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释义:第1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释义:第14条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三)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四)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

(五)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

(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释义】

本条是关于受理破产申请的通知及公告的规定。

按照本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及时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布公告。这里讲的通知和公告,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向已知债权人、未知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送达破产案件文书的司法行为。通知的意义在于,人民法院以书面形式告知已知的债权人已开始破产程序的事实和有关事项;公告的意义在于,人民法院以公告的方式,向不特定的人公开告知已受理破产申请的有关事项,告知无法通知的债权人、未知的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已开始破产程序的事实和有关事项,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公告的形式除了在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公告栏内张贴外,还应根据有关债权人的分布情况、破产财产所在的区域等具体情况,在全国或地方性的公共媒体上登载。按照本条规定,通知和公告应当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作出。法院的公告一旦作出,则视为人民法院已经通知未知的债权人和无法通知的债权人。

按照本条规定,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3)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债权申报期限,是允许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报其债权的固定期间。限定债权申报期间,对于破产程序及时、顺利进行是必要的,逾期未申报债权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4)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

(5)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作出以后,人民法院已经同时指定了管理人,债务人已经丧失对其财产的管理与处分权,不再享有受偿债权或者收回财产的权力,而由管理人接管。所以,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不能向管理人以外的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必须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这里讲的“债务人的债务人”,是指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任何人。这里讲的“债务人的财产持有人”,是指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实际占有债务人所有的财产或者债务人经营管理的财产的任何人。

(6)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7)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公告的其他事项,如债务人不得个别清偿债务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释义:第14条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三)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四)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

(五)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

(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释义】

本条是关于受理破产申请的通知及公告的规定。

按照本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及时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布公告。这里讲的通知和公告,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向已知债权人、未知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送达破产案件文书的司法行为。通知的意义在于,人民法院以书面形式告知已知的债权人已开始破产程序的事实和有关事项;公告的意义在于,人民法院以公告的方式,向不特定的人公开告知已受理破产申请的有关事项,告知无法通知的债权人、未知的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已开始破产程序的事实和有关事项,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公告的形式除了在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公告栏内张贴外,还应根据有关债权人的分布情况、破产财产所在的区域等具体情况,在全国或地方性的公共媒体上登载。按照本条规定,通知和公告应当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作出。法院的公告一旦作出,则视为人民法院已经通知未知的债权人和无法通知的债权人。

按照本条规定,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3)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债权申报期限,是允许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报其债权的固定期间。限定债权申报期间,对于破产程序及时、顺利进行是必要的,逾期未申报债权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4)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

(5)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作出以后,人民法院已经同时指定了管理人,债务人已经丧失对其财产的管理与处分权,不再享有受偿债权或者收回财产的权力,而由管理人接管。所以,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不能向管理人以外的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必须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这里讲的“债务人的债务人”,是指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任何人。这里讲的“债务人的财产持有人”,是指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实际占有债务人所有的财产或者债务人经营管理的财产的任何人。

(6)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7)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公告的其他事项,如债务人不得个别清偿债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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