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油田职业病诊断鉴定与职业病患者管理规定

中国石化集团中原石油勘探局 中国石化中原油田分公司 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中油局安全„2014‟132 号文件中原 石 油勘 探 局 中原 油 田分 公 司 中原石油工程公司 关于印发《职业病诊断鉴定与职业病患者 管理细则》的通知勘探局、分公司、工程公司所属各单位: 现将《职业病诊断鉴定与职业病患者管理细则》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1—勘探局分公司工程公司 2014 年 6 月 27 日—2 —企业制度-执行类制度 职业病诊断鉴定与职业病患者管理细则 名称 制度 JZYYT-B120402-43 制度 中油局安全„2014‟132 号 编号 -125-2014-1 文号 制度 主办 1 安全环保处 版本 部门 所属业务类别健康安全环境管理 / 安全 会签 局工会、人力资源处、财 务资产处、财务资产部、 生产监督管理 / 专业技术 部门 QHSE 管理处 管理监督检查者 解释权归属 废止说明 制定目的 制定依据 适用范围 约束对象审核 部门 签发 安全环保处、 QHSE 管理处 日期 生效 / 日期安全环保处、 QHSE 管理处信息中心、法律事务处、 企业管理处、 经营管理处 2014 年 6 月 27 日 2014 年 6 月 27 日规范职业病诊断鉴定,加强职业病患者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 办法》 (卫生部令第 91 号) 、 《中国石化职业病诊断鉴定与职 业病患者管理规定》 (中国石化安„2013‟501 号) 勘探局、分公司、工程公司所属各单位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职业病患者管理《中原油田职业卫生管 理细则》 (中油局安全 涉 及 的 相 关 制 „2011‟575 号) 、 《中原石 油工程有限公司职业卫 度 生管理细则》 (中工安 „2013‟49 号业务 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职业 类别 健康管理/专业技术管理 所属 企业制度-执行类 层级—3 —1 1.1基本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勘探局、分公司、工程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 ,主要包括职业病诊断管理、职业病鉴定管理和职业病 患者管理等。 1.2 1.3 病待遇。 1.4 1.5 承担。 2 2.1 职责与分工 安全环保处负责勘探局、分公司职业病诊断鉴定与职 接触职业病危害员工因复查、诊断、治疗所占用的生 员工因职业病诊断、鉴定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所在单位 产、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 各单位应按照“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理念,切实维 各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患者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 护员工健康权益,保障员工的职业健康和生命安全。业病患者的监督管理,QHSE 管理处负责工程公司职业病诊断鉴 定与职业病患者的监督管理。 中原油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有 关法规标准,承担有关技术支持工作。 2.2 表。 2.3 各单位人力资源、工会、财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 围内负责职业病诊断鉴定与职业病患者管理和保障工作, 工会组 织应对本单位职业病诊断鉴定与职业病患者的管理工作进行监 各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职业病诊断、鉴 定与职业病患者的具体管理, 按季度如实报送职业病病人统计报—4—督。 3 3.1 职业病诊断管理 承担职业健康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判断)员工健康损害可能与其所从事的职业有关时,应通知员工所在单位, 安排复查或医学观察。 3.2 3.3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各单位 对需要复查或医学观察的人员,各单位应当按照医疗 应及时组织救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卫生机构要求的时间和条件安排复查或医学观察。 复查后建议进 行职业病诊断的人员应及时报安全环保处或 QHSE 管理处。 3.4 各单位应及时安排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的员工进行诊 断。 员工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 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 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3.5 3.5.1 3.5.1.1 3.5.1.2 3.5.1.3 3.5.1.4 等资料; 3.5.1.5 3.5.2 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员工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证明文件由各单位 各单位应如实、 全面、 及时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 职业病诊断包括以下资料: 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5 —人力资源部门会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审查核实后出具, 加盖本单 位人力资源部门公章; 其他资料及复印件, 应加盖本单位职业卫 生管理部门公章。 3.5.3 由其他单位调入员工及退伍军人等的既往职业史、 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应根据有关档案记录确定。 既往职业史及职业 病危害接触史不能明确的,应予以说明。 3.6 员工因对单位提供的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有异议而向 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调查判定或对劳动关系、工种、 工作岗位、 在岗时间有争议而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 请仲裁的,各单位应积极进行举证。 3.7 3.8 4 4.1 员工在职业病诊断和医学观察期间,单位不得解除或 各单位应及时向职业病诊断机构索取《职业病诊断证 职业病鉴定管理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 者终止劳动合同。 明书》 ,并予以存档。各单位应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职业 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鉴定。 对设 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接到《职业病鉴定书》之 日起 15 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 定,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4.2 4.2.1 申请职业病鉴定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职业病鉴定申请书;—6—4.2.2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 申请省级鉴定的还应当提交 市级《职业病鉴定书》 ; 4.2.3 4.3 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参加职业病鉴定的专家由各单位职业健康管理部门指定人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根据鉴定需要 聘请本省、 自治区、 直辖市以外的相关专业专家作为专家组成员 的,需经本单位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同意。 4.4 4.5 4.6 各单位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对参与职业病鉴定可能影 各单位应积极要求并安排专业人员旁听职业病鉴定会, 各单位应在职业病鉴定结束后及时向职业病鉴定办事 响鉴定公正的专家,及时提出回避申请。 