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兰州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经济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防范各类财务风险,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经济合同是指以兰州大学的名义,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经济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经济合同订立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损害学校利益。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经济合同包括商品买卖合同、基建工程及修缮工程合同、合作办学合同、委托加工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借款合同、债权债务的清偿合同、服务合同、捐赠合同等各类经济往来的合同。不包括科研合同与劳动合同。

第二章 合同管理职责

第五条 财务处是经济合同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合同签订程序的审核、合同正本的保管、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等工作。

第六条 校长办公室是经济合同的签署部门。负责授权委托手续的办理及合同专用章的管理。

—1—

第七条 校内各单位是经济合同的承办部门。负责合同文本

的草拟、送审及履行等工作。各承办部门在草拟合同文本时,要先进行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查,并负责落实合同经费来源,确定合同标的、工期、质量要求等,在此基础上草拟合同文本。

第八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是合同的审核部门。根据其职责范

围,受理本部门所管辖经济业务合同可行性、必要性、合同内容、合同条款等的审查及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具体分工如下:

(一)各类仪器、设备、家具、图书、教材采购合同,实验

室及公共场馆的内部修缮及日常维修合同,各类咨询、委托、租赁等服务合同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

(二)基本建设工程合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和改扩建工程

(包括原址旧建筑物的拆除)由基本建设处负责。

(三)学校各类房屋修缮、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工程及校内

旧建筑物拆除(基建处新建项目原址旧建筑物拆除工程除外)工程合同,小型基础设施改造工程及后勤专用设施、设备及原材料、燃料、粮油、肉食品等消耗材料采购合同由后勤管理处负责。

(四)涉及本科教育的办学合同(含实践、实习,下同)由

教务处负责;涉及研究生教育的办学合同由研究生院负责;涉及网络与继续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专业技能培训的合同由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涉及国际合作办学的合同同时由国际合作交流 —2—

处负责会签。

(五)借款及对外投资合同由财务处负责。

(六)捐赠合同由校长办公室负责。

(七)委托审计合同由审计处负责。

(八)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部门管辖业务经济合同负

责。

第九条 对于存在不确定事项或重要的经济合同,应经学校

法律顾问审查把关,以确保学校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第三章 合同签署规定

第十条 合同原则上应采用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文

本,凡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必须采用标准文本;对于没有标准文本格式,金额较小,业务相对固定的合同,各业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拟定固定文本。

第十一条 合同文本至少一式四份,其中正本至少三份,由

学校财务处、业务主管部门及对方单位各持一份;副本一份,由承办单位持有。

第十二条 合同由校长或由校长授权委托相关人员签署。未

经授权,校内任何人员不得签署合同。

第十三条 授权委托书文本一式三份。重大合同,一事一授;

常规性、经常性业务合同,可一年一授,具体方式由校长确定,校长办公室负责授权委托书的办理。授权委托书签署完毕后,分 —3—

别由受托人、校长办公室及财务处各留一份备案。

第十四条 以下合同原则由校长签署:

(一)学校的各类借款及对外投资合同;

(二)法律诉讼代理合同;

(三)大额捐赠合同;

(四)面向全日制学生的合作办学(含实践、实习)合同;

(五)单项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合同以及单项合同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修缮工程及采购等合同;

(六)经财务处或各业务主管校领导审核,认为需要由校长签署的合同。

第十五条 以下合同可以由校长授权业务主管校领导签署:

(一)单项合同金额在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基建工程合同及单项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其他合同;

(二)因项目内容变更,导致合同金额超过原合同金额10%,且达到一定限额(工程修缮及设备采购合同超支金额大于5万元,基建工程合同超支金额大于10万元)的补充合同;

(三)学生活动赞助合同;

(四)面向非全日制学生的合作办学(含实践、实习)合同;

(五)经财务处或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认为需要由主管校领导签署的合同。

—4—

第十六条 以下合同可以由校长授权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签署:

(一)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基本建设工程合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和改扩建工程合同及其相应的造价咨询,工程监理等合同授权基建处负责人签署。

