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NG ZUO YAN JIU
工作研究
●姜振东/文
■
比重较大的企业显失公平。从国家的角度看,交通运输企业按3%税率缴纳营业税,而接受运输劳务的企业却按照7%抵扣进项税额,国家损失了近4%的税收,形成“税收漏斗”。
资、扩大内需的重大举措,必然对财政收入和企业本身产生很大影响。但建立完善的增值税税制不仅包括增值税转型,更包括增值税征收范围的调整。我国应结合财政体制改革,积极稳妥地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逐渐将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其他各行业分批次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形成完善的征管体系。
一、目前我国消费型增值税存在的问题
2. 建筑业也是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必要的厂房等建筑物、构
筑物是生产中必不可少的。不动产第一次进入流通领域则按销售收入总额作为计税依据,对于房产建造过程中发生的支出等一些非增值因素不得扣除,造成在营业税范畴内建筑业与销售不动产重复征税。3. 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一些服务业,如勘探、测绘、宣传、仓储服务等,目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这些行业应该是增值税链条的组成部分。
二、解决方法:分步稳妥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
增值税征收范围的调整应根据我国经济发展对增值税制度的要求,综合考虑财政体制、税收征收管理现状、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水平、纳税意识等各方面因素,在条件成熟时,分阶段逐步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
第一阶段应将交通运输业以及与之联系紧密的仓储保管业、物流业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解决由于国税局与地税局不协调造成的运费进项税额不能如期抵扣、营业税抵扣增值税以及“税收漏斗”问题。
第二阶段应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目前,我国建筑物销售缴纳营业税,建筑所用的原材料已经缴纳增值税,但新建筑物出售时按全额计税,产生重复征税。国际通行的做法是对商业用房或住房以及土地使用权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保证建筑业相关产业增值税链条的完整。
第三阶段是在增值税征收管理比较规范高效的前提下,稳步拓展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将与生产经营和人民生活都有一定关联度的行业,如金融保险、邮政电信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但此举需要足够的时间去准备,因为这两个行业具有特殊性,在时机成熟时才可以实施,在短期内不宜并入增值税征收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行业都并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如住宿、餐饮业、旅游业、娱乐业等,这些行业直接面向消费者,与纳税人生产、流通关联度不是很大,很难形成增值税链条关系,因此,上述领域基本上应属于增值税的禁区。
(作者单位:中国海洋大学、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
责任编辑云帅
(一)增值税“非中性”影响征收链条。完整的增值税税制改革应包括增值税的转型、形成完整的征收链条、明确合理的征税范围,但本次增值税转型未形成明确合理的增值税征税范围和征收链条。任何一个税种的税收制度设计,一般都要考虑公平与效率两方面因素,并在两者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这就要求税收尽量避免对经济活动产生低效和无效影响,保持税收的中性。所以增值税征税范围应覆盖经济活动各个领域,形成一个环环紧扣的链条,链条中的各个环节形成足额抵扣的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根据公平与效率原则审视我国增值税征税范围,与增值税“中性”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
(二)增值税范围不完善造成了税负失衡。我国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包括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而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以及除加工、修理修配以外的其他劳务排除在增值税征税范围之外并征收营业税,形成了不同行业分别属于不同的流转税征收区域,人为地割裂了增值税抵扣链条,造成税负失衡。与此同时,随着纳税人经营多元化,兼营行为增多,劳务提供与商品销售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但有些经营业务是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畴还是营业税的征税范畴,很难准确的断定,使国税局和地税局征收管理权限划分越来越困难。
(三)征收行业规定不完善。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行业:
1. 交通运输业是营业税的征收范围,运费支出无法取得增值
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抵扣链条因而发生中断。为了弥合断裂的链条,我国按运输费用的7%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从纳税人角度看,其支付的运输费用按7%抵扣进项税额,比一般纳税人少抵扣近10%,对于运输费用占外购货物采购成本
48
··Commercial Accounting 201112
期
