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使财产权》教案
一:导入:视频导入《樱桃小丸子》
思考:捡到的钱是自己的私有财产吗?
二:教学过程
案例一:“波茨坦磨坊”的故事
思考:财产权利的保护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有什么关系?
生:我觉得市场经济很重要的内容就是商品交换,这就要对交换物品的所有权进行很明确的界定,保障交换的公平公正,以及之后出现问题找谁解决。
师:两件商品的使用价值不同,且分属于不同的“人”,这就是进行市场交易的原因,也就要求从法律上对各种财产权利进行确认。教材把法律的这个作用概况为“定分止争”。 师:这里的“分”是指什么?
生:名分。所有权。
师:仅仅指所有权吗?
生:还有其他权利。
师:这个“分”是指人们在物上拥有的各种财产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定分”是为了“止争”。
师:《物权法》的施行在我国法制史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其中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那么,保护财产权利和维护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有什么关系?
师: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什么?
生: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生:要使得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首先要确定物上的所有权,然后才能共同发展。 师:这位同学讲的很好,老师没有补充了。
(设计意图:通过一个小故事引发对财产权保护的思考,使学生认识到财产权制度是现代社会一项极其重要的法律制度。)
案例二:小刘与小丁的房产纠纷
案例:小王将一套商品房卖给小丁,小丁按合同的约定支付房价的80%,余款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支付;小王将房屋钥匙交给小丁,供其先行入住。几个月后,小王又将同一房屋卖给了小刘,并且到房管部门将产权过户到小刘名下。
思考:小刘与小丁就该房屋的产权归属发生了争执。谁能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 生:小刘。
师:为什么?
生:因为他们过户了。
师:小王把他所有的房子卖给小丁,然后供其先行入住。这时,小丁享有什么权利? 生:使用权。
师:我们把小王和小丁之间转让占有的过程,叫做“交付”。而几个月后小王又把房子卖给了小刘,而且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房屋等不动产所有权取得的标志是交付还是登记? 生:产权登记。
师:法律为什么要做出这样规定,房产登记有什么好处?
生:登记了就有依据,明确房子归属于谁,可以防止纠纷。
师:这样可以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提高不动产交易效率;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权益。我们把登记叫做不动产所有权取得的“公示公信”方式。所有权是一种具有排他性的权利,通过
登记告知大家房产归我所有,以取得公信力。
师:除了房屋以外还有哪些不动产?
生:土地。林木。
师:土地上的一棵树,也属于不动产,因为如果移动就会损害它的价值。如果我们把它砍下来,劈成柴,堆在屋子里,那就变成了动产。动产还有哪些?
生:书、笔、汽车、眼镜„„
生:除了不动产就是动产。
师:我们获得一件动产的所有权以什么为标志?
生:交付。
师:刚才有同学提到的汽车属于动产,但是买卖过程中也需要登记。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动产因为其价值比较大,所以我们称为“准不动产”或“特殊动产”。这些特殊动产所有权取得的标志是什么?
生:登记。
生:我觉得交付就可以了。
师:比如说,我有一辆汽车,我把它卖给了甲,钱货两清,甲开走了汽车,但是没有完成登记。这个时候汽车是谁的?
生:甲的。
生:还是你的。
师:动产所有权取得和转移的生效要件是交付,包括汽车等特殊动产。完成交付,车子就是甲的了。但如果第二天我去找甲,要求借用汽车几天,然后我又把汽车卖给了乙,完成了过户登记,乙把汽车开走了。这时车子归谁所有?
生:乙。
师:为什么?
生:完成了交付,而且完成登记。
师:对。《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刚才的故事中乙就是善意第三人。在这个交易中,主要保护了谁的利益?
生:乙。
师:这也是为了保护市场交易的正常进行。这场交易给甲什么启示?
生:甲以后购买汽车一定要完成过户登记。
师:及时完成登记可以更好的保障我们的权利。
师:我们再回到这个案例。小刘取得房屋后可以怎样处置这个房子?