(二)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修缮、装饰装修工程合同、园林绿化工程合同(包括工程设计、监理等)及后勤专用设施、设备采购合同,授权后勤管理处签署。

(三)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后勤集团专用设施、设备修缮、采购合同,原材料、燃料、粮油、肉食品等消耗材料采购合同,授权后勤集团负责人签署。

(四)金额在100万元以下校内各类大宗物资、图书、教材、实验室设施、各类设备、家具等固定资产采购合同,学校公共专用场馆及实验室、试验站设施维修合同,校内各类房屋、场馆等财产的对外租赁合同以及车辆等财产租入合同,各类业务咨询(不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委托等服务合同,授权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人签署。

(五)会议及其他活动赞助合同授权校长办公室负责人签署。

第十七条 经济合同统一使用“兰州大学合同专用章”。

第四章 合同签署程序

—5—

第十八条 经济合同订立时,应通过相应的审查程序。审查部门应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共同维护学校的经济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一)授权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签署的合同:

1.承办部门拟订合同文本;

2.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签署经济合同;

3.校长办公室加盖“兰州大学经济合同专用章”。

(二)由校长签署及授权业务主管校领导签署的合同:

1.承办部门草拟合同文本,并填报《兰州大学经济合同审批表》;

2.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合同,并在《兰州大学经济合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3.财务处审核合同,并在《兰州大学经济合同审批表》上提出签署建议;

4.校领导签署经济合同;

5.校长办公室加盖“兰州大学经济合同专用章”。

第十九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财务部门及主管校领导在审核合同时,均有权要求承办部门针对合同中的不确定或有争议的事项提请法律顾问审查,并提交《法律顾问审查意见书》。

第二十条 合同审批及签署应由审批人或签署人亲笔签字,不得以签字章或私人印章代替。

—6—

第二十一条 各承办部门向财务处呈送合同初审稿时,除提供《兰州大学经济合同审批表》外,必须按以下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一)属于招标采购的,需提供中标通知书;

(二)属于不适宜招标采购的项目,应提供《兰州大学非公开招标采购项目计划申报表》、采购会议纪要等;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各承办部门办理合同审核事项时,应指定本单位承办人员具体负责,不得由非本校职工代办。

第二十三条 合同订立后,承办部门应将合同正本、招投标资料及其他初审材料一同报送财务处,由财务处对合同进行统一编号并保存。对于各业务主管部门直接签署完成,但文本中存在明显错误的经济合同,财务处有权要求订正,否则不予备案。未备案的合同,不能作为资金收、付依据。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四条 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

第二十五条 合同履行单位及业务主管部门必须按合同约定条款组织实施,并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合同约定事项。

第二十六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 —7—

应经双方协商后,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文本,并按前述流程报相关部门审核后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经合同承办单位验收或提供相关资料后,财务处根据合同文本及相关部门签章办理资金结算。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财务处有权拒绝付款:

(一)发票或合同签批手续不完备的;

(二)没有经费来源的;

(三)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

(四)付款单位与合同当事人名称不一致且未出具代付款证明的;

(五)合同未归档备案的。

第二十八条 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

第二十九条 合同作为学校对外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相关人员应当保守合同秘密。

第三十条 合同项目完成,验收合格,合同自行终止。 第三十一条 合同履行完毕,财务处应及时按会计档案管理要求进行整理,并移送档案馆,不得遗失、随意处臵或销毁。

第六章 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未经授权私自签订经济合同,造成经济或其他 —8—

损失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行政或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合同承办部门、审核部门及法律顾问均应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学校合法权益不受损失。如因审查不严造成损失的,各承办部门、审核部门及法律顾问均应负相应责任,同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或经济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在合同审查中因主观故意造成学校重大损失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校办企业及其他独立法人实体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并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兰州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修订)(校财字„2013‟5号)同时废止。

—9—

附件1:

兰州大学经济合同审批表

—10—

附件2:

兰州大学经济合同签订委托授权书

根据《兰州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规定,现授权 同志代表兰州大学签订下列合同:

