瓜州县元通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瓜州县元通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马希元、马长军共同出资,设立瓜州县元通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公司股东会决议,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二条 :公司名称:瓜州县元通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瓜州县元通市场40号楼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 电影放映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0多万元;实收资本310万元。

第五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六条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第七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股东应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股东会,并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4)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认缴出资权;

(5)依法转让出资权;

(6)对公司其他股东转让出资优先购买权;

(7)公司终止清算后,依法分得剩余财产权;

(8)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权。

第九条 股东应履行以下义务:

(1)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3)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4)遵守公司章程;

(5)自觉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一节 股东会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必须经股东通过;

(2)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股东通过;

(3)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4)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5)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在每年12月召开,临时会议由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6)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节 执行董事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开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节 经 理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

第十八条 如果执行董事兼任经理,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九条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8)公司章程和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节 监 事

第二十条 公司设监事 1人,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职工代表任监事,由公司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和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时,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第二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第二十四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1项、第2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按《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十八条 公司解散与清算的其它事宜,按《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10年,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经股东签名盖章后生效。

第三十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双方股东各执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章程解释权归股东会。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二0一五年五月五日

瓜州县元通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马希元、马长军共同出资,设立瓜州县元通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公司股东会决议,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二条 :公司名称:瓜州县元通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瓜州县元通市场40号楼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条 公司经营范围: 电影放映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0多万元;实收资本310万元。

第五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六条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第七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股东应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股东会,并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4)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认缴出资权;

(5)依法转让出资权;

(6)对公司其他股东转让出资优先购买权;

(7)公司终止清算后,依法分得剩余财产权;

(8)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权。

第九条 股东应履行以下义务:

(1)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3)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4)遵守公司章程;

(5)自觉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一节 股东会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必须经股东通过;

(2)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股东通过;

(3)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4)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5)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在每年12月召开,临时会议由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6)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节 执行董事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开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节 经 理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

第十八条 如果执行董事兼任经理,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九条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8)公司章程和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节 监 事

第二十条 公司设监事 1人,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职工代表任监事,由公司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和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时,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第二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第二十四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1项、第2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按《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十八条 公司解散与清算的其它事宜,按《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10年,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经股东签名盖章后生效。

第三十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双方股东各执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章程解释权归股东会。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二0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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