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嘎鲁图镇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臵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规范房屋征收、房屋拆迁与补偿安臵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屋征收和房屋拆迁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嘎鲁图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县嘎鲁图镇在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以下称“房屋征收”),依法对被征收人(被拆迁人)补偿安臵的相关信息公开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在房屋征收活动中实行信息公开,是指将房屋征收中涉及补偿安臵等相关信息,在规定范围内公开并接受监督的行为。
第四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承担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管理职责;县人民政府承担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和督查责任;县房屋征收局具体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 在房屋征收活动中,公开的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补偿与安臵政策、房屋征收决定和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等。
(二)征收补偿(拆迁补偿安臵)方案。包括征收项目的范围、概况、补偿标准、安臵方式、签约(搬迁)期限,以及补助、奖励办法及标准等内容。
(三)操作流程。包括征收工作的流程,申请产权调换房、征拆安臵房的程序,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程序等内容。
(四)产权调换(拆迁安臵)房源信息。包括产权调换(拆迁安臵)房源的地址、数量、选房规则、结算办法等内容,其中提供经济适用房的,应同时公布供应基准价格。
(五)分户评估(现状调查)信息。包括征收范围内房屋分户评
估的信息,征收范围内经过调查测算的房屋现状情况及面积等信息。
(六)分户补偿(补偿安臵)信息。包括被征收人(被拆迁人)所签协议的房屋补偿总额及装修、搬迁补助或搬家、临时安臵或自行过渡、设备拆移、提前搬家奖励、围墙地坪道路等附着物分项补偿金额;所申购产权调换房和拆迁安臵房的面积、套数、地址;征拆范围内经联合确认认定的分户情况。
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因特殊情况获得的补助、补贴金额也应同时公开。
(七)工企单位评估和补偿的信息。包括房屋评估与补偿金额、设施搬迁费用的评估与补偿金额、停业损失的评估与补偿金额、拆除后无法进行搬迁和再次安装使用设备的评估与补偿金额等内容。
因特殊情况获得的补助、补贴金额,以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土地权属证明(土地租赁协议)也应同时公开。
(八)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包括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员联系方式、工作纪律、监督举报电话、廉洁自律规定等内容。
实施评估的项目应当同时公开评估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员联系方式、工作纪律、监督举报电话、廉洁自律规定等内容。
第六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在征收或拆迁项目现场指挥部办公地点,依据本规定编制的统一内容、格式设立专栏,公开本规定第五条列举的信息,并在动迁组所有的办公地点公开本组动迁范围内的分户评估(现状调查)信息、分户补偿(补偿安臵)信息。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在入户调查时,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收人(被拆迁人)获取公开信息的地点和方式。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至第四项、第八项所列举内容,应当在房屋征收和房屋拆迁全过程实施公开。第五项所列举内容,应当在分户评估(现状调查)结果送达后的7日内进行公开,公开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六项、第七项所列举内容,应当在
补偿安臵协议签约后的7日内进行公开,公开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县房屋征收局应同时建立前款所列公开信息的电子档案,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可申请查询。
第八条 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现场督查、考核评价等制度,对公开工作实施监督。
第九条 在房屋征收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规定严肃处理,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拒不公开信息,以及公开信息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或者公开信息存在虚假、重大遗漏,情节严重的;
(二)公开信息与实际补偿安臵结果不一致,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利用职权和影响,干预信息公开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凡因上述行为引发严重群体事件、重大恶性事件,以及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公民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或借公开工作以权谋私的,报上级机关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14年3月28日起施行。
***嘎鲁图镇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臵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规范房屋征收、房屋拆迁与补偿安臵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屋征收和房屋拆迁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嘎鲁图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县嘎鲁图镇在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以下称“房屋征收”),依法对被征收人(被拆迁人)补偿安臵的相关信息公开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在房屋征收活动中实行信息公开,是指将房屋征收中涉及补偿安臵等相关信息,在规定范围内公开并接受监督的行为。
第四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承担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管理职责;县人民政府承担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和督查责任;县房屋征收局具体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 在房屋征收活动中,公开的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补偿与安臵政策、房屋征收决定和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等。
(二)征收补偿(拆迁补偿安臵)方案。包括征收项目的范围、概况、补偿标准、安臵方式、签约(搬迁)期限,以及补助、奖励办法及标准等内容。
(三)操作流程。包括征收工作的流程,申请产权调换房、征拆安臵房的程序,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程序等内容。
(四)产权调换(拆迁安臵)房源信息。包括产权调换(拆迁安臵)房源的地址、数量、选房规则、结算办法等内容,其中提供经济适用房的,应同时公布供应基准价格。
(五)分户评估(现状调查)信息。包括征收范围内房屋分户评
估的信息,征收范围内经过调查测算的房屋现状情况及面积等信息。
(六)分户补偿(补偿安臵)信息。包括被征收人(被拆迁人)所签协议的房屋补偿总额及装修、搬迁补助或搬家、临时安臵或自行过渡、设备拆移、提前搬家奖励、围墙地坪道路等附着物分项补偿金额;所申购产权调换房和拆迁安臵房的面积、套数、地址;征拆范围内经联合确认认定的分户情况。
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因特殊情况获得的补助、补贴金额也应同时公开。
(七)工企单位评估和补偿的信息。包括房屋评估与补偿金额、设施搬迁费用的评估与补偿金额、停业损失的评估与补偿金额、拆除后无法进行搬迁和再次安装使用设备的评估与补偿金额等内容。
因特殊情况获得的补助、补贴金额,以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土地权属证明(土地租赁协议)也应同时公开。
(八)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包括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员联系方式、工作纪律、监督举报电话、廉洁自律规定等内容。
实施评估的项目应当同时公开评估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员联系方式、工作纪律、监督举报电话、廉洁自律规定等内容。
第六条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在征收或拆迁项目现场指挥部办公地点,依据本规定编制的统一内容、格式设立专栏,公开本规定第五条列举的信息,并在动迁组所有的办公地点公开本组动迁范围内的分户评估(现状调查)信息、分户补偿(补偿安臵)信息。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在入户调查时,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收人(被拆迁人)获取公开信息的地点和方式。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至第四项、第八项所列举内容,应当在房屋征收和房屋拆迁全过程实施公开。第五项所列举内容,应当在分户评估(现状调查)结果送达后的7日内进行公开,公开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六项、第七项所列举内容,应当在
补偿安臵协议签约后的7日内进行公开,公开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县房屋征收局应同时建立前款所列公开信息的电子档案,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可申请查询。
第八条 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现场督查、考核评价等制度,对公开工作实施监督。
第九条 在房屋征收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规定严肃处理,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拒不公开信息,以及公开信息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或者公开信息存在虚假、重大遗漏,情节严重的;
(二)公开信息与实际补偿安臵结果不一致,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利用职权和影响,干预信息公开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凡因上述行为引发严重群体事件、重大恶性事件,以及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公民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或借公开工作以权谋私的,报上级机关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14年3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