授权有效期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委托人: 受托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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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法律顾问审查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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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经济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防范各类财务风险,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经济合同是指以兰州大学的名义,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经济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经济合同订立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损害学校利益。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经济合同包括商品买卖合同、基建工程及修缮工程合同、合作办学合同、委托加工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借款合同、债权债务的清偿合同、服务合同、捐赠合同等各类经济往来的合同。不包括科研合同与劳动合同。

第二章 合同管理职责

第五条 财务处是经济合同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合同签订程序的审核、合同正本的保管、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等工作。

第六条 校长办公室是经济合同的签署部门。负责授权委托手续的办理及合同专用章的管理。

—1—

第七条 校内各单位是经济合同的承办部门。负责合同文本

的草拟、送审及履行等工作。各承办部门在草拟合同文本时,要先进行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查,并负责落实合同经费来源,确定合同标的、工期、质量要求等,在此基础上草拟合同文本。

第八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是合同的审核部门。根据其职责范

围,受理本部门所管辖经济业务合同可行性、必要性、合同内容、合同条款等的审查及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具体分工如下:

(一)各类仪器、设备、家具、图书、教材采购合同,实验

室及公共场馆的内部修缮及日常维修合同,各类咨询、委托、租赁等服务合同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

(二)基本建设工程合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和改扩建工程

(包括原址旧建筑物的拆除)由基本建设处负责。

(三)学校各类房屋修缮、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工程及校内

旧建筑物拆除(基建处新建项目原址旧建筑物拆除工程除外)工程合同,小型基础设施改造工程及后勤专用设施、设备及原材料、燃料、粮油、肉食品等消耗材料采购合同由后勤管理处负责。

(四)涉及本科教育的办学合同(含实践、实习,下同)由

教务处负责;涉及研究生教育的办学合同由研究生院负责;涉及网络与继续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专业技能培训的合同由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涉及国际合作办学的合同同时由国际合作交流 —2—

处负责会签。

(五)借款及对外投资合同由财务处负责。

(六)捐赠合同由校长办公室负责。

(七)委托审计合同由审计处负责。

(八)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部门管辖业务经济合同负

责。

第九条 对于存在不确定事项或重要的经济合同,应经学校

法律顾问审查把关,以确保学校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第三章 合同签署规定

第十条 合同原则上应采用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文

本,凡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必须采用标准文本;对于没有标准文本格式,金额较小,业务相对固定的合同,各业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拟定固定文本。

第十一条 合同文本至少一式四份,其中正本至少三份,由

学校财务处、业务主管部门及对方单位各持一份;副本一份,由承办单位持有。

第十二条 合同由校长或由校长授权委托相关人员签署。未

经授权,校内任何人员不得签署合同。

第十三条 授权委托书文本一式三份。重大合同,一事一授;

常规性、经常性业务合同,可一年一授,具体方式由校长确定,校长办公室负责授权委托书的办理。授权委托书签署完毕后,分 —3—

别由受托人、校长办公室及财务处各留一份备案。

第十四条 以下合同原则由校长签署:

(一)学校的各类借款及对外投资合同;

(二)法律诉讼代理合同;

(三)大额捐赠合同;

(四)面向全日制学生的合作办学(含实践、实习)合同;

(五)单项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合同以及单项合同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修缮工程及采购等合同;

(六)经财务处或各业务主管校领导审核,认为需要由校长签署的合同。

第十五条 以下合同可以由校长授权业务主管校领导签署:

(一)单项合同金额在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基建工程合同及单项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其他合同;

(二)因项目内容变更,导致合同金额超过原合同金额10%,且达到一定限额(工程修缮及设备采购合同超支金额大于5万元,基建工程合同超支金额大于10万元)的补充合同;

(三)学生活动赞助合同;

(四)面向非全日制学生的合作办学(含实践、实习)合同;

(五)经财务处或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认为需要由主管校领导签署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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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以下合同可以由校长授权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签署:

(一)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基本建设工程合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和改扩建工程合同及其相应的造价咨询,工程监理等合同授权基建处负责人签署。