生:他可以自己住,也可以出租,还可以卖掉。
生:拆了。
师:他们家住二楼,楼上的人家怎么办?这要考虑到相邻关系哦。所有权可以具体分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与其他物权相比,所有权是最充分的物权。
师:我们目之所及的这些“物”,你手中的笔、坐着的椅子、周围的植物、大楼土地都是归谁所有的?
生:有些是属于国家的,有些属于个人的。
师:所有权根据主体可以分为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法律上对这些主体的所有权是平等保护还是有先后顺序的呢?
生:我觉得应该先保护国家的,在政治生活中讲到国家利益在某些场合下高于个人利益。 生:我觉得应该是平等的保护,因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生:国家、集体、个人都是独立的权利主体,法律应该是人人平等的。但当个人利益与国家
利益相冲突的时候,应该尊重国家利益。
师:国家利益也就是我们大家的公共利益。《物权法》出台使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平等保护成为一种共识,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就像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所说,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睛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作为民法的《物权法》要让每一个人都感受到法律保护的温暖。
师:我们购买商品房后,可以拿到《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证明对房屋的所有权和相应土地的使用权。开发商要在国有土地上建造房屋,首先要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才能保证商品房用地的合法性。
(设计意图:从一套商品房的所有权纠纷引导学生比较两种所有权取得方式的区别,进一步理解《物权法》保障一切市场主体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的重要意义。)
案例三:小汪家承包地被征收
案例:小汪的家在农村,后因父母进城开饭店,他跟着到城里上学。为生活方便,他家在城里买了一套商品房,在农村老家还有一处宅子和两亩承包地。当地县政府要修公路,需要征用沿途的农村土地,其中正好包括小汪家的承包地。
思考1:案例中的小汪一家享有哪些财产权利?
生:商品房和老宅的房屋所有权、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权、老宅的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师: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都属于用益物权,这种在他人所有的物上享有的权利,叫做他物权。小汪家承包地被征用后能否得到国家的补偿? 生:可以,国家会给他们家一定的财产补偿。
师:土地是谁的?国家是直接给他们家补偿吗?
生:集体的,应该先给集体。
师:对,先补偿给集体,然后集体通过一定的方案发放给各家各户。
思考2:你知道农村土地和房屋有流转和买卖现象吗?这类交易是否有法律保障? 生:我表哥家最近买了村里的一栋房子。
师:按照法律规定不动产交易是要登记的,他们的房产交易完成登记了吗?
生:没有。
师:那他们通过什么来保障自己的权利呢?
生:不知道。
师:农村房屋买卖的现象比较少,一般都是同村的熟人。一个外乡人不知道房产归谁所有,他敢买吗?
思考3:你所知道的这些为数不多的土地和房屋交易收益高吗?为什么?
生:不高,因为没有明确所有权,买的人少,自然价格涨不起来。
师:咱们这儿农村的房子大多是排屋或者别墅,但却比城里的一套普通住房还便宜。这合理吗?浙江省的目标是,2014年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实现全覆盖;2015年底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全面实现。我们进行确权登记就是为了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
师:在农村,农民要借钱的成本很高。一个农民要办一张信用卡,他申请到的透支额度可能不高,因为他的收入无法核算。农民要去银行贷款,难度也比城里人大。贷款需要用财产进行抵押,以往农村的房屋没有产权证,就无法办理抵押登记。确权,是对农民本来占有的物的权属的确认,可以促进农村生产要素的流动,增加农民收益。正如胡锦涛主席在纪念十一届三中全会大会上所说,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
(设计意图:从小汪家土地被征用的案例思考农村不动产产权保护问题,理解当前正在开展的土地和房屋确权发证工作的重要性。)
三:课堂小结:
法律本身虽不能直接创造财产,但是可以通过确认和保护财产来鼓励财富的创造。法律的这一功能,主要就是通过物权法来发挥的。孟子说,有恒产者有恒心。如果没有一套对财产予以确认和保护的完整规则,那么就不会形成所谓的恒产,也很难使人们产生投资的信心、置产的愿望和创业的动力。《物权法》的施行和民法典的编撰,将会形成一种巨大的激励机制,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让人们的生活变得更安心、更富足、更美好。
四:板书设计
《依法行使财产权》教案
一:导入:视频导入《樱桃小丸子》
思考:捡到的钱是自己的私有财产吗?
