络逐步建立,行政执法工作迫切地摆在各级安监组织面前。各地虽然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了积极的、有益的尝试,加大了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各类事故得到有效控制,但是,在工作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影响了行政执法规范运行。结合新《安全生产法》的宣贯、《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浅谈一些体会: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基础薄弱,一是目前多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知识水平还局限于某些方面或仅限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知识,缺乏对行政法律的系统学习,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机械片面地理解适用法律的条款,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难免有偏差;二是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还不太规范,对立案、备案、听证、复议等没有具体可操作的规范,还有一定盲目性和随意性;三是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理解重视不够,多数模式上习惯于重检查而轻监察,重行政手段而轻执法手段,行政执法中也是重实体而轻程序;四是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监督制约机制也相对滞后,对执法人员责任心不强,执法不准确等问题,得不到及时的检查和纠正。

这些问题主要有:

一、发展与安全的矛盾使行政执法难以到位。近年来,有些地方政府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大刀阔斧上项目,一心一意谋发展,采取各种措施,制定优惠政策,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外来投资。在一部分领导同志头脑中“重发展、轻安全”思想明显存在,主要表现为:

一是担心安全检查多了、要求严了,影响软环境,怕留不住客商,影响投资热情,所以人为限制各种安全执法检查;二是一味追求速度,不按程序办事,怂恿投资商“先上车、后买票”,甚至“只上车、不买票”,造成“先天性”安全隐患;三是为违法违规者说情,有的甚至直接干预对违法企业的查处、处罚;四是给执法部门领导加压,要求采取各种变通手段,确保项目顺利推进等等,致使执法人员在履行安全检查、调查处理、行政处罚等职责时很难到位。

二、法制建设滞后,给行政执法带来困难。一是目前的安全生产的立法和细则滞后于实际工作。二是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法律法规得不到及时修改。随着国有、集体企业的改制,对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如何监管缺乏具体法规。三是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法律条款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的问题。“有法难依”现象时有发生,比如“三同时”如何具体实施没有配套规定。四是法律、法规规定与现实存在一定差距。许多法规、规定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一刀切”的问题,造成了有的地方执行起来容易,而有的地方执行起来困难。

三、安全监管力量不足制约了执法工作的开展。一是随着烟花爆竹和职业危害监管职能列入安监部门,各级安监机构的监管范围越来越大,而各级安监执法机构力量非常薄弱。执法装备落后,不仅人员数量不能满足面广量大的执法工作需要,而且新招录的执法人员由于刚进入安监队伍缺少必要的专业知识,又未经过专业培训,在进行执法、处理案件时必然会遇到困难,加上基层安监部门有的没有设立专门的法制管理机构或懂法律的专职人员,没有对日常行

政执法活动进行有效的指导与监督,使基层行政执法工作难免出现疏漏。

四、综合监管无抓手、影响了安监部门的权威。安监部门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但如何实施综合监管、没有具体的规定,监管缺乏必要措施和手段,导致与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之间存在职能交叉或脱节现象,造成某些领域的安全管理不协调、不到位,影响了安监部门执法的权威性。

根据以上的问题,如何做好安全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几点对策措施:

一、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就是要公正、合理、客观,如何正确行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权。一是用权要正当,此权乃国家民众所给,此法为国计民生所执,一定要做到公平、公正,不可偏私。执法过程中要尽可能地考虑相对人的权益,采用尊重相对人权利的方式和程序,要平等地对待相对人,要平等地对待有类似行为的相对人;二是一定要尊重客观事实,不能凭主观意断,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依据准确、充分;三是要顾全整体利益,既要严格执法,认真执法,又要考虑到发展生产,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涉及当事人的利益,要慎重考虑。

二、严格执法程序,注意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中,常见的错误有以下几种:一是适用程序种类错误。有的行政处罚没有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要求采用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等,如对应该采用一般程序做出决定的却采取了简易程序,不按照规定采用听证程序等;二是行

