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提高项目建设工程质量,落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依法查处和追究造成质量事故(问题)的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兴安博源3052化肥项目。本制度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施工、养护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施工期间和设计使用年限内因质量问题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或因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3. 职责
HSE 经理负责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工作;各下属部门负责本职范围内的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工作;
3.1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
3.1.1项目工程质量责任制,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3.1.2建设工程项目质量责任以下原则划分:项目经理对本职责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分管项目的项目经理,对工程项目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分管的工程技术负责人,负工程技术方面责任;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事故的当事人为直接责任人。
3.2主管部门的职责
3.2.1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建设部及相关质量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项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年度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3.2.2负责对项目质量责任制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与责任追
3.2.3实施对项目下属单位的资质监督管理。
3.2.4工程质量事故的投诉、举报,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3.3下属主管部门的职责
3.3.1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建设部、省、厅有关质量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度;建立本职责年度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3.3.2负责管辖范围内的质量问题及一般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与责任追究。
3.4质检员质量责任
3.4.1质检员的责任按照《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3.4.2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责任制,对所分管的建设项目的质量负责,加强工作人员的质量意识与专业技术教育,明确界定各岗位工作人员的质量责任。
3.4.3所承担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后,应及时向建设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并
保护现场,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和认真进行事故处 理,不得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
3.5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报告、调查与处理
3.5.1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损失按国家、建设部现行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等判定。
3.5.2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划分、报告、调查与处理按照建设部《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3.5.3任何个人有权和义务将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工程在项目施工、监理、建设为事故报告单位;交付使用的工程,使用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
3.5.4质量问题的调查、核实和处理由工程部主管负责组织,分析原因,技术处理方案由项目经理提出,经总工批准后实施。对有争议或鉴定技术难度较大的质量问题可委托有资质的摊检测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处理结果报省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案。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追究
3.5.5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5.5.1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而未办理越级手续承接施工任务的;
3.5.5.2自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施工任务或将承担的施工任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或挂靠高资质等级单位承担任务的;
3.5.5.3不接受项目部及质安组监督的;
3.5.5.4组织进场的施工人员及机械设备达不到项目要求和合同承诺的;
3.5.5.5不按照合同要求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要求及合同规定进行施工的;
3.5.5.6施工中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伪造记录的,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不执行工艺要求的;
3.5.5.7不按合同规定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3.5.5.8未按施工安全规定落实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引发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3.6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及个人,给予以下的处理:
3.6.1对未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理。
3.6.1.1对责任单位的处理:由项目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并按公司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3.6.1.2对责任人的处理:由项目部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依照情节轻重承担相应损失; 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给予降职、撤职等纪律处分。
3.6.2对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理。
3.6.2.1对责任单位的处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按公司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3.6.2.2对责任人的处理:根据本制度第四章有关规定分别对直接责任人、现场责任人、单位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进行处理。
3.6.2.3对直接责任人、项目责任人的处理:视事故的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降低薪金等级、降职、撤职、停止其担任项目经理资格等处分。
3.6.3质量事故发生后,对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故意破坏现场,阻碍调查
工作正常进行,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和资料,提供伪证的,由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6.4质量监督机构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的,由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撤换负责人或撤销授权并进行改组。
3.6.5质量事故调查人员或质量监督人员在质量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2-11-15
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提高项目建设工程质量,落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依法查处和追究造成质量事故(问题)的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兴安博源3052化肥项目。本制度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施工、养护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施工期间和设计使用年限内因质量问题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或因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3. 职责
HSE 经理负责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工作;各下属部门负责本职范围内的工程的质量监督检查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工作;
3.1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
3.1.1项目工程质量责任制,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3.1.2建设工程项目质量责任以下原则划分:项目经理对本职责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分管项目的项目经理,对工程项目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分管的工程技术负责人,负工程技术方面责任;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事故的当事人为直接责任人。
3.2主管部门的职责
3.2.1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建设部及相关质量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项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年度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3.2.2负责对项目质量责任制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与责任追
3.2.3实施对项目下属单位的资质监督管理。
3.2.4工程质量事故的投诉、举报,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3.3下属主管部门的职责
3.3.1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建设部、省、厅有关质量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度;建立本职责年度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3.3.2负责管辖范围内的质量问题及一般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与责任追究。
3.4质检员质量责任
3.4.1质检员的责任按照《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3.4.2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责任制,对所分管的建设项目的质量负责,加强工作人员的质量意识与专业技术教育,明确界定各岗位工作人员的质量责任。
3.4.3所承担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后,应及时向建设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并
保护现场,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和认真进行事故处 理,不得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
3.5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报告、调查与处理
3.5.1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损失按国家、建设部现行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等判定。
3.5.2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划分、报告、调查与处理按照建设部《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3.5.3任何个人有权和义务将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工程在项目施工、监理、建设为事故报告单位;交付使用的工程,使用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
3.5.4质量问题的调查、核实和处理由工程部主管负责组织,分析原因,技术处理方案由项目经理提出,经总工批准后实施。对有争议或鉴定技术难度较大的质量问题可委托有资质的摊检测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处理结果报省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案。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追究
3.5.5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5.5.1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而未办理越级手续承接施工任务的;
3.5.5.2自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施工任务或将承担的施工任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或挂靠高资质等级单位承担任务的;
3.5.5.3不接受项目部及质安组监督的;
3.5.5.4组织进场的施工人员及机械设备达不到项目要求和合同承诺的;
3.5.5.5不按照合同要求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要求及合同规定进行施工的;
3.5.5.6施工中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伪造记录的,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不执行工艺要求的;
3.5.5.7不按合同规定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3.5.5.8未按施工安全规定落实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引发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3.6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及个人,给予以下的处理:
3.6.1对未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理。
3.6.1.1对责任单位的处理:由项目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并按公司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3.6.1.2对责任人的处理:由项目部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依照情节轻重承担相应损失; 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给予降职、撤职等纪律处分。
3.6.2对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理。
3.6.2.1对责任单位的处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按公司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3.6.2.2对责任人的处理:根据本制度第四章有关规定分别对直接责任人、现场责任人、单位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进行处理。
3.6.2.3对直接责任人、项目责任人的处理:视事故的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降低薪金等级、降职、撤职、停止其担任项目经理资格等处分。
3.6.3质量事故发生后,对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故意破坏现场,阻碍调查
工作正常进行,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和资料,提供伪证的,由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6.4质量监督机构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的,由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撤换负责人或撤销授权并进行改组。
3.6.5质量事故调查人员或质量监督人员在质量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2-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