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基层组织党务预公开制度

党的基层组织党务预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提高党组织决策

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央、省委和泰安市委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的部署要求和《新泰市关于深入推进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预公开,是指对与党员、群众利益密切相关

的重要事项或党员、群众关心的党的热点问题,只要不涉及党内秘密,需要提前征求党员群众意见的,应在研究决定前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进行预先公开,在广泛听取意见后,再作出决定。

第三条 预公开事项要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宪法、

法律以及有关法规。

第四条 预公开的范围可分为向社会预公开、单位内部预公开等,

具体范围由各党组织根据公开内容和党员群众的要求确定。

第五条 预公开行使:(一)以会议形式预公开;(二)通过征求意

见稿预公开;(三)利用党务政务公开栏、触摸屏、网站等载体预公开;(四)在报纸、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上预公开;(五)其它预公开形式。以上预公开形式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合并进行。

第六条 预公开时限:面向社会预公开的,公开期限一般不得少于

7日。

第七条 党务预公开后,要充分听取、收集、整理各方面意见和建

议,并将其中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纳入决策决定之中。

第八条 预公开的组织实施,由各单位组织负责,预公开事项提出

部门做好预公开相关工作。

第九条 本制度由市委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意见建议收集处理和反馈制度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提高公开实效,根据

中央、省委和泰安市委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的部署要求

和《新泰市关于深入推进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

见》,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党务公开意见、建议的收集处理和反馈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

原则进行,各基层党组织负责组织本级的党务公开意见和建议

的收集办理工作。

第三条各部门、各单位党组织应通过设立党务公开意见反馈箱、聘请

监督员、公布监督电话、组织座谈走访形式,经常性地广泛收

集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的意见、建议。

第四条党务公开意见、建议收集处理和反馈的日常工作,由各基层党

组织指定专人负责。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党组织应整理分

析,并认真研究办理;需转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办理的,应及时

转办并抓好协调落实。有关部门或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办

理并及时报告办理情况。对不属于本级管理权限的意见、建议,应及时报上一级党组织,由相应的党组织及时作出处理,必要

时可对该事项再次公开。

第五条对于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的办理结果,应以适当形式

向党员、群众反馈。对署名的意见、建议,应将办理结果当面

答复反映人,并进一步听取其意见、建议。办理结果的反馈时

限一般不超过15天。

第六条对意见、建议的收集整理和反馈情况,基层党组织要作好登记,

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应台账,并及时归档保存。

第七条对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置之不理、推诿扯皮或对提出

意见、建议的党员、群众进行打击报复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予

以严肃处理。

第八条本制度由市委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资料归档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规范党务公开文档管

理,保证公开实效,根据中央、省委和泰安市委关于党的基层

组织党务公开的部署要求和《新泰市关于深入推进党的基层组

织党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各基层组织对涉及党务公开的各类资料,都要实施归档管理。

党务公开资料的归档管理要指定专人负责。

第三条归档范围

(一) 上级党组织下发的党务公开工作有关文件、资料;

(二) 本级党组织在开展党务工作中形成的公文、会议材料等;

(三) 公开事项领导审批意见和原始公开材料;

(四) 通过各种形式收集的意见建议原件、领导签批意见原件、

整改落实及反馈情况等;

(五) 其它需要归档的文件、资料。

第四条归档要求

(一) 归档的文件材料要以原件为主,确有困难的也可使用影印

件或复印件;

(二) 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完整、系统、真实、准确;

(三) 归档的文件材料要力求字迹清楚、工整、纸张及文件格式

符合归档要求;

(四) 对归档的文件材料要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分类、立卷、

编制目录并入橱入柜单独存放。

第五条档案查阅实行审批登记制度。查阅档案时,须经分管领导同意,

查阅者登记后,档案管理人员方可提供有关档案。

第六条党务公开资料归档保存的时限等其它工作要求,按照档案管理

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对档案管理不严格、登记内容不规范或遗失登记资料等违反档

案管理相关制度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

的责任。

第八条本制度由市委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监督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的监督,确保党务公

开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根据中央、省委和泰安市委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的部署要求和《新泰市关于深入推进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对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的主体为上级党组

织及所属职能部门、本级党组织、本党组织内的党员、党组织聘请的监督组织或监督员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党员、群众。

第三条监督的对象为实行党务公开的基层党组织、党组织内担负

公开职责的有关人员。

第四条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制定的党务公开目录是否科学合理、

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程序是否规范有序、公开方式是否多样有效、公开时限是否及时并符合规定等。

第五条各级党组织及所属职能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加大所

属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六条基层党组织应通过聘请党务公开社会监督员、设立党务公

开监督小组(村、社区可与村居监督委员会合并)等形式,加大对党务公开的监督力度,并积极创造条件,确保监督员或监督小组工作的顺利发展。

第七条各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内部反映或公开

报道的方式,加强对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情况的舆论监督。

第八条党务公开监督员、监督小组成员和公开事项相关关系人,

有权对党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对质询中发现的问题,党组织应及时研究处理。

第九条实行党务公开的基层党组织和党组织内担负公开职责的有

关人员,要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来自各方面的监督,认真听取监督意见,推动和改进工作。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委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党的基层组织党务预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提高党组织决策