参会人员应依法保护员工的个人隐私。 机构索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并予以存档,同时按照隶属关系 向安全环保处、QHSE 管理处报告。 4.7 职业病鉴定结论与职业病诊断结论或者首次鉴定结论 不一致的,安全环保处、QHSE 管理处应及时向相关卫生行政部 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中心报告。 5 5.1 5.2 5.3 职业病患者管理 确诊为职业病的, 各单位应按照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的职业病患者,应适时 各单位应妥善处理职业病患者调离原岗位后的待遇问载明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 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7 —题,保障其应依法享有的相关待遇。 5.4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治 疗、康复和定期检查。新诊断的职业病患者由所在单位负责,在 油田系统内变动工作单位的职业病患者, 由调入单位负责。 调入 中原油田及工程公司所属单位的职业病患者,依法享有的治疗、 康复和定期检查等待遇不变。 5.5 职业病患者的工伤认定、评残由各单位工伤主管部门 负责,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费 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职业病患者的社会保障等相关待遇, 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5.6 6 6.1 6.2 职业病患者的复查以及职业病晋级或者有关后遗症的 其他 职业病诊断机构及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受理有关诊断、 各单位应积极配合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业 诊断,应安排到原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鉴定申请后,各单位不得再出具有关文件资料。 病诊断鉴定机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现场调查,不得拒绝、 阻挠, 不得干预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诊断权、 鉴定 权。 6.3 各单位在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发现有关机构存在 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 、 《工伤保险条例》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 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的行为,应积极向地方 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8—6.4劳务派遣用工涉及职业病诊断鉴定与职业病患者管理的, 各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依法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中有相关约 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7 7.1 7.2 监督检查与考核 安全环保处、QHSE 管理处不定期组织对所属各单位职 对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患者、疑似职业病员工进行业病诊断鉴定与职业病患者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诊断、治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继续从事所禁忌作业,隐瞒 职业病发病数据的单位或个人, 给予批评、 通报, 责令限期整改, 纳入 HSE 考核或处分。—9 —抄送:油田及工程公司有关领导,机关有关部门。 中原石油勘探局局长办公室 2014 年 6 月 30 日印发—11—

中国石化集团中原石油勘探局 中国石化中原油田分公司 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中油局安全„2014‟132 号文件中原 石 油勘 探 局 中原 油 田分 公 司 中原石油工程公司 关于印发《职业病诊断鉴定与职业病患者 管理细则》的通知勘探局、分公司、工程公司所属各单位: 现将《职业病诊断鉴定与职业病患者管理细则》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1—勘探局分公司工程公司 2014 年 6 月 27 日—2 —企业制度-执行类制度 职业病诊断鉴定与职业病患者管理细则 名称 制度 JZYYT-B120402-43 制度 中油局安全„2014‟132 号 编号 -125-2014-1 文号 制度 主办 1 安全环保处 版本 部门 所属业务类别健康安全环境管理 / 安全 会签 局工会、人力资源处、财 务资产处、财务资产部、 生产监督管理 / 专业技术 部门 QHSE 管理处 管理监督检查者 解释权归属 废止说明 制定目的 制定依据 适用范围 约束对象审核 部门 签发 安全环保处、 QHSE 管理处 日期 生效 / 日期安全环保处、 QHSE 管理处信息中心、法律事务处、 企业管理处、 经营管理处 2014 年 6 月 27 日 2014 年 6 月 27 日规范职业病诊断鉴定,加强职业病患者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 办法》 (卫生部令第 91 号) 、 《中国石化职业病诊断鉴定与职 业病患者管理规定》 (中国石化安„2013‟501 号) 勘探局、分公司、工程公司所属各单位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职业病患者管理《中原油田职业卫生管 理细则》 (中油局安全 涉 及 的 相 关 制 „2011‟575 号) 、 《中原石 油工程有限公司职业卫 度 生管理细则》 (中工安 „2013‟49 号业务 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职业 类别 健康管理/专业技术管理 所属 企业制度-执行类 层级—3 —1 1.1基本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勘探局、分公司、工程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 ,主要包括职业病诊断管理、职业病鉴定管理和职业病 患者管理等。 1.2 1.3 病待遇。 1.4 1.5 承担。 2 2.1 职责与分工 安全环保处负责勘探局、分公司职业病诊断鉴定与职 接触职业病危害员工因复查、诊断、治疗所占用的生 员工因职业病诊断、鉴定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所在单位 产、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 各单位应按照“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理念,切实维 各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患者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 护员工健康权益,保障员工的职业健康和生命安全。业病患者的监督管理,QHSE 管理处负责工程公司职业病诊断鉴 定与职业病患者的监督管理。 中原油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有 关法规标准,承担有关技术支持工作。 2.2 表。 2.3 各单位人力资源、工会、财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 围内负责职业病诊断鉴定与职业病患者管理和保障工作, 工会组 织应对本单位职业病诊断鉴定与职业病患者的管理工作进行监 各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职业病诊断、鉴 定与职业病患者的具体管理, 按季度如实报送职业病病人统计报—4—督。 3 3.1 职业病诊断管理 承担职业健康体检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判断)员工健康损害可能与其所从事的职业有关时,应通知员工所在单位, 安排复查或医学观察。 