GONG ZUO YAN JIU
工作研究
●姜振东/文
■
比重较大的企业显失公平。从国家的角度看,交通运输企业按3%税率缴纳营业税,而接受运输劳务的企业却按照7%抵扣进项税额,国家损失了近4%的税收,形成“税收漏斗”。
资、扩大内需的重大举措,必然对财政收入和企业本身产生很大影响。但建立完善的增值税税制不仅包括增值税转型,更包括增值税征收范围的调整。我国应结合财政体制改革,积极稳妥地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逐渐将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其他各行业分批次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形成完善的征管体系。
一、目前我国消费型增值税存在的问题
2. 建筑业也是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必要的厂房等建筑物、构
筑物是生产中必不可少的。不动产第一次进入流通领域则按销售收入总额作为计税依据,对于房产建造过程中发生的支出等一些非增值因素不得扣除,造成在营业税范畴内建筑业与销售不动产重复征税。3. 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一些服务业,如勘探、测绘、宣传、仓储服务等,目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这些行业应该是增值税链条的组成部分。
二、解决方法:分步稳妥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
增值税征收范围的调整应根据我国经济发展对增值税制度的要求,综合考虑财政体制、税收征收管理现状、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水平、纳税意识等各方面因素,在条件成熟时,分阶段逐步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
第一阶段应将交通运输业以及与之联系紧密的仓储保管业、物流业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解决由于国税局与地税局不协调造成的运费进项税额不能如期抵扣、营业税抵扣增值税以及“税收漏斗”问题。
第二阶段应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目前,我国建筑物销售缴纳营业税,建筑所用的原材料已经缴纳增值税,但新建筑物出售时按全额计税,产生重复征税。国际通行的做法是对商业用房或住房以及土地使用权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保证建筑业相关产业增值税链条的完整。
第三阶段是在增值税征收管理比较规范高效的前提下,稳步拓展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将与生产经营和人民生活都有一定关联度的行业,如金融保险、邮政电信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但此举需要足够的时间去准备,因为这两个行业具有特殊性,在时机成熟时才可以实施,在短期内不宜并入增值税征收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行业都并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如住宿、餐饮业、旅游业、娱乐业等,这些行业直接面向消费者,与纳税人生产、流通关联度不是很大,很难形成增值税链条关系,因此,上述领域基本上应属于增值税的禁区。
(作者单位:中国海洋大学、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
责任编辑云帅
(一)增值税“非中性”影响征收链条。完整的增值税税制改革应包括增值税的转型、形成完整的征收链条、明确合理的征税范围,但本次增值税转型未形成明确合理的增值税征税范围和征收链条。任何一个税种的税收制度设计,一般都要考虑公平与效率两方面因素,并在两者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这就要求税收尽量避免对经济活动产生低效和无效影响,保持税收的中性。所以增值税征税范围应覆盖经济活动各个领域,形成一个环环紧扣的链条,链条中的各个环节形成足额抵扣的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根据公平与效率原则审视我国增值税征税范围,与增值税“中性”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
(二)增值税范围不完善造成了税负失衡。我国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包括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而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以及除加工、修理修配以外的其他劳务排除在增值税征税范围之外并征收营业税,形成了不同行业分别属于不同的流转税征收区域,人为地割裂了增值税抵扣链条,造成税负失衡。与此同时,随着纳税人经营多元化,兼营行为增多,劳务提供与商品销售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但有些经营业务是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畴还是营业税的征税范畴,很难准确的断定,使国税局和地税局征收管理权限划分越来越困难。
(三)征收行业规定不完善。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行业:
1. 交通运输业是营业税的征收范围,运费支出无法取得增值
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抵扣链条因而发生中断。为了弥合断裂的链条,我国按运输费用的7%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从纳税人角度看,其支付的运输费用按7%抵扣进项税额,比一般纳税人少抵扣近10%,对于运输费用占外购货物采购成本
48
··Commercial Accounting 201112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