政执法文书使用类错误。如检查安全生产不用现场检查记录,而是口头说说。处理安全生产大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不是下达执法文书,而是用发文件的形式下达整改通知书,行政执法文书不全,违法事实记录不清,缺少适用的法律法规具体条款等;三是执法步骤类错误。按照一般程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要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然后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单位的法制机构审核,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做决定,这些环节和步骤是不能缺少的;四是缺少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满足相对人的知情权,相对人有权了解行政机关行为的权利,有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陈述、辩解和获得救济的权利。除涉及国家机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都应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必须注意:一切违反程序的行政行为都是违法的,行政主体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程序违法会产生以下后果:一是因程序不正确所做出的决定就不正确;二是行政行为因违反法律程序无效;三是行政行为没有合法证据证明,视同不作为。

为此,行政执法必须严格遵守程序,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一是每一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者,一定要增强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严肃性的认识,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严格按程序依法行政;二是要认真履行告知义务,一点都马虎不得,要保障相对人的知情权。在行政处罚决定前,要让相对人了解调查及处理的具体内容,要按照规定给对方提出反对意见,进行对质、辩论的机会,按规定组织听证会等;三是加强行政机关内部制约监督机制,完善执法工作制度。建立法制机构或安排专人负责,负责法制工作的人员负责对执法工作进行审核。

1、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办案负责人批准后告知当事人;

2、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不当,处罚不当的案件,建议安全生产监察员修改;

3、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安全生产监察员进一步补充完整证据;

4、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议监察员纠正;

5、对超越法定职责范围处理的案件,建议撤销并及时移送有处理权的部门。

三、弄清个人与生产经营单位的区别

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在社会生产经营活动中作为一个基本单位出现的实体(即主体),其标志是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而个人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一员。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设立是有一定条件和程序的,并且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

第9条三款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经职能部门项目设立审查批准后,申请人凭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29条二款经营危险化学品申请人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只有登记注册手续齐全,方可领取《营业执照》。目前,安监部门的部分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后下发《责令改正指令书》等法律文书时,不分青红皂白一律使用“单位”名称进行称谓。殊不知,有的建设项目和危险化学品经营门市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也就是说该建设项目和门市主体不合法,不具备“单位”的法律效力,在给这样的建设项目和危险化学品经营门市下发《责令改正指令书》等法律文书,只能

使用该项目或门市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进行称谓。同样,在对这些建设项目和门市进行行政处罚时,也只能针对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不能对“单位”进行处罚。同时,处罚也只能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第五章法律责任的有关针对个人的条款进行,不能按《安全生产法》进行处罚,因为《安全生产法》是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是这样的,其他行业也类同。因此,是否有工商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是判断个人与生产经营单位(企业)区别的标准。值得一提的是,工商管理部门的《名称预先登记核准通知书》不具备“单位”的法律效力。

四、弄清复查的作用

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采取先“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措施,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按照国家安监总局1号令和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06‟274号)的要求,安监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存在的问题(或隐患)要给一定的时间进行整改并下发《责令改正指令书》,整改期限到期后要及时进行复查,并填写《整改复查意见书》。复查的作用有:首先,复查是安全生产执法中必不可少的程序,只下发《责令改正指令书》而不去复查,《责令改正指令书》无任何实际意义;其次,复查是立案的前臵条件,在复查中,安监部门对未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都要进行立案查处;最后,复查是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行政处罚的基本要求是事实清楚,《整改复查意见书》就是证据之一。因此,安监部门在对隐患整改复查时要重视《整改复查意见书》的填写,凡问题(隐患)改正的,在《整改复查意见书》上要写明“已整改”;未整改的,在《整改复查意见书》上要写清“××问题(隐患)未整

改,继续整改”字样。

五、弄清“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时间

安全生产法》规定,安监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一般问题(或隐患),采取“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措施。在给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的整改期限时,要充分考虑两个方面因素,一是时间不宜过长,时间过长引起不了单位或个人的重视,而且问题(或隐患)会随时造成不可预测的事故;二是时间不能过短,时间过短问题(或隐患)整改不了,安监部门就要进入处罚程序,有刁难和为处罚而处罚之嫌。因此,本着在执法的同时搞好服务的目的,根据问题(或隐患)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各种不利因素,特别是涉及增加安全设施的,要把图纸设计、职能部门审查时间充分考虑进去,给予单位或个人适当的整改时间。充分体现安监部门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宗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是国家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际工作中,必须吃透法律法规,把握好执法尺度,严格依法执法才能更行之有效地做好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总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等多个部门和环节,涉及面广,需要在政府强有力的组织领导下,各部门密切配合下,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才能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