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央、省委和泰安市委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的部署要求和《新泰市关于深入推进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预公开,是指对与党员、群众利益密切相关

的重要事项或党员、群众关心的党的热点问题,只要不涉及党内秘密,需要提前征求党员群众意见的,应在研究决定前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进行预先公开,在广泛听取意见后,再作出决定。

第三条 预公开事项要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宪法、

法律以及有关法规。

第四条 预公开的范围可分为向社会预公开、单位内部预公开等,

具体范围由各党组织根据公开内容和党员群众的要求确定。

第五条 预公开行使:(一)以会议形式预公开;(二)通过征求意

见稿预公开;(三)利用党务政务公开栏、触摸屏、网站等载体预公开;(四)在报纸、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上预公开;(五)其它预公开形式。以上预公开形式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合并进行。

第六条 预公开时限:面向社会预公开的,公开期限一般不得少于

7日。

第七条 党务预公开后,要充分听取、收集、整理各方面意见和建

议,并将其中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纳入决策决定之中。

第八条 预公开的组织实施,由各单位组织负责,预公开事项提出

部门做好预公开相关工作。

第九条 本制度由市委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意见建议收集处理和反馈制度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提高公开实效,根据

中央、省委和泰安市委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的部署要求

和《新泰市关于深入推进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

见》,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党务公开意见、建议的收集处理和反馈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

原则进行,各基层党组织负责组织本级的党务公开意见和建议

的收集办理工作。

第三条各部门、各单位党组织应通过设立党务公开意见反馈箱、聘请

监督员、公布监督电话、组织座谈走访形式,经常性地广泛收

集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的意见、建议。

第四条党务公开意见、建议收集处理和反馈的日常工作,由各基层党

组织指定专人负责。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党组织应整理分

析,并认真研究办理;需转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办理的,应及时

转办并抓好协调落实。有关部门或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办

理并及时报告办理情况。对不属于本级管理权限的意见、建议,应及时报上一级党组织,由相应的党组织及时作出处理,必要

时可对该事项再次公开。

第五条对于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的办理结果,应以适当形式

向党员、群众反馈。对署名的意见、建议,应将办理结果当面

答复反映人,并进一步听取其意见、建议。办理结果的反馈时

限一般不超过15天。

第六条对意见、建议的收集整理和反馈情况,基层党组织要作好登记,

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应台账,并及时归档保存。

第七条对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置之不理、推诿扯皮或对提出

意见、建议的党员、群众进行打击报复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予

以严肃处理。

第八条本制度由市委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资料归档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规范党务公开文档管

理,保证公开实效,根据中央、省委和泰安市委关于党的基层

组织党务公开的部署要求和《新泰市关于深入推进党的基层组

织党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各基层组织对涉及党务公开的各类资料,都要实施归档管理。

党务公开资料的归档管理要指定专人负责。

第三条归档范围

(一) 上级党组织下发的党务公开工作有关文件、资料;

(二) 本级党组织在开展党务工作中形成的公文、会议材料等;

(三) 公开事项领导审批意见和原始公开材料;

(四) 通过各种形式收集的意见建议原件、领导签批意见原件、

整改落实及反馈情况等;

(五) 其它需要归档的文件、资料。

第四条归档要求

(一) 归档的文件材料要以原件为主,确有困难的也可使用影印

件或复印件;

(二) 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完整、系统、真实、准确;

(三) 归档的文件材料要力求字迹清楚、工整、纸张及文件格式

符合归档要求;

(四) 对归档的文件材料要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分类、立卷、

编制目录并入橱入柜单独存放。

第五条档案查阅实行审批登记制度。查阅档案时,须经分管领导同意,

查阅者登记后,档案管理人员方可提供有关档案。

第六条党务公开资料归档保存的时限等其它工作要求,按照档案管理

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对档案管理不严格、登记内容不规范或遗失登记资料等违反档

案管理相关制度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

的责任。

第八条本制度由市委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监督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的监督,确保党务公

开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根据中央、省委和泰安市委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的部署要求和《新泰市关于深入推进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对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的主体为上级党组

织及所属职能部门、本级党组织、本党组织内的党员、党组织聘请的监督组织或监督员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党员、群众。

第三条监督的对象为实行党务公开的基层党组织、党组织内担负

公开职责的有关人员。

第四条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制定的党务公开目录是否科学合理、

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程序是否规范有序、公开方式是否多样有效、公开时限是否及时并符合规定等。

第五条各级党组织及所属职能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加大所

属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六条基层党组织应通过聘请党务公开社会监督员、设立党务公

开监督小组(村、社区可与村居监督委员会合并)等形式,加大对党务公开的监督力度,并积极创造条件,确保监督员或监督小组工作的顺利发展。

第七条各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内部反映或公开

报道的方式,加强对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情况的舆论监督。

第八条党务公开监督员、监督小组成员和公开事项相关关系人,

有权对党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对质询中发现的问题,党组织应及时研究处理。

第九条实行党务公开的基层党组织和党组织内担负公开职责的有

关人员,要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来自各方面的监督,认真听取监督意见,推动和改进工作。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委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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