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约见谈话制度

信用社(银行)约见谈话制度

为加强基层信用社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我社制定了《监管人员与基层信用社(负责人、信贷员)人员约见谈话制度》,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信用社监管,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省农村信用社调查处理违反政纪案件工作程序》《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规

见整改落实情况; (六)金融违法违规问题; (七)群众及有关部门转来的投诉,需要查明情况的; (八)领导要求约见的; (九)信贷员贷款投放超1000 万元的、累计逾期贷款超50 万元、贷款累计投放低于400 万元的; (十) 其它需要了解有关情况的。

第五条 管理人员在约见谈话前书面或电话通知被约见人,被约见人员必须按监管人员通知的时间、地点准时到位,特殊情况不能到位的,应提前书面说明情况。 第六条 约见基层信用社(负责人、信贷员)人员谈话,可由理事长、主任、监事长、分管主任或有关部门经理召集,两人以上参加。 (一)约见基层信用社负责人,原则上由理事长、主任、监事长、分管主任召集,有关部门经理参加; (二)约见基层信用社员工(信贷员)可由理事长、主任、监事长、分管主任或有关部门经理召集。

第七条 谈话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谈话主持人确认被约见人的身份,宣布谈话制度、谈话目的,告知被约见人应当真实、完整地向管理人员说明有关情况,并对所说明的情况和作出的保证承担责任。 (二)被约见人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解释,并提供相应说明材料; (三)监管人员提问; (四)管理人员应针基层信用社(负责人、信贷员)人员不规范行为,宣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但未经领导负责人同意,不得对行为定性问题发表意见。 (五)谈话主持人宣布谈话结束。谈话笔录应交谈话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六)管理备忘录存入档案,作为后续监管、处罚重要依据之一。

第八条 基层信用社(负责人、信贷员)人员承诺对谈话的内容负责,保证其真实性。

信用社(银行)约见谈话制度

为加强基层信用社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我社制定了《监管人员与基层信用社(负责人、信贷员)人员约见谈话制度》,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信用社监管,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省农村信用社调查处理违反政纪案件工作程序》《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规

见整改落实情况; (六)金融违法违规问题; (七)群众及有关部门转来的投诉,需要查明情况的; (八)领导要求约见的; (九)信贷员贷款投放超1000 万元的、累计逾期贷款超50 万元、贷款累计投放低于400 万元的; (十) 其它需要了解有关情况的。

第五条 管理人员在约见谈话前书面或电话通知被约见人,被约见人员必须按监管人员通知的时间、地点准时到位,特殊情况不能到位的,应提前书面说明情况。 第六条 约见基层信用社(负责人、信贷员)人员谈话,可由理事长、主任、监事长、分管主任或有关部门经理召集,两人以上参加。 (一)约见基层信用社负责人,原则上由理事长、主任、监事长、分管主任召集,有关部门经理参加; (二)约见基层信用社员工(信贷员)可由理事长、主任、监事长、分管主任或有关部门经理召集。

第七条 谈话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谈话主持人确认被约见人的身份,宣布谈话制度、谈话目的,告知被约见人应当真实、完整地向管理人员说明有关情况,并对所说明的情况和作出的保证承担责任。 (二)被约见人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解释,并提供相应说明材料; (三)监管人员提问; (四)管理人员应针基层信用社(负责人、信贷员)人员不规范行为,宣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但未经领导负责人同意,不得对行为定性问题发表意见。 (五)谈话主持人宣布谈话结束。谈话笔录应交谈话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六)管理备忘录存入档案,作为后续监管、处罚重要依据之一。

第八条 基层信用社(负责人、信贷员)人员承诺对谈话的内容负责,保证其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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