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

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

第一条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根据《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和国家、省有关规定,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类型有:

(一)贮罐区(贮罐);

(二)生产场所;

(三)压力管道;

(四)锅炉;

(五)压力容器;

(六)非煤矿;

重大危险源分级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

第三条 对重大危险源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举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和有关部门

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查并依法处理。

第四条 重大危险源实行分级监控、动态管理,定期公布监控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四)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

(五)重大危险源报表;

第七条 我公司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每三年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国家对评估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监控措施方案;

(八)评估结论与对策建议。

第九条 重大危险源在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将评估报告报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责任制度,明确所属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对重大危险源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职责,制订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对有关设备、设施的安

全管理。 第十四条 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组织论证,制订治理方案,限期治理,并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立即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同时上报有关部门或镇政府。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订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按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进行至少一次演练。

第十七条 镇危险源监控领导小组每半月至少对所监控的危险源排查一次,发现安全隐患要责令经营单位立即整改到位,一时不能整改到位的要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到位,必要时责令企业停产整顿,并记录排查台帐,每月上报县安监局。

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

第一条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根据《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和国家、省有关规定,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类型有:

(一)贮罐区(贮罐);

(二)生产场所;

(三)压力管道;

(四)锅炉;

(五)压力容器;

(六)非煤矿;

重大危险源分级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

第三条 对重大危险源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举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和有关部门

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查并依法处理。

第四条 重大危险源实行分级监控、动态管理,定期公布监控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四)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

(五)重大危险源报表;

第七条 我公司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每三年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国家对评估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监控措施方案;

(八)评估结论与对策建议。

第九条 重大危险源在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将评估报告报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责任制度,明确所属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对重大危险源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职责,制订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对有关设备、设施的安

全管理。 第十四条 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组织论证,制订治理方案,限期治理,并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立即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同时上报有关部门或镇政府。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订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按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进行至少一次演练。

第十七条 镇危险源监控领导小组每半月至少对所监控的危险源排查一次,发现安全隐患要责令经营单位立即整改到位,一时不能整改到位的要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到位,必要时责令企业停产整顿,并记录排查台帐,每月上报县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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