浅谈如何做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近年来,全国各地随着市、县、乡镇三级安全监察执法网络逐步建立,行政执法工作迫切地摆在各级安监组织面前。各地虽然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了积极的、有益的尝试,加大了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各类事故得到有效控制,但是,在工作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影响了行政执法规范运行。结合新《安全生产法》的宣贯、《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浅谈一些体会: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基础薄弱,一是目前多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知识水平还局限于某些方面或仅限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知识,缺乏对行政法律的系统学习,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机械片面地理解适用法律的条款,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难免有偏差;二是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还不太规范,对立案、备案、听证、复议等没有具体可操作的规范,还有一定盲目性和随意性;三是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理解重视不够,多数模式上习惯于重检查而轻监察,重行政手段而轻执法手段,行政执法中也是重实体而轻程序;四是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监督制约机制也相对滞后,对执法人员责任心不强,执法不准确等问题,得不到及时的检查和纠正。

这些问题主要有:

一、发展与安全的矛盾使行政执法难以到位。近年来,有些地方政府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大刀阔斧上项目,一心一意谋发展,采取各种措施,制定优惠政策,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外来投资。在一部分领导同志头脑中“重发展、轻安全”思想明显存在,主要表现为:

一是担心安全检查多了、要求严了,影响软环境,怕留不住客商,影响投资热情,所以人为限制各种安全执法检查;二是一味追求速度,不按程序办事,怂恿投资商“先上车、后买票”,甚至“只上车、不买票”,造成“先天性”安全隐患;三是为违法违规者说情,有的甚至直接干预对违法企业的查处、处罚;四是给执法部门领导加压,要求采取各种变通手段,确保项目顺利推进等等,致使执法人员在履行安全检查、调查处理、行政处罚等职责时很难到位。

二、法制建设滞后,给行政执法带来困难。一是目前的安全生产的立法和细则滞后于实际工作。二是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法律法规得不到及时修改。随着国有、集体企业的改制,对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如何监管缺乏具体法规。三是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法律条款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的问题。“有法难依”现象时有发生,比如“三同时”如何具体实施没有配套规定。四是法律、法规规定与现实存在一定差距。许多法规、规定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一刀切”的问题,造成了有的地方执行起来容易,而有的地方执行起来困难。

三、安全监管力量不足制约了执法工作的开展。一是随着烟花爆竹和职业危害监管职能列入安监部门,各级安监机构的监管范围越来越大,而各级安监执法机构力量非常薄弱。执法装备落后,不仅人员数量不能满足面广量大的执法工作需要,而且新招录的执法人员由于刚进入安监队伍缺少必要的专业知识,又未经过专业培训,在进行执法、处理案件时必然会遇到困难,加上基层安监部门有的没有设立专门的法制管理机构或懂法律的专职人员,没有对日常行

政执法活动进行有效的指导与监督,使基层行政执法工作难免出现疏漏。

四、综合监管无抓手、影响了安监部门的权威。安监部门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但如何实施综合监管、没有具体的规定,监管缺乏必要措施和手段,导致与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之间存在职能交叉或脱节现象,造成某些领域的安全管理不协调、不到位,影响了安监部门执法的权威性。

根据以上的问题,如何做好安全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几点对策措施:

一、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就是要公正、合理、客观,如何正确行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权。一是用权要正当,此权乃国家民众所给,此法为国计民生所执,一定要做到公平、公正,不可偏私。执法过程中要尽可能地考虑相对人的权益,采用尊重相对人权利的方式和程序,要平等地对待相对人,要平等地对待有类似行为的相对人;二是一定要尊重客观事实,不能凭主观意断,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依据准确、充分;三是要顾全整体利益,既要严格执法,认真执法,又要考虑到发展生产,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涉及当事人的利益,要慎重考虑。

二、严格执法程序,注意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中,常见的错误有以下几种:一是适用程序种类错误。有的行政处罚没有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要求采用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等,如对应该采用一般程序做出决定的却采取了简易程序,不按照规定采用听证程序等;二是行

