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怀孕.超生员工的处理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怀孕、超生员工的劳动关系处理

关于企业员工违反计划生育怀孕、生育的处理主要涉及以下两个问题:一、企业能否以此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二、违反计划生育怀孕、生育的员工能否享受正常的产假待遇?

一、关于企业是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可知,企业只有在劳动者有第三十九条规定之一情形的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是否能够被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关键是在于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因此,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既是一项权利也是应尽的义务。规章制度是立法留给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利,用人单位有权最大限度行使该权利以保障企业的有效运行。但是,由于规章制度与劳动者关系甚密,其法律效力的取得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否则将不利于劳动者利益的保护。第一,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第二,规章制度的制定和通过应经过民主程序;第三,规章制度只有经向员工公示才能发生效力。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在企业规章制度中明确将员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怀孕、生育等行为列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并且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符合上述提到的三个条件,即已生效。此时,用人单位理论上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需向该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相反,如果用人单位在企业规章制度中没有明确将员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怀孕、生育等行为列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或者单位的规章制度并不同时符合生效的三要件,则用人单位无权以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理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地方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关于用人单位是否能够以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在北京市第十二届劳动人事争议案例研讨会上,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为,如果用人单位将此规定写入规章制度,而规章制度在程序上又是完全无瑕疵的,那么可以认定为规章制度是合法有效的,可以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有二,一是此种规章制度与国家的大政方针引导方向是一致的,从政策的价值取向上及社会效果上看可以更好的保障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二是从企业管理的角度来说,女职工超生不可避免会对企业的正常经营带来很大的影响,如果不能对此进行制约,一旦超生普遍,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无法维护。另外一种意见为:女职工如果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按照相关法规将接受一定的处罚,且分娩期间的医药费和住院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工资待遇,单位还可能给与女职工其他处分,这时候如果用人单位再解除劳动合同就太严厉了。

二、违反计划生育怀孕、生育的员工能否享受正常的待遇问题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我国法律法规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有特殊的规定,如《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特别是对于女职工“三期”期间应受的待遇有特别的规定,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就用很大的篇幅来规范企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劳动法律保护。但值得注意的是,《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五条明确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排除在该法的适用范围之外。

那么,此类女职工在“三期”期间相关的待遇问题的处理应以何为依据。实践中,各地规范并不相同,如《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三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提职,并取消一次调级。”《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给予以下处理:(一)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和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二)持有《光荣证》的,应退回《光荣证》,终止凭证享受的一切待遇,并退回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所享受的奖励;(三)系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系其他人员的,所在单位可以给予纪律处分;(四)系农民的,调整自留地和安排宅基地时,不增加自留地和宅基地的分配面积。

但是从以上两市的规定不难看出,尽管在具体的处理方式上有所不同,但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怀孕、生育的职工不能享受产假期间的相关待遇的规定是一致的。因此,如果员工在怀孕期间身体不适请假,可以以病假处理,但不能享受产假待遇。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三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提职,并取消一次调级。 农村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在给予农村福利时予以适当限制;聘任为干部的,应予解聘。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怀孕、超生员工的劳动关系处理

关于企业员工违反计划生育怀孕、生育的处理主要涉及以下两个问题:一、企业能否以此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二、违反计划生育怀孕、生育的员工能否享受正常的产假待遇?

一、关于企业是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可知,企业只有在劳动者有第三十九条规定之一情形的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是否能够被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关键是在于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因此,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既是一项权利也是应尽的义务。规章制度是立法留给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利,用人单位有权最大限度行使该权利以保障企业的有效运行。但是,由于规章制度与劳动者关系甚密,其法律效力的取得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否则将不利于劳动者利益的保护。第一,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第二,规章制度的制定和通过应经过民主程序;第三,规章制度只有经向员工公示才能发生效力。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在企业规章制度中明确将员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怀孕、生育等行为列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并且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符合上述提到的三个条件,即已生效。此时,用人单位理论上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需向该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相反,如果用人单位在企业规章制度中没有明确将员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怀孕、生育等行为列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或者单位的规章制度并不同时符合生效的三要件,则用人单位无权以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理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地方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关于用人单位是否能够以劳动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在北京市第十二届劳动人事争议案例研讨会上,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为,如果用人单位将此规定写入规章制度,而规章制度在程序上又是完全无瑕疵的,那么可以认定为规章制度是合法有效的,可以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有二,一是此种规章制度与国家的大政方针引导方向是一致的,从政策的价值取向上及社会效果上看可以更好的保障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二是从企业管理的角度来说,女职工超生不可避免会对企业的正常经营带来很大的影响,如果不能对此进行制约,一旦超生普遍,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无法维护。另外一种意见为:女职工如果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按照相关法规将接受一定的处罚,且分娩期间的医药费和住院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工资待遇,单位还可能给与女职工其他处分,这时候如果用人单位再解除劳动合同就太严厉了。