二:教学过程
案例一:“波茨坦磨坊”的故事
思考:财产权利的保护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有什么关系?
生:我觉得市场经济很重要的内容就是商品交换,这就要对交换物品的所有权进行很明确的界定,保障交换的公平公正,以及之后出现问题找谁解决。
师:两件商品的使用价值不同,且分属于不同的“人”,这就是进行市场交易的原因,也就要求从法律上对各种财产权利进行确认。教材把法律的这个作用概况为“定分止争”。 师:这里的“分”是指什么?
生:名分。所有权。
师:仅仅指所有权吗?
生:还有其他权利。
师:这个“分”是指人们在物上拥有的各种财产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定分”是为了“止争”。
师:《物权法》的施行在我国法制史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其中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那么,保护财产权利和维护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有什么关系?
师: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什么?
生: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生:要使得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首先要确定物上的所有权,然后才能共同发展。 师:这位同学讲的很好,老师没有补充了。
(设计意图:通过一个小故事引发对财产权保护的思考,使学生认识到财产权制度是现代社会一项极其重要的法律制度。)
案例二:小刘与小丁的房产纠纷
案例:小王将一套商品房卖给小丁,小丁按合同的约定支付房价的80%,余款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支付;小王将房屋钥匙交给小丁,供其先行入住。几个月后,小王又将同一房屋卖给了小刘,并且到房管部门将产权过户到小刘名下。
思考:小刘与小丁就该房屋的产权归属发生了争执。谁能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 生:小刘。
师:为什么?
生:因为他们过户了。
师:小王把他所有的房子卖给小丁,然后供其先行入住。这时,小丁享有什么权利? 生:使用权。
师:我们把小王和小丁之间转让占有的过程,叫做“交付”。而几个月后小王又把房子卖给了小刘,而且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房屋等不动产所有权取得的标志是交付还是登记? 生:产权登记。
师:法律为什么要做出这样规定,房产登记有什么好处?
生:登记了就有依据,明确房子归属于谁,可以防止纠纷。
师:这样可以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提高不动产交易效率;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权益。我们把登记叫做不动产所有权取得的“公示公信”方式。所有权是一种具有排他性的权利,通过
登记告知大家房产归我所有,以取得公信力。
师:除了房屋以外还有哪些不动产?
生:土地。林木。
师:土地上的一棵树,也属于不动产,因为如果移动就会损害它的价值。如果我们把它砍下来,劈成柴,堆在屋子里,那就变成了动产。动产还有哪些?
生:书、笔、汽车、眼镜„„
生:除了不动产就是动产。
师:我们获得一件动产的所有权以什么为标志?
生:交付。
师:刚才有同学提到的汽车属于动产,但是买卖过程中也需要登记。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动产因为其价值比较大,所以我们称为“准不动产”或“特殊动产”。这些特殊动产所有权取得的标志是什么?
生:登记。
生:我觉得交付就可以了。
师:比如说,我有一辆汽车,我把它卖给了甲,钱货两清,甲开走了汽车,但是没有完成登记。这个时候汽车是谁的?
生:甲的。
生:还是你的。
师:动产所有权取得和转移的生效要件是交付,包括汽车等特殊动产。完成交付,车子就是甲的了。但如果第二天我去找甲,要求借用汽车几天,然后我又把汽车卖给了乙,完成了过户登记,乙把汽车开走了。这时车子归谁所有?
生:乙。
师:为什么?
生:完成了交付,而且完成登记。
师:对。《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刚才的故事中乙就是善意第三人。在这个交易中,主要保护了谁的利益?
生:乙。
师:这也是为了保护市场交易的正常进行。这场交易给甲什么启示?
生:甲以后购买汽车一定要完成过户登记。
师:及时完成登记可以更好的保障我们的权利。
师:我们再回到这个案例。小刘取得房屋后可以怎样处置这个房子?