(二)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修缮、装饰装修工程合同、园林绿化工程合同(包括工程设计、监理等)及后勤专用设施、设备采购合同,授权后勤管理处签署。

(三)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后勤集团专用设施、设备修缮、采购合同,原材料、燃料、粮油、肉食品等消耗材料采购合同,授权后勤集团负责人签署。

(四)金额在100万元以下校内各类大宗物资、图书、教材、实验室设施、各类设备、家具等固定资产采购合同,学校公共专用场馆及实验室、试验站设施维修合同,校内各类房屋、场馆等财产的对外租赁合同以及车辆等财产租入合同,各类业务咨询(不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委托等服务合同,授权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人签署。

(五)会议及其他活动赞助合同授权校长办公室负责人签署。

第十七条 经济合同统一使用“兰州大学合同专用章”。

第四章 合同签署程序

—5—

第十八条 经济合同订立时,应通过相应的审查程序。审查部门应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共同维护学校的经济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一)授权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签署的合同:

1.承办部门拟订合同文本;

2.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签署经济合同;

3.校长办公室加盖“兰州大学经济合同专用章”。

(二)由校长签署及授权业务主管校领导签署的合同:

1.承办部门草拟合同文本,并填报《兰州大学经济合同审批表》;

2.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合同,并在《兰州大学经济合同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3.财务处审核合同,并在《兰州大学经济合同审批表》上提出签署建议;

4.校领导签署经济合同;

5.校长办公室加盖“兰州大学经济合同专用章”。

第十九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财务部门及主管校领导在审核合同时,均有权要求承办部门针对合同中的不确定或有争议的事项提请法律顾问审查,并提交《法律顾问审查意见书》。

第二十条 合同审批及签署应由审批人或签署人亲笔签字,不得以签字章或私人印章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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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各承办部门向财务处呈送合同初审稿时,除提供《兰州大学经济合同审批表》外,必须按以下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一)属于招标采购的,需提供中标通知书;

(二)属于不适宜招标采购的项目,应提供《兰州大学非公开招标采购项目计划申报表》、采购会议纪要等;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各承办部门办理合同审核事项时,应指定本单位承办人员具体负责,不得由非本校职工代办。

第二十三条 合同订立后,承办部门应将合同正本、招投标资料及其他初审材料一同报送财务处,由财务处对合同进行统一编号并保存。对于各业务主管部门直接签署完成,但文本中存在明显错误的经济合同,财务处有权要求订正,否则不予备案。未备案的合同,不能作为资金收、付依据。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四条 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

第二十五条 合同履行单位及业务主管部门必须按合同约定条款组织实施,并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合同约定事项。

第二十六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 —7—

应经双方协商后,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文本,并按前述流程报相关部门审核后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经合同承办单位验收或提供相关资料后,财务处根据合同文本及相关部门签章办理资金结算。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财务处有权拒绝付款:

(一)发票或合同签批手续不完备的;

(二)没有经费来源的;

(三)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

(四)付款单位与合同当事人名称不一致且未出具代付款证明的;

(五)合同未归档备案的。

第二十八条 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

第二十九条 合同作为学校对外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相关人员应当保守合同秘密。

第三十条 合同项目完成,验收合格,合同自行终止。 第三十一条 合同履行完毕,财务处应及时按会计档案管理要求进行整理,并移送档案馆,不得遗失、随意处臵或销毁。

第六章 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未经授权私自签订经济合同,造成经济或其他 —8—

损失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行政或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合同承办部门、审核部门及法律顾问均应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学校合法权益不受损失。如因审查不严造成损失的,各承办部门、审核部门及法律顾问均应负相应责任,同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或经济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在合同审查中因主观故意造成学校重大损失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校办企业及其他独立法人实体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并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兰州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修订)(校财字„201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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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兰州大学经济合同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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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兰州大学经济合同签订委托授权书

根据《兰州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规定,现授权 同志代表兰州大学签订下列合同:

授权有效期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委托人: 受托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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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法律顾问审查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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