二、违反计划生育怀孕、生育的员工能否享受正常的待遇问题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我国法律法规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有特殊的规定,如《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特别是对于女职工“三期”期间应受的待遇有特别的规定,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就用很大的篇幅来规范企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劳动法律保护。但值得注意的是,《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五条明确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排除在该法的适用范围之外。

那么,此类女职工在“三期”期间相关的待遇问题的处理应以何为依据。实践中,各地规范并不相同,如《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三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提职,并取消一次调级。”《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给予以下处理:(一)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和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二)持有《光荣证》的,应退回《光荣证》,终止凭证享受的一切待遇,并退回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所享受的奖励;(三)系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系其他人员的,所在单位可以给予纪律处分;(四)系农民的,调整自留地和安排宅基地时,不增加自留地和宅基地的分配面积。

但是从以上两市的规定不难看出,尽管在具体的处理方式上有所不同,但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怀孕、生育的职工不能享受产假期间的相关待遇的规定是一致的。因此,如果员工在怀孕期间身体不适请假,可以以病假处理,但不能享受产假待遇。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三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不得提职,并取消一次调级。 农村居民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在给予农村福利时予以适当限制;聘任为干部的,应予解聘。


相关内容

  • 企业员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怀孕
  • 企业员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怀孕.生育的处理 关于企业员工违反计划生育怀孕.生育的处理主要涉及以下两个问题:一.企业能否以此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二.违反计划生育怀孕.生育的员工能否享受正常的产假待遇?这是目前一些HR可能会遇到或者正在关心的问题.北京劳动法专业律师沈斌倜就这两个问题和大家做一个简单的沟通 ...

  • 员工超生单位是否能解除劳动合同
  • 员工超生 单位是否能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回顾]童先生是一家化工厂的人事部负责人,而何女士则是这家化工厂的生产工人.2009年,已婚的何女士产下一个女儿.2014年6月,公司发现何女士频频请假去医院,并且肚子越来越大,就怀疑其已经怀上二胎.经向何女士核实后,她认可自己已经怀孕5个月.但是何女士声称,虽 ...

  • 广东省计划生育合同书
  • 篇一:员工计划生育合同书 员工计划生育合同书 甲方: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编号: 乙方: (身份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 ...

  • 一副教授超生二胎被开除 学校:不符"不予处理"条件
  • 华南理工大学一副教授因超生二胎被开除引关注,华工人事处回应-- 超生属实,不符"不予处理"条件 华南理工大学副教授蔡智奇因为超生二胎被开除一事,近日受到社会各界关注.对此,华南理工大学人事处近日回应称,蔡智奇不符合相关政策"不予处理"的条件. 华工副教授被举报 ...

  • 无违反计生证明
  • 大概要你的户籍地写清楚“某某人,多大,未婚,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之类即可。要盖两级印章,即你户籍居委会的和户籍街道或镇计生办的印章。祝你成功就职。 计划生育证明是证明你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要先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再到你家居委会开无超生证明然后那这两样去你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开计 ...

  • 凉山彝族自治州计划生育办法
  • 凉山彝族自治州计划生育办法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19890508(颁布时间) 19890508(实施时间) 20030801(失效时间) 凉山彝族自治州计划生育办法 (1988年11月28日凉山彝族自治州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89年5月8日四川省第七届人 ...

  • 贝克汉姆严重违反计生政策
  • 贝克汉姆严重违反计生政策 2011-02-06 20:53:52 归档在 人口时评 | 浏览 730 次 | 评论 2 条 贝克汉姆严重违反计生政策 何亚福 2月6日上海<青年报>报道:英国足球明星贝克汉姆一直想要个女孩,现在他的愿望快实现了.据英国多家媒体报道,经过医院扫描,贝克汉姆夫 ...

  • 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
  •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19891203(颁布时间) 19900101(实施时间) 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 (1989年12月3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章 生育节制 第四章 优生与节育措施 第五章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第六章 优 ...

  • 贯彻中央[决定].强势推进执法清理.再创计划生育工作新高潮
  • 认真贯彻中央"两会"精神.强势推进执法清理. 再创计划生育工作新高潮 (镇长xxx在计生工作会议讲话) 各位领导.各位同志: 今天召开全体镇村干部参加的专题计划生育工作会议,本次会议特别是在中央"两会"和"十二五"开局之年召开,又具如此规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