政执法文书使用类错误。如检查安全生产不用现场检查记录,而是口头说说。处理安全生产大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不是下达执法文书,而是用发文件的形式下达整改通知书,行政执法文书不全,违法事实记录不清,缺少适用的法律法规具体条款等;三是执法步骤类错误。按照一般程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要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然后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单位的法制机构审核,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做决定,这些环节和步骤是不能缺少的;四是缺少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要满足相对人的知情权,相对人有权了解行政机关行为的权利,有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陈述、辩解和获得救济的权利。除涉及国家机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都应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必须注意:一切违反程序的行政行为都是违法的,行政主体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程序违法会产生以下后果:一是因程序不正确所做出的决定就不正确;二是行政行为因违反法律程序无效;三是行政行为没有合法证据证明,视同不作为。

为此,行政执法必须严格遵守程序,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一是每一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者,一定要增强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严肃性的认识,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严格按程序依法行政;二是要认真履行告知义务,一点都马虎不得,要保障相对人的知情权。在行政处罚决定前,要让相对人了解调查及处理的具体内容,要按照规定给对方提出反对意见,进行对质、辩论的机会,按规定组织听证会等;三是加强行政机关内部制约监督机制,完善执法工作制度。建立法制机构或安排专人负责,负责法制工作的人员负责对执法工作进行审核。

1、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办案负责人批准后告知当事人;

2、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不当,处罚不当的案件,建议安全生产监察员修改;

3、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安全生产监察员进一步补充完整证据;

4、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议监察员纠正;

5、对超越法定职责范围处理的案件,建议撤销并及时移送有处理权的部门。

三、弄清个人与生产经营单位的区别

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在社会生产经营活动中作为一个基本单位出现的实体(即主体),其标志是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而个人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一员。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设立是有一定条件和程序的,并且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

第9条三款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经职能部门项目设立审查批准后,申请人凭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29条二款经营危险化学品申请人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只有登记注册手续齐全,方可领取《营业执照》。目前,安监部门的部分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后下发《责令改正指令书》等法律文书时,不分青红皂白一律使用“单位”名称进行称谓。殊不知,有的建设项目和危险化学品经营门市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也就是说该建设项目和门市主体不合法,不具备“单位”的法律效力,在给这样的建设项目和危险化学品经营门市下发《责令改正指令书》等法律文书,只能

使用该项目或门市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进行称谓。同样,在对这些建设项目和门市进行行政处罚时,也只能针对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不能对“单位”进行处罚。同时,处罚也只能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第五章法律责任的有关针对个人的条款进行,不能按《安全生产法》进行处罚,因为《安全生产法》是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是这样的,其他行业也类同。因此,是否有工商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是判断个人与生产经营单位(企业)区别的标准。值得一提的是,工商管理部门的《名称预先登记核准通知书》不具备“单位”的法律效力。

四、弄清复查的作用

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采取先“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措施,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按照国家安监总局1号令和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06‟274号)的要求,安监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存在的问题(或隐患)要给一定的时间进行整改并下发《责令改正指令书》,整改期限到期后要及时进行复查,并填写《整改复查意见书》。复查的作用有:首先,复查是安全生产执法中必不可少的程序,只下发《责令改正指令书》而不去复查,《责令改正指令书》无任何实际意义;其次,复查是立案的前臵条件,在复查中,安监部门对未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都要进行立案查处;最后,复查是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行政处罚的基本要求是事实清楚,《整改复查意见书》就是证据之一。因此,安监部门在对隐患整改复查时要重视《整改复查意见书》的填写,凡问题(隐患)改正的,在《整改复查意见书》上要写明“已整改”;未整改的,在《整改复查意见书》上要写清“××问题(隐患)未整

改,继续整改”字样。

五、弄清“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时间

安全生产法》规定,安监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一般问题(或隐患),采取“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措施。在给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的整改期限时,要充分考虑两个方面因素,一是时间不宜过长,时间过长引起不了单位或个人的重视,而且问题(或隐患)会随时造成不可预测的事故;二是时间不能过短,时间过短问题(或隐患)整改不了,安监部门就要进入处罚程序,有刁难和为处罚而处罚之嫌。因此,本着在执法的同时搞好服务的目的,根据问题(或隐患)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各种不利因素,特别是涉及增加安全设施的,要把图纸设计、职能部门审查时间充分考虑进去,给予单位或个人适当的整改时间。充分体现安监部门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宗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是国家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际工作中,必须吃透法律法规,把握好执法尺度,严格依法执法才能更行之有效地做好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总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等多个部门和环节,涉及面广,需要在政府强有力的组织领导下,各部门密切配合下,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才能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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