生:他可以自己住,也可以出租,还可以卖掉。
生:拆了。
师:他们家住二楼,楼上的人家怎么办?这要考虑到相邻关系哦。所有权可以具体分为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与其他物权相比,所有权是最充分的物权。
师:我们目之所及的这些“物”,你手中的笔、坐着的椅子、周围的植物、大楼土地都是归谁所有的?
生:有些是属于国家的,有些属于个人的。
师:所有权根据主体可以分为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法律上对这些主体的所有权是平等保护还是有先后顺序的呢?
生:我觉得应该先保护国家的,在政治生活中讲到国家利益在某些场合下高于个人利益。 生:我觉得应该是平等的保护,因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生:国家、集体、个人都是独立的权利主体,法律应该是人人平等的。但当个人利益与国家
利益相冲突的时候,应该尊重国家利益。
师:国家利益也就是我们大家的公共利益。《物权法》出台使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平等保护成为一种共识,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就像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所说,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睛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作为民法的《物权法》要让每一个人都感受到法律保护的温暖。
师:我们购买商品房后,可以拿到《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证明对房屋的所有权和相应土地的使用权。开发商要在国有土地上建造房屋,首先要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才能保证商品房用地的合法性。
(设计意图:从一套商品房的所有权纠纷引导学生比较两种所有权取得方式的区别,进一步理解《物权法》保障一切市场主体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的重要意义。)
案例三:小汪家承包地被征收
案例:小汪的家在农村,后因父母进城开饭店,他跟着到城里上学。为生活方便,他家在城里买了一套商品房,在农村老家还有一处宅子和两亩承包地。当地县政府要修公路,需要征用沿途的农村土地,其中正好包括小汪家的承包地。
思考1:案例中的小汪一家享有哪些财产权利?
生:商品房和老宅的房屋所有权、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权、老宅的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师: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都属于用益物权,这种在他人所有的物上享有的权利,叫做他物权。小汪家承包地被征用后能否得到国家的补偿? 生:可以,国家会给他们家一定的财产补偿。
师:土地是谁的?国家是直接给他们家补偿吗?
生:集体的,应该先给集体。
师:对,先补偿给集体,然后集体通过一定的方案发放给各家各户。
思考2:你知道农村土地和房屋有流转和买卖现象吗?这类交易是否有法律保障? 生:我表哥家最近买了村里的一栋房子。
师:按照法律规定不动产交易是要登记的,他们的房产交易完成登记了吗?
生:没有。
师:那他们通过什么来保障自己的权利呢?
生:不知道。
师:农村房屋买卖的现象比较少,一般都是同村的熟人。一个外乡人不知道房产归谁所有,他敢买吗?
思考3:你所知道的这些为数不多的土地和房屋交易收益高吗?为什么?
生:不高,因为没有明确所有权,买的人少,自然价格涨不起来。
师:咱们这儿农村的房子大多是排屋或者别墅,但却比城里的一套普通住房还便宜。这合理吗?浙江省的目标是,2014年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实现全覆盖;2015年底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全面实现。我们进行确权登记就是为了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
师:在农村,农民要借钱的成本很高。一个农民要办一张信用卡,他申请到的透支额度可能不高,因为他的收入无法核算。农民要去银行贷款,难度也比城里人大。贷款需要用财产进行抵押,以往农村的房屋没有产权证,就无法办理抵押登记。确权,是对农民本来占有的物的权属的确认,可以促进农村生产要素的流动,增加农民收益。正如胡锦涛主席在纪念十一届三中全会大会上所说,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
(设计意图:从小汪家土地被征用的案例思考农村不动产产权保护问题,理解当前正在开展的土地和房屋确权发证工作的重要性。)
三:课堂小结:
法律本身虽不能直接创造财产,但是可以通过确认和保护财产来鼓励财富的创造。法律的这一功能,主要就是通过物权法来发挥的。孟子说,有恒产者有恒心。如果没有一套对财产予以确认和保护的完整规则,那么就不会形成所谓的恒产,也很难使人们产生投资的信心、置产的愿望和创业的动力。《物权法》的施行和民法典的编撰,将会形成一种巨大的激励机制,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让人们的生活变得更安心、更富足、更美好。
四:板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