3.2 3.3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各单位 对需要复查或医学观察的人员,各单位应当按照医疗 应及时组织救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卫生机构要求的时间和条件安排复查或医学观察。 复查后建议进 行职业病诊断的人员应及时报安全环保处或 QHSE 管理处。 3.4 各单位应及时安排需要进行职业病诊断的员工进行诊 断。 员工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 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 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3.5 3.5.1 3.5.1.1 3.5.1.2 3.5.1.3 3.5.1.4 等资料; 3.5.1.5 3.5.2 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员工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证明文件由各单位 各单位应如实、 全面、 及时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 职业病诊断包括以下资料: 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5 —人力资源部门会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审查核实后出具, 加盖本单 位人力资源部门公章; 其他资料及复印件, 应加盖本单位职业卫 生管理部门公章。 3.5.3 由其他单位调入员工及退伍军人等的既往职业史、 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应根据有关档案记录确定。 既往职业史及职业 病危害接触史不能明确的,应予以说明。 3.6 员工因对单位提供的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有异议而向 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调查判定或对劳动关系、工种、 工作岗位、 在岗时间有争议而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 请仲裁的,各单位应积极进行举证。 3.7 3.8 4 4.1 员工在职业病诊断和医学观察期间,单位不得解除或 各单位应及时向职业病诊断机构索取《职业病诊断证 职业病鉴定管理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 者终止劳动合同。 明书》 ,并予以存档。各单位应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职业 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鉴定。 对设 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接到《职业病鉴定书》之 日起 15 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 定,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4.2 4.2.1 申请职业病鉴定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职业病鉴定申请书;—6—4.2.2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 申请省级鉴定的还应当提交 市级《职业病鉴定书》 ; 4.2.3 4.3 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参加职业病鉴定的专家由各单位职业健康管理部门指定人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根据鉴定需要 聘请本省、 自治区、 直辖市以外的相关专业专家作为专家组成员 的,需经本单位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同意。 4.4 4.5 4.6 各单位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对参与职业病鉴定可能影 各单位应积极要求并安排专业人员旁听职业病鉴定会, 各单位应在职业病鉴定结束后及时向职业病鉴定办事 响鉴定公正的专家,及时提出回避申请。 参会人员应依法保护员工的个人隐私。 机构索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并予以存档,同时按照隶属关系 向安全环保处、QHSE 管理处报告。 4.7 职业病鉴定结论与职业病诊断结论或者首次鉴定结论 不一致的,安全环保处、QHSE 管理处应及时向相关卫生行政部 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中心报告。 5 5.1 5.2 5.3 职业病患者管理 确诊为职业病的, 各单位应按照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的职业病患者,应适时 各单位应妥善处理职业病患者调离原岗位后的待遇问载明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 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7 —题,保障其应依法享有的相关待遇。 5.4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治 疗、康复和定期检查。新诊断的职业病患者由所在单位负责,在 油田系统内变动工作单位的职业病患者, 由调入单位负责。 调入 中原油田及工程公司所属单位的职业病患者,依法享有的治疗、 康复和定期检查等待遇不变。 5.5 职业病患者的工伤认定、评残由各单位工伤主管部门 负责,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费 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职业病患者的社会保障等相关待遇, 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5.6 6 6.1 6.2 职业病患者的复查以及职业病晋级或者有关后遗症的 其他 职业病诊断机构及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受理有关诊断、 各单位应积极配合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业 诊断,应安排到原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鉴定申请后,各单位不得再出具有关文件资料。 病诊断鉴定机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现场调查,不得拒绝、 阻挠, 不得干预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诊断权、 鉴定 权。 6.3 各单位在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发现有关机构存在 不符合《职业病防治法》 、 《工伤保险条例》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 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的行为,应积极向地方 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映。—8—6.4劳务派遣用工涉及职业病诊断鉴定与职业病患者管理的, 各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依法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中有相关约 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7 7.1 7.2 监督检查与考核 安全环保处、QHSE 管理处不定期组织对所属各单位职 对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患者、疑似职业病员工进行业病诊断鉴定与职业病患者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诊断、治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继续从事所禁忌作业,隐瞒 职业病发病数据的单位或个人, 给予批评、 通报, 责令限期整改, 纳入 HSE 考核或处分。—9 —抄送:油田及工程公司有关领导,机关有关部门。 中原石油勘探局局长办公室 2014 年 6 月 30 日印发—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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