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产品开发管理及激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公司新产品的开发工作,激发员工进行新产品开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企业自主创新的步伐,根据《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新产品开发流程》,结合公司新产品开发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有突破,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产品。对于技术、市场已经比较成熟但恒逸从未生产过的产品,经过公司讨论报总经理批准也可以按新产品认同。按产品体系分为新品种和新牌号两类。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新产品要求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品技术含量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或能顶替进口),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二)产品设计新颖、技术先进、具备全新的功能或较原功能有明显改进,具有应用、推广价值;
(三)技术市场已经比较成熟但恒逸从未生产过,具有较大市场且可以显著提高经济效益的产品需经过公司组织讨论报总经理批准;
(四)具备工业化生产所必需的规程、产品标准及检测等手段;
(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用户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
(六)符合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第四条 根据新产品开发的难易程度和实现的净增利润可以以一定的比例提取激励奖。新产品转化的激励奖必须通过集团组织的认定后方可提取。
第二章 新产品转化的奖励
第五条 根据新产品净增利润以一定的比例提取激励奖,覆盖人员为新产品开发的主要研发、产业化人员及市场推广人员。
第六条 净增利润(以该新产品的利润减去该装置其它常规产品的平均利润计算)以自然年度计,激励奖提成的年限为新产品产业化后的前三年。
第七条 新产品第一年从净增利润中提取6%(新品种)或4.5%(新牌号);第二年从净增利润中提取3%(新品种)或2%(新牌号), 第三年从净增利润中提取1.5%(新品种)或1%(新牌号)做为新产品转化的奖励;开发人员、生产人员、营销人员分配比例为1:1:1。
第八条 新产品奖励由研发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具体流程:研发管理中心根据新产品转化结果落实新产品净增利润的核算报告-提交奖励申请报告-总经理批准-奖金按总额计划发至各单位-单位出具个人分配方案-报人力资源部发放。奖金个人所得税由获奖者交纳。
第九条 新产品净增利润的核算报告由财务部出具,营销管理中心、人力资源部会签,报集团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政府项目的奖励
第十条 对通过申报获得政府资助的项目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政府资助项目奖励额度为政府资助金额的1%,奖励对象为项目实施人员。奖励在政府资助费用到帐后发放,由研发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具体流程:研发管理中心根据政府下达的经费补助通知及资金到账证明提交奖励申请报告-总经理批准-奖金按总额计划发至承担单位-单位出具个人分配方案-报人力资源部发放。奖金个人所得税由获奖者交纳。
资金到帐证明由财务部出具。
第四章 其它奖励
第十二条 对非研发专职人员但兼职从事研究开发的公司员工实施研发补贴政策。 非研发专职人员指不在研发管理中心编制内的公司其它人员。
第十三条 兼职从事研究开发是指负责或参加研发管理中心开展的研发项目。兼职项目组长每月补贴1000元,兼职项目组员每月补贴300元。
第十四条 补贴期限从项目开始至结束,由研发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提交研发兼职人员补贴申请报告-总经理批准--报人力资源部按月发放。补贴个人所得税由个人交纳。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发管理中心、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新产品开发管理及激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公司新产品的开发工作,激发员工进行新产品开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企业自主创新的步伐,根据《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新产品开发流程》,结合公司新产品开发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有突破,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产品。对于技术、市场已经比较成熟但恒逸从未生产过的产品,经过公司讨论报总经理批准也可以按新产品认同。按产品体系分为新品种和新牌号两类。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新产品要求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品技术含量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或能顶替进口),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二)产品设计新颖、技术先进、具备全新的功能或较原功能有明显改进,具有应用、推广价值;
(三)技术市场已经比较成熟但恒逸从未生产过,具有较大市场且可以显著提高经济效益的产品需经过公司组织讨论报总经理批准;
(四)具备工业化生产所必需的规程、产品标准及检测等手段;
(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用户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
(六)符合环保、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第四条 根据新产品开发的难易程度和实现的净增利润可以以一定的比例提取激励奖。新产品转化的激励奖必须通过集团组织的认定后方可提取。
第二章 新产品转化的奖励
第五条 根据新产品净增利润以一定的比例提取激励奖,覆盖人员为新产品开发的主要研发、产业化人员及市场推广人员。
第六条 净增利润(以该新产品的利润减去该装置其它常规产品的平均利润计算)以自然年度计,激励奖提成的年限为新产品产业化后的前三年。
第七条 新产品第一年从净增利润中提取6%(新品种)或4.5%(新牌号);第二年从净增利润中提取3%(新品种)或2%(新牌号), 第三年从净增利润中提取1.5%(新品种)或1%(新牌号)做为新产品转化的奖励;开发人员、生产人员、营销人员分配比例为1:1:1。
第八条 新产品奖励由研发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具体流程:研发管理中心根据新产品转化结果落实新产品净增利润的核算报告-提交奖励申请报告-总经理批准-奖金按总额计划发至各单位-单位出具个人分配方案-报人力资源部发放。奖金个人所得税由获奖者交纳。
第九条 新产品净增利润的核算报告由财务部出具,营销管理中心、人力资源部会签,报集团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政府项目的奖励
第十条 对通过申报获得政府资助的项目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政府资助项目奖励额度为政府资助金额的1%,奖励对象为项目实施人员。奖励在政府资助费用到帐后发放,由研发管理中心组织实施,具体流程:研发管理中心根据政府下达的经费补助通知及资金到账证明提交奖励申请报告-总经理批准-奖金按总额计划发至承担单位-单位出具个人分配方案-报人力资源部发放。奖金个人所得税由获奖者交纳。
资金到帐证明由财务部出具。
第四章 其它奖励
第十二条 对非研发专职人员但兼职从事研究开发的公司员工实施研发补贴政策。 非研发专职人员指不在研发管理中心编制内的公司其它人员。
第十三条 兼职从事研究开发是指负责或参加研发管理中心开展的研发项目。兼职项目组长每月补贴1000元,兼职项目组员每月补贴300元。
第十四条 补贴期限从项目开始至结束,由研发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提交研发兼职人员补贴申请报告-总经理批准--报人力资源部按月发放。补贴个人所得税由个人交纳。